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重庆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外商和市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允许外商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允许外商购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并允许将取得的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转让。
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技术作价总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20%。
税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重庆北部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生产总值70%以上的年度,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重庆辖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中国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自1978年以来始终不渝坚持的两大基本国策,也是中国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绩的根本原因和可靠保障。
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方针,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中国政府,包括中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并据此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
一、中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概况1994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实施了较为全面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为辅助的复合税制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的税种总计有25种,包括:(1)流转税类4种,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2)所得税类(收益税类)4种,含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3)财产税类7种,含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遗产税(暂未立法开征);(4)资源税类4种,含狭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5)行为税类6种,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
上述税种中,按现行有关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5个,它们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
但由于农业税中除对烟叶征收的特产税外,其余农业税已于2005年一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停征,屠宰税于1994下放地方后现在各地已不再征收,因此,实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税种只有12种。
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也就散见于这10多种税种的单行法律、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一、国家的优惠政策: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
6、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优惠政策1.优惠内容(1)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3)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4)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2.形式及经营范围(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2)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
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
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3.设立条件(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2)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4.设立程序(1)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①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见本条第(3)款];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产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1•【字号】渝府发[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0年七月一日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一、税收(一)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员工住宅享受我市职工有关契税同等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二、金融管理(七)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进行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答: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1、1995年9月30日以前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间经审核批准设立(或增资)并报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的外商投资企业;3、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4、199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设立(或增资)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答: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外资企业进口哪些货物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答:按照规定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生产管理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哪些商品不予免税?答: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办公用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的商品(不含随项目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不予以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答:首次进口的企业(或增加资本)的企业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
然后可提供发票等单据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地海关审核后核发《减免税证明》,企业凭以向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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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鞍山日报消息(记者高开升)27日上午,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经国务院批准,作为《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一部分于日前正式施行。
凡列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这将对我市扩大开放和利用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据了解,对一个省份单独发一个产业目录,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
、国务院对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心和支持,为辽宁对外开放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目录》共20条,内容涵盖面广,不仅涉及农业、加工业,而且还包括服务业及城市基础设施等,与我市的产业关联度高。
涉及农业方面有3条:粮食、油料、蔬菜、水果等种子开发、生产;肉鸡、生猪、肉牛、肉羊、奶牛、鹿和绒山羊饲养及产品深加工;退耕还林还草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
涉及工业方面有13条:油母页岩、镁、锆石加工及综合利用;高档棉、毛、麻、丝、化纤的纺织、针织及服装加工;天然药、原料药、中成药的深加工及其衍生物的生产;日产4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采用大型装备和技术(60万吨/年以上)生产以煤炭为原料的甲醇等产品;百万吨乙烯及下游深加工产品生产;子午线轮胎生产;金属包装、自动化立体仓库及仓储物流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船用柴油机、辅机、零部件、配件制造;数字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开发及生产;高精度铜板带材深加工;钢丝连线、超细钢丝绳制造等。
涉及服务业方面有2条:医疗机构,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旅游景区开发保护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
涉及城市基础设施方面有1条: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
在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优势方面,《目录》第20条列入了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经批准可享受鼓励类政策。
”
据市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推出的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特点是扩大了对外开放的领域,降低了外商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增加了优势产业的吸引力。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属于《目录》条目中的新建或在建的外商投资项目,均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
项目优惠政策,即免征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等。
我市将以此为契机,抢抓机遇,充分挖掘政策含金量,用足用好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尤其是针对《目录》中第20条,充分发挥我市资源优势,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切实推进一批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