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的相关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与庇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与庇护 引渡是指⼀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庇护指⼀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包括⽆国籍⼈)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项国际法制度。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引渡与庇护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引渡与庇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 引渡 引渡是⼀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种国际司法协助⾏为。
(⼀)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的。
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国可以⾃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可能是请求国⼈、被请求国⼈和第三国⼈。
在国际实践中,除⾮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罪⾏ 对于可引渡的罪⾏,⼀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
“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的⾏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
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国际法规定了⼀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3)⾮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员罪⾏等。
(四)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
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的条件⽅式等。
(五)引渡的效果 引渡的⽬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某种犯罪⾏为逍遥法外。
引渡制度

在实施引渡时,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管辖犯罪人的国家, 包括:(1)罪犯的国籍国。(2)发生犯罪的国家。(3)受到犯罪侵害的国家。通常在实践中,被请求国有自行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罪犯进行引渡的权利。
2.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一国指控认为违反了该国法律,要求被追诉和惩罚的人。这些人包括: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以及第三国的国民。有关问题如下:
一、引渡制度简介
(一)引渡制度的背景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间交流、沟通日益密切,跨国犯罪及犯罪人员跨国流动,域外追逃及惩罚犯罪显得尤为重要且困难重重,行为人在一国犯罪后往往选择逃往其他国家躲避法律制裁,尤其是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际性犯罪,比如走私、贩毒、恐怖主义等,同时也给国际和平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打击违法犯罪需要各国之间密切和有效的合作,引渡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力武器。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把本国领土内被另一国指控的人,通过外交手段移送到另一国,将其进行审判或者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曾设立过用来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引渡关系的“20人法庭” 。但与现在引渡制度所不同的是,古代的引渡一般不依赖于条约,而是基于两个国家之间的政治利益而发生,引渡者也只限于政治犯或者宗教犯。现代引渡通常依据条约来进行,对象也一般仅限于普通刑事犯罪,而不包括政治犯或宗教犯。国家通常不具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引渡罪犯的义务,引渡往往根据请求国的属人管辖和罪犯所在地的属地管辖进行协调。一般来说,在引渡实施中,由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罪犯所在国除了依据条约的约束进行引渡,它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的引渡请求。我们现在所说的引渡制度开始形成于18世纪的欧洲,在近代的资产阶级法制革命推动下,引渡逐渐发展成为一项以条约为依据的成熟的法律制度。近代的引渡条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引渡条约,如中国与泰国、比利时的双边条约;另一类是多边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公约等。 两国都可以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根据礼让和互惠原则而互相引渡罪犯。在一些受到国内法和司法理念影响,由于“条约前置主义”、审查标准和死刑保留问题等诸多因素而尚未成功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困难。鉴于此,一些替代性的引渡措施就逐渐出现了,大大提高了罪犯引渡回国的成功率。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罪犯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规章的存在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使犯罪份子无处可逃,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应基于相互合作和互惠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权要求另一个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同时也应对另一个国家提出的引渡请求作出积极回应。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应基于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国家应认定涉嫌犯罪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应受到刑事追究。
3. 不可引渡原则: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引渡不得涉及到对被引渡人的歧视、迫害或者虐待。
对于可能面临死刑或者酷刑的引渡请求,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1. 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应由引渡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向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
引渡请求应包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
2. 引渡决定的审查: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确保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
审查过程中,引渡国家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者信息。
3. 引渡决定的作出: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
如果决定允许引渡,将通知引渡请求国家,并制定引渡具体安排。
4. 引渡程序的执行:引渡程序的执行应符合国际法和引渡规章的要求。
引渡国家应确保引渡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同时遵守引渡请求国家的要求。
5. 引渡拒绝的情况: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请求,如果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或者存在引渡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或者引渡请求与引渡国家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等情况。
