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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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和退(排)水的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或者利用退(排)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均应按照取水、退(排)水规模,委托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业主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退(排)水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提交;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退(排)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未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设计规模日取地表水量5000立方米(或年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或年5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0立米(或年15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水量达到3500立方米(或年12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日设计排放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设计排放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1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取、退(排)水规模低于规定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采取简化形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第八条下列取、退(排)水建设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事先不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如对其他用水户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二)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退(排水的。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的规定进行编制,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证充分,结论明确。

第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四)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分析;

(五)建设项目取用水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排)水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节约及保护措施;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结论及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协助编制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对于国家、省、省辖市大型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应当事先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大纲,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

第三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一)在河道、水库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或年6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日综合取水量达到15000立方米(或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五)取水水源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或者取、退(排)水跨行政区域的;

(六)由省级以上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

低于上述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具体审查权限的划分,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涉及多种水源的取、退(排)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具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取、退(排)水所在地省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查同意文件;

(三)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书或合同;

(四)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审查机关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审查机关应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水资源论证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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