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1.税率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税率制度。
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2.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减税优惠政策,如对研发支出的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缓解企业负担,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新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将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外资。
4.税收征管和执法措施: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新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
这将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提高税收追缴率。
实施细则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税法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明确了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规定:规定了各种合理避税行为和非合理避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以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税收。
3.税务审计和稽查:明确了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审计和稽查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以提高税收管理和执法的效率。
4.税务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和程序,以严惩违反税法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该法律的实施将对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某某某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制度。
为了明确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2. 纳税人的确定2.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包括以下范围:•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社等。
2.2 纳税人的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根据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来确定。
对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或者税务机关的登记记录来认定。
3. 纳税申报和清缴3.1 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由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应按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3.2 清缴期限企业应按月或者按季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缴。
具体的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来确定。
4. 税务检查和报告4.1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以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查账核实、税务复核等。
4.2 报告义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申报和核定、企业税务处理等。
5. 税收优惠政策5.1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技术改造投资等特定项目享受税收抵扣或减免;•对农、林、牧、渔业以及其他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5.2 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和管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
税务机关还有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税率计算纳税义务的税种。
为了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求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2. 税务主体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
这些企业和组织均应按照法定的税率和税务义务履行纳税责任。
根据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按月或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税务申报和纳税期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
年度申报是指企业按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临时申报是指企业在未达到年度申报的条件时,按季度或月度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进行公布。
4. 税务计算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企业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的。
根据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额是指企业从各种经营、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减去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后所得的金额。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额的大小而不同,分为适用于小型企业和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税率。
5. 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根据细则的规定享受一些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应纳税额。
这些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财产、租金、利息、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养老金、教育经费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细则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 税务稽查和纳税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有权进行对企业的税务稽查,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税务稽查可以包括企业的账簿记录、经济业务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方面的检查和核对。
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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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法2条,条例3-4条)
• 依法境内注册或依外国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 ➢ 原外资税法总机构定义: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管理与控制中方机构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 操作,但也易规避。如注册地外迁,留学人员或华侨 回归经营 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 。
•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20/6/26
• 居民企业 – 对所得分类不重要,综合税制
• 非居民企业 – 首先确定有无机构场所,其次确定所得类型,最后依据税法确定 所得来源地—涉及税收管辖权 – 征税思路: • 第一步:结合税收协定,判定是否存在机构场所?如存在,则 就其与机构有联系的境内外所得缴税。方法比照居民企业; • 第二步:若无机构场所,区分是营业利润还是非营业利润? • 第三步:若是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结合税 收协定,一般不征税。 • 第四步:若是非营业利润,确定所得小类,并依条例7条确定 是否来源于中国所得,若是,征税;若不是,不征税
• 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 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按财产坐落或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判定-注重经济来源地 – 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判定-注重收益 者所在地
• 投资性(权利)所得 – 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注重经济来源地 有限列举 – 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 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
2020/6/26
非居民来源地判断
•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是按照合同签订地还是货物 交付地?
• 【释义】这里所谓的交易活动发生地,主要指销售货物行为发生 的场所,通常是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在送货上门的情况下为购 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
•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国际间交通运输劳务如何确认。
2020/6/26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全球纳税义务;与原法同 •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 机构、场所:税法上定义(营业代理人&税收协定 中常设机构)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 法(法2条3款、条例5条)
•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特指“机构场所 ”所得;以其相应会计核算为基础,否则核定征收 (如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境外所得抵免
2020/6/26
第一章 纳税人及税率
•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法1条,条例2条)
• 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对许多由中国机构及人士控制的、设在境外的 公司的税负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26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4条)
• 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 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企业:企业整体,非部分(如分行等) ➢ 实施:与决策区别。决策机构一般指董事会,而现代 社会电话网络会议发展现状,一般以实施地为标准。 ➢ 实质性:非形式上的“橡皮图章”。 ➢ 全面:必须包括生产经营、人员、帐务、财产等方方 面面。不局限于研发中心或财务核算中心
(实施条例第三条)
2020/6/26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原内资:三个条件 ➢原外资:经济性质 ➢新定义不足:罗列而不是定性 ➢实质:营利事业
2020/6/26
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20/6/26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财税字[2019]59号,外国公司、企业在我 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征收企业 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业税。
2020/6/26
几个概念上的歧义
• 准确理解“企业”,不限于企业。实质是指营利事业。 • 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法人、合伙、个体) • 基金会(非营利性法人) • 非营利性组织(第六章 税收优惠)
• 税法与商法的协调问题
2020/6/26
2020/6/26
准确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不限于法人
• 1、分支机构亏损弥补 • 2、优惠享受(过渡期) • 3、分支机构行政相对人 • 4、购买资产的凭证 • 限制行为能力:纯受益行为。 分支机构:所得税法与征管法协调的问题
2020/6/26
纳税人的口径究竟怎么把握? 税务登记、税种认定、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
• 《税务登记办法》(2019)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 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非营业利润
•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3条第3款) • 源泉扣缴机制:法定扣缴 • 列举式,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费
用和财产转让所得
2020/6/26
税收管辖权问题:
•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 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 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 (法3条) ➢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 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3条,条例 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