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的不足及完善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法》 、 《 土地 管理 法实施条倒 》、 《 土 地登记 规则》还是 《 确定土地 所有权和 使 用权 的若干规 定》都只是 对哪些土地 为国有、哪些 土地 为集体所 有做出 了规 定。但 这些规 定对于确定 集体土地所有 杈和 集体土地所 有权 登记而 言缺乏操 作 性 。土地 权 利 的确 定包 含 三 方面 的 内 容 :一是权 利客 体的确定 ,即宗地的 界
可 。在 这三项 内容 中,其 中第
顼 主要
是测量技术 的问题 ,而后两项则7 然。
在 集 体 土 地 权 利 主 体 上 ,在 所 有 关 于 集
是三 个方面都齐备
缺
不可 。每一 宗
地 的权 利 内容 必 须在 登 记 之 前 明确 ,而 不 能 是 在 登 记 之后 确 定 。在 登 记 之 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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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_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钟太洋 徐忠国 _ 华南农业大学 资源环境 学院 肖 莉
国土 资 源 部 地 籍 管 理 “ 五 ” 计 划 十 法 》 、 《 法 通 则 》 、 《土 地 管 理 民
地登 记 规 则 》 中的 这 条规 定 指 的是 前
体所有权确权 的法律 法规 中对于 靠体 土
管理 ; 去》都 对集体土 地所有杈做 出了规 定. 《 土地管理 法》第十 条规 定农 民
地所 有杈 主体要 么没 有规定 ,要 做出
的 规 定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 例 如 . 《宪 法 》 、 《民 法 通 则 》 、 《 地 管 理 土 法 》 、 《 地 管 理 法 实施 条 例 》 和 《 土 确
主 要 问题 。
律 的规定 .二是土 地权利设立 合同中在 不违反法律 前提下双方 当事 人在 合 同中 约定。对 于不同的土地权 利 ,这两者在 其中所 占的比倒不同 。对于土地所有权 的 权 利 内容 当然 是 纯 粹 由 法律 明确 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李立景;黄龙【摘要】我国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主体虚置,权能不完整,客体不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性质不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完善,需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内涵;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内容以及成员资格获取及退出机制;完善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权能;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征用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6)003【总页数】5页(P28-32)【关键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作者】李立景;黄龙【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6;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河南新乡4538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3201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这是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聚焦“农业、农村、农民”,由此足以看出“三农”问题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在所有“三农”问题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根基,备受各界关注。
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
虽然该制度在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方面曾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进步,该所有权制度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国初期的农民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次土地改革彻底结束了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初步实现了农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
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完善

2012年第·5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0期M ay2012[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三农”问题日益成为影响我国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阻力,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也推动社会对土地资源需要的加剧,农民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因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土地制度尤为重要。
从法律制度上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制度,不仅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千万农民利益,而且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改革;法律;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5-0068-03论我国集体土地制度的法律完善董潇丽(河南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次改革都涉及千千万万农民的利益,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市场对土地需求日益突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产生的问题也不断加剧,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被推到了社会改革的前沿,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好“三农”问题,也有利于我国农村改革以及整个社会改革的深入开展。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的概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五次较大规模的改革。
一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将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等,这样一来,使得农民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促使了农业生产和劳动力的迅速恢复发展。
但此次改革主要是利用国家力量来实现这次转变的,手段和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拉大。
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土地集体化运动。
把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再次收归农村集体所有,改变原来土地报酬制度,不再由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而是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管理模式。
论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

处分 的权利 。 原 《 ” 土地管 理法 规 定 :“ 国有 ( 从立法方面思 考 一) 土地 和 集体所 有的土 地的 使用权 可以依 法转 在 立法 方面 , 国家 相 关立 法机 关 应尽快 让。 土地 使用权转 让的具体 办法 , 由国务院 另 修正 《 土地 管理 法》 有关集体土地法 律中不 等 行规 定。 新 《 ” 土地 管理法 规 定 : 任何单位 合时宜 的规定 。 “ 首先 , 在有关 土地征收 立法 方 和个人不得侵 占、 卖或者 以其 他形式 非法转 面, 买 笔者认为 , 应制 定专门的 《 土地征 收法》 ,
一
.
