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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认证(NTC)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认证(NTC)常见问题解答

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认证(NTC)常见问题解答前言当今,信息技术不断创新,信息产业持续发展,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广泛应用与高速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

身处信息时代,不断提高信息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是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

获得职业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不仅是国家、政府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帮助广大考生迅速了解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认证(NTC)的基本内容,和解答考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们特地编写了这本《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认证(NTC)常见问题解答》。

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本《问题解答》,并祝愿大家早日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专业人才。

- 目录–1、什么是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项目( NTC )? (3)2、NTC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吗? (4)3、NTC认证测评分几个级别? (4)4、NTC考试的组织机构是哪里? (4)5、报考资格是怎样的? (4)6、培训考试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4)7、NTC认证方式是怎样的? (4)8、NTC课程概述是怎样的? (4)9、NTC认证课程体系是怎样的? (5)10、什么是学分互认/免试? (6)11、什么是课程入校,部分置换,学分互认部分免试? (6)12、什么是课程入校,全部置换,统一安排认证考试? (6)13、认证费用是多少? (6)14、证书办理的周期是怎样的? (6)15、是否每个学生都要考取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16、院校的在校生持有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就业有何帮助? (7)17、获得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享受怎样的就业服务? (7)18、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的作用? (7)19、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7)20、什么是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是多少? (7)21、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7)22、颁发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7)23、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作用? (8)24、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含哪些职业(工种)? (8)25、国家推行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意义是什么? (8)26、什么是“双证毕业”? (8)27、为什么选择“双证教育”? (8)28、“双证教育”所培养的人才能获得什么好处”? (9)29、什么是国家职业标准? (9)30、什么是信息技术职业技能鉴定? (9)31、IT类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由什么机构组织实施? (9)32、如何取得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9)33、信息技术职业技能认证测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9)34、信息技术职业技能认证测评的方式是什么? (10)35、信息技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 (10)36、申报IT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条件? (10)37、申报IT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10)38、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10)39、IT类专项技术资质认证证书的定义? (10)40、专项技术资质认证证书的种类与级别? (10)41、专项技术资质认证证书的作用与地位? (11)42、社会上各种IT类证书是如何划分的? (11)43、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有何区别? (11)44、为什么要参加IT类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测评? (11)45、IT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的区别? (11)1、什么是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项目( NTC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 [2005]35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人事部关于“ 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培训且须持证上岗等文件精神,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职业技术标准要求,推出了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项目( NTC ),包括网络与信息管理( NIMT )、网络与信息安全( NISE )、数据库管理( NDAT )、 IT 项目管理、首席信息主管( CIO )等信息化专业技术培训项目,旨在培养国家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及管理人才,树立 IT 行业的国家标准,考核通过后颁发信息产业部技术资质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水平的凭证及从事相关岗位的任职依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汇编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办公室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印制说明为便于大家更好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我们在集团安全生产办公室编写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文件汇编》的基础上加入《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应急预案内容重新印发,供大家参考。

如有疏漏或不妥,请随时通知我们。

另外,大家对中国粮油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也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不断改进,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目录第一篇中粮集团和中国粮油相关规定 (1)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6)第二篇基本法律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7)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5)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72)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4)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9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01)第三篇条例、规定和办法 (106)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07)2、工伤保险条例 (11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0)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34)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1)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5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60)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67)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81)10、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4)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98)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7)1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215)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19)1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23)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226)1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9)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35)19、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39)2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43)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9)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56)2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60)第四篇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文件 (26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7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75)3、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78)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85)5、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90)6、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96)第五篇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集团总体应急预案 (309)AQ/T 9002—2006编制导则 (310)第一篇中粮集团和中国粮油相关规定中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650号颁布⽇期:2014-03-07执⾏⽇期:2014-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三章医疗器械⽣产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体健康和⽣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产、经营、使⽤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分类管理。

第⼀类是风险程度低,实⾏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的、结构特征、使⽤⽅法等因素。

国务院⾷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录,并根据医疗器械⽣产、经营、使⽤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分析、评价,对分类⽬录进⾏调整。

制定、调整分类⽬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产经营企业以及使⽤单位、⾏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

医疗器械分类⽬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

国家⿎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和应⽤,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永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五日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以下简称“处置机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实施。

市物价、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7•【文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一、备案范围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

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4.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5.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6.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7.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8.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1.认证类别2.认证领域3.认证项目分类代码4.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5.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6.认证标志四、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号】津司发〔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监狱局、戒毒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对本系统自行制定的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80件。

附件: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司法局
2014年2月27日附件
天津市司法局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2年1月14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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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一、宪法(1部+4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通过)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通过)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通过)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通过)二、宪法相关法(41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修订,改为现名,2012年6月30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通过)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3月5日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

2001年2月28日修正)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1月14日通过)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通过。

2009年4月24日修正)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决定》的决定(1988年7月1日通过)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通过)16.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1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通过)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2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通过)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10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三次修正)2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

2001年6月30日修正)28.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

2001年6月30日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月1日通过)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通过)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修订)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通过。

2015年3月15日修正)36.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通过)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10月25日通过)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通过)4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6月27日通过)三、民法商法(3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过。

2001年4月28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

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通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4月12日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

2000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9月3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通过。

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

1998年11月1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

2003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1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

2006年8月27日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2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

2009年8月27日修正)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修正)2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

2015年4月24日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3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通过)四、行政法(8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5月24日通过)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

2004年8月28日修正)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9月29日通过)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

1991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修订,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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