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好处及特征

注册中外合资公司好处及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
丁25% o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丁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丁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好处
1、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以吸引外资,学习外国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来
带动我国经济的全方面发展,同时为走向国际化奠定基础。
2、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可以享受低税率、少税种的优惠政策,注册中外合
资企业也借了外资企业的光,减少了税务支出,同时提高企业的国际形象;
3、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大大的减少了风险,将风险减半,同时中外结合的
模式相互互补,外资企业可以利用中国人口众多廉价的劳动力,来开辟中国强大的市场,使得中外双方达到双赢。
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

关于外商投资中国市场之相关政策法律中国北京目录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 (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四、合作开发 (3)五、新的投资方式 (4)第二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管理程序 (5)一、设立程序 (5)二、审批权限 (6)三、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6)第三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法律框架 (6)第四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政策 (8)一、产业政策 (8)二、地区政策 (8)第五部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政策 (10)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10)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11)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11)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2)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2)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中国市场的基本形式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
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
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购买企业债券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中外合资企业贷款条件

中外合资企业贷款条件(原创版)目录1.中外合资企业概述2.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一般条件3.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4.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申请流程5.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外合资企业概述】中外合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外国境内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
这种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风险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二、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一般条件】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拖欠贷款的记录。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中外合资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以表明其有还款的能力。
4.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中外合资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的用途,并且贷款用途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中外合资企业在贷款时,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例如:优先审批、优惠利率、贷款额度放宽等。
【四、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申请流程】1.提交贷款申请:企业需要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附上相关的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
2.银行审核:银行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信用记录、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
3.签订合同:如果银行审核通过,企业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银行会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五、中外合资企业贷款的注意事项】1.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项。
2.企业在贷款期间,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避免逾期或者拖欠贷款。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

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第一篇: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外商“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解读为了鼓励外商进入中国市场的投资,我国对国家规定的外资领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扶持,常见的可能就有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定义“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涉及领域中国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
2.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3.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4.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
5.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
6.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
7.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二、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申请可以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税务机关,也可以在获利年度送,不过以开始生产经营的时候送比较好。
1.申请书内容: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情况;②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或主要经营项目;③实际投产经营时间、确定的经营期限;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方案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键盘上,手指轻轻敲击,一串串文字跳跃出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方案,就让我以意识流的方式,为你一一道来。
一、税收优惠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降低企业税负,让其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
2.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高新技术、环保、新能源等,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研发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鼓励企业创新。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新设立的研发中心,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
二、土地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保障供应,简化审批流程。
2.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给予土地使用优惠,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融资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2.鼓励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保理等服务。
3.对外商投资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工具,给予政策支持。
四、人才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给予优厚的薪酬待遇。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人才培养、交流项目,促进人才流动。
五、市场准入1.对外商投资企业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其在更多领域进行投资。
2.对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给予平等待遇。
3.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六、知识产权保护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2.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依法从重处罚。
七、产业政策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其向高端产业转型。
2.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产业领域的投资,给予政策扶持。
3.对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国际合作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优惠政策衔接1.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连续性,避免政策断档。
会计实务: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适应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外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规定了较为优惠的减免政策。
以下规定为不分区域、各地区普遍适用的政策,有关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详见”区域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面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上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6)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资比例低于25%之后的税收优惠问题

外资比例低于25%之后的税收优惠问题一、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外合资企业后因外资比例不再符合标准是否需要退回所减免的税款,实务操作中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撤回出资从而导致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2)如果在企业增资的过程中由于外商投资者没有等比例增资被动导致外资比例不符合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缴税款;3)如果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甚至10%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该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但是只要解释得当并且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理应不会成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二、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很多法律问题都很有意思,那就是处理原则经过实践已经相对比较明确,但是如果非要找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依据却是难上加难。
或许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税法和外资企业方面比较混乱,而实务人员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而又不能及时的以规则的方式加以规范,只是被动的默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虽然该文已经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废止,但是由于新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思路导致对外商投资企业没有任何的特殊规定,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所累积的很多问题并不能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出台而得到一刀切的解决,因此,该文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参考的价值。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2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2008-2-2 12:46:00 | By: sunjian09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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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2008-2-2 12:46:00 | By: sunjian09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 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上述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以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税款的60%。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以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适用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其他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以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继续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7)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8)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9)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所得税可以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
(10)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若干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发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对外开放地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以外,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11)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税。
(1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目前,各地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了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符合中国国务院规定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不足抵免,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以设备购置前一年的所得税税额为基数),但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7年。
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治理废渣、废水、废气和劳动保护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已经享受上述投资抵免的中国生产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以内出租或者转让,则应当在出租或者转让的时候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抵免所得税。
1年前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区税率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