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擅自使用自备井的;
(二)未按照要求安装地下水监测设施的;
(三)未履行凿井审批手续进行凿井施工的;
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水资源管理法规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1、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取用地下水。
《赤峰市地下水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篇部门规章约2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2篇法学期刊约2篇)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技术导则

1 总则1.0.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1.0.3 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0.4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89)《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T 12452—90)《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T 13727—9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1.0.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2.1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2.1.1 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1.2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1.2。
表2.1.2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表2.1.2 (续)2.2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2.2.1 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
3SL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基本要求
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业主 提供的取用水要求的基础上 根据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水资源 管理要求 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配置方案等 论证建设项目的取 水合理性 分析建设项目用水流程 计算有关用水指标 论证建 设项目的用水合理性 分析建设项目的节水潜力 提出建议的节 水措施
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的工作程序见图
取水合理性分析
应从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产品 规模 工艺 技术和当 地水资源条件等方面分析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属于国家鼓
励发展的项目 推广的产品和工艺技术 应符合行业对产品和规 模的限制规定以及缺水地区对高耗水 重污染项目的限制规定 对于国家和地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新装备 等建设项目 在水源和水量安排上应优先给予支持 对于国家和 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 工艺 产品及低水平重复的建 设项目 应不予安排供水水源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 五年五月十二日
前言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试行 的主要编制依据为水利
部于
年 月 日发布的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本标准共 章和 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水资源论 证内容及工作等级 范围与程序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 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 地 表 地下 取水水源论证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特殊 水源论证要求及部分典型行业 项目 论证补充要求
设项目取水 用水 耗水及退水情况
用水 耗水情况 包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主要用水环
节 或系统 工艺 设备和技术 主要用水环节的用水量和耗
水量
退水情况 包括废水 污水产生的环节 退水量 主要
水资源论证条例

附件水资源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维护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能力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公共供水等其他水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总体要求)水资源论证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与其他水源,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在水资源不足和水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论证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公众支持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识。
第七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了解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对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鼓励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水资源论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活动。
对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和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和退(排)水的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或者利用退(排)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均应按照取水、退(排)水规模,委托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业主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退(排)水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提交;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退(排)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未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设计规模日取地表水量5000立方米(或年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或年5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0立米(或年15万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水量达到3500立方米(或年120万立方米)以上的;(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日设计排放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设计排放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1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五)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水资源论证导则

1 总则1.0.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1.0.3 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0.4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89)《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T 12452—90)《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T 13727—9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1.0.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2.1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2.1.1 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1.2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1.2。
表2.1.2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表2.1.2 (续)2.2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2.2.1 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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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
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
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
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查重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
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
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
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一)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三)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水规总院在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报告书有不同意见,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水利部
复审。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
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关和专家的审查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