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用、 收益 、 处分的抵押 制度。我国q ' 2 0 0 7 年在《 物权法》 订 立时将其 引入 , 但 对其规制较为粗糙 , 可操作性弱。本文将从 浮动抵押 制度本
身入手 . 在分析各 国立法现状 的基础上 , 提 出对我 国相 关立法的评析 , 及 对该制度 完善之思考。
f 关键词1 浮动抵押 ; 结晶; 接 管 人 制 度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6期
浅 析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之 完 善
何 崇龄
( 西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陕西 西安 7 1 0 1 2 2 )
『 摘
要1 浮动抵押 系抵押 人在其现有人 实现抵押权 以前得 以对抵押物继续 占有 、 使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一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6 — 1 4 7 — 1
足够资金 。 浮 动 抵 押 之 概 述 F l o a t i n g c h a r g e — —浮动抵押 , 亦被译 作浮动担 保 , 最早产 第三 , 规则粗糙简单 , 操作性弱 。在《 物权法》 中, 我 国仅 1 8 9 9 6 条简单规定了设立登记与财产结 晶情形 , 对 于浮动抵押 生于英 国的司法实践之 中。史 尚宽先生在《 物权 法论 》 中对 浮动 条与 1 对于实践操作 的指导作用太弱。 抵押 有此描述 : “ 英 国之浮动担 保 . 为英 国衡 平法 所认 之制度 , 其 的具体实行程序未提及 , 四、 我 国 浮动 抵 押 制 度 完 善 之 思 考 重要特质如下 . a . 标的物为企业人现 在及 将来之总财产b . 设定者 对于《 物权法》 中有 关浮动抵押 制度规定之完 善 , 参 考其他 在担保权实行 以前 , 得就 以其标的之财产为使用收益及处分c . 担 国家关于该制度的构建 , 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 保之物体于浮动担保实行之 时 , 始行特定” 。 首先 . 将浮动抵押之适用主体限定为公 司。有鉴于我国当前 基于该定 义 , 浮动抵押 的特征 主要为 : 第一 , 抵 押客体 的集 信用 体系并不健全 , 现 阶段 , 我 国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 司较 为 合性 , 即浮动抵押制度打破 了传统 的“ 一物一权 ” 原则 , 抵押人在 其一类或全部财产 上仅设 立一个抵押权 ; 第二 , 抵 押客体的流动 合适 ,暂 时 排 除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等 较 为 不 稳 定 的 性. 浮动抵押与传统抵押 的最 大区别在于抵押客体 的非 固定性 。 主体。在信用评级机构不健全 的背景下 , 盲 目设定浮动抵押的主 维护经济稳定发展都有不利 。而公司拥 有 浮动抵押设定后 , 直 到抵 押权人 实现抵押权 以前 , 抵押人得 以对 体对保护债权人利益 、 抵押物继续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第三 , 抵 押权 实现时抵押物 较为稳定 的资产 同时上市公 司受 公 司法信 息披露制度 的约束 , 始行特定 . 即在 约定 事由或法定事 由出现 , 抵 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大大减小了浮动抵押 的风险 。 其次 。 扩大浮动抵押之客体 范围。在普通法系 , 浮动 抵押的 时. 浮动抵押 即转化 为类 似固定抵押 的形式 , 抵押物得于此时 固 客体大多范 围较宽 , 包括动产 、 知识产权 、 债权 、 股权 等等。我 国 定 化 。英 美 法 系 称 之 为 结 晶 ( c r y s t a l l i s a t i o n ) 。 浮动抵押将客体范围仅 限于动产实为过窄。较之动产 , 知识产权 二、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各 国 立 法 之 观 英 国—— 浮动抵 押之创始者 。英 国为浮 动抵 押制度的创始 等作为客体显然更 为安全 . 且现代公司资产 中, 知识产权 、 债权 、 国. 该 制度亦是在企 业融资 的诉 求下 产生 , 因此 , 英 国的浮动抵 股权等资产所 占比重越来越 大 .将其排 除大大 阻碍 了企 业的融 押制 度仅限于公 司, 自然人和合伙不能设立 。在设 立方式上 , 英 资担保能力 。因此 , 浮动抵押 的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生产设备 、 国采 用 登记 对 抗 主义 。 原材料 、 半成品 、 成 品。既为扩大融资 , 则 自当将知识产权 、 债权 美 国——英美法 系国家的发展 。 虽然美 国与英国同为普通法 等资产纳入其 中, 而不仅仅将客体限定为动产 。这亦是实现物之 系, 但 美国并没有照搬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仅在《 美 国统一商法 效 用 的体 现 。 再者 , 建立接管人制度 。“ 接 管人 制度为英 国浮动抵押权 的 典》 中规定 了与浮动抵押类似的规定——统一担保制度。而学理 界将其看作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 。 实现方式 。所谓 接管人是指 当浮动抵押担保 的财产处于危险时 , 日本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日本在 1 8 5 9 年引进了英国的 债权 证持 有人 根据协议或向法院 申请 向债务人公 司指派为其利 英 国浮动抵押的接管人制度很 浮动抵 押制度 , 并订立 了《 企业担保法》 。然而 日本的企业担保法 益而去管理担保财产的办事员。” 对抵押 主体 的限制非常严格 . 只有 信用 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 好地保 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 我 国亦可效仿英 国引进该种制度。在 设 立该担保 。 公 司无法偿 还债款或出现其他事 由时 ,由债权人指定特定接 管 通观上述三 国 . 英 国对 浮 动 抵 押拥 有 系 统 的 规 制 , 从抵 押 权 人 或向法院申请 由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债务人的公司 ,即在 浮 的设 立到实现方式均有较为完备 的制度作保障 ;较之 于英 国 , 美 动财产结晶时 由债权人控制该财产 ,由其决定继续经营或拍卖 国则对 主体及标 的的限制都较为宽松 , 这与美 国相较完善的信用 受偿 。 体系与极为 自由的经济环境 不无关 系: 日本体现 出大陆法系严谨 最后 , 完善我 国的信用体系 。美国完善 的信用体系保证 了其 的显著特征 . 以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规避浮动抵押带来 的风险。 浮动抵押无需用限定 主体范围的方式减小抵押风险。抵押制度的 三、 我 国浮 动抵 押 之 评 议 发展势必对社 会信用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 , 发展我 国的信 用体 系 我 国2 0 0 7 年《 物权法 》 引入 了浮 动抵押制度 , 其 规定集 中在 为其必然要求 ,尤其对浮动抵押这种浮动性强担保力弱 的制度 。 第1 8 1 、 第1 8 9 和第 1 9 6 条 中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引 入 顺 应 了我 国 经 笔者建议有关 部门可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 , 对需要受评 的主 济发展 的需要 , 值得肯定 。