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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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银发[1997]565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6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1997年12月30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内部控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影响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传统银行 业务形成了竞争和补充,促进了金融 市场的多元化和效率提高,同时也带 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02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类型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 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 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投 证券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
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通过证券 人员和设施等条件,并需经过证监会的
市场为企业、个人提供证券买卖、融资、
审批。
理财等服务。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和 《公司法》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 业务的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人身
06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未来 展望
发展趋势与前景
金融科技驱动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更加依赖金 融科技的发展,利用大数据、云 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服务
效率和用户体验。
业务创新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将不断创新业务 模式和产品,满足消费者和企业多 样化的金融需求。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非存款类金融 机构将更加注重海外市场的拓展, 提升国际竞争力。
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政 策支持,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将
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政策建议与展望
加强监管合作
建议各国政府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监 管标准,降低跨境金融风险。
鼓励创新
政府应鼓励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进行业 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金融业的发 展。
完善法律法规
为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 环境,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分类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租赁公司 等。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督资产风险,加强资产管理,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监发[2004] 4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评估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四条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二)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三)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动态性原则,定期认定、及时调整,根据影响资产质量的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对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通过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贷款业务资产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产分类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具体由投资运营部、计划财务部、合规风控部和审计部共同完成。

第八条投资运营部负责资产分类的资料准备和初步分类工作。

分类范围包括贷款等信贷类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运营部应于每季度末在对交易对手财务指标、现金流量、担保状况和其他非财务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标准对各项资产质量逐笔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初分结果经初分人员、部门总经理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会[2007]29号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四)本指引所指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其划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非信贷资产。

其中: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及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三、分类原则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程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银监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严格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 (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发[1998]151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8.04.20【实施日期】1998.04.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银发[1998]151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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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管理,改进资产分类方法,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第四条评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第五条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通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债权类资产分类的标准本指导原则中所称“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含抵押、质第七条.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第八条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五类资产的定义分别为: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使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二)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三)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四)资产的担保;(五)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可能性为核心,把交易对手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

如无充足的理由,相应资产的分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

即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但若该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一类别的标准,则相应资产的分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十二条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指导原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债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

第十三条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

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第十四条对同业债权的分类,除关注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诉讼及执行情况外,还应将同业债权的逾期时间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逾期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3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6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交易对手为已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其同业债权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交易对手虽未撤销或破产,但已停止经营、名存实亡,且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五条证券回购协议项下的同业债权(即买入返售证券),如有足额的、实际的证券作担保时,除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证券的价值;若是违规进行的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与普通同业债权一样,只需要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其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账龄为3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账龄为3个月至6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6个月至1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账龄为1年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七条对非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应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

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3A级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对已到期3A级企业债、未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对已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对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比照第二十条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类方法。

第十八条需要重组的债权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的债权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对手仍然无力归还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债权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或连续三年不分红,相应的投资一般划分为次级类;对新开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但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前景较好,相应的投资可划分为关注类;(四)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二十三条对其他一些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应根据资产的实际属性(如土地等),参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章其他资产的分类标准第二十四条委托资产的分类,应首先进行甄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及代理贷款不进行分类。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受托方)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调账后根据资产的类别(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按自营业务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对抵债资产的分类,应以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为主要分类依据。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不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但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变现能力较差,或变现时资产减值幅度较大的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至少应一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现金、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存放银行的活期存款不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七条不涉及资金回收或资产变现,但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所必然产生的资产,不进行风险分类,如预付费用、席位保证金、差旅费借支、小额的应收款项、递延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对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分类,但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导致其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参照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值,并根据其减值程度进行分类。

对非自用固定资产的分类,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参照固定资产的收益情况。

第二十九条对在建工程一般不进行分类,但对长期停建并且预计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若具有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应下调分类档次。

第三十条待处理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划分为损失类。

第三十一条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相应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三十二条对交易对手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三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所形成的资产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第五章资产分类的基本要求资产分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在资产分类过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和办法;(二)建立有效的业务组织管理体制;(三)实行业务审查、资金投放的分离;(四)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债权或投资档案的连续完整;(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资产质量的有关信息;(六)督促交易对手或被投资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是资产分类的最低标准,也是判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基础。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从自身防范风险和业务管理需要出发,制定更为审慎、细化的分类标准,但应与本指导原则的标准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资产分类时,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资产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资产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影响资产质量的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资产的分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对不良资产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

对于抵(质)押品的评估应遵循客观、审慎原则,抵(质)押品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有保证债权的管理政策,对此第三十九条.类债权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四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保证资产分类的初分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等知识,熟悉资产分类的基本原理。

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资产分类的质量。

第六章资产分类的组织与实施第四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资产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资产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资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复审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应该全面熟悉和掌握交易对手和资产的情况,有责任把交易对手和资产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四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建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产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资产分类的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五条银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方式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进行监控。

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在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资产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银监会的要求报送资产分类的数据。

第四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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