三、国际引渡合作机制1. 引渡条约:国际引渡合作通常通过引渡条约来规范。
引渡条约是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引渡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2. 国际组织的协助: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在国际引渡合作中起到重要的协调和协助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11章 引渡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政治犯 不引渡” 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中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9条有关类推和107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有关类推和107 条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认定 为劫持飞机罪,这一犯罪依日本法律和中日共同参加的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本案中,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振海的审判和处罚严格遵守 了这一原则,按照请求引渡的照会中列明的劫持飞机罪,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既未以其他 罪名对张振海进行审判和处罚,也未处罚其劫机罪以外的 其他罪行。
主权之痛:中国以“免死”引渡赖 昌星
赖昌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但却是中国牵涉金额数百亿元 的一起走私大案主角。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大,这之后的6 大,这之后的6年间,又因为不 断地提起难民申请诉讼,耗费 加拿大上千万司法成本而成为 加拿大媒体追逐报道的对象。 2005年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 31日,加拿大最高 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案件 的申请,使他永久留在加拿大 的希望几乎化为泡影。他的去 向再次引起舆论极大的关 注……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punishment’ punishment’s rule) 当被请求国认为在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 判处死刑时,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 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与人权的 国际保护有着密切联系。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一名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罪犯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国际引渡规章旨在确保国际间犯罪的追诉和惩罚,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以维护全球安全和公正。
一、引渡的定义和原则引渡是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旨在将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罪犯移交到要求引渡的国家。
引渡的原则包括:1.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只适用于在要求引渡国家和引渡国家之间都构成犯罪的行为。
2. 合法性原则:引渡只能基于法律程序和国际法的规定。
3. 互惠原则:引渡应该是相互的,即如果一个国家要求引渡,另一个国家也可以要求引渡。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引渡的程序和要求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引渡请求:要求引渡的国家向引渡国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2. 审查引渡请求:引渡国对请求进行审查,包括验证双重犯罪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3. 逮捕和拘留:如果引渡请求被接受,引渡国可以逮捕和拘留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罪犯。
4. 引渡听证会:引渡国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在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罪犯有权提供辩护和反驳证据。
5. 引渡决定:引渡国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引渡。
6. 移交和执行:如果引渡被批准,引渡国将移交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决罪犯给要求引渡的国家。
三、国际引渡的法律框架国际引渡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双边引渡协定。
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包括:1. 《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旨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并要求各国加强引渡合作。
2. 《联合国禁止腐败公约》:该公约旨在打击腐败行为,并要求各国加强引渡涉及腐败的犯罪嫌疑人。
3. 《欧洲引渡公约》:该公约旨在加强欧洲国家之间的引渡合作,并规定了引渡的程序和要求。
4. 双边引渡协定:许多国家之间签订了双边引渡协定,以进一步加强引渡合作。
四、引渡的限制和例外情况虽然引渡是国际间合作的重要机制,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情况,包括:1. 政治犯例外:一些国家不会引渡被认为是政治犯的人。
引渡方法及手续

引渡方法及手续引渡方法及手续协议书第一条引渡的目的和原则1.1 引渡是为了合作打击国际犯罪,实现国际司法合作的目的。
根据国际法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引渡应基于相互尊重主权和法律原则,并遵守双方国家法律。
1.2 引渡不得以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观点或者其他类似因素为由加以拒绝或限制。
第二条引渡申请的提交和处理程序2.1 引渡申请应由引渡请求国向引渡执行国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充分说明涉案人员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2.2 引渡申请的提交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并由引渡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向引渡执行国的外交使节提交。
2.3 引渡执行国在收到引渡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引渡请求国是否接受该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引渡的拒绝和限制3.1 引渡执行国可拒绝引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1.1 涉案人员是引渡执行国的公民;3.1.2 涉案人员已经被判刑或正在被审判并因此服刑;3.1.3 涉案人员已被第三国引渡或将被引渡到第三国;3.1.4 引渡请求的性质与引渡执行国的国家安全或政治、宗教信仰抵触;3.1.5 涉案人员被认为可能面临歧视、不人道待遇或违背基本人权的风险;3.2 引渡执行国可在引渡申请中提出合理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2.1 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涉案人员的罪行;3.2.2 要求引渡请求国保障对涉案人员的审判公正和基本人权的尊重;3.2.3 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充足的保证,确保涉案人员不会被判处死刑或受到其他残酷、不人道的待遇;第四条引渡的程序和期限4.1 引渡执行国应尽快进行引渡决定,并及时通知引渡请求国。
4.2 引渡执行国可以将涉案人员拘押在引渡程序期间,并应根据引渡请求国的要求,保证其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4.3 引渡请求的批准应遵循引渡执行国的法律程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引渡的程序费用5.1 引渡请求国负责承担引渡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旅行费、从押运费等。
