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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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案件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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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渡 条 约 对 联 系 机 关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依 照 条 约 规 定 $ 第五条 !强制措施"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 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 渡 逮 捕 或 者 引 渡 监 视 居 住 的 强 制措施$ 第六条 !语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是 指 请 求 国 向 被 请 求 国 请 求 准 予 引 渡的人+ ’二 ()被 引 渡 人 *是 指 从 被 请 求 国 引 渡 到 请 求 国 的 人 + ’三 ()引 渡 条 约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与 外 国 缔 结 或 者 共
请求国未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的#外 交 部 应 当 终 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 请求$
第十九条 !材料转交"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进 行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和 引 渡 条 约 的 规 定 的 # 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为了提起刑 事 诉 讼 而 请 求 引 渡 的$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 于 引 渡 请 求 所 指 的 犯 罪 均 可 判 处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 他 更 重 的 刑 罚(为 了 执 行 刑 罚 而 请 求 引 渡 的 $在 提 出 引 渡 请 求 时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尚 未 服 完 的 刑 期 至少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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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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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对于限制追诉的,由⼈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由⼈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的约束。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有三层含义: ⼀、对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实践中的引渡案件往往⾮常复杂,⽽且案情各不相同,对于我国的引渡请求,有时被请求国可能会就该引渡请求附加⼀定的条件,要求我国作出相应的。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国事先不作出⼀定的,就⽆法引渡,犯罪分⼦可能就逍遥法外。

在制定本法时,对于这种情况进⾏了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引渡案件往往是个案解决的,案情各不相同,被请求引渡国就准予引渡提出的附加条件也不尽相同,这是国际上经常遇到的情况。

即使双⽅签订了引渡条约,但被请求国经常会提出超出引渡条约约定的条件。

如有的被请求国废除了死刑,其对于引渡请求往往会提出要求请求引渡国作出保证被请求引渡⼈不判处死刑的,也有的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的数罪中,要求禁⽌追究某项罪,等等。

考虑到作出⼀定并将这些罪犯引渡回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因此,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的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的作出必须符合以下⼏个条件:(1)的作出以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

主权是国家的统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项权⼒,不容许任何外来的侵犯和⼲涉。

如果对⽅以损害我国的主权为条件要我⽅作出,则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对于任何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附加条件,我国是不能允诺的。

(2)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

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

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

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撰稿人:滕炜王爱立李再顺汤卫平臧铁伟张春萍刘海涛李寿伟卜范城雷建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引渡是指一国向另一国提出请求,要求另一国将在其境内的某一刑事逃犯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请求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是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引渡条约等形式,确定了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如原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的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之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还有许多国家签订了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境外,有的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洗钱、贩毒等,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我国在引渡法颁布前已先后与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有7个条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生效。

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严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益重视,为了有效地加强国际合作,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对引渡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

从各国引渡实践情况看,引渡已成为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尤其是打击某些国际性犯罪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使犯罪分子不因国家在地域管辖上的限制而逃脱法网,对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

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

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

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

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

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

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

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

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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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相关资料: 法律2篇行政法规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2篇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6篇实务指南立法背景1篇条文释义1篇实务指南1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1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相关论文3篇实务指南)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九条外交部接到⼈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国务院决定不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民法院应当⽴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采取的强制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法院作出不引渡或者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外交部进⼀步处理引渡案件的程序和国务院最终决定引渡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款是关于外交部在接到⼈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民法院可以核准⾼级⼈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也可以变更⾼级⼈民法院的裁定⽽直接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司法审查是根据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的,这些规定是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也是我国与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引渡合作的保证,因⽽任何引渡的进⾏必须是符合这些规定的,如果⼈民法院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这种裁定是终局的⽣效裁定。

⼈民法院作出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本条第⼆款是关于外交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的规定。

究竟由何部门决定引渡,在⽴法时,各个部门和⼀些学者专家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既然⼈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是终局⽣效裁定,那么引渡也应当由⼈民法院裁定,这样法律规定才协调⼀致,⽽且如果由⾏政部门决定,会有⾏政权⼲涉了司法权之嫌;有的认为引渡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要综合考虑国家关系、主权、平等等多种因素,显然,在这⽅⾯由⾏政部门来决定更为合适。

各国引渡法在这⽅⾯的规定也不⼀致,有的是由司法部门来最终决定是否引渡,但⼤多是由⾏政部门来决定。

在充分综合听取了各⽅⾯的意见、研究了许多国家在这⽅⾯的规定、经过认真论证后,本款规定:外交部在接到⼈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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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

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第五条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七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

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十四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

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二)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十六条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请求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的,外交部应当终止该引渡案件。

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九条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

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文章来源:/Content-108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但尚未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自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意见分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有关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十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引渡请求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引渡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引渡人。

被请求引渡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分别作出以下裁定:(一)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二)认为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作出不引渡的裁定。

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财物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并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被请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请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应当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可以裁定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外交部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或者变更的裁定后,应当在作出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裁定书送交外交部,并同时送达被请求引渡人。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不引渡裁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不引渡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

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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