但对该 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 , 仍 体信用进行科学严谨 的评估 , 法律亦承认其评估结果。 有较多亟待完善之处 。其问题主要有 : 参 考 文献 : 第一 , 主体范 围过大 。 根据我 国《 物权 法》 第1 8 1 条 的规定 , 浮 【 1 】 史尚宽. 物权 法论f M1 _ 厶湾 : 荣泰 书馆股份 有限公 司, 1 9 5 7 . 动抵押 的资格 主体包 括企业 、 个 体 商户 、 农业 生产经营者。浮 [ 2 ] 鲍为民. F l o a t i n g c h a r g e —— 浮动抵押明. 河北法学, 2 0 0 4 , ( 1 1 ) . 动抵押其 担保力 较弱的缺 陷必然对抵 押人 的信用度作 要求 , 我 [ 3 ] ( 日) 近 江 幸 治. 担 保 物 权 法【 M] . 祝娅 , 王卫 军 , 房 兆融 , 译. 北京 : 国当前信用评估 机构还不完善 , 对企业的信用度 尚不能保证 , 何 法 律 出版 社 . 2 0 0 0 . 况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 4 ] 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f J 1 . 中国法学 , 2 0 0 7 . f 1 ) . 第二 , 客体范 围过小 。我 国《 物权法》 1 8 1 条规定 的浮动抵押 『 5 1 陈 忠 禹. 动 产 浮 动抵 押 制 度 实施 中 的 问题 与 对 策 研 究— — 兼 评 的客体采用列举式 , 仅 限于生产设 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成品。不 《 物权 法》 浮动抵押条款『 J 1 . 兰州商学院学报 , 2 0 0 8 , 2 4 ( 5 ) . 允许在 不动产 、 知识产 权 、 债 权等财产 上作 浮动抵押 , 这对 客体 『 6 1 彭责. 英 国浮动抵押 制度研 究『 M 1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 2 o 0 8 . 限制过大 。 浮动抵押的制度价值 即在于解 决企 业的融资 问题 , 企 作者简介 : 何 崇龄 ( 1 9 9 3 一 ) , 女, 汉族 , 江 西 广 昌人 , 西 北政 法 业 的生 产设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 成 品未必 有足够 价值为其 融得 大 学 民商 法 学 院
浅议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制

浮动抵押制度是抵押 制度的发展 ,是物尽其用理念 的体 现。我 国于 2 0 0 7年颁布的 《 物权法》 与 1 9 9 5年颁 布的 《 担保法》 不 同 ,其在抵押
权一章 中增加 了浮动抵押制 度 , 其 是响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需求 ,解决 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农业 生产者融资问题 ,使物的交换价 值和使用 价值得 以充分 的利用 。浮 动抵押 制度最早产生于英美法 系,要 全面深人
的了解我 国法律关 于其 的规制用 ,要先掌握他的起源 、概念和特点 。 1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起 源 于 英 国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最 早 出现 在 英 美 法 系 的英 国,又称 浮动 担保。英 国法 以判 例法为 主,在 1 9世纪 中期 以前英 国的 普 通 法 和 判 例 法 中 都 不 承 认 在 嗣 后 取 得 的 财 产 ( a f t e r—a c q u i r e d p r o p e r t y )上设定 的担 保权 ,其认 为 担保 物权 只 能设 定在 确定 的物 上 , 而不是不确定 的物上 ,不 然不利 于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自从 英国 的二次 工业革命爆发 以后 ,英 国 的经 济取 得质 的 飞跃 ,国际市 场也 逐渐 被 打 开 ,资金投 资等也成 为了重要经济流转方式 。在发展 中,英 国企业债权 融资需求越来 越旺盛 ,以前的固定的抵押方式 已经不能满 足企业 主的发 展需求 。因此在实践 中出现 了 债 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议将现 有的或嗣后 取得 的财产为标 的设 定浮动抵押的情况。 2 、浮动抵押制度的概 念。浮动 抵押 制度 的经济 价值 和法律 价值受 到 了国际上 的广泛认 可 ,许多国家都引入和借鉴浮动抵 押制度 ,但是 在 国际上对其 没有形 成统一的定义 ,各国对其概念 的定义 各不相 同。英国 是 判 例 法 的 国 家 ,浮 动 抵 押 制 最 早 以判 例 法 的形 式 出现 和 确 定 ,对 其 的 概 念 成 文 法 未 加 以确 定 。 在 英 国 的 判 例 中 ,法 官 通 过 两 种 方 式 来 确 定 是 否为浮动抵押制度 。第一种方式 是在确 定某一 抵押是不 是 浮动抵押 时 , 多采用对浮动抵押 的要件 进行归纳描述的方法 ,来说 明浮 动抵押 的本 质 属性 。第二种 方式 ,是产生于在浮动抵押产生 的早期 ,法 官常常适 用比 较法 ,通过 与固定 抵押 进行 对 比,来 强调 浮 动抵 押是 一种 新 的担保 方 式。 【 l 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浮 动抵押 制度 的概念 ,通 过其相关 的要 件或 者与其 它的周定抵 押相比来确定。这样给 了法官在具体 的案 件 中的充 分 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是否属于浮 动抵押制度 ,但 其也有一定 的不足 ,未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其进行 明确 的定义 ,容易 造成 司法实践 中对 其认 定的不统一性 ,不利于树立法律 的权 威性 。日本 是大 陆法 系的代 表者 ,其关于浮动抵押制度 的规定很有代表 性 ,其对其 定义 为 “ 为担保企业 的债务而 以企业 的总 财产 为客体 而设 立的担 保物 权”。 日 本关 于该 制度的法 律定 义明 确的规 定 了主体 、抵押 物及 其权 利 的性 质 ,有利 于在 实践 中的具体操作 ,但是其规定 的主体范 围过窄 。不 利于 其它经济 主体 的融资。 3 、浮动抵押 制度的法律规制。我 国自上个世纪 8 O年代改革开 放以 来 ,改 变了以前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 ,开始发展具有 中国特色 的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体系。我 国的 《民法通则》 和 《 担保 法》 中都 没有规 定浮 动抵押 制度 。学者在探讨 民法典 担保 制度 的体 例设 计 时指 出: “ 我 国 《 担保法》 在担保制度 的法律规定 上仍有待 进一步完 善 ,突 出表现在 担 保方式 的规定 过于狭窄 ,对浮动担保等只字未提 ,不适应 现代担保 制度 的发展趋势 ,也难 以满 足充分 保护 债权 人合 法权益 的需 要。 ” L 2 我 国于 2 0 0 7年颁布 了关于物权 的 基本 法 《物权 法》,其 中规 定 了浮 动抵 押 制 度 ,其 满足了我国市场 经济 中 出现的小微 企 业 的发展 中需 要融 资 的需 求 ,同时有 利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 系,促进其更加健康 的发展 。 