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计量监督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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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

2024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

2024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____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及其他涉及电力计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目的和原则电力计量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公正和可靠,提高电力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供电安全和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本办法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科学。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1. 电力计量:指对电能进行度量和检定的活动,包括电能计量和电能监测。

2. 电能计量:指对供电和用电的电能进行计量的活动。

3. 电能监测:指对电力系统中特定部位或电力设备的电能进行监测的活动。

4. 电能计量装置:指用于电能计量的仪表、设备和系统。

5. 电能计量点:指供电和用电的特定位置,包括发电厂、变电站、配电变压器、用电设备等。

6. 电能计量设备:指用于电能计量的仪表、设备和系统。

7. 电能计量数据:指电能计量过程中采集的各类数据,包括电能计量仪表读数、电流、电压、功率因数等。

8. 电能计量数据管理系统:指用于管理、处理、存储和传输电能计量数据的计算机系统。

9. 电能计量精度:指电能计量结果与标准值或误差限之间的偏差。

第二章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第五条电能计量装置的选用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选择具有合适精度和可靠性的计量装置。

第六条电能计量点的设置1. 电能计量点应设在供电和用电系统的重要节点,能够准确度量和监测电能。

2. 电能计量点的设置应符合供电和用电的需要,确保电能的计量准确。

第七条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1.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2. 电能计量装置的维护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保证正常运行。

第八条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校验1.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确保计量的准确性。

2.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校验结果应保存并提供给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1)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1)

四川省电力公司 2012年12月17日
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四川省电力公司 发布


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保障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 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法 规和相关规程、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内容的变动,以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四川省电力公司科技通 信部(智能电网办)、四川省电力公司信通公司。
3.9 电力调度控制管理 指调度控制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 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控制系统及其人员业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 调度控制管理、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及新能源管理、调度 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0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 包括各级调度控制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含在线安全分析工程师,下同)、 监控员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 3.11 调度同意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提出的工作申请及要 求予以同意。 3.12 调度许可 设备由下级调度控制机构调度管辖,但涉及该设备的有关调度业务,下级调 度控制机构需向上级调度控制机构申请,并征得同意。 3.13 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委托方)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 式。 3.14 委托操作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委托方)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操作。 3.15 调度关系转移 经两调度控制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将一方调度管辖的某些设备的调度职权, 由另一方代替或暂时代替行使。转移期间,设备由接受调度关系转移的一方全权 负责,直至转移关系结束。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修正)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涉及人体健康、安全防护以及用于重要商品和大宗物料交接、判定法定责任或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计量器具,由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拟定目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强制检定范围。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依法设置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需新增检验、检测项目的,应按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和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五项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五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国务院公布的执行。

四川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条例(试行版)

四川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条例(试行版)

四川省电力公司计量监督工作条例1、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电网计量监督;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原“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计量监督条例”的精神,结合四川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计量监督是电力生产安全、经济发供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供电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计量准确可靠的有效措施。

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把它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列入生产计划进行考核。

1.3 本条例是计量监督工作的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监督任务2.1 计量监督范围如下:2.1.1 直流仪器;2.1.2 指示仪表、 数字仪器仪表、记录式仪表、温度计、压力计;2.1.3 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继电保护测试仪、电能质量监测仪;2.1.4 电能表及检定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计费系统;2.1.5 测量用互感器及检定装置;2.1.6 计量标准装置;2.1.7 计量二次回路;2.1.8 电磁兼容试验;2.1.9 电能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2.2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确保四川电网计量的准确可靠。

2.3 建立健全计量监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计量器具周检率和合格率。

2.4 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采用和推广先进测试技术。

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3、机构和职责3.1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计量标准检测和计量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3.1.1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3.1.2主持计量标准考核认证工作,组织计量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

3.1.3领导、检查、督促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1.4 领导开展监督抽查、考评活动。

