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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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

中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一览表2014年10月21日人民网10月21日讯据澳大利亚媒体20日报道,澳警方已同意协助中国引渡逃至澳大利亚的中国贪腐官员,没收逃逸贪官资产的行动将在几周内展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在20日的记者会上就此表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央行2011年发布的关于贪官外逃报告显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逃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企高管为16000至18000名,携款超过8000亿人民币。

中国的追逃努力很早就已经开始,到了今年,更是掀起了从内到外的追逃旋风。

华春莹指出,中方积极对外缔结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

截至今年9月,已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

中方希望与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有关国家开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

中国司法部网站资料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底中国已与63个国家签定107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已进行第一轮谈判的)。

其中75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9项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4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另据报道,目前,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尚无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

但澳大利亚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方。

对于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人员,澳方可以考虑相关引渡请求。

资料显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我国政府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

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引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1993.08.26. 1999.03.07.2 中国和白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2. 1998.05.07.3 中国和俄罗斯引渡条约1995.06.26. 1997.01.10.4 中国和保加利亚引渡条约1996.05.20. 1997.07.04.5 中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1996.07.01. 1999.1.16.6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引渡条约1996.07.05. 1999.2.10.7 中国和蒙古引渡条约 1997.08.19. 1999.1.10.8 中国和吉尔吉斯引渡条约1998.04.27. 2004.04.27.9 中国和乌克兰引渡条约1998.12.10. 2000.07.13.10 中国和柬埔寨引渡条约1999.02.09. 2000.12.13.11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引渡条约1999.11.08. 2002.09.29.12 中国和韩国引渡条约2000.10.18. 2002.04.12.13 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2001.10.30. 2006.03.12.14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2001.11.15. 2003.04.05.15 中国和突尼斯引渡条约2001.11.19. 2005.12.29.16 中国和南非引渡条约2001.12.10. 2004.11.17.17 中国和老挝引渡条约2002.02.04. 2003.08.13.18 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2002.05.13. 2005.05.25.19 中国和立陶宛引渡条约2002.06.17. 2003.06.21.20 中国和莱索托引渡条约2003.11.06. 2005.10.30.21 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2003.11.03. 2008.01.1022 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2005.11.14. 2007.04.04.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日期生效日期1 中国和乌克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1.07.21. 2002.10.12.2 中国和俄罗斯联邦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2.12.02. 2006.12.09.3 中国和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2005.11.14. 2007.04.04.4 中国和葡萄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2007.01.31. 2009.07.25.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加拿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7.29. 1995.07.01.2 中国和保加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5.04.07. 1996.05.27.3 中国和韩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1.12. 2000.03.24.4 中国和哥伦比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14. 2004.05.27.5 中国和突尼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11.30. 2000.12.30.6 中国和美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0.06.18. 2001.03.08.7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0.07.24. 2006.07.28.8 中国和菲律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10.16. 2001.04.28.9 中国和秘鲁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1.27. 2009.03.18.10 中国和南非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1.20. 2004.11.17.11 中国和泰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6.21. 2005.02.20.12 中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4.04.15. 2005.09.18.13 中国和巴西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5.24. 2007.10.26.14 中国和法国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04.18. 2007.09.20.15 中国和西班牙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5.07.21. 2007.04.15.16 中国和葡萄牙刑事司法协助协定2005.12.09. 2009.05.15.17 中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3. 2007.03.2818 中国和新西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6.04.06. 2008.01.01.19 中国和日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7.12.01. 2008.11.23.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波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6.05. 1988.02.13.2 中国和蒙古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89.08.31. 1990.10.29.3 中国和罗马尼亚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1.01.16. 1993.01.22.4 中国和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06.19. 1993.11.14.5 中国和土耳其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2.09.28. 1995.10.26.6 中国和乌克兰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0.31. 1994.01.197 中国和古巴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2.11.24. 1994.03.26.8 中国和白俄罗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3.01.11. 1994.11.299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3.01.14. 1995.07.11.10 中国和埃及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04.21. 1995.05.31.11 中国和希腊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4.10.17. 1996.06.29.12 中国和塞浦路斯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5.04.25. 1996.01.11.13 中国和吉尔吉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7.04. 1997.09.26.14 中国和塔吉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6.09.16. 1998.09.02.15 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1997.12.11. 1998.08.29.16 中国和越南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8.10.19. 1999.12.25.17 中国和老挝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1.25. 2001.12.15.18 中国和立陶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0.03.20. 2002.02.19.19 中国和朝鲜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11.19. 2006.01.21. 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序号条约名称签署时间生效时间1 中国和法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1987.05.04 1988.02.082 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1.05.20 1995.01.013 中国和西班牙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2.05.02 1994.01.014 中国和保加利亚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3.08.02 1995.06.305 1.中国和泰国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 1994.03.16 1997.07.06.6 中国和匈牙利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5.10.09. 1997.03.21.7 中国和摩洛哥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1996.04.16. 1999.11.26.8 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04.28. 1999.06.27.9 中国和突尼斯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1999.05.04. 2000.07.20.10 中国和韩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3.07.07. 2005.04.27.11 中国和阿联酋民事、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004.04.21. 2005.04.12.。

