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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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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12.08
•【文号】财文〔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

财文〔2016〕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级财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2月8日。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防护能力。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强调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文物保护的主要资金渠道,为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结合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的执行情况等,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修订总体思路《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加强文物工作的部署,充分体现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努力遵循文物保护活动规律,注重突出革命文物、文物安全等重点领域,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明确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推动我国文物保护利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93]财文字第73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9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1993.11.15【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93)财文字第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3.11.15•【文号】[93]财文字第7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9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93)财文字第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物管理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关于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现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等项经费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重要考古发掘、珍贵文物征集和国家重点博物馆维修的补助经费。

第四条国家专项补助经费属补助性质,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财教〔2020〕24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国家文物保护资金设立以来,文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经费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但是由于文物保护项目的特殊性,需要建立健全符合文物保护规律的经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一)提高对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工作的认识。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可移动文物等保护工作的补助,资金安排上要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保护重点支持方向。

近期,要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石窟寺保护、考古、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项目,以及长征、长城、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实施方案中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项目等。

对地方所属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应急抢险等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要按照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原则,做好基本运行维护、监测评估、抢险加固等工作,全面提升保护能力。

(二)落实中央和地方的资金管理责任。

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要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确保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中央出台的制度。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45号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45号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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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
64
2
蚌埠市
177
3
阜阳市
43
4
淮南市
455
5
滁州市
990
6
六安市
539
7
芜湖市
519
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
8
宣城市
9
安庆市
1508 303
基本因素/∑各基本因素×40%
10
黄山市
3587
= 项目补助
资金额度
+业务因素/∑各业务因素×30% × 补助资金总额
11
省直 合计
520 8705
+绩效因素/∑各绩效因素×30%
201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 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6号)。
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国家文物 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自2019年 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以上两个文件。
小计
1431
269 714 112 128 216 160
项目实施单位
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委员会
凤阳县文物管理所 含山县凌家滩遗址管理处
桐城市文物管理所 休宁县文物局
徽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项目名称 古城汉墓保护修缮工程(方案编制前期经费 ) 临涣城址城墙二期保护修缮工程 柳孜运河遗址本体保护 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安全防范工程 凌家滩遗址内环壕遗迹保护展示工程 桐城文庙安防工程 桐城文庙防雷工程 黄村进士第安防工程 老屋阁及绿绕亭修缮项目
10%
文物安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安检事故 3%
2
业务因 素
30%
指标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3%
预防性保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7%
护指标
文保机构从业人员
7%
专项资金执行率
10%
3
绩效因 素
30%
项目质量
10%
项目完成率
10%
提前下达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序号
地区
单位:万元
金额
1
最近三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预算支出
单位:亿元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54.41
49.95
53.32
备注:以上数据为财政部发文数据。
一、总则
1、专项资金定义:
“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为支持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将“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资金纳入到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中统筹安排。
3、发掘费
3、专家咨询费
4、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
4、软件开发购置费
5、青苗补偿费
5、专项调研费
6、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
7、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
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不得支出内容 : 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文 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共性支出: 1、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2、材料费 3、设备费 4、劳务费 5、施工费 6、管理费 7、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
维修保护支出: 1、勘测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 3、燃料动力费 4、专家咨询费 5、监理费
考古、发掘支出:
文物保护与展陈支出:
1、调查勘探费
1、测试化验加工费
2、测绘费
2、风险评估费
可移动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
第六条 (一)中: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2、支出内容
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财文〔2018〕178号 1、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 2、文物考古调查、发掘; 3、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 4、文物技术保护; 5、文物预防性保护; 6、文物数字化保护; 7、文物陈列布展; 8、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9、其他文物保护
四、申报与审批
1、申报原则:逐级申报,“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 2、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预算评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预算评 审,并对一般项目进行指导监督。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明中都遗址考古发掘
单位:万元 金额
31
900 500 269 714 50 62 128 216 160 3030
3、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
三、分配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
20%
1
基本因 素
40%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数
10%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数
1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立项数
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工资福利、偿还债务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 他支出。
三、分配办法
1、项目分类
专项资金 分类 支持ຫໍສະໝຸດ 项目重点项目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的 项目或项目申报单位隶属于中 央部门的项目。
项目法分配
定 义
纳入国家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 、 三年滚动规划或年度计划的项目
一般项目
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
因素法分配
三、分配办法
2、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
序号 地区
合计
1
2
淮北市
1431
3
4
滁州市
269
5 马鞍山市 714
6
安庆市
112
7
8
黄山市
344
9
10
省直
160
总计
提前下达2019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县区
濉溪县
凤阳县 含山县 桐城市 休宁县 徽州区 省直
财政〔2013〕116号文 1、文物维修保护工程; 2、文物考古调查、发掘; 3、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 4、文物技术保护;
5、文物陈列布展; 6、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7、其他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的转变。
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文物保护支出财务科目
2、专项资金倾斜方向:
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
革命老区 革命文物
1、补助范围
二、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财文〔2018〕178号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2、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3、考古; 4、可移动文物保护; 5、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财政〔2013〕116号文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2、大遗址保护; 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4、考古发掘; 5、可移动文物保护; 6、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
2019年1月
2019.1
1、总则

2、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3、分配办法

4、申报与审批
5、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绩效评价
6、总结
一、总则
2013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国家重点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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