二 、实务中浮动抵押制度法律规制存在的缺 陷 浮 动抵押 制度 是我国法律 发展和 完善 的结果 ,是社 会进 步的必 然 , 对 我 国经 济 生 活 的 发 展 有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促 进 物 的优 化 和 利 用 ,真 正 地 落实我 国民法的公 平原则 、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 。但不 可否认 的是 ,与 外 国相 比 ,尤其是欧美 国家和美 国 ,我 国的起步 比较晚 ,基础 比较 差 ,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相对于固定担保而言有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也使得这个制度在适用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使这个制度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适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均对其予以明文规定,我国也是如此。
然而,在《物权法》的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针对其不足之处,笔者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主要为限制主体的范围、扩大标的的范围、对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登记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不足;完善一、限制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的范围浮动抵押制度与传统的固定担保相比确实存在着许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其不确定性也会使抵押权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也就是说在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流出企业的财产就自动退出了抵押财产的范围,这对抵押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就会构成一定的威胁。
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在采用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家都对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如英国法上浮动抵押人只能是注册公司,个人、独资商号和合伙商号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日本将浮动抵押设定的主体限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设立主体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失妥当,应当限制其范围。
国外许多国家都将其主体限定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为了能使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增加融资渠道、拓展风险投资业务,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将设定主体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样的立法就与社会现实似乎有些脱节了。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立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进行修改使之既可以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风险,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限制浮动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是如果不对抵押人的这种自由处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必然会危及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债权的实现,而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这方面是存在着漏洞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中雷包头职夫学报20019年第2期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廖伟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套司,广东省广州市5l D40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来来财产作为抵押。
且允许担儇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客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融资中围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144D(2009)02—0044—05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担保法体系,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担保物权立法也在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一、爱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当前,我闰企业的数量和类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趋势,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浮动抵押的形式,在原有《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框架内并无解决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历史证明,经济的发展具有共通性.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荤要性超过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浮动抵押是伴随着商业的强烈需求而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使最抽象的法律术语服务于商业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考察,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于固定担保制度确实存在一些局限,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崮定担保较羁,而对于浮动抵押有一些法定的限制。