门在土地执 法中应依法 行使职权 。 在集 体土 如 地 所有权 、 使用权 确权方 面, 关政府 及其职 相 能 部门 应依法 确 认集 体土地 的所有 权 及其使
用权 , 依法 发放 集体土地 所有权 、 使用权 相关 产属于劳 动群 众集体所有 , 括: 包 法律规 定 为 准 , 本不能保证失地 农民维持征地 前的原有 权 属凭 证 , 基 明确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 的法律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 林、 山林 、 草原、 荒地 、 滩 生活水平。 关 系; 地方政府 特别是 乡级政府 应依法 指导村 涂 等; ・ 且规 定 ;“ … ・。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 = . 决 我 国土地 管理 制 度存 在 上述 问 集体对本 行政 区域 的村庄建设 进行规 划 , 早 解 尽 人 依法对 自己的 财产享 有占有、 用、 益和 题 的对策 使 收 明确 相关 集体土地的用途 。 次 , 其 相关 司法 机
让 土地 。土地使 用权可 以依 法转 让 。 ”但到 目
关 及土地 监 管机关 对土 地违 法案件应 依法 查 处。 相关 政 府特 别 是县 级 人民政 府 及其土 地 监管 部门 , 应主动 履行法定职 责, 发现违 反土 地管理法律 法规 的行为, 应依法追究 违法占地 者相关的 行政 法律责 任; 一旦 发现土地 违法 案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失根源及解决路径

法学论坛
论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的缺失根源及解决路径
高 飞
摘 要 : 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概念内涵不清、 我 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等制度 缺失, 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历史理性的缺乏、 其根 物权理论研 究指导观念的偏差和
农民负 担急需减轻的政治压 力。扭转物权法理论研究 中指导观念的偏差, 对作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 体的“ 农民集体” 以民事主体理念予以构造 , 设计“ 民集体” 农 获取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之利益的法律
法》 所确立 , 尽管该制度是一系列 政治运 动的产 物,
其创制 之初 未 遵 循 法 律 制 度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逻 辑 , 且
权主体缺位的必然后果 , 其为行政权借助村民委员会 干预集 体土地所 有权 的运行 创造 了便利条 件 ; 而作为
民事权 利之所 有权 的一种类 型 , 体土地所 有权应 当 集 具有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和 处分 四项 权 能 , 在 20 但 06年
① ② ③ ④
8
参见高飞:集体土地 所有权主体制度完善的意义探析》 栽《 《 , 中国集体 经济)09年第 7 。 20 期 参见高飞:集体土地 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现 实困境探析》 栽《 《 ,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09年第 5 。 2o 期 [ 卡尔 ・ 德] 拉伦茨: 法 学方法论》 陈爱娥译 , 《 , 北京 : 印书馆,03年, 商务 20 引论。 罗家伦:历史的先见—— 罗家伦文化随笔》 上海 : 《 , 学林出版社 , 9 , 5 1 7年 第 2页。 9
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制度环境为基础 , 考察集体土
地所有权 主体制度缺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根源 , 并探寻走出集体土地 所 有权 主体制度 面 临的现 实困境 的路径 , 以期对 推进
浅谈如何完善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

要 加 强 集体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制度 的立 法。 《 宪法 》和 有关 的法律 规定 “ 土 地使 用权 可 以依法 转让 ” ,理应包括 国有 土地使用权和 集体土地 使用权 。
对 于国有土地使 用权 , 《 市房地产 城
地使 用权的 出让 、转让 、出租 、抵 押 业 } 生、经营性项 目建设。因此,在 立法 等可 在现行 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和 转
一
2实行集体土地城 乡区别的利 . 益调整机制
从 土地 价格理论 分析 ,土地 的区 位对建 设用地 的土地价格形 成影响最 大 。同等耕作条件 的两块农 用地 ,不 论是在 城市规划 区还是在 农村 ,其经 济效 用差异不大 。但是 ,农 用地一旦 转变 为建设用地 ,同面积 、同形状 的
可持续 的消费观 ,强化 人们土地 利用
途径 ,在 符合土地 用途管 制的前提下
的法制观 、市场观和保护耕地观 。
批准集体 农用地 转为集体建 设用地 ;
我 国在改革开放 中坚持农村 集体 其次 ,改 革土地征 用制度 ,非 “ 共 立和 实行集体 建设用地城 乡区别 的利 公 土地所 有制 ,并在 实践 中对其产 权制 利益 ”需要 ,政府 不得启 用土地征 用 益调 整机制 。国家可 以通过设立 集体 度进行 一系列 的变 革和完善 ,是一种 程序 ,将 大大减 少政府征 地范 围 ,有 建 设用地 出让收入税 ,按城 乡分 别确 具有合理 性 的制度 选择 。我 国现 行集 利于地 方政府将管 理重点转 移到耕地 定税 率 ,调整 集体土地 收入 的差别 , 保护 上来 ;再次 , “ 农民集体 ”土地 建 立政 府城 市建设投 资的税收来源 。 从 而使土地 收益 的分 配在国家 、集体 利益 主体多元化 ,在经济生 活中凸显 所有权 主体 的地 位得到法律 的保护 和 出来 一系列 问题 ,如对集体 土地所有 尊重 ,可以更加 充分地发挥 农民集体 土 地所有人 、集体土地 使用人之 间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三 农 论 坛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9年第7期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在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后被提上日程的,农村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后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登记部门不统一、登记费用承担不明确和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等。
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相关解决途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集体0 引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一项重要权利,是农民使用土地进行耕种的基础。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对实现农村集体的权利,对促进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原则1.1 属地原则土地所有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管辖区域,管辖区域要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核实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1.2 依法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依据相关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证。
只有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才受法律保护,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1.3 申请原则根据《土地登记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要对所有权登记进行申请和权利确认。
申请人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需要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来进行登记。
