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我国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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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起点在于对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归属的法律范畴识别不一。一审法院适用第 36条将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确定为准据法,实质是将涉案房产识别为物权法律关系;而二审法院将涉案房产纠纷归为涉外夫妻财产关 系法律范畴,从而选择第 24条作为解决纠纷的冲突法,指向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虽然同样驳回刘玉红的 诉讼请求,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对于此类涉及身份属性下的“不动产所有权”问题法律识别不一致,由此降低了 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对于涉外夫妻间不动产关系如何适用法律是值得探究的。
(三)法院就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识别的四种司法实践 识别问题直接影响冲突规范的选择,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适用准据法并不一致,笔者采用实证研究 的方法,将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聚焦。从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数据库中共搜集到 13个 涉外夫妻关系下不动产纠纷,此类纠纷存在于以下四种案件类型中:夫妻间所有权确认、涉第三人的夫妻共同 财产范围确认、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纠纷。 就搜集的案例分析,我国法院就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识别问题存在四种实践:第一种,将其识别为 单纯的物权法律关系,不考虑不动产牵涉的夫妻身份关系,直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这种裁判思路与本案一 审法院一致;⑤ 第二种,将其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双方可依意思自治选择适用法律,在没有约定时适用共同属 人法,这是本案二审法院采取的思路,也是现在法院普遍倾向的做法;第三种,并未直接说明识别问题,在裁判 中同时适用《法律适用法》第 24条与第 36条,该类案件适用两种冲突规范却未能说明优先选择何者,最终没有 出现准据法的不一致完全是一种巧合;⑥ 第四种,如果夫妻双方正处于诉讼离婚阶段,法院则直接识别为“离 婚”,适用第 27条,将离婚问题与夫妻间不动产关系合并处理,一并适用法院地法处理纠纷。⑦ 以上四种司法实践带来的适用法律不一致可以概括成两个问题:第一,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是否应当 突出物权关系进而适用物权冲突规范?这个问题牵涉到《法律适用法》第 24条与第 36条的选择;第二,存在诉 讼离婚情形时,法院地法律是否能够一并调整夫妻不动产关系?这个问题则牵涉到诉讼离婚中夫妻不动产纠 纷适用第 24条还是第 27条。不动产物权关系牵涉身份属性在实践中应该归入何种法律范畴尚无明确的法律 或司法解释指导,下文以上述问题为导向,探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冲突下的法律适用。
分析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

分析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摘要:当前社会跨国婚姻变得越来越常见,针对此一方面也出现了不少法律问题。
明确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在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冲突矛盾。
本文通过对其产生冲突原因、解决方式、现状等方面的研究分析,探求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一种,是指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处分、抚养、继承、债务等方面的关系。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指上文所述内容中含有涉外因素。
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纠纷中,由于牵扯不同国家,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产生冲突的原因随着科技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国际之间的交流增加,不同国家的人联系更加便利,涉外婚姻的数量也因为发展不断增加。
跨国婚姻数量的增多导致暴露出的问题增加,这使得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的人群变得越来多,这个问题已经变成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为在婚姻家庭法方面各个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存在差别的,所以法院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处理时不免会出现冲突与矛盾。
一个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受到影响的因素有很多。
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可能会更加详细,能更好的保护各方利益,经济水平发展较低的国家可能规定比较简单。
社会文明程度的影响,例如在社会文明程度高的国家在离婚财产划分时会注重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
还有一个国家宗教信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会导致婚姻形式不同,也会导致各个国家关于婚姻法规定不同。
不同国家之间相关规定会出现很多区别,法律适用时因此会发生冲突。
这就导致法院在处理案子时,选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判决结果就会相差甚远。
可能在离婚时一方会利用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这样一点尽量分得更多的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选择法律时应当制定合理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夫妻双方的利益都受到合理的保护。
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涉外财产分割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财产分割是指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离婚、继承、赠与、合同解除等原因,对涉外财产进行分割的法律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涉外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和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在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中,应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尊重各国的法律主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分割原则: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当将财产分割问题与实体问题分开,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依据1. 国内法律我国《民法典》对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国际条约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涉外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依照该条约的规定办理。
”3.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习惯做法。
在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中,可以参照国际惯例。
四、涉外财产分割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离婚案件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可以约定适用一方当事人的国籍国法律或者居住国法律。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之探讨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之探讨刘春霞,白 云(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历来为各国所重视,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属人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我国立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未作规定,不能适应涉外婚姻的现实需要,应该依据我国国情,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完善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立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共同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92-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刘春霞(5),女,山东莱州人,讲师;白云(),女,黑龙江五常人,助教。
