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国婚约中的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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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述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讲述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讲述民间婚约彩礼涉及的法律问题2014/4/22 来源:新中网我国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所谓婚约,也称为定婚、订婚,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但是缔结婚约并不是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在《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无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

对于订婚牵扯到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彩礼又该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何来解决?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杨国尧律师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民间婚约彩礼涉及法律问题,首先由杨国尧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民间婚约行为中财物赠与的性质,也就是我们常说到的“彩礼”的性质,结婚后是属于男方还是女方,亦或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国尧律师: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主要采用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财务赠与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负担。

所以基于对彩礼的性质的认识,我们普遍认为彩礼在男方赠与女方后,彩礼就应当属于女方所有。

中顾法律网司南:另外,如果订婚之后若未能登记结婚的,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杨国尧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所以,如果男女双方在订婚后未能登记结婚的,男方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返还彩礼。

中顾法律网司南:其次,婚后两人不能继续婚姻,离婚时女方所收到的彩礼是否能算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杨国尧律师:依据我们在第一个问题中谈到的,现今理论普遍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以女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

彩礼在男方赠与女方以后就属于女方所有,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要求分割。

中顾法律网司南:再者,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杨国尧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女方未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的,男方均无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

结婚后彩礼钱归属男方还是女方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但是在结婚后彩礼钱要归谁管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结婚后彩礼钱的归属,希望你们喜欢。

彩礼钱简介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可认为属彩礼范畴。

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礼钱是属于谁的根据上面对于彩礼钱的定义与描述,我们不难看出其实结婚彩礼钱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是给女方家的,然后由女方自由支配。

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将彩礼钱交到女方父母手里,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反给女儿,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第一笔存款,或者是用这笔彩礼钱为孩子们置办家电、车子等陪嫁物品。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

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论文摘要“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尚无法律规定。

2024最新彩礼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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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彩礼新规定是什么2024彩礼新规定是什么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

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

《规定》区分两种情况: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

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彩礼问题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送彩礼是中国民间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彩礼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彩礼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因此,彩礼问题纠纷是当今社会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标签:彩礼问题;法律规制;彩礼返还;立法研究一、彩礼问题的由来(一)古代社会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

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1]。

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

到了清朝,订立婚约必须给与彩礼,若不给与彩礼,则构成犯罪。

(二)现今社会众所周知,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

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将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

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等,已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甚至还有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由于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

有的当事人为了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极为严重。

因此,彩礼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彩礼的性质目前对彩礼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婚约、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婚约、彩礼纠纷的法律问题研究
同上 的根 据 , 他 人 受 损 而 自 己取 得 的 利益 。持 此 使 观点 的学者 认 为 , 女双 方在 结 婚之 前订 立婚 约 , 男 完
有一 般法 律义 务 的共 性外 , 具 有 自身 的特殊 性 , 还 即 其不 具有 强制 执 行 性 , 就 是 说 若 一 方 当事 人 不 履 也
至 于 能否 追 究 毁 约 一方 的违 约 责 任 , 国法 律 各 则 有 不 同的规 定 。大 陆法 系 国家 一般 都认 为 婚约 有
别 于一般 的财 产 契约 , 行为 主 体到 缔约 的程 序 , 从 约 定 的效 力和违 约 责 任 等 方 面 皆 有 不 同 , 可 依 契 约 不
是 附解 除条 件赠 与 说 。此 种 观点 将赠 送彩 礼行 为 看 作是 附解 除条件 的赠 与 行 为 , 约 的解 除 是 其 所 附 婚 的解 除条 件 。如 果 婚 约 未 解 除 , 么 赠 与 行 为 继 续 那 有效 , 礼 归受让 人 所有 , 果婚 约解 除 , 赠 与行 彩 如 则 为失 去法 律 效力 , 当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消灭 ,
步 的分 析 , 以便在 司法实 践 中更 好 的解 决这类 纠纷 。