1.4 规范原则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依法、全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准确的申请材料要齐全,并严格按照1.5 全面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覆盖集体区域的所有土地。
包括乡、村及村民小组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地等,包括村集体的林地、草地和水面等多类型用地。
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2.1 登记部门不统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草地所有权的所有权登记机关分别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草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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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的不足及完善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农业合作化以后,各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存,且界限模糊。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标志,政治上的隐喻性很强。
现实生活中,它又存在着性质模糊,主体虚位,权能不全等问题,这都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权保障等内容冲突。
如何更好地阐释和完善集体所有权中集体这一概念,不同的学者给出的理论观点各异。
论文从集体所有权的来源历史和它的不足之处来论述集体所有权的现状,同时,对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上述问题,参考各家的观点,旁征博引,在论文中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合作社运动;农民集体;总有制度;社员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依法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项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农民集体和国家。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在法律中十分明确,行政性的保护国有土地所权的法律法规居多,而经济性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相对不足,导致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方面存在诸多法律缺陷。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直接来源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其背后则是马列主义关于将“小农”改造成“大农”的理论。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形态,是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而最终形成的一种所有权形态。
纵观其历史,政治上的作用不可忽视。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群体达成了将土地权利分配给农民的政治契约,革命的目标即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摧毁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对土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完整的权能,农民对其土地可以“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保障。
随后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采取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等形式,即“三大改造”中的农业改造运动。
农业合作化在高级社形式中表现为农村的土地转归高级社使用和所有,农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成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但在合作化过程中对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构建和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合作化运动过程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政治动员的方式来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
“合作化运动承载了太多的功能,加上新生国家面临社会主义建设压力,导致合作化运动不断加速,而在政治压力和政治动员下,集体化成为必然“。
自此以后,合作化运动造就了集体所有权这一新型的所有权形式,这一权利形式依托于国家公共权力,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和公共利益色彩。
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全国在政治动员下涌起了将小型合作社并为大型农业合作社的浪潮,即人民公社。
本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绝大多数土地由生产队集体所有,公社和生产大队也拥有部分土地。
土地物权制度的改革完全是在行政权力主导下进行的,脱离了农民的生产实际情况,也违背了农民的意志。
改革开放以后,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制度。
虽然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规定的所有权主题依然是集体。
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承载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的政治上的象征意义。
虽然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和实际意义远远大于抽象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坚持了集体土地公有的观点,反对“私化“。
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可以以转包、互换、入股、转让、出租甚至抵押等形式来对土地进行流转,集体的地位和功能就被虚化了。
虽然说,所有权压倒使用权,但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了法律概念上的理论本体。
在我国法律中,可以找到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
《民法通则》在第74条中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补充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据此,可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分为三类:(1)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如果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十分模糊,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应归哪一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目前,“三级所有”体制早已过时,乡(镇)和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大多名存实亡。
集体土地所有权呈现出非法律人格化状态,主体虚位。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徒有虚名,并不能履行其作为所有者的职责和行使其作为所有者的权利。
