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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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BC21世纪──BC771年)显著特点: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形成国家;(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第二节奴隶制的刑一、刑、法、律的概念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d。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L(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的疑罪。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厚德:周族废黜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明确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为指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厚德”政治思想的自然延展,“以德厚德”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禁上: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为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含“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黄饰两半,合怀莆“傅”,分怀莆“别”,债权人执右唬债务人执左弧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交易贸易分成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唬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的重要阶段,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现代仍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启示,为我们理解和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首先,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有着明显的人文主义特点。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多以限制和规范人的行为为出发点和目的,重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如西周时期的礼乐法制就推行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倡导以礼制约,以乐化人。

其中礼制重视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乐制则注重情感教育和人的精神生活,使人们获得道德、正义和准则正确行为的规范。

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主义特点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和启示。

其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了公正的法律和评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范的审判程序,以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损害。

如春秋时期鲁国的鲁仲连案,就表现了当时的审判制度完善、法官公正的特点。

这种法律制度的公正和平等意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普遍的启示作用。

再次,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体现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此时期的法律有着比较明确和完整的规范内容,有关生产、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周礼》中规定了各种法律要求和行政事项,进一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体系。

这种规范法律的意识和方法对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也有相应的借鉴意义。

最后,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家族制时期、封建社会时期提出了有关家庭、社会、国家、君臣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并反映出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注。

如《周礼》中规定了家庭法、丧葬礼仪、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免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社会维稳和保障社会和谐的作用。

这种法律制度的和谐意识和方法对于当代社会关于家庭友好、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探讨和规范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之,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参考。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

第一讲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下)三、法制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见教材P15)①墨: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

②劓:割鼻子。

③髌:又称刖刑、剕刑,即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④宫: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即毁坏罪犯生殖机能的酷刑。

⑤大辟:即死刑。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1、孥戮2等。

2、罪名(1)夏商时期:弃灰于公道罪(2)西周时期:群饮罪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见教材P31)《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5)世轻世重原则:“三典”,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见教材P32)(二)民事法制:1、土地所有权制西周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制,由周王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土地享有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3便是对西周土地制度的形象描述。

以分封制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分配方式与占有方式上。

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4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1 劓殄:株连全族。

2 孥戮:本人及妻儿。

3 《诗经·小雅·北山》。

4 《礼记·王制》。

在周王手里,周王可以“削地”的方式收回分封给诸侯的土地。

2、契约制度(见教材P39)(1)买卖契约:质、剂(2)借贷契约:傅别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见教材P40)(1)婚姻制度①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2023年,中国正在迎来历史悠久的夏商西周时期的重要节日。

在这一天,全球各地的历史研究院校和历史学者们聚集在一起,探讨夏商西周时期的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其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

以下,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夏商西周时期的这些制度。

首先,我们来了解夏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贵族王朝,它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比较简单和原始,主要以家族氏族法为主。

在家族氏族法中,统治者以上级别的贵族拥有制定和改变法律的权力。

而一般百姓则要受到这些法律的管制。

此外,在夏朝还存在一种叫做“姓”的概念,即通过姓氏来区分不同的社会阶层。

这些姓氏所属的人,都必须遵守一套严格的法律和礼仪。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商朝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因此其法律和司法制度也相对复杂和规范。

在商朝时期,国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刑法、律法、礼法等法律,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制度化的管理和执行。

在社会管理上,商朝还采取了“分封制”,将国土划分成许多封地,每个封地都由一位封臣负责管理。

这种制度保证了各个地区的秩序和稳定。

最后,我们来看看西周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最长久的王朝之一,在政治制度、文化艺术、科技发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成就。

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也更加完善和规范。

首先,西周制定了“九章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刑律法典之一。

在社会管理上,周天子以礼、乐、刑、政为中心,通过推行礼法制度、注重音乐、发展官制等方式,把天子的权力放到最高处,实现了统一的政治管理。

综上所述,夏商西周时期的颁行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化,从最初的原始、简单到渐渐规范、复杂和完善。

这些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奠定了基础。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下面按朝代对每一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一)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yì]、剕[fèi]、宫、大辟。

