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举办全国健身气功功法技理提升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健身气功推广功法目录的公告-气功字〔2020〕51号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健身气功推广功法目录的公告正文:----------------------------------------------------------------------------------------------------------------------------------------------------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健身气功推广功法目录的公告气功字〔2020〕51号健身气功作为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开展的第62个体育项目,长期以来为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弘扬优秀健身养生文化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近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自诩“气功大师”等名号,替人消灾治病、利用迷信聚敛钱财损害群众健康,甚至扰乱社会和谐等不良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健身气功管理,确保健身气功健康发展,保障参与健身气功锻炼群众的身心健康,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目录公告如下:一、健身气功·易筋经二、健身气功·五禽戏三、健身气功·六字诀四、健身气功·八段锦五、健身气功·太极养生杖六、健身气功·导引养生功十二法七、健身气功·十二段锦八、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九、健身气功·大舞十、健身气功·明目功(青少版、成人版)十一、校园五禽戏(小学版、初中版、高中版)各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健身气功功法的宣传推广和各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等管理工作。
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健身气功项目的特点,参加正式推广健身气功功法的学练,并听从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专业人员的科学指导,以防止被各种“歪理邪说”损害身心健康,甚至被利用而破坏社会和谐。
特此公告。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2020年7月22日——结束——。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4•【文号】•【施行日期】201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的通知(2014年4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主管部门,行业体协,总局直属和共建体育院校:为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推广普及健身气功,我中心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国分阶段逐步实施健身气功段位制。
现将《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套段细则》和《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动员部署,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健身气功段位制试点推广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起来。
附件:1.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2.段位制套段细则3.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中国健身气功段位制(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推广普及健身气功,科学评定习练者技术理论水平,增强习练者荣誉感,促进健身气功运动水平的提高,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热爱健身气功,文明习练,科学健身,注重功德修养,具有相应技术理论水平的健身气功习练者均可申请健身气功段位。
第三条健身气功段位分为级位、段位和荣誉段位。
段前级位:一级、二级、三级初级段位:一段、二段、三段中级段位:四段、五段、六段高级段位:七段、八段、九段荣誉中段位:四段、五段、六段荣誉高段位:七段、八段、九段第四条健身气功段位实行申请批准制度。
段前级位由县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批准授予;初级段位由地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批准授予;中级段位由省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批准授予;高级段位及荣誉段位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授予。
如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晋段人员可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期全国行业体协健身气功培训班在厦门举办

第三期全国行业体协健身气功培训班在厦门举办作者:来源:《健身气功》2013年第01期第三期全国行业体协健身气功培训班在厦门举办2012年11月26日至28日,由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和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共同主办,中国建设集团承办的第三期全国行业体协健身气功培训班在福建省厦门市成功举办。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盛志国、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副主任黄凌海出席了开班仪式。
来自全国18个行业体协的50名学员分别参加了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六字诀的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有多位行业体协的秘书长自始至终参加了学习培训,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带动作用。
大家普遍反映学习班举办的非常及时,消除了对健身气功的疑虑和误解,有利于行业系统推广普及健身气功,并希望今后继续举办这样的培训。
煤炭和火车头体协的秘书长表示,明年拟举办各自体协系统的健身气功培训班,培养一批骨干,做好本体协的推广普及工作。
此次培训班时间虽短,但教师认真教学,学员认真听讲,积极习练,互相交流,主动请教。
学员们普遍感到收获很大,较好地掌握了两套功法的技术动作,很好地贯彻了“快教、慢练、再提高”的教学理念,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对行业体协健身气功推广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刘小毛)2012年全国健身气功竞赛功法教练员培训班在京举办为提高健身气功竞赛功法比赛水平,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15日,在北京国际温泉体育健身中心举办了全国健身气功竞赛功法教练员培训班。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副主任黄凌海、北京国际温泉体育健身中心董事长樊智军等领导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
共有来自6所体育学院和24所高等综合院校,以及省市体育局、武术学校、企业、中小学、练功站点和老年体协的65名学员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承担教学任务的4位主讲老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中耐心细致,既对功法的动作要领逐一示范讲解,又针对每套功法的难度动作和扣分点做了详细说明。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及与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关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健身气功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实施健身气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对面向社会开展的健身气功活动的条件、内容进行业务审查和日常管理;(三)组织健身气功辅导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五)对健身气功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管理;(六)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注册管理。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七条健身气功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第九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三)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四)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五)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2•【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9月11日实施日期:2000年9月11日)废止健身气功管理办法(1998年2月22日国家体委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健身气功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体委、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健身气功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气功锻炼,从而强身健体、养生康复的活动。
