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20190215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工作。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交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定价服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勤勉义务。
第六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试点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试点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 级。
(二)备案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可行的业务试点方案。
(四)具有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五)期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一、前言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责任。
为了提高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规范其业务运作,本文制定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试行。
二、管理目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公司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性,降低风险,提高盈利能力。
具体而言,应设置适当的风险控制指标,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调整。
三、风险控制指标的设定1. 资金风险指标资金风险指标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的首要指标,用于评估公司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该指标应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指标,并根据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进行定制化设置。
2. 交易风险指标交易风险指标用于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交易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水平。
该指标可以包括交易损失限额、持仓限额、交易次数等指标,以控制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暴露。
3. 市场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是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市场风险承受能力的指标。
该指标可以包括市场价值敞口、净敞口、风险敞口等指标,以保证公司能够应对市场风险的波动。
4. 操作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用于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水平。
该指标可以包括内部控制指标、违规处罚指标、违约风险指标等,以规范公司的内部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
四、指标监测与评估1. 定期监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纠正。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便他们对公司的风险状况有清晰的了解。
2. 风险评估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评估,分析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方案。
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和调整。
五、指标调整与优化1. 指标调整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指标,确保其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为了推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提高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期现结合,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在充分总结行业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日前研究制订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中期协有关负责人介绍,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按照“市场化”和“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协会以自律监管的方式推进和规范。
同时,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且协会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选择试点公司主要考虑其合规程度、资本充足状况及相关业务经验。
试点期间拟选择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且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同时优先考虑有业务开展经验及现货背景的公司。
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四个条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同时,指引明确,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
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的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记录保存制度。
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围绕期货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为实体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
其业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仓单服务。
风险管理公司自律规则解读

业务规范类——场外业务宣传推介
20180802-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 生品业务的通知-中期协字〔2018〕118号
六、风险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 场外衍生品业务,禁止出现以 下行为: (一)不当宣传推介。公司不得通过 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 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 场外衍生品交易。
操作 指南
Hale Waihona Puke • 20181212-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南-中期协函字〔2018〕451号 参考适用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共7章62条
主要包括总则、备案、业务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
自律通知主要是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和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3
信息报送类
• 月报年报 • 重大事项 • 关注类客户
业务规范类
1
• 投资者适当性
• 场外衍生品业务
2
内控管理类
• 控股股东责任 • 资本实力与业务风险 • 适度激励与持续投入
业务规范类——资信评估&投资者适当性
《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 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 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 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 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 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 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 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 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 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 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 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 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 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 查。
投资者适当性
客户资信评估
•现货业务应当进行客户资信评估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9.02.15
•【文号】中期协字〔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9〕10号各会员单位: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已经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的备案与报告工作,协会修订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于《指引》发布之日实施。
已备案的风险管理相关业务类型自即日起按照《指引》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已备案的“基差交易”变更为“基差贸易”,已备案的“定价服务”变更为“场外衍生品业务”。
2014年8月26日协会发布的《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同时废止。
各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要切实严格按照《指引》及配套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各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
映。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附件:1.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2.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7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
备案材料
一、备案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其开展某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二、备案材料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清晰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
2.立足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的业务发展规划;
3.具备可操作性的业务模式;
4.业务团队人员简介及到岗情况;
5.技术系统(如有)配备情况及简介;
6.具体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7.具体的利益冲突点及防范措施;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有关安排应有
相应制度内容;
(五)公司实缴资本情况说明,附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流水等);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备案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2出具。
(二)已到岗业务团队人员信息应录入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备案报告、决议及资产证明的文件类型为PDF;业务试点方案、管理制度、实缴资本情况说明的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稳健经营,我会对现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升为部门规章,同时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作为实施该规章的配套文件。
现就以上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1月28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提供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通知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供应客户介绍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简称介绍服务),防范和隔离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母子公司协同进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方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介绍服务自律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范本通知所称期货公司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供应介绍服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托付,为其介绍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并供应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范围不得超出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在协会备案的试点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供应介绍服务的,应当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并明晰责任划分。
期货公司依照介绍服务协议对风险管理公司担当相应的受托责任。
基于风险管理试点业务协议的责任由风险管理公司直接对客户担当。
期货公司供应介绍服务前,应当在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评估能否介绍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
期货公司供应介绍服务过程中应当以《介绍服务告知书》形式,向客户明示其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的介绍服务托付关系,解释期货公司、控股风险管理公司、客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示期货公司受托付从事介绍服务的服务内容;介绍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状况;明示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的相关风险等。
《介绍服务告知书》应当由客户签字确认。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供应介绍服务的,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扬,误导客户;不得代理客户签署《介绍服务告知书》以及风险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协议;不得代理客户参加风险管理试点业务有关的交易指令下达、货物交付或资金收付、存取、划转等事宜。
二、详细要求(一)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服务协议必需包含以下要素:1.期货公司与控股风险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说明;2.服务内容;3.酬劳及相关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4.介绍服务的对接管理;5.客户纠纷投诉的处理方式;6.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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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本指引第三条第(四)项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二)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三)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1年《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五)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评级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解除业务规模控制。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的适当性分类结果,不视为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编码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不得出现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
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风险管理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期货公司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让渡对风险管理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