赠 与行 为 , 照 民法 相 关 规 定 , 财 物 交 付 之 日起 , 依 从 受赠 人 即享 有 财物 所 有 权 , 无 需 因婚 约解 除而 返 且 还财 物 。 二是 订婚 契 约说 。依 照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观
大农 村甚 为 流行 。 从本 质 上 而 言 , 约 是 男 女 双 方 以将 来 缔 结 婚 婚 姻为 目的做 出 的预 约 , 方 所 承担 的 主要 义 务 是 在 双 将 来 努力 使婚 姻 成 立 , 即结 婚 。 而这 一 义 务 除 了具

彩礼政治题参考答案

彩礼政治题参考答案

彩礼政治题参考答案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一部分,一直备受争议。

彩礼的存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彩礼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彩礼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根据传统观念,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彩礼给女方的家庭,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

这种做法导致了婚姻中的一种经济交易,使得女性成为了商品的一部分。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尤为严重,甚至导致了一些家庭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彩礼而放弃了女儿的婚姻。

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女性的权益,也违背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其次,彩礼的存在也给一些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

在一些地区,彩礼的金额已经变得非常高昂,甚至超过了一些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这种情况下,男方的家庭不得不倾尽所有的积蓄,甚至借债来支付彩礼。

这种现象不仅给家庭带来了经济压力,也可能导致一些家庭陷入贫困。

而且,彩礼的存在也使得一些男性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彩礼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伴侣,导致了婚姻市场的扭曲。

此外,彩礼的存在也对婚姻的幸福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彩礼的存在,很多婚姻变成了一种经济交易,而非基于真实的感情。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夫妻在婚后面临着各种问题和矛盾,因为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对方,也没有建立起真实的情感基础。

这种情况下,婚姻的幸福度往往难以保证,甚至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针对彩礼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寻找解决方案。

首先,政府可以加大对彩礼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彩礼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通过法律的约束,可以减少彩礼的不合理增长,保护家庭的经济利益。

其次,教育也是解决彩礼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婚姻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彩礼的不合理性和危害性。

同时,教育也可以培养人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价值观,让他们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念。

此外,媒体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彩礼问题的负面影响,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论我国彩礼纠纷问题

论我国彩礼纠纷问题

论我国彩礼纠纷问题摘要:“彩礼”是指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一方或双方给与对方一定的财物。

然而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因为给付彩礼问题产生纠纷。

本文通过对彩礼特征、性质以及对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述,使我们对彩礼纠纷问题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赠与一、彩礼现象的由来(一)彩礼的现状当下,彩礼一般是约定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其目的在于男方报答对方家庭养育女儿的付出。

(二)彩礼带来的社会问题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是水涨船高。

由此带来一系列难以预见的问题。

(三)彩礼纠纷产生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的思想认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男方和女方订婚后又悔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原来的风俗习惯不能适用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他们只好将此类纠纷诉诸法律。

二、彩礼的特征和性质(一)彩礼的特征彩礼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而来的。

笔者认为彩礼具有以下特征:1.彩礼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的种类、数额、彩礼交付的时间、交付彩礼的方式都是按照当事人当地的风俗习惯的规定来办的。

如果不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一般按照一般赠予行为来处理。

2.彩礼是通过给付特定的财物表现出来的,财物价值可大可小彩礼不单指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包括特定的物。

在交付彩礼的时候,不仅仅要按照当地的习惯给付一定的现金,还需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对方一定的礼品。

3.彩礼的给付方式多样彩礼的给付可以是单方给与,也可以是双方互给;可能是男方给与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给与男方;还可以是一方给与他方父母,或一方父母给与他方。

(二)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的认为彩礼是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的认为彩礼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事实上,彩礼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有区别的。

1.彩礼与男女之间的一般自愿赠与是不同的彩礼往往不是当事人自愿给付的,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

而男女之间的自愿馈赠是男女一方或者其父母对另一方出于自愿的一种赠送行为,没有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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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我国婚约中的彩礼问题
摘要:“彩礼”并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它曾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习俗。

它所包含的内容很丰富,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其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也尚未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我们应该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不同情形做出具体的规定,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对于婚约彩礼的规定。