(剕,古代把脚砍掉的酷刑。

大辟拼音:夏商五刑之一,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líng yǔ](二)西周法律制度:(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参考答案答题要求名词解释:70-100 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简答:150-200论述:400+ 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14——28一、名词解释1.墨刑24: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2.刖刑24: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二、简答题无三、论述题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14+15+16+17观点一:教材观点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②政权的设立: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③税收的出现:“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内容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影响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融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29——42一、名词解释3.圜土41: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文献记载西周的监狱;最着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罢民..”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不过;周礼记载的“圜土”之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4.吕刑31: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5.非眚sheng35: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6.惟终35:惯犯;非终;偶犯..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7.质剂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8.七出38:又称”七去”..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不事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9.三不去38: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10.五听39: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二、简答题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24+33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据尚书记载;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刻字染墨;劓yi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是死刑;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29+31①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刑..②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必须审慎;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③这部法论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罪犯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④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但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38①“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五礼”;即吉、凶、军、宾、嘉..其中;“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用意在亲和万民..“六礼”即“嘉礼”中有关婚冠礼的内容;用以对成年男女表示祝贺..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③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三、论述题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30+33观点一:教材总结(1)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统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西周时期;周礼所确立的所有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尊尊”“亲亲”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2“刑”的产生更早于“礼”;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五刑”的说明;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大辟是死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3到了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①礼刑并用: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②出礼入刑: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③礼有差等:“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做出了儒家学派的解读:指不对百姓苛求完备的礼节;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这种差别化的治理方式;对于我国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的理念;也能感受到这种治理方式的深刻影响与启发..我的观点;对于儒家学派后来提出的“因材施教”;也有很大的影响..观点二:我的思考(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目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但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又不尽相同:①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②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③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行为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43——54一、名词解释11.铸刑鼎47: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12.竹刑47: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骊歂c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是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着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原文已失传..13.法经51:是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初期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而编纂;共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原文已经灭失;不可考..二、简答题4.简述春秋时期的成文法的公布46+47+48内容春秋中期以后;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新的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其中标志性事件有郑、晋的“铸刑鼎”、邓析的“竹刑”事件..(1)铸刑鼎①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②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2竹刑公元前503年;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着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原文已失传意义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竹刑”公布法律事件;当时也引起了争论..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却未公布于众..“铸刑鼎”事件所代表的成文法公布运动;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三、论述题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49内容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中期以后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的“竹刑”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至此;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意义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着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历史舞台..(1)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说当未公布法律;对人的判决是先由王讨论;依照道德和内心的判断;王君因此有威严..