5.2 引渡执行国有权要求引渡请求国提供适当的担保金或付款安排,以确保其参与引渡程序的费用得到充分偿付。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言: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指各国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程序和规定达成的协议。
这些规章旨在保护国际社会的正义和法治,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同时也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1 互惠原则:引渡协定通常要求各国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时互相提供协助,即一国引渡另一国的犯罪嫌疑人时,另一国也应该同样对待。
1.2 非政治性原则:引渡通常不适用于政治犯罪,即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请求国以政治原因为由。
1.3 人权保护原则:引渡程序应当遵守人权法和国际法的规定,确保被引渡人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受酷刑或不公正对待。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2.1 引渡请求:引渡程序通常由请求国向引渡国提出引渡请求,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罪行、证据等信息。
2.2 引渡审查:引渡国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请求国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等。
2.3 引渡决定:引渡国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引渡的决定,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要求。
三、引渡的拒绝和条件3.1 拒绝引渡:引渡国有权拒绝引渡请求,例如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死刑或酷刑等不公正对待。
3.2 条件引渡:有时引渡国会在引渡中附加一些条件,例如请求国需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受到死刑等。
3.3 引渡后续程序:引渡后,引渡国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或者将其引渡给第三国。
四、国际引渡的挑战和改革4.1 法律障碍: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引渡程序可能受到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
4.2 人权保护:引渡程序中存在人权保护不足的问题,需要加强对被引渡人权利的保护。
4.3 法律合作:国际引渡需要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包括信息共享、司法协助等,以提高引渡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结论国际法上的引渡规章是维护国际社会正义和法治的重要手段,通过遵守引渡的基本原则、规定引渡的程序和要求、拒绝和附加条件引渡、解决引渡的挑战和改革,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确保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内容PPT演示

日 本
引渡对象国籍
被请求国
请求国
张振海,男,中国公民。1989年12月16日携其妻 和子登上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 国际航空公司CA981航班B2488号飞机,采用恐 吓手段劫持了该飞机,要求飞往韩国。由于韩国机 场拒绝该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 迫降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事后经中日协商, 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子顺利 返回中国。为了将张振海引渡回国审判和处罚,中 国方面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将张犯临时拘留的照 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
y doctrine提条件。条约前置原则限制了引渡合作范围,对本国的罪犯引渡带来障碍。
赖昌星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
黄海勇 深圳市亨润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Difference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对条约前置主义, 不同法系态度不同。
一 般 是 条 件 前置 主 义
一般是非条件前置主义
Change
十八世纪之后( 禁止引渡政治犯)
标 准 模 糊 , 容 易 被 曲 解
美 国 “ 政 治 动 乱 伴 生 说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
反人类罪
国际犯罪战争罪 反和平罪 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
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
经济犯罪
腐败犯罪不应视为政治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
我国《引渡法》第8条 第4款应增加:“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 加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 政治犯罪的除外。”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例外
中泰、中柬、中西等双 边引渡条约,以及中国 参与的《联合国反腐败 公约》等多边公约都将 恐怖主义排除在外,但 我国《引渡法》对此却 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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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的相关知识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西班牙从法国引渡埃塔分子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发展历史引渡制度由来已久。
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有归还逃犯的规定。
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
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
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
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
编辑本段引渡主体简介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萨科奇拒绝引渡彼得雷拉,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
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
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
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1.犯罪发生地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域管辖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
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
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
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
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
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
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