外逃经济罪犯的引渡问题

外逃经济罪犯的引渡问题

浅析外逃经济罪犯的引渡问题【摘要】经济罪犯携巨款外逃造成中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造成这一恶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引渡这一最有效的司法合作方式的使用成功率过低。

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的引渡法律制度作进一步研究,探讨完善此项制度的方法以有效打击犯罪人员。

针对经济罪犯外逃问题,更可有针对性地按其逃奔方向的不同作出不同引渡对策,提高引渡成功率。

【关键词】引渡;双边引渡条约;死刑犯不引渡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官员或其他人员逃往国外,带走了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

“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成为很多经济罪犯的后路。

要对这类外逃的经济罪犯行使司法管辖权,实施有效的打击和惩处,就必须与相关国家进行司法合作,而在众多的司法合作方式中引渡是最有效、最常用的途径。

但是在实践中,中国从国外引渡这类经济罪犯的成功率很低,大量的引渡请求被拖延、搁置或被拒绝,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的引渡法律制度作进一步研究,探讨完善此项制度的方法从而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人员。

笔者认为不妨对经济罪犯外逃的去向作一下分类,根据其去向不同作不同对策。

一、第一类是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人员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1]对这一类人员的引渡的法律障碍相对较小。

因为在中国目前已订立的双边引渡条约中这些邻国大多已包含在内,一旦犯罪人员越境跑到这些国家,中国就可根据双边引渡条约向被请求国请求引渡这些人员。

二、第二类是案值大、身份高的人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欧等此类人员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在社会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目前,中国与上述国家大多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这使得中国从这些国家引渡罪犯无法成为一项制度性的安排。

针对这一法律障碍,很多学者提出中国应扩展与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关系,使引渡合作有法可依,成为双方的一项国际法义务,而不再是取决于政治、外交等不确定因素的个案合作。

国际引渡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国际引渡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将处于其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事判决的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日益增多,国际引渡成为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引渡案件的法律规定,分析引渡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我国在国际引渡领域的法律实践。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1. 国际条约国际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国际条约:(1)《联合国引渡公约》(1903年)(2)《关于引渡的欧洲公约》(1957年)(3)《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81年)(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2. 国内法律各国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国内引渡法律。

例如,我国《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引渡的条件1. 双方有引渡条约引渡的前提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有效的引渡条约。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则一般不予引渡。

2. 请求引渡的犯罪符合条件根据国际惯例,引渡的犯罪应满足以下条件:(1)请求引渡的犯罪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为犯罪;(2)犯罪行为发生在请求国境内或涉及请求国利益;(3)犯罪行为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有追诉时效。

3. 请求国承诺不引渡用于政治目的引渡请求国承诺,在被请求引渡人引渡后,不得将其用于政治目的或引渡给第三国。

四、引渡的程序1. 请求和答复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被请求国收到请求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2. 调查和决定被请求国对请求引渡的犯罪进行审查,调查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经审查,被请求国决定是否引渡。

3. 交付引渡被请求国决定引渡后,将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4. 临时引渡在引渡过程中,如果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或安全存在风险,被请求国可以决定临时引渡。

五、我国在国际引渡领域的法律实践1. 签订和实施引渡条约我国已与多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为打击跨国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对外缔结多项引渡条约

我国对外缔结多项引渡条约

【据《法制日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日前在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介绍,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

