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

度2023-11-09CATALOGUE目录•制度概述•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利率与还款方式•贷款担保与抵押•风险管理及防范•制度实施与监督01制度概述定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住房购买能力,同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定义与目的适用范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只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申请。
贷款对象主要面向购买住房的职工,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同时,也可以用于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自住房等。
适用范围与对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两种。
纯公积金贷款是指仅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组合贷款是指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贷款种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通常较长,最长期限通常为30年。
同时,根据借款人的年龄、信用状况等因素,贷款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贷款期限贷款种类与期限02贷款申请与审批申请条件与材料申请人必须是处于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缴存状态贷款用途信用记录材料清单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改善型自住住房等。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中应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逾期记录。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等。
审批流程与标准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初步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对不符合征信要求的申请人予以拒绝。
征信查询对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
房产评估根据初步审核、征信查询和房产评估结果,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审批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申请。
承诺办结时限实际办结时限效率评估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办结时限通常不超过5个工作日。
枣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枣庄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 号)、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 〕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 周岁,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 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
(二)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采取银行账户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 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填写《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 表》;(二)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 印件;(三) 在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四)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六) 与中心签订《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 存使用协议》;(七) 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市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职工福利保障的有机结合,提高市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二、贷款资格1. 申请人必须为本市户籍,在市内居住并连续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 申请人必须有正式工作,且现单位已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满一年;3. 申请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并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年限、个人工资收入和购房情况综合评估确定;2.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短不少于5年。
四、贷款利率1. 贷款利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市场利率和央行政策调整;2. 贷款利率将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级和贷款额度进行浮动。
五、贷款申请流程1. 申请人需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购房合同、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2.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规定提交贷款申请材料;3.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将通知贷款人办理后续手续。
六、贷款还款方式1. 贷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2. 还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准时还款,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七、贷款违约处理1. 贷款人未按规定还款的,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2. 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八、监督管理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2. 监督部门及社会公众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监督权,并可举报违规行为。
九、附则1. 凡符合条件的市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的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以上为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贷款业务,确保市职工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强调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贷款额度及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枣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枣庄贷款
关于枣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优势
(1)方便程度,办理时间等上差不多。
(2)商贷一般没有贷款上限或上限很高,借款人可以直接申请比较高的贷款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上限控制,但高额度的贷款需求可以通过组合贷款方式解决。
(3)商贷的贷款对象范围比较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可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是政策性贴息业务记录。
枣庄贷款申请:/。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X-10-07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2X年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1999年4月3日发布。
202X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新修订的。
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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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2X 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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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公积金新政策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虽然国家的经济和消费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是很多人想要步入小康生活还是有困难的,很多家庭为了维持生活,可能需要贷款。
而有一部分在都市生活打拼的年轻人,则可能为了买房而贷款。
但不是人人都有资格去贷款的,那么,枣庄公积金贷款条件、枣庄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枣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4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市)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各区(市)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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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关联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于单位和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且承担偿仍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且承担偿仍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
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仍手续。
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贷款。
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
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
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
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且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之上。
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之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之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之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
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壹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且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壹、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
二、职工于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于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仍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能够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三、职工于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能够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借款人于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俩种担保方式中的壹种:壹、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和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和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于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
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于壹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壹、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于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壹)于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其合同内容必须和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壹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于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于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仍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
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运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
编辑本段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壹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
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壹、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
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
(壹)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
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于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于贷款期内予以冻结。
于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
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壹、借款人贷后的月仍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
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于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壹、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运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
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于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且自愿为借款人归仍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
第十六条对存于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壹、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之上的。
二、没有足够仍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于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
四、对同壹借款人及配偶于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于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
编辑本段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俩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于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
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于同壹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和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壹个月未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编辑本段第六章贷款偿仍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期限为壹年的,贷款到期壹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仍本付息通知。
对借款期限壹年之上实行按月仍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
受委托银行于收到借款人归仍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于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仍贷款半年后,能够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仍贷款。
第二十壹条借款人按期自行仍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仍款。
壹、借款人按期自行仍款。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仍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仍款账户自行仍款。
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仍款。
(壹)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仍贷。
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仍款,自仍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仍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