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2019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70-1-1
为保障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顺利实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省(区、市)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2.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5.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合伙企业及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解读

苏州和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乐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浩泽天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美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遵义奇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中新蔚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重庆悉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表现形式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其本身不纳税,仅对经营所得,也就是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征收 个人所得税。 熊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1%×35%-6.55=29.15(万元) 熊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49%×35%-6.55=27.75(万元) 熊大和熊二合计纳税56.9万元,税收后收益143.1万元
合伙企业的局限性及其经营风险 产权转让困难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很久 融资困难,发展规模难以扩大
合伙企业产权转让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 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 其他合伙人。
02
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
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03
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 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 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种
有限公司
增值税
适用
流转税
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本法规中的附件《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6.04
•【字号】浙财综〔2019〕20号
•【施行日期】2019.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
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综〔2019〕2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省委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
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企业实打实享受到降费减负的政策红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6月4日。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享受税收优惠

(四)享受流程: 自主申报即可。 ①注册个体工商户无需资料留存备查。 ②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工作时间表+《就业创业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 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 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1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上 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5.28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2号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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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13023307033229
大学本科
温州肯恩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5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60002
周一帆
男
13023332042304
大学本科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
应届毕业生
46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60002
23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六)
300110030008
付世杰
男
13023332054004
大学本科
浙江财经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4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六)
300110030008
符松琪
男
13023706091215
大学本科
山东工商学院
/
应届毕业生
300110110004
翁竹丽
女
13023302021217
大学本科
浙江万里学院
/
应届毕业生
60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110004
陈凯
男
13523702091823
大学本科
青岛大学
/
应届毕业生
女
13023332061225
大学本科
浙江理工大学
/
34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十)
300110030012
陈佩云
女
13023307043407
硕士研究生
浙江师范大学
/
35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十)
300110030012
马菁
女
13023331010306
300110010005
汤易
女
13023332073516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
/
应届毕业生
3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10005
章艺
女
13023333024824
大学本科
浙江海洋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20002
/
应届毕业生
38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40001
白逸雯
女
13023302025725
大学本科
宁波大红鹰学院
/
应届毕业生
39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50001
梅佳慧
女
13023502041110
大学本科
厦门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0
57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90001
顾哲铭
女
13023304015326
大学本科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
应届毕业生
58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90001
李心怡
女
13023332078021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
/
应届毕业生
59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
应届毕业生
19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五)
13023302018719
大学本科
温州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0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五)
300110030007
谢亚彬
女
13023332053224
大学本科
浙江理工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7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七)
300110030009
班田田
女
13023701310220
大学本科
曲阜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2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八)
300110030010
张蓝月
女
11823201127006
大学本科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大学本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53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70001
周欢
女
13023331022110
大学本科
杭州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54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70001
李诗真
女
13023332058306
大学本科
浙江理工大学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50001
金师雁
女
13023607252115
大学本科
华东交通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1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60001
金子开
男
13023302045329
大学本科
宁波工程学院
/
应届毕业生
42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滕菲
女
13023307043313
大学本科
丽水学院
/
应届毕业生
49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三)
300110060003
黄璐萍
女
13023332059404
大学本科
绍兴文理学院
/
应届毕业生
50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60004
傅文庭
/
应届毕业生
55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80001
戴艳芳
女
13023332054327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
/
应届毕业生
56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
300110080001
金诗文
女
13023332057105
大学本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应届毕业生
大学本科
湖南科技大学
/
应届毕业生
7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30003
叶丽娜
女
13023304011802
大学本科
嘉兴学院
/
应届毕业生
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30003
沈真如
女
13023331017215
硕士研究生
河海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7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30006
陈惠琴
女
13023331011617
硕士研究生
北京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8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30006
卢琳
女
13023331013812
大学本科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
应届毕业生
1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30004
王超越
女
13023331018107
大学本科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
应届毕业生
1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30004
钱怡儿
女
13023332053528
大学本科
300110060001
施金康
男
13023307030730
大学本科
浙江师范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3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一)
300110060001
徐轶
女
13023307033220
大学本科
湘潭大学
/
应届毕业生
44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二)
300110060002
女
11823307041904
大学本科
浙江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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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60004
张飘萍
女
13023307040228
大学本科
温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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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四)
300110060004
王敏
女
13023307051601
2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五)
300110030007
王涵茜
女
13024201125002
大学本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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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
2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所辖各区县税务局基层科员(六)
30011003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