但是浮动抵押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
浮动抵押制度尤其适用于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健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评议与完善[摘要]浮动抵押制度是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创新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历史及社会体制的原因,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亦步亦趋。
浮动抵押制度是物权法颁布后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标的物的浮动性使得抵押权实现存在很大的风险。
为了发挥浮动抵押的应有功能,必须充分认识到浮动抵押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从制度上进行防范。
[关键词]浮动抵押;价值评议;制度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担保物权的标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具有流通性的财产都可用于抵押,法律对抵押物的范围几乎没有作任何限制。
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设定的,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有权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自行处分设押财产,当特定事由出现时,设押财产及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特别抵押。
①浮动抵押制度最早确立于英国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未来财产作抵押,且允许担保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的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容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普遍承认,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
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制度理论严谨,体系完整,在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时各国采取了相对的应变策略。
如法国有限地承认动产可以抵押,德国创设了特殊的让与担保方式,这些变通的方法为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1]我国的担保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的。
物权法颁布以前,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没有对浮动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有些制度构建。
《物权法》颁布后,借鉴其它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在抵押权中规定了浮动抵押权,从而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中,主要用了三个条文即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浮动抵押予以规定,对抵押人、抵押标的的范围、登记原则、登记机关、“结晶”事由等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轮廓大致成型,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正式引入我国。
关于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借款人作为还款的担保物。
在房屋贷款中,通常采用的抵押方式是将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
而浮动抵押制度则是指抵押物的价值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需考虑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保障。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从不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角度,探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之路。
一、案例分析:汽车金融领域在汽车金融领域中,汽车作为抵押物,其价值常常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
例如,进口大型豪华车的价格有时候会出现大幅度波动,因此,为汽车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价值调整系数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方面,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建立浮动抵押制度,旨在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
二、案例分析:房地产抵押领域在房地产抵押领域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更为重要。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时,房屋抵押价格将会受到一定的波动,如果借款人和出贷人无法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将会对双方都造成不小的损失。
因此,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将会为浮动抵押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三、案例分析:银行信贷风险领域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在进行浮动抵押贷款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进行不同风险级别的评估,以便在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对高风险借款人实施更加严格的信贷标准,降低其贷款额度使用比例,从而在面对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况时,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化,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贷人的信贷风险评级标准,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借款人的管理和调整。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护借款人和出贷人的利益。