爱情和婚姻是没有国界的,自古以来不同国家的人民之间就有通婚和联姻现象。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和国际交往的频繁,涉外婚姻的数量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合法婚姻成立后,随之便建立了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
综观各国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的分歧仍然很大,夫妻财产制直接关系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有密切联系,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普遍重视。
一、涉外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确定原则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1]。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它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
涉外婚姻法律关系适用(2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婚姻现象日益增多。
涉外婚姻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涉外婚姻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涉外婚姻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涉外婚姻是指具有不同国籍的男女双方在境外或境内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
涉外婚姻法律关系是指涉外婚姻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婚姻效力、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二、涉外婚姻法律关系适用原则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婚姻法律关系适用的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该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我国已加入多个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婚姻家庭法公约》等,这些条约在涉外婚姻法律关系适用中具有优先地位。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可以拒绝适用外国法。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将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涉外婚姻法律关系具体适用1. 婚姻效力在涉外婚姻案件中,婚姻效力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的效力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共同住所地,则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
2. 婚姻解除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涉外婚姻解除的法律适用原则与婚姻效力相同。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离婚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2)离婚是否有利于子女权益;(3)离婚是否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涉及与外国有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涉及与外国有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婚姻越来越常见。
当夫妻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或者婚姻关系涉及到外国的因素时,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就成为了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跨国婚姻中,由于夫妻双方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可能位于不同的国家,导致适用的法律也可能各不相同。
例如,一方可能主张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另一方则可能认为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或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时,各国通常采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其中,属人法原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属人法通常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
如果以国籍为连结点,那么夫妻双方的国籍国法就可能被适用来确定夫妻财产关系。
但这种方法可能会在一方具有多重国籍或者国籍变更的情况下产生不确定性。
以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属人法原则,则更注重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的联系和稳定性。
如果夫妻在某个国家有共同的住所或惯常居所,那么该国的法律就可能被适用。
然而,对于住所和惯常居所的认定,不同国家也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除了属人法原则,一些国家还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来确定夫妻财产关系。
例如,对于夫妻在某个国家的不动产,可能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但这种方法在处理夫妻动产的财产关系时,可能会显得不够灵活。
在跨国婚姻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来确定夫妻财产关系。
这种协议应当是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对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选择的协议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求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
此外,在涉及到外国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时,还需要考虑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例如,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各国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各国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摘要: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在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界定,结婚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分配承担以及婚姻终止后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一直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难题。
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同,更难做到统一,而且夫妻财产关系又会影响到各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想要在这方面让世界各个国家做出妥协和让步是非常困难的,在当今的环境下,各国联系越来越密切,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当然有结婚也就会有离婚,虽然很难做到统一的法律适用,但各国也一直在法律适用方面做着努力,这篇文章就世界上各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和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进行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世界各国的法律适用,第二部分是我国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法律适用问题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属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关于世界各国的法律适用。
首先一个方法是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最先适用于合同法领域的,但随着涉外婚姻的不断增加,其出现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各国法律不一致且难以做到妥协和让步,所以各国开始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来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冲突。
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意思就是考虑和保护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
广泛的意思自治,最大程度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任意的选择法律适用,例如法国就采用这样的意思自治但我认为存在一定的弊端,这一规定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意见一直或者在婚前或者婚姻终止时达成协议,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之上,可是既然要离婚,那么双方很大可能充满矛盾和不和,很难做到统一的意见。