“农民集体”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主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律规定的负责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主体或者不存在,或者没有实际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能力。
上述法律规定的负责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村民委员会、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的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如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则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具备实际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能力。
因此,在实际中经常出现一些土地管理上的不良状况。
比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成少数村干部的所有权,少数村干部凭借其权力任意支配处分土地、任意回收土地损害农民土地使用权,任意进行农地转用谋取私利造成耕地流失等。
在此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成了“特权”,成为少数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
另外一个情况则与此截然相反,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成了大家所有权,由于作为所有者的“集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出现了“大家管就是大家都不管”的情形,对土地无人管理或者管理不到位,一些农民将其土地使用权当成土地所有权,随意转用、处置、私下交易,占用耕地建房等,既损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也严重干扰了我国正常土地管理秩序。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非法律人格化是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设计上最严重的缺陷之一,也是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交易因为主体存在问题而困难重重。
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现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中集体的含义,目前有关的设想很多,分歧争议也很大。
第一种观点是援用日耳曼法的“总有”理论和相应规则阐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系将所有权之内容,依团体内部之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构成员”。
所有权实现的本质内涵是“团体之全体的权利与其构成员之个别的权力,为团体规约所综合统一,所有权之完全内容始从而实现者也”。
即对所有权进行质的分割,管理权和处分权由团体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由成员行使。
成员行使使用、收益权时,要受到团体规约及团体所享有的以管理、处分为主要内容的支配权的制约;成员在行使管理、处分权时要召开成员大会,并以多数成员经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共同意志作为团体意志。
第二种观点提出了新型“总有”的构想,这一观点吸收了“总有”概念中的合理因素并根据罗马法所有权的理论来阐释农民集体所有权。
新型总有的所有权的核心不再是团体的管理处分权和其成员的使用收益权的简单相加,而首先是总有成员团体对总有财产具有抽象的统一支配权,各个成员的所有者身份体现在对集体财产的抽象支配意义上,不再主要地体现在他分别享有的使用收益权能上。
成员不占有使用集体的土地不丧失其所有者的身份,成员个人占有使用集体土地财产并不是其所有权内容的体现,只是成员个人对集体财产的他物权,其总有成员的资格体现在抽象支配意义上而不在具体利用上。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应为公有,而非一般的共同共有,同时集体财产又是一种公有程度较低的财产形式,它和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这就是说,确定集体所有权主体和内容时,也必须承认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共同地享有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村民小组享有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现实状况,立法方面客观困难,以及制度转化成本,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向应是体现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法人集体所有权制度。
“法人说”将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改组现有城乡集体企业的成果直接套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因为公司制模式除财产上的双重所有制,将农民集体作为一个法人对待而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团体成员在法人的经营、管理下有对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理论出发寻找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依据和明确阐释。
有些学者还提出了变革主张,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2)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3)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农村土地私有化(4)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三者并存(5)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上述观点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非来源于古日耳曼“总有权”之制度,而是肇端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其理论直接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小农”改造成“大农”的经典理论,是制度改造层面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缺乏具体的权利义务描述,无法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行和构建提供直接的制度依据。
基于我国的土地利用现状,同时结合上述观点的合理因素,可以提出一个合理的符合实际的完善对策。
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成员共同共有权。
在广大农村地区,生产队、生产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早已不复存在。
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普遍现象。
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表现为村内全体成员对土地享有共同共有权,即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行使管理处分之权。
这不同于土地私有化,土地没有变成农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农民集体成员的共有权体现在涉及全体利益的土地重大事项上,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
同时,农村集体成员共同共有还要强调其成员性,即成员权或社员权,它是一种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而享有的总括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征地补偿权、集体福利分配权等经济权利和参与管理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管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