凡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管理全国健身气功活动,具体工作由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其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制定健身气功传授、指导人员的技术等级制度;(三)对面向社会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业务管理;(四)审批全国性、区域性(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涉外的健身气功活动;(五)组织高级健身气功师的技术培训、资格考核、等级评审和年检工作;(六)审定健身气功功法;(七)负责全国性健身气功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牵头协调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健身气功活动。
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健身气功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二)对本地区开展健身气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业务管理;(三)审批、检查本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四)组织本地区相应级别健身气功师的技术培训、资格考核、等级评审和年检工作,并受委托负责驻本地区较高级别健身气功师的日常管理;(五)负责本地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行政部门的牵头协调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举办全国健身气功获奖论文作者交流学习班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举办全国健身气功获奖论文作者交流学习班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举办全国健身气功获奖论文作者交流学习班通知×××课题组:经专家评审,你课题组撰写的论文获得2012年全国健身气功论文奖。
为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健身气功科研发展,我中心决定于2012年11月中旬举办2012年全国健身气功获奖论文作者交流学习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2012年11月13日至17日。
13日报到,17日上午离会。
二、地点广东省揭阳市东湖大酒店。
乘车路线:揭阳火车站乘出租车至东湖大酒店约8公里;揭阳潮汕机场乘出租车至东湖大酒店约18公里。
三、人员课题组选派1名代表参加交流学习班。
四、内容(一)遴选获奖论文报告交流。
(二)邀请专家科研业务讲座。
(三)通报《健身气功》办刊情况。
(四)颁发获奖论文和《健身气功》特约作者证书。
五、费用交流学习班期间食宿费由我中心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
六、其他(一)请于10月20日前将《2012年全国健身气功获奖论文作者交流学习班报名表》传真或发邮件至我中心。
(二)未提前预订返程车票者在报到时须与会务组预订,过时自行订购。
(三)联系方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联系人:崔永胜(139****7133)丁丽玲(139****7609)办公室电话:(010)67052033传真:(010)67052077邮箱:*****************.cn广东省揭阳市体育局联系人:许芸生(138****6283)曾汉宇(135****0103)广东省揭阳市东湖大酒店联系人:李小刚(139****3566)张伟亮(139****6166)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2012年10月11日——结束——。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印发《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1〕2号)要求,我中心制定了《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2021年6月29日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办、参与主办、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健身气功赛事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各省区市健身气功项目主管部门或健身气功协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三条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各项健身气功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条参加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参与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与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细则》和相关管理规范。
第五条按照赛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具体要求,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开展相关赛事活动。
第六条赛事组织者行为规范(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正文:----------------------------------------------------------------------------------------------------------------------------------------------------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2006年1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地方各级健身气功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二章健身气功功法第七条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二)功理健康科学;(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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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举办全国健身气功功法技理提升培训
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7.03.29
【实施日期】201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关于举办全国健身气功功法技理提升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体协:
为进一步提升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功法技术理论水平,夯实健身气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人才基础,我中心定于5月中旬在江西赣州举办全国健身气功功法技术理论提升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7年5月15日至19日,其中15日报到,19日离开。
二、培训地点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阳明湖大酒店。
三、培训内容
(一)详解健身气功·八段锦功法功理。
以健身气功·八段锦新编教材为教学蓝本,重点介绍功法源流、功理要旨、健身作用、学练要领、练功阶段、练功和教学须知等内容,特别是首次系统讲解功法三调操作方法和技术要点。
(二)介绍形气神三位一体的生命整体观。
以中国传统生命文化对人这一复杂巨系统的认识为基础,阐释健身气功锻炼对形气神的影响与调控,帮助学员构建天人合一的生命整体观,提升健身气功锻炼的身心境界和整体效益。
四、培训师资
由编写健身气功·八段锦教材课题组组长、北京体育大学教授杨柏龙,江西中医药大学基础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章文春等专家授课。
五、学员与费用
(一)本次培训系功法技术理论的提升班,要求学员必须熟练掌握健身气功·八段锦功法技术,具有一定的健身气功理论知识和素养,持有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或国家级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且在所属省区市担任实际教学指导工作。
(二)本次学员由省级体育局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选拔推荐,其中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上海、江苏、安徽、河南(贵州已在西部地区计算)等改革试点省市和主办地江西省各推荐2名学员参加,其他省区市各推荐1名学员参加。
上述推荐学员往返交通费自理,培训期间食宿费用(标准间)由我中心承担。
(三)为满足各地希望培养更多优秀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强烈需求,各省区市、行业体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可再推荐1名学员自费参加本次培训,届时相关食宿费用请与宾馆直接结算,具体标准按本次培训协议价格支付即可。
六、其他事项
(一)功法技理培训安排有技术提升课程,请参加培训学员自备健身气功表演服或运动装。
(二)培训班采用封闭式管理,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培训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外出和会客,不得聚餐和相互宴请。
(三)请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电子版和传真件报送体育总局气功中心科研宣传部。
(四)本次培训接待宾馆5月15日将在赣州黄金机场、赣州火车站和崇义县汽车站设有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