(2)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的法律体制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我的思考成文法在出现之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这表明;成文法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而且映射出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1成文法的公布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所有权关系进一步发展;与此相联系;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和诉讼也相应地增多..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世;使新型地主阶级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2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在宗法制度下;“临事制刑;不设预法”是贯穿中国奴隶社会的法律现象..代表地主阶级的新兴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以后;迫切需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为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他们通过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迫使奴隶主阶级的司法权受到限制;改变“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初步摆脱宗法制度对司法的束缚;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成文法的公布;不仅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而且是整个社会形态变革的缩影..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51结构公元前5世纪;魏文候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①法经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②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③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④法经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分开;有利于按客观规律知道法律实践行动;⑤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传统成文法的雏形..但遗憾的是;法经早已失传;学界对它持存疑的态度..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参考答案教材P55——71一、名词解释14.云梦秦简56: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法律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这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15.为吏之道56:1975年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简文分上下五栏书写;是一篇私人杂记;记述了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有的内容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宣扬官场的治世格言和处世哲学;有的内容类似供学习做官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有的内容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篇末附抄了户律和奔命律各一条..16.髡kun刑64: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髡;剃去罪人的头发和鬓须;耐;只剃去鬓须..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常人都留须发;因此剃去头发和鬓须被看作对身体的一种伤害和耻辱性惩罚..二、简答题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9秦朝根据控告者与被控告者间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进行划分;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盗财务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成员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目的是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秦律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特点..。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一、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立法:《禹刑》、《汤刑》(2)商朝的立法:《盘庚之诰》(3)西周时期的立法:《周礼》、《周刑》2.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齐国的法家思想:李悝、商鞅(2)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3.秦朝的法律制度:(1)秦朝的立法:《秦律》(2)法律制度的创新:推行法治、焚书坑儒4.汉朝的法律制度:(1)汉朝的立法:《汉律》(2)儒家法律思想的融合:礼法并用5.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曹魏的法律制度:《魏律》(2)晋朝的法律制度:《晋律》(3)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北齐律》、《南齐书·刑法志》6.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1)隋朝的法律制度:《隋律》(2)唐朝的法律制度:《唐律疏议》二、司法实践1.司法机关:(1)廷尉:秦汉时期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2)大理寺:魏晋南北朝至宋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3)刑部:元明清时期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2.审判制度:(1)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2)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的审判制度(3)翻异别推制:宋朝的审判制度3.司法程序:(1)起诉与受理:民众向官府提起诉讼(2)审讯与取证:官府对被告人进行审讯,收集证据(3)判决与执行: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执行判决4.调解制度:(1)民间调解:村民、族长等调解民间纠纷(2)官府调解:官府审理民间纠纷,进行调解5.监狱制度:(1)秦朝的监狱制度:囚犯关押在狱中(2)汉朝的监狱制度:囚犯关押在狱中,设有监狱长三、法律思想与法典1.法家思想:(1)韩非子:提倡法治,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2)李斯:推行法治,加强中央集权2.儒家思想与法律:(1)孔子:强调礼与法的相互补充,主张以德治国(2)孟子:提倡仁政,主张法治与德治相结合3.法典编纂:(1)《唐律疏议》:唐朝的民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2)《大清律例》:清朝的民法典,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四、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1.法律制度与皇权:(1)皇帝制定法律,行使最高司法权力(2)法律制度体现皇权意志,维护封建统治2.法律制度与民生:(1)法律规定民间生活中的行为规范(2)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生活安宁3.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1)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2)法律制度强调尊卑、长幼、男女有别等伦理道德观念五、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影响1.法律制度的演变:(1)从夏商西周的封建制度到秦汉的中央集权制度(2)从魏晋南北朝的多元法律体系到隋唐的统一法律体系(3)从宋元的法律制度创新到明清的律例制度2.法律制度的影响:(1)维护封建统治,保障社会秩序(2)影响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现代法律制度奠定基础(3)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调伦理道德观念习题及方法:1.习题:夏朝的主要法律制度是什么?答案:夏朝的主要法律制度是《禹刑》和《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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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BC21世纪──BC771年)
显著特点:
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
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
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
(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
形成国家;
(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
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
第二节奴隶制的刑
一、刑、法、律的概念
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

