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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成文日期:2003-0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论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下,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总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较低,存在大量的偷逃税款现象,本文就高收入人群取得收入的来源、缴纳税款的现状以及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缴纳税款的监控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关键词:高收入人群收入监管改革完善课题简介: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课题批准号:201201210 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怎样去定位个人所得税,是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个前提。

个人所得税有收入功能、调节功能两大功能。

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持续增大,贫富悬殊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效果差强人意。

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倒挂”的现象,中低收入人群成了主要纳税群体,高收入人群纳税较少,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

这种现象的起因,既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及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税收征管不利的原因,急需改革和完善。

一、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缴纳税款的现状首先,我国高收入人群收入的来源比较广泛,薪酬只是他们的很少的一部分收入,他们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资产收入、劳务收入、灰色收入等。

因其来源广泛,所以不利于税款的征收。

第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的是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像劳务收入、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出让所得等却是20%的固定税率。

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像劳务收入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只需缴纳20%的固定税率的所得税,相对工资薪金来说,税率非常低。

第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由个人自主申报,没有相应的监控措施。

第四,高收入人群中的部分私营企业主,他们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生产经营所得,但他们的个人消费,很多却从他们自己的企业当中去列支。

这样,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收入,从而减少了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归属于个人,也相应减少了个人的收入,就减少了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分析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分析

摘 要:在改革开放和现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人民的收入大幅上升。

与此同时,优异的高收入群体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了。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悬殊,贫富差距逐年增加。

《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征收应该是“量能”负担,也就是说“有能力的人应该多缴纳税款,而能力相对较弱的人应该少缴纳”,在我们的实际征收缴纳过程中,却恰恰相反,“有能力负担,但却不缴纳 税款或者少缴纳税款”的问题实属常态。

关键词: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我国高收血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分析河北经贸大学 张海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造成的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从短期效果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会使政府收入减少,因而致使政府的资金流转困难,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进展会变得缓慢。

从长远来看,政府为了达到预期的收入目标,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提高税率或者拓宽税基。

这样高收入 群体偷逃税的几率会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也会更 加严重。

1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及影响1.1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数据显示,我国2017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额为11966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6.9%。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占税收收入比重的70%;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平均为30%。

如果我作者介绍:张海论,男,1994年出生,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国能达到20%则为34513亿元,相比现在的6.9%,这个差距使人吃惊。

偷逃漏税的违法性决定了税收流失行为的秘密性,结合现阶段我国发展现状,受统计能力和监控手段等技术约束。

截止到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数额仍不可知。

虽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不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但是和中低收入者比 较来看,因为高收入群体有广泛的收入来源,再加上对他们的监管相对困难,因而,我国每年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数字也 是无法计算的。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

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

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

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

这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

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

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

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障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

并且我国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影响。

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申报。

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也微乎其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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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

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人者的调节。

1.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1)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高等院校;
(7)星级饭店:
(8)娱乐业企业;
(9)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2.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1)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建筑工程承包人;
(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大、中学教师;
(9)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征管单位应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

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

(二)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
年开展1。

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人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

同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偷逃税行为。

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3.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三)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

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

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

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

1.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的要求,从源泉
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

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3.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

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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