同时,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押价值的变动来进行欺诈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日益发展的国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日益成熟。
浮动抵押的好处在于,抵押和贷款的利率可以根据市场上的变化而变化,这有益于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实行浮动抵押制度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房屋浮动抵押的。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浮动抵押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一种趋势。
但是,由于缺乏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导致很多房屋的贷款额度不够精确,影响了房屋市场的发展。
因此,完善房屋浮动抵押的评估机制,加强对房屋市场的监管,可以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债券浮动抵押的。
债券浮动抵押是人们用债券作为抵押品,以此获得贷款。
它是一种投资方式,既有盈利又有风险。
但是,在现实中,债券浮动抵押的情况并不普遍。
为了更好地发展债券浮动抵押,我们需要建立更多的中介机构,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并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债券的质量和安全性,鼓励更多的人投资债券浮动抵押。
最后一个案例如何对企业进行浮动抵押。
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资产来获得贷款,而不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来获得贷款。
这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融资。
但是,如何评估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关键问题仍然需要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风险控制机构,以确保企业借贷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机制,以增强企业的信用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属于一种趋势,但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我们就能够更好地推进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为企业的融资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措施。
例如,建立政府信用担保机制解决小微企业难获贷款问题,增加民间资金的流动性,发挥市场力量的发展红利;加快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利性;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以避免市场失范和信用危机的发生。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再生产的扩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标的物范围、设立主体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本文通过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比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正常经营期间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就该财产可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此定义体现了浮动抵押担保财产价值的浮动性这一核心特征。
这正是与特定抵押相区别之处。
浮动抵押的特征:1.浮动抵押的创设是及时生效的。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以现存为必要,它可以是将来才产生的,在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也并不附于任何特定财产,且对确定前的财产没有追溯力。
2.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集合性。
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及将来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因此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
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浮动抵押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流动性。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确定的,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其设押的财产仍有自由的处分权。
二、中外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1.我国的法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作出的主要规定主要有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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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作者:木拉提李军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8年第3期木拉提1,李军2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2.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摘要:浮动抵押制度19世纪初起源于英国,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它具有标的物的可处分性,广泛性和可转化性等特点。
浮动抵押的出现开拓了崭新的融资渠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规定了功能与其相似的制度。
2007年我国《物权法》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遗憾的是直接规范该制度的条款仅有三条,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制度略显吃力。
与当今先进立法例相比,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结合本土法制,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十分具有必要性。