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瀌。

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

如被庐之法、夷蒐(sou)之法。

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
(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

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

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

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

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
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
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

经:常规常法。

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
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

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
的疑罪。

(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弃灰于公道罪:这是商朝创设的罪名。

据《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街者,断其手。

2.官刑:是商朝初期伊尹制定的一部专门治吏的成文法典。

(1)官刑制定的原因:《尚书伊训》说三风十愆有其一,卿士丧家,邦君亡国。

(2)官刑的含义:将官吏的不法行为归纳为三类十种行为,称为“三风十愆”。

三风是巫风、淫风、乱风。

十愆是十种犯罪行为。

3.商朝刑罚的特点:残酷性
(1)大量适用死刑且死刑的方式多样:
(2)法外酷刑较多:炮烙之刑、醢、剖心、脯(府)
(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1)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2)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

吕刑的内容:
第一、关于刑的规定。

第二、关于赎刑的规定。

第三、关于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四、关于司法官的职责规定。

2.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群饮罪
此外,还有违礼逾制罪、犯上作乱罪、变礼异乐罪、杀人越货罪、盗窃罪、拐买奴隶罪。

3.刑罚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指刑罚轻重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条件、社会情况进行全
面衡量,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即非眚与眚、非终与惟终的原则。

眚是故意,非眚是过失。

非终是偶犯,惟终是惯犯。

(3)惮耄不刑:惮是7岁以下的小孩。

耄是八九十岁的老人。

这些人犯罪均不处刑。

此外,罪人不孥、罪疑惟轻、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用刑适中等
四、刑罚种类
(一)奴隶制五刑
1.渊源
奴隶制五刑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五刑有服。

《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令),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始淫为劓、刵、椓(zhuo)、黥。

由此看出,从夏开始的奴隶制五刑渊于三苗的五虐之刑。

2.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为肉刑,大辟是死刑,故五刑包括肉
刑和死刑两种。

肉刑是指伤残肢体,锓刻肌肤,毁坏人体机能的刑罚。

夏朝五刑:黥、劓、膑、宫、大辟
商朝五刑:黥、劓、刖、宫、大辟
西周五刑:黥、劓、剕、宫、大辟
(二)族刑:对罪犯的家属连带施加的刑罚.
(三)流、赎、鞭、扑
《尚书·尧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此四刑用于贵族或同族人。

第三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之下,以西周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吸收夏商习惯法的有用部分,结合现实的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周公制礼与吕侯制刑是奴隶制法制完备化的标志
二、周礼的分类
(一)周礼分类的标准
1.按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和“文”两个方面。

2.按数量的多少为标准,分为五礼、六礼、九礼。

(二)五礼
1.吉礼:规定祭祀的礼仪制度
如:封禅、郊祀
2.凶礼:规定丧葬的礼仪制度
如:不同人的死称谓不同、不同人的殡葬期也不同、不同的人死后使用的棺材也不同
3.宾礼:规定朝聘社交的礼仪制度
4.军礼:规定治军征伐的礼仪制度
5.嘉礼:规定婚冠饮宴的礼仪制度
三、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全国土地实行王有
2.土地分封制
3.西周中期土地王有制开始松弛,土地私有出现
(二)债权
1.质剂:买卖契约.大型买卖称为质,小型贸易称为剂
2.傅别:借贷契约.债券分为两半,合券则为傅,分券为别.债权人掌握右券,债务人执左券.
(三)婚姻
1.婚姻形式: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
媵嫁制度:在奴隶主贵族中实行的,妇女出嫁时将妹妹或侄女一起随嫁到男方的
制度.
2.婚姻条件: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原则
3.婚姻程序:六礼
(四)家庭:父权和夫权
(五)继承(主要涉及王位继承)
1.商朝前期: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制度
2.商朝后期:嫡子继承
3.西周: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四、礼的本质
(一)礼的基本精神:等级次序
亲亲:亲其亲者,即对自己的亲属要亲近。

尊尊:尊其尊者,即对尊贵者要尊敬。

(二)礼的基本特征是“别”,即等级性的差别。

五、礼与刑的关系
(一)共同性:
1.评价标准相同:礼所允许的,为刑所不禁止.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禁止的
2.礼和刑紧密联系,互相依存。

(二)区别:
1.作用不同:礼在于劝善,刑在于惩恶
2.适用对象不同,各有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

②刑不上大夫。

理解时应注意一个问题,应相对的理解此原则
第四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最高司法机关: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二)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中央司法官为“大理”
商朝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西周中央司法官为“大司寇”
(三)地方一级的司法机关
夏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或“理”
商朝地方司法官称为士、蒙士、诸侯
西周地方司法机关有诸侯国和乡遂司法机关之分,司法官的设置有所区别。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时代的审判方法:多采取神明裁判,商朝还用占卜方法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1.告诉
第一,采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第二,区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称为讼,刑事诉讼称为狱
第三,对告诉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禁止卑幼告发尊长;儿子告发父亲;下级控告上级;奴隶控告主人。

2.审理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

即“两造具备,师听狱之两辞” 。

第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指奴隶主贵族犯罪后,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派自
己的下属或子弟出庭代理。

第三,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四,确立了刑讯、盟诅等证据制度
3.判决:
4.上诉
5.司法官的责任: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6.执行:服肉刑者要同时承担劳役;死刑采取“弃市”的方式执行。

三、监狱管理
(一)监狱:夏台、圜土、囹圄
(二)狱具:桎、梏、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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