徐宏说,西方发达国家系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国政府因而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14年以来,外交部已经完成10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一年之内完成这么多谈判实属前所未有。

目前,外交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执法合作磋商,为对外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

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履约和相关工作,该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为中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从中西、中法引渡条约论我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摘要]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的重要原则,被许多国家所承认,并在许多双边引渡条约中频繁出现。

中国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一向持回避的态度,但是近年来我国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随着我国先后与西班牙、法国签署了包含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双边引渡条约,正式确立了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原则中西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引渡法2006年4月29日,我国正式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西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2007年3月20日,我国与法国在巴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法引渡条约”),这表明我国正在与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良好的司法协助关系。

这两个双边条约中包含了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从中西和中法引渡条约的签订过程来看,西班牙和法国都视“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条约谈判的核心。

一、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法律地位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

它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引渡是国家间在制裁犯罪中进行一种国际司法协助,用于防止罪犯因穿越边境而逃避法律追究的现象。

引渡有不少公认的原则和规则,如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待定原则等等。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新出现的拒绝引渡理由,由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第二次废除死刑运动扩展到引渡领域,这项原则引起了关注。

虽然出现比较晚,但立法进度却十分迅速,无论是在一些国家的引渡法中,还是在双边或多边的引渡条约中,都可以见到这项原则。

例如《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欧洲引渡公约》等。

目前国际社会在有关引渡问题的各种立法中,死刑不引渡原则成为了不可缺少的内容。

引渡的法律规定(3篇)

引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国的请求,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法律行为。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等。

二、引渡的法律依据1. 国际法:引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如《联合国引渡公约》、《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引渡公约》等。

2. 国内法:各国国内法也对引渡制度作出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三、引渡的条件1. 双方存在引渡条约:引渡必须基于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

如果没有条约,双方不能进行引渡。

2. 请求国指控的犯罪行为:请求国必须指控被请求引渡人犯有严重犯罪行为,如谋杀、贩毒、恐怖主义等。

3. 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被请求引渡人必须具有请求国或被请求国的国籍,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居住在请求国或被请求国。

4. 请求国的司法管辖权:请求国必须证明对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司法管辖权。

5. 被请求引渡人的自愿:被请求引渡人必须自愿接受引渡。

四、引渡的程序1. 请求: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审查:被请求国对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请求国的引渡条约、犯罪行为、司法管辖权等。

3. 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被请求引渡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4. 引渡决定:被请求国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5. 引渡执行:被请求国将决定引渡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五、引渡的限制1. 避免双重处罚:被请求引渡人不得因引渡后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比原犯罪更严重的处罚。

2. 不得引渡政治犯:被请求引渡人不得因政治犯罪或政治意见而受到引渡。

3. 不得引渡恐怖分子:被请求引渡人不得因恐怖主义犯罪而受到引渡。

六、引渡的法律效力1. 引渡后的审判:被请求引渡人被引渡后,请求国应按照引渡条约和国内法对其进行审判。

2. 引渡后的刑罚: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的刑罚,不得超出原犯罪行为的刑罚范围。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

我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改革趋势放眼当今世界,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性的潮流与趋势。

在此,笔者无意将其一一列举,仅就我们的近邻韩国、日本和印度,做一简要介绍。

韩国自1997年12月对23名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后,至今未执行过死刑。

截至2007年末,韩国将被认定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韩国立法、司法和学界对于即将迈入事实上废除死刑国家之行列均予以正面的评价,并期待着以此为契机推进死刑改革进程,最终从法律上废除死刑。

尽管日本现今仍保留有死刑制度,但在其适用上却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基本只适用于情节恶劣的死伤案件。

由于一般国民还没有达到要求废止死刑的程度,因此死刑得以继续存在。

目前,日本有18个罪名保留死刑,近年来实际判处死刑的基本在10人以下。

印度相关国内立法已缩小了死刑的范围,司法上亦坚持死刑的“少而又少”的原则。

目前,印度正倾向于用绝对终身监禁刑替代死刑。

伴随着这一趋势,死刑存废问题亦已成为中国当前刑事法治领域的热点话题。

一、中国当前死刑制度的立法现状1997年修订刑法典之前,在各种刑法规范中可处死刑的具体犯罪达72种之多。

国家立法机关在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时,在死刑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有意识地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

如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条件,删除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缓的规定,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

