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许可证统计
八大类报送标准

八大类报送标准
八大类报送标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制定的不同的报送标准和规定。
这八大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分别是:
1. 商业银行: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
2.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公司等。
3. 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品市场等。
4. 金融机构间资金往来: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中央银行借贷、商业银行再贴现等。
5. 国际结算:包括跨境汇款、国际信用证、国际保函、跨境担保等。
6. 金融统计: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货币和信贷、外汇储备、金融市场等统计数据。
7. 金融监管信息:包括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监管信息。
8. 其他:包括金融机构报送的其他非日常业务数据和信息。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其报送标准和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询和了解。
一文读懂中央银行与银监部门存款统计口径的差异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受到中央银行与银监部门(银监会、银保监会或金监总局)的管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讲究逆周期调节,以维护宏观金融稳定;而银监部门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顺周期属性。
两部门出于各自职能的需要,都有一套独立的存款统计口径。
央行的统计口径主要反映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这里的金融机构分为三类:1、央行自身,即中国人民银行;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3、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其实,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属于银行业,也分为三类:1、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2、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财务公司。
中央银行也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但由于其地位十分重要,通常都会单列。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不都属于银行业、还有证券业和保险业。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否则就是非存款金融机构:1、可以接受公众存款。
2、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交存法定存款保证金。
此外,还有两种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也有存款业务,需要交存相应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1、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属于保证金存款。
2、汽车金融公司有两项存款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以上两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款业务属于特定客户的契约型存款,而非来自公众的自愿存款,并且占资金来源的比例较低,因此未被划入存款类金融机构。
除了流通中的现金M0,其他人民币都以存款的形式在中央银行的结算系统内流动,可以分为境内存款和境外存款两大类。
其中,境内存款是主要部分,按照客户性质可以分为5类,统称各项存款,俗称一般性存款。
1、住户存款住户是国民经济核算中使用的概念,包括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无法归属于企业部门的经营单位。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一)统计对象
流动负债和资产分为居民和机构两部分。
居民统计涉及国家公共收入及所得、公典余
额及其他居民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
机构统计涉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个体的资产和
负债。
(二)统计单位
(1)居民统计:统计单位是居民本人。
(2)机构统计:统计单位是金融机构和个体。
(三)流动负债和资产统计
(1)流动负债:包括支付的和应支付的流动负债,如外债,外币债券,短期外汇贷款,买入远期外汇贷款,其他应支付的外汇贷款,帐户透支,信贷,吸收存款,买入外币
票据,及其他流动负债。
(2)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外币债券,票据,外债,外汇贷款,货币市场工具,存款抵押品,银行卡,金融衍生产品,银行保兑和其他流动资产。
(四)资产负债表统计
资产负债表统计包含居民和机构的负债和资产情况,主要含义为:流动负债由居民和
机构本身提供,外汇资产由国家财政部提供;支付的和应支付的流动负债由金融机构提供;现金和存款、外币债券、票据、外债等资产由金融机构提供。
(五)交易统计
对于外汇金融资产负债及其交易统计,要重点统计外汇交易中有关居民债券投标、外
币买入及兑换、冻结外汇账户、汇兑交易、远期外汇贷款、现汇兑换交易的情况;重点统
计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入及兑换、外汇借款、现汇兑换交易的情况;重点统计对外投资和海
外存款的情况;同时要统计相关的账户开设和应收付账款的情形。
(六)做好外汇金融数据收集和审计
公共资源是国家财政部和央行,统计局及金融机构等公共部门收集和审计的支撑基础,其统计要精确准确,重点对交易对手和收支变动情况进行审查,以规范监督外汇金融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c6fc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7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施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87]308号1987年9月28日)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予以公布,并做如下通告: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自公布日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凡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作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存款、放款、投资、融资、租凭、担保等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金融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以下统称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其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经营外汇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作出的业务经营决策,应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二、确属国家或地区经济、金融贸易发展的需要;三、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特别应具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经济和金融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有三年以上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和业务经验;四、具有下列规定的实收外汇资本金: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一千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五百万美元等值的外汇;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少于二百万美元值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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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3
序号 名称 发证机关 注册条件
1
(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 经营保险业 中国保监会 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 务许可证 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 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 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经营证券业 中国证监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 务许可证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 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 信托机构法 中国人民银 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 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 人许可证 行 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 金融机构法 中国银监会 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 人许可证 险控制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