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宁夏工程施工强制规定

一、概述为确保宁夏地区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
三、施工许可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3. 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3)施工组织设计;(4)施工图设计文件;(5)施工安全措施;(6)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合同。
四、施工组织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五、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六、施工环保1.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保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环保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环保管理。
3.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一、概述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活动。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
二、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1. 范围:宁夏工程施工许可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项目。
2. 条件:申请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证;(2)有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等;(3)有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4)有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措施等;(5)有建设资金保障,具备支付工程款的能力;(6)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环保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查1. 申请:申请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 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宁夏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为宁夏工程建设的发展贡献力量。
宁夏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工程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手续齐全;(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合格;(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合格;(五)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用地证明材料;(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五)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证明;(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建筑管理部门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颁发的原因。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建筑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宁建[建]字[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为切实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对象(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注册以及外地进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劳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由企业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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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五)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核发施工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向发证机关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叁份,表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推行电子政务和并联审批。
在招投标环节已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用再次提交,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即可。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表、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统一印发。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一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第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
第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01、房屋建筑工程;02、市政工程;03、其它工程。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开。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及相关负责人和建筑工程名称、地址、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施工许可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一项建筑工程中,如有若干单项工程建设地点分属不同市、县辖区的,应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的,建设单位只办理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凡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必须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
建设工期超过24个月的,必须自开工之日起满24个月前,由建设单位将施工许可证提交原发证机关进行复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情况和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各方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
事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设(开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1]9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