具体而言,文章认为我国应扩大担保财产范围,合同内容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规范,确立确认登记制度,确立明晰的优先权规则,完善浮动抵押权实现程序。
关键词:浮动抵押;抵押财产范围;确定登记;自动结晶条款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 2018 )03-0110-08一、引言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民法总则》,这标志着民法分则编的整合修订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接下未的任务是在《物权法》、《合同法》等单行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分则编。
因此,修改和完善民事单行法中一些固有的缺陷成为接下来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浮动抵押制度( floatingcharge)最早起源于英国,之后,部分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社会需要也制定了相似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规定的“浮动担保”( floatinglien)、日本《企业担保法》中的企业担保制度和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等分别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2007年《物权法》首次承认了浮动抵押制度,但直接涉及该制度的条款仅有第181、189和191条,规定较为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二、浮动抵押制度之缘起(一)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均有一定的历史背景,探寻这些背景有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了解该制度,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借鉴以为我们所用。
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英国工商业得到迅速发展,但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成为制约其扩大经营取得持续发展的最大阻碍因素。
当时英国普通法上的主要担保方式是土地和商品的抵押或商品质押,但这类传统的担保方式却无法满足为数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之需要。
因为,这些中小型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其大部分财产是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存货等,按照当时普通法的理念,无法在这类资产上设定担保tu。
因此,19世纪初英国为拓宽融资渠道在衡平法上形成了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在衡平法上得以承认后,为了避免对该新型制度作出硬性的定义,英国法官们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论述,略谓:要件归纳型:英国法官RomerL.J.在1903年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o-案中提出,若一种抵押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我们可以称它为浮动抵押。
第一、担保设立在企业现在及未来的部分或所有财产上。
第二、所设担保的财产随着企业经营的进行发生变化。
第三、担保人在担保物固定化之前可随意处分这些设定担保的财产罔。
Romer法官进一步解释,他并非给“浮动抵押”作精确周密定义之意,也很难说不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否认它是浮动抵押。
不过,某种抵押如果符合了上述三个特征,可以被当作力浮动抵押。
比较型解释:此种解释是由Lord Macnaghten在1904年Illingworth v.Houldsworth②-案中提出的,通过与固定抵押进行比较来解释何为浮动抵押。
如:固定抵押的标的物是现有特定的,不能因为随着企业的经营进程而发生变化,浮动抵押的标的则可以是未来的可变化和流动的财产。
在英国制定法中,我们无法找到浮动抵押确切的定义,但可以在法官们的具体判决中寻求答案。
RomerL.J法官的经典描述——要件归纳型解释现已成为学术上主要参考的观点,我们也无妨将其视为浮动抵押的概括性定义。
(二)浮动抵押的特征浮动抵押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特殊的标的物上,即它的标的物范围超越了传统民法担保物的范畴。
围绕着标的物这个主线,我们可以归纳出如下特征:首先,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可处分性。
抵押人能够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物,这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
颇需注意的是,这种处分权并非漫无限制,债务人仅在浮动抵押设立到债权人行使固定化之权利这一阶段可处分抵押物。
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后,与一般担保一样无处分权可言。
其次,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③,这是浮动抵押本质特征的反映。
抵押人可以在其现在和末来的部分和所有的财产上设立浮动抵押,抵押标的物类型和种类很广。
此外,浮动抵押标的物并不是固定在特定财产上而是存在于一种类似于集合财产范围内。
最后,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可转化性,这是前述两个特征的逻辑必然。
因浮动抵押标的物具有处分性、浮动性和广泛性,这难免给抵押权人利益带来损害,故为了保障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浮动抵押的转化程序。
立法上将这种程序称为结晶或固定化,它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方面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三)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浮动抵押具备债的担保功能自不待言,它还具有传统担保难以项背的应用价值。
1.浮动抵押成功避免了传统担保阻碍经济效率之弊病。
传统担保以保护标的物的安全为其首要任务,更倾向于维护债权人的担保利益免受侵害。
以我国为例,质押,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以对其进行登记的要件。
质押物转移占有和抵押物登记充分体现了浓厚的保护债权人色彩。
同样,传统担保的弊端也颇为明显,即它限制了物的流通,使担保物的使用价值大大降低,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浮动抵押的出现和运用打破了这种限制,给债务人提供了一条再次分配抵押资产的途径,从而提高了物的流转效益嘲。
同时,浮动抵押自身县备的结晶程序能为保护抵押物的安全性提供有力保障。