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施行后的十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九件刑法立法解释。

其中,仅刑法修正案(三)涉及到死刑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死刑在适用主体上是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排除在外,这也是我国97年《刑法》修改在立法上对死刑的限制的具体体现。

我国在死刑在适用主体上已经有一个下限,应当设置一个上限。

否则的话,死刑可以运用在任何岁数的成年人身上。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形成了一个死刑适用主体的上限。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班级: 088111班姓名:黄沁雪学号: 081108045指导老师:王存光论死刑不引渡原则及在我国的适用[摘要]作为引渡制度四原则的死刑不引渡原则虽然出现得比较晚,但其对引渡制度在各国以及在国际上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观念的逐渐加强,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死刑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中国作为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并未对死刑不引渡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无疑对我国在打击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全方位迅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在其他个方面与世界接轨的时候,法律也应与世界接轨。

明确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更有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作。

[关键词]死刑不引渡;现状:适用;展望引言引渡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确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在国际上的刑事司法合作,也对我国打击贪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现在虽已有《引渡法》但却对引渡的规定并不完善。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而引渡中有四大原则之一便是死刑不引渡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引渡法》时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加以规定。

但是,随着现在人权的发展,国际上对死刑倍加关注,这使得没有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我国在请求引渡时遇到了不少阻碍,对我国是十分不利的。

那么,死刑不引渡原则到底是一项怎样的原则?为何不在我国确立?在我国确立是否有其可能性?本文欲对以上问题加以探讨。

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和各国的立法模式1.1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产生与死刑废除运动密不可分。

上世纪中期,随着国际社会掀起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死刑的变革也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不仅对各国国内刑法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还影响到国际刑法领域,而在该领域中,引渡制度得到了突出的反映,死刑不引渡原则便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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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引渡义务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徒刑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一、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可引渡的犯罪:(一)为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依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二)为执行徒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而请求引渡的,在请求方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行为是否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必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行为均不视为政治犯罪;(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三)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四)在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五)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其他原因,不得就引渡请求中列明的犯罪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六)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做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八)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二)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在第三国受到审判并被宣告无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三)被请求方在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量。

第五条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不同意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

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联系途径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

在各自指定联系机关之前,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住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信息;(三)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刑罚的法律规定;(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法律中有关减刑的规定。

四、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补充材料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提交补充材料。

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

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临时羁押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在收到引渡请求前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

此种请求可以通过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说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并说明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情况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四十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

应请求方合理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

五、如果被请求方后来收到了正式的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的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

第十条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并且及时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被请求方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方。

第十一条移交被引渡人一、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移交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

同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二、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的移交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未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三、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当再次商定移交的有关事宜,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推迟移交和临时移交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推迟移交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

被请求方应当将推迟移交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推迟移交会造成请求方刑事追诉时效丧失或者妨碍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确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请求方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应当立即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第十三条多国提出引渡请求如果多个国家就相同或者不同犯罪针对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自主对这些请求作出决定,并告知请求方。

在作此决定时,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所有情形,尤其是犯罪的相对严重程度及犯罪地点、提出请求的日期、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特定规则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

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二)该人在被释放后的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

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该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三)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回到该方领土。

第十五条移交财物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其他可作为证据的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然可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四、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

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结束之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六条过境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前一方应当向后一方提出同意过境的请求。

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后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此种同意。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七条通报结果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有关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八条费用在被请求方的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请求方承担。

与移交和接受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应当由请求方承担。

第十九条与其他条约的关系本条约不影响双方根据任何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由于实施或者解释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生效、修正和终止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三、本条约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正。

修正的生效程序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相同。

四、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

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

但本条约继续适用于在其失效之日未处理完毕的引渡请求。

五、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订于马德里,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西班牙王国代表张业遂胡安·费尔南多·洛佩斯·阿吉拉尔接受死刑犯不引渡条款利大于弊对于死刑犯不引渡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出现了不同意见。

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

对此,不少法学专家包括实务部门负责人均认为这一条款是务实的选择。

“目前最主要任务是抓回贪官,我们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

”4月2 5日,徐宏在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强调。

徐宏指出,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

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评价说,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体现了在死刑犯不引渡问题上的务实态度。

从我国惯例看,参与引渡条约谈判的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

黄风介绍,长期以来,这些部委对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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