而且关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了一种适用法律以此来对抗第三人,法院应该首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适用法律还是考虑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我觉得这种必要的限制是优于没有一点限制的,给当事人好几种选项选择,没有一棍子打死让你必须适用某一个法律,这样也保证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这些选项也与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能更好的解决问题,而且也避免了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来选择适用法,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样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也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比没有限制的意思自治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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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跨国缔结婚姻成为普遍。
但每个国家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致使法律适用存在冲突,如何规避法律冲突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基本概念为出发点,阐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并就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属人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概述
(一)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
所谓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在内的任意一个或多个要素的夫妻财产关系。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首先体现在各国对夫妻财产法律的制定存有差异。
各国在立法权上相互独立,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在制定法律上也必不相同,主观上还受到民族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家间采取的夫妻财产制度各异,冲突也在所难免。
其次,随着国家间交流协作愈发频繁,涉外婚姻的现象也愈发常见。
婚姻缔结双方往往会选择跨国迁居,这显然增添了客观连结点,使法律冲突的发生更加频繁,法律适用的难度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此外,为了落实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各国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内享有平等的婚姻法律地位逐渐持以支持态度,当法官在处理涉外纠纷时,不但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国家间的执行效力。
不同法律效力存在交叉,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也成为事实。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上情形通常有两类冲突调整方法。
一是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各国通过签订条约的办法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规定,进而有效规避法律冲突。
但由于国家间婚姻制度各异,订立多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缺乏可行性;二是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各国通过制定相应规则对各类涉外案件的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进行规范指导。
相较而言,后者是解决涉外夫妻财产法律冲突的首要选择。
二、一般原则
(一)属人法原则
属人法基于法律的属人效力。
夫妻双方具有的人身关系与属人法原则紧密相连,而夫妻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财产关系是在其人身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而产生的,故属人法原则是与夫妻财产关系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重要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订立过程的基本原则之一,从合同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律更倾向于注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调整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范畴。
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也属于某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准则,从而更好地帮助夫妻双方避免因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法律冲突。
可见,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方面已成为趋势。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冲突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地位,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①确立了其补充救济的作用,是一项兜底补漏的冲突规则。
可见,夫妻既未选择准据法,又无共同经常居所和国籍的,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大多数国家冲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条约立法的基本原则。
由于它的广泛适用,逐渐成为涉外民事关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建议
(一)多方面限制意思自治的效力
依据《法律适用法》之规定,当事人能够依法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
但其只规定了明示选择,未明确默示选择,没有考虑夫妻关系的特殊性。
即对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缺乏限制,这很可能会导致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我国应及时采取完善措施,多方面限制意思自治的效力。
(二)确认准据法有限制的可变更原则
我国尚未对准据法是否可变更进行规定,变迁论承认准据法的可变更性,而恒定论则主张准据法的不可变更性。
对比而言,前者可能会引发一些规避法律的情况,后者虽保护了当事人的既得权利,但也可能会导致案件更繁杂以至于判决难以被执行。
我国应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采用折中的办法,即在连接点变更前和变更后分别适用法律,而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明确以统一制为原则,以分割制为例外
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动产与不动产是否应分割对待。
《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对于夫妻财产适用统一制,但该法的36条却表示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选择前者而有的则是适用后者,出现同案异判之现象,从而使司法权威受到挑战。
因此,很有必要明确夫妻财产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分割制还是统一制。
当为夫妻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时,采取统一制则更便利。
而当涉及夫妻二人以外的第三人时,第三人与夫妻双方则为一种外部关系,即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财产关系,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此时采用分割制则更为妥当。
即建议以统一制为原则,以分割制为例外,在涉及第三人时选择适用分割制。
(四)增加补充连接点
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因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审判的难度,法官需要具备相对较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
此外,法官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案件时,具备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案件审理不公以致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可见,现有的连结点不足以满足实践需求。
因此,我国法律需要更进一步地完善,增添
补充连接点,提高法律适用的变通性。
婚姻缔结地作为静态连结点又具有极高的稳定性,所
以将婚姻缔结地作为补充的连接点也不失为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极佳选择。
参考文献:
[1]李莉.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7(15):92-93.
[2]南海新.浅析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15):85-86.
[3]刘音.论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J].现代法治研究,2019(01):54-73.
注释:
①《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