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国籍管辖原则”或“属人原则”进行的管辖(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
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
例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7条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国家有优先权。
如果这个人犯有几项罪行而被请求引渡时,则依移交国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国家有优先权;如果各该项行为被请求国视为同样严重时,优先权依请求的先后而定。
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如果不止一国对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时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国应在考虑了各种情况以后作出决定。
特别应考虑有关严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要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被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
”引渡对象简介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
他可以是请求引渡国的引渡米洛舍维奇国民,也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认为:“引渡的客体可以是任何人,无论他是一个追诉的国家的国民,还是一个被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国民,或是一个第三国的国民。
”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请求国的国民,问题比较简单,一般是肯定可以引渡的。
反之,如果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的国民,则问题的处理就不同。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不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与他们强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有关。
他们认为,犯罪行为地国的管辖不仅最直接地惩罚了犯罪,而且在调查和取证等程序上也较为方便。
例如,英国与美国1972年签订的引渡条约规定,彼此引渡在对方领域内犯罪而在本国领域内发现的任何人,包括本国国民。
大陆法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8条规定,“缔约国没有交出本国公民的义务”;根据1953年《匈保间司法协助条约》第57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的人如系被请求缔约国的国民不予引渡。
他们的做法是基于国际法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即一国不仅对发生在其境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某些犯罪亦有管辖权。
在实践中,各国对此问题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丹麦、希腊、危地马拉、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瑞士、马拉圭等国,坚持拒绝交出本国国民;而有些国家认为应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是否交出本国国民。
如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巴拉圭、秘鲁、比利时、智利、古巴、捷克斯洛伐克等国。
引渡理由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日本法庭迫使引渡前总统藤森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即所谓“相同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
各国间引渡条约关于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事项的规定有不同的方式。
一是列举法,将可引渡的罪行逐一罗列;二是概括法,根据应受的惩罚规定某些标准以确定哪些是可引渡的罪行。
列举法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较为流行。
例如,1924 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1条, 列举了谋杀罪、重婚罪、放火罪等共项罪名作为应予引渡的理由。
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通常包括谋杀、杀人、强奸、猥亵、绑架、拐骗儿童、诱拐、淫业、重婚、人身残害、敲诈、伪证、纵火、盗窃、抢劫、贪污、欺诈、骗钱、伪造货币、违反破产法、蓄意破坏财产、贩运毒品或贩运未遂等等。
各国在实践中发现采用列举法缺乏灵活性。
因为国家在签订条约时很难精确地规定所有可引渡的罪行,如缔约后发现需补充新的罪名,则须通过繁琐的条约修改称序解决。
因此,现代则倾向于采用概括法,根据可能施加的最高或最低刑罚规定可引渡的罪行。
如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56条,规定“按照缔约双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判刑至少一年或更重的监禁, 为可予引渡的犯罪。
”此外,还有少数条约兼采列举法和概括法。
例如, 1972年《英国与美国引渡条约》在一一列举可引渡的罪行的同时又规定,任何其它罪行,如果根据双方的法律都是应受惩罚的活,也是可引渡的罪行。
在确定引渡问题时,还有一点必项考虑,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
政治犯不引渡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法国《1793年宪法》第120条规定:“法国人民对于因争取自由而被其本国放逐的外国人给予避难所。
”这一规定建立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基础。
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第1条明确规定,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
这一原则逐渐得到了各国的承认。
什么样的人属于政治犯的问题,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
例如,美国传统上把政治犯罪分为二类:第一,“纯粹”的政治犯罪行为;第二,“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行为。
前者是指“目标直接指向政府,并且不具有任何普通犯罪因素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包括, 叛国罪、煽动叛乱罪和间谍罪而对“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行为则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引渡的犯罪系与政治犯罪有关,则不予引渡。
这就给被请求国在决定何为“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方面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纯粹军事性罪行,一般的做法也是不予引渡。
如《欧洲引渡公约分规定“对依普通法律不构成犯罪而依军法构成的犯罪,不得适用本公约予以引渡。
”编辑本段引渡效果按照国际实践和许多引渡条约的规定,移交的罪犯在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
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
如果一个被引渡的人在请求国就另外的罪名被审判和处罚,被请求引渡的国家是有抗议权利的。
例如,《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第17条规定,“引渡一经准许,请求国保证(甲)不对该人因在请求以前所犯而未包括在请求书内的普遍罪行进行审判或判处罪刑,但有关方面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乙)不对该人在请求引渡以前的政治犯罪,或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至于是否可以将被引渡的罪犯由原来的请求国转交给第三国,国际实践是不一致的。
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67条规定,“未经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同意,被引渡的人不得被引渡至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