这样一来,物的流转效益与抵押物的安全性均得到适当的提高和保障,这无疑给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了双赢的结果。
2.浮动抵押有效提升了债务人融资能力。
浮动抵押将债务人现有和将有的有形、无形财产视为一体,不仅扩大了可设立抵押的财产范围,而亦简化了逐个进行抵押的繁琐程序,降低了债务人的担保成本。
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途径有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进一步分为向社会发行债券和向特定第三人借款H。
中小企业主要以有限公司为企业形态存在,显然不能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来实现筹集资金,因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成为它们最普遍的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可供贷款抵押的财产通常由生产设备、办公用品、存货和应收账款等组成,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有限,而浮动抵押宽广的财产范围恰恰给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便利的融资渠道ta。
3.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有利于避免企业破产。
传统担保制度中实现债权的途径一般是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等,但上述方式不仅不符合当代经济效益的要求,而且抵押物的贬值或通货膨胀也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这种模式下,很有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浮动抵押实现担保权益多依赖于当事人自助,接管人制度旨在浮动抵押结晶后通常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派财产管理人来管理抵押财产。
当债务人企业具备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财政基础,但只是暂时无法履行债务时,接管人的指派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企业的无谓破产。
三、外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浮动抵押问世到现在被世界各国普遍应用和采纳,下文重点介绍较具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浮动抵押①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对设立主体和客体的规定英国何种主体可设立浮动抵押学者间说法不一:有主张所有公司者,也有主张注册公司者,还有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者。
笔者认为,根据英国《2006年公词法》第754条第一款和876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浮动抵押设立主体。
除此之外,英国无限公司、个人和合伙企业等均不能成为浮动抵押设立主体同。
英国作为浮动抵押起源地,是对浮动抵押财产范围规定最为宽松的国家。
从理论上看,企业的现有及将有的部分或所有财产上均可被设立浮动抵押。
但从实践上分析,债权人在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上优先考虑设立固定抵押同,这大概与英国固定抵押的效力比浮动抵押更胜一筹有关。
美国的浮动担保( floatinglien)在《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确立,设立主体即是第九编的适用对象。
《统一商法典》开辟了单一担保交易模式,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权益作了一体化的处理。
故,第九编虽未对适用对象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但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表明第九编主要还是适用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罔。
相比设立主体,《统一商法典》对可设立担保权益的财产范围规定得很清晰,即大致有三大类:物品、权利凭证和无形财产②。
概言之,指动产与不动产附着物上的担保权益。
日本的《企业担保法》与浮动抵押在功能上有异曲同工之妙。
该法第一条对企业担保权设立主体和客体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只有股份公司才设立企业担保权,可谓适用主体范围非常窄。
但可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非常广,即包括一切动产、不动产、生产设备和财产性权利等企业的所有资产。
综上,就主体范围而言,日本的规定最严,英国和美国较松。
现在国际上的趋势呈主体范围扩大化,给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融资机会。
客体范围而言,美国包含不动产之外的绝大部分有形和无形财产,但英国和日本并未将不动产排除在外。
不动产是否成为浮动抵押的客体有利有弊。
利在于,不动产具有较高的融资价值,提高债务人融资能力。
弊在于,不动产的公示有别于动产,不动产与动产混为一起成为浮动抵押客体,实践中给登记和实现担保权带来诸多不便。
(二)对设立方式的规定各国立法均无一例外地要求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浮动抵押。
只不过,在合同具体形式上有所差异。
英国通过签发债权证的方式设立浮动抵押③,债权证的签发意味着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债权证的功能实际上与书面合同类似,这大抵与当时英国的交易习惯有关。
关于合同的内容,法官一般依据合同中的语句来判断是否属于浮动抵押,如合同内容中抵押人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财产是否具有流动性等。
英国《1985年公司法》对登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择其要者:浮动抵押的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登记仅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清算人与管理人,但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毫无影响。
债务人有对其担保交付登记的义务,即债权证签发后21日内到“公司登记处”@进行登记,若违反此项义务将处以罚金[。
在美国法上,除了最常见的书面合同之外,通过电子签名、可储存媒介、电子通讯等皆可设立浮动担保t垌。
关于合同内容,《统一商法典》从实务出发只规定了最低保障交易安全所需要的内容,即当事人能够合理识别担保物和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即可[11]“完善”被视为是美国法中的公示制度,它有四种方式,其中融资报告登记是最基本和常用的,其余三种被认为是这一基本规则之补充和例外来适用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