关键词:彩礼附条件赠与法律
一、婚约彩礼概述
(一)婚约彩礼的渊源
彩礼,俗称也有纳彩、聘礼等,它是在婚约基础上产生的,我国自古以来都把彩礼作为缔结婚约的一个必经程序。

在“六礼”的婚姻制度中“彩礼”第一次成为一种正式的婚姻礼仪。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也称为纳币,是指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相当于现在的“彩礼”。

“六礼”是在西周时期确立并沿袭下来的;到了唐代,财礼成为了“六礼”的核心,女家以接受男家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此后也出现了朱熹《家礼》中的“三礼”,即纳彩、纳成、亲迎;到元代出现了“七条”,即为:议婚、纳彩、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

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出现“彩礼”
一词,至此彩礼只是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未能出现在国家正式法律法规之中。

(二)婚约彩礼在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现代意义上只是作为民间习俗的彩礼不具有任何的法律强制力,但受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及传统习俗影响,在老百姓的观念中,送彩礼就是送“吉祥物”,也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常常是把订婚支付彩礼视为结婚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前置程序。

笔者认为彩礼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两个主要方面:其一,婚姻当事人为表达自己的诚意。

第二方面彩礼也能看作是一种对婚约的信用担保。

二、婚约彩礼的性质
(一)关于彩礼的性质的不同观点
关于婚约彩礼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多种观点:有赠与说、订婚契约说、不当得利说、附条件赠与说等等。

(二)对彩礼性质观点的分析
作者认为给付彩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想要发生司法上的效果并且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一般生效要件为: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内容要合法。

这也就表明仅仅有意思表示只能使这个民事行为成立,如若想要让这种行为生效还必须有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彩礼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赠与物”是指男女双方订立婚约
后单方赠送或者说是双方互相赠送的财物;另一类是指迫于风俗习惯而不得不支付给的大量财物,并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收受方只是取得了这种财产的占有权。

在作者看来“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予行为,是附条件的有目的的赠与。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

彩礼的给付与收受是发生在契约成立阶段,正因为有了财力的给付与收受才使得契约得以生效。

三、完善我国法律中的彩礼纠纷问题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处理我国的彩礼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并不全面。

首先,我们并不能把所有的婚约中的财产都称为彩礼,也并不是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两种行为方式存在,建议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1.对于借婚约关系而索取财物的,支付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是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支付的财物,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短期内,收受彩礼的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该返还支付彩礼方的彩礼以及因其支付彩礼而产生的损失。

2.有婚约的双方当事人在婚约存在期间,在并没有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相互或者一方向另一方(父母)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赠送的财物,应该认为是一般的赠与。

3.对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利用婚约骗取财物的个人及团伙所取得财物的行为,应该认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论哪一方当事
人提出解除婚约,收受财物的一方都应该如数返还其所得到的财物,也还可以追究其其他的民事责任。

4.在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给付及收受彩礼,办理结婚登记的,无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的,在办理离婚的时候都不发生是否返还订立婚约时的彩礼的问题。

5.当事人双方(父母)或者他人进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基于婚约而取得的彩礼就是属于违法所得,应认定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非法所取得的彩礼应加以处置,并对非法包办买卖婚姻的人处以其他的行政处罚。

6.男女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没有同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不得不给予对方当事人的彩礼。

7.在订立婚约期间,婚约解除是因为因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得提出返还财物。

(二)有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人民法院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有同居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无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彩礼的案件作出处理。

1.有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都是未婚的,或者双方都是离婚的,或者双方都是丧偶的,或者一方是离了婚的、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是未婚的而发生了同居关系的产生彩礼返还纠纷的可以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做出判决,同样适用于可撤销的以及无效的婚姻关系。

2.如果当事人是有配偶的却与他人发生了同居关系其,如果因为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而造成生活绝对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不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综上,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它是中国几千年优秀文化的积淀,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累积性和进步性,我们应该尊重和承认这种习俗,将具有无害的普遍的民间习俗上升为制度成为一种法的文化,我们应该完善我国关于彩礼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收入水平以及风俗习惯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黄龙飞.浅析婚约彩礼纠纷[j].甘肃农业.2004,(7).
[3]林德华.彩礼返还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j]. 律师世界,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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