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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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类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亿元,;(二)最近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应对作者:黎妍伦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18年第06期摘要:截止2016年底,全国149家期货公司已有62家登记注册风险管理子公司。

备案的试点业务除了四项基础业务,即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还拓展了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自2013年开始起步,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其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主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依托,为客户提供期现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个性化创新产品为主方向,业务模式为传统与创新相结合。

关键词: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模式风险应对一、风险管理子公司主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子公司备案的业务主要有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做市业务、场外期权等六项业务。

(一)仓单服务仓单服务包括为实体企业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采购、仓单期转现服务、仓单质押服务。

主要是解决客户对资金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通过仓单在不同客户间互换、在现货市场组织货源生成仓单、在期货市场交割获得仓单等方式来取得服务收入和价差收入。

(二)合作套保合作套保是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

在买入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子公司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而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通过期货市场买入交割来提供客户所需的原材料。

在卖出套保中,客户委托风险管理子公司对库存进行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子公司则为客户承担期货保证金和配套资金,为客户执行仓单购入交割手续。

此外,也可以为客户的套保业务提供方案、制度、培训等服务。

(三)定价服务定价服务是指提供专业化的操作指导,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及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

服务的客户既包括销售商,也包括采购商,期货公司在中间承接企业转移过来的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市场交易进行对冲,以此赚取收益。

(四)基差交易基差交易业务是由风险子公司主动发起,根据市场、商品、时间等要素的组合形成的不同商品之间价格强弱的变化获取直接受益或对冲风险受益的业务。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控,促进风险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控制指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报表。

第三条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协会报告,协会根据风险管理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协会可以根据风险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风险管理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采取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对风险管理公司编制、报送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第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四)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其中: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100%。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

附件3: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1号)——业务方案评估材料内容与格式一、评估材料内容期货公司申请进行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参见附1)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期货公司拟设立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名单等内容。

(二)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可行性分析。

重点阐述期货公司设立该子公司的必要性、拟试点业务的客观需求、公司的专业能力、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公司基本情况。

包括拟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

3.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包括具体业务开展计划、主要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合同、目标客户、销售方式与渠道等。

4.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包括拟开展试点业务风险点、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措施、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合规管理、业务隔离等风险管理制度。

5.客户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主要包括客户资信管理、业务和产品风险揭示、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等。

(四)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方案评估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要求,制订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期货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2.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的要求;3.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包括向社会公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公司股东或董事会的披露或报告流程、内容、方式等。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备案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申报材料规范(第3号)—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
备案材料
一、备案时间
风险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同意其开展某项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二、备案材料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清晰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
2.立足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的业务发展规划;
3.具备可操作性的业务模式;
4.业务团队人员简介及到岗情况;
5.技术系统(如有)配备情况及简介;
6.具体的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
7.具体的利益冲突点及防范措施;
(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试点方案中有关安排应有
相应制度内容;
(五)公司实缴资本情况说明,附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资产证明(例如银行流水等);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材料形式要件
公司通过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备案报告应有发文字号,加盖公司公章,参见RM-02出具。

(二)已到岗业务团队人员信息应录入风险管理公司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三)备案报告、决议及资产证明的文件类型为PDF;业务试点方案、管理制度、实缴资本情况说明的文件类型为WORD。

本规范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防范和降低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期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

第三条本公司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公司所有业务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三)风险可控: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四)持续改进: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和监督实施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部门:(一)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二)合规部:负责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三)财务部:负责风险资金管理。

(四)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风险管理部:1.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制度和措施,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 监督各部门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3. 组织风险评估和风险报告。

(二)合规部:1. 负责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2. 组织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提出预警。

3. 收集、整理风险信息,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财务部:1. 负责风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 参与风险评估,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财务支持。

(四)业务部门:1. 负责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

2. 遵循风险管理策略和制度,执行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七条风险识别与评估(一)风险识别:各部门应定期识别业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八条风险控制(一)市场风险控制:通过限仓、止损等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
果的公告
正文:
----------------------------------------------------------------------------------------------------------------------------------------------------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第一批备案结果的公告
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业务试点备案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经审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提交的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现予以备案。

具体名单如下:
备案公司备案事项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浙商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第三方风险管理万达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广发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大地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方正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和基差交易宏源期货有限公司1.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2.试点业务:仓单服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13年3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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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自律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和准备充分的基础上,审慎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协会备案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试点业务:(一)基差贸易;(二)仓单服务;(三)合作套保;(四)场外衍生品业务;(五)做市业务;(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试点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勤勉义务。

第七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守本指引规定,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协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备案第九条期货公司备案风险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备案时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且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四)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隔离;(五)最近3年未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所列行政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最近1年未因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七)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级;(二)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清晰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实缴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具备与试点业务相匹配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少于5名人员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五)具有完善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备案开展本指引第三条第(四)项业务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二)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三)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 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以公司向协会报送的月度报告数据为准)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场外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具有场外衍生品业务3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在风险管理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期货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风险管理公司开展业务试点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期货公司关于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期货公司最近1年《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三)项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风险管理公司自律承诺书;(二)风险管理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风险管理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持有公司5%(含)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以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四)风险管理公司人员信息,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风险管理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六)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至(五)项发生变更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变更情况,涉及工商登记变更的,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本指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风险管理公司提交业务备案材料前应当完成公司设立备案:(一)备案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开展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业务试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定位、主要业务模式、业务发展规划、人员和技术系统配备、风险控制措施、利益冲突防范措施等内容;(四)该项业务的管理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风险管理公司自取得予以业务备案通知3个月内,仍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该项业务备案。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终止已备案业务的,应当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终止情况报告;(二)风险管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风险管理公司终止该项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三)存续期业务安排;(四)相关管理制度废止、变更情况;(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备案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备案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补正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出具终止备案通知,3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相同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已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的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最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恢复至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可以自收到分类评级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解除业务规模控制。

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其期货公司分类评级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的,应当自收到最新一期评级结果之日起,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业务规模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信评估制度,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风险管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和不同等级的服务、产品实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将适当的服务和产品提供给适当的客户,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和产品风险。

第二十条风险管理公司在与其期货公司投资者分类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可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者分类结果,但应当保存该投资者的全部信息备查。

风险管理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对同一投资者的适当性分类结果,不视为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分级,并做好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开立期货账户、单个或多个特殊单位账户,并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申请专门的编码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非公开信息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理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工商营业执照(含经营范围)不得出现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误导或欺诈客户;(二)侵占、挪用客户资产;(三)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四)与关联公司之间、与客户之间、在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未公平对待客户;(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信息;(七)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使用他人证券、期货账户,或将自有证券、期货账户出借或授权给他人使用;(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自律管理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的保值标的须与客户现货生产经营相关,且使用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客户协议约定合作套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金融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或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合作套保业务;(二)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三)挪用客户合作套保资金;(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二)未审慎评估交易对手资质,与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其他业务合作;(三)为客户提供融资或变相融资服务;(四)收取超过履约保障需要的保证金;(五)依照客户指令使用保证金;(六)为其他机构规避监管或实施监管套利提供便利;(七)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全资风险管理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风险管理公司。

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风险管理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风险管理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其他投资者累计持有风险管理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

期货公司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风险管理公司的其他投资者让渡对风险管理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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