3.2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是省公司计量标准检测和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四川电网的计量器具检测和日常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3.2.1按照国家电网“计量监督条例”规定,参与制定全网计量标准建设规划;负责建立、使用、维护四川电网最高计量标准,所建标准及计量人员经国家电网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考核合格后,定期对省公司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标准量值传递及计量器具检测,其范围如下:(1) 0.01级及以上标准电池、标准电阻;(2) Ⅱ级及以下水银温度计、活塞式压力计;(3) 0.05级及以上单、双臂电桥、直流电位差计;(4) 0.02级及以上直流电阻箱和分压箱、0.2级及以上高阻箱;(5) 0.05级及以上测量用标准互感器;(6) 2 .0级及以上互感器校验仪;(7) 0.2级及以上标准电能表及标准装置;(8) 0.5级及以上单、三相指示仪表和数表;(9) 0.01级及以上标准频率表和电能表计时装置;(10) 0.1级及以上指示仪表校验装置;(11) 五位半及以上数字万用表;(12) 0.2级及以上电测量变送器及其装置、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及校验装置、继电保护测试仪、电能质量监测仪;(13) 各类回路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仪;(14) 绝缘电阻表和接地电阻表;(15) 电磁兼容试验。

2024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电力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用电管理,完成公司各项经营计划,更好地把计划、安全、节约用电工作做好,降低吨煤成本,切实完成公司制定的电力成本指标,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力计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鑫铜公司电力计量的考核在机电副总、经营副总领导下,由机运部、企业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电力计量范围第一条机运部供电组员具体负责全公司电力计量的管理工作(一)负责对全公司用电管理宏观控制(二)负责每月公司用电量分析统计,编制电力报表,统计每月使用电量,每月做出电量消耗情况分析。

(三)根据企管部下发的下月生产计划,结合设备组提供的各生产区队的设备使用情况,下达下月各生产区队用电电量计划。

第二条电力计量范围:一采队、二采队、掘进一队、掘进二队、开拓队、机一队、机二队、运输队、巷修队电力计量方式:所有电器设备按区域计量,按区队为单位每月考核结算。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一条机运部及各区队都要建立计量使用台帐,台帐内应包括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时间等技术资料集每月单位的用电情况。

第二条各区队安装计量器的地区按照机运部,提供各地点、控制区域进行安装,由电管组主管人员及区队主管计量人员现场计量登记。

第三条计量器现场检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读数不准确等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修理更换。

第四条计量器应按周期进行现场检查,计量器显示数据要认真记录,电管组负责人员对数据分析研究,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坏器具,一经发现按本考核办法严格处理。

第四章计量考核第一条机运部电管组负责人员,根据我公司《电量结算电耗定额说明》的有关规定,在每月25日-28日,核定各区队下月电量考核单价及全公司用电分解。

第二条机运部电管组负责人员每月1日对各区队计量器抄表计量,汇总造册,设备组将各区队区域设备当月使用情况同时汇报企管部,企管部根据各单位当月产量,设备使用情况及计划用电单耗确定各单位的奖罚。

电测技术监督

电测技术监督

电测技术监督报送单位:龙南市电力公司专业名称:输变电设备管理摘要:四川电网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准确定义了电测监督的范围和目标,建立了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法,突出了技术监督的全过程管理,为四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计量的准确、公正提供了技术保证。

近年来,我们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修订和完善了龙南市电力公司电测监督工作条例和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了计量队伍的培训,并完善了计量标准的配置。

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后我们将不断完善、持续改进、加强监督管理,为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做出更大贡献.1专业管理的目标为加强电测技术监督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家、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电测技术监督坚持计量准确第一、修校质量第一、现场安全第一的原则,监督工作管理做到法制化、制度化、动态化。

积极开展从设计审查、设备订购、设备监造、安装调试、现场验收、运行维护、周期检验、现场抽测、技术改造等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1.1目标描述电测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经济运行,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供电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计量准确可靠的有效措施。

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把它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列入生产计划进行考核.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1。

2专业管理的范围电测技术监督范围如下:1。

2。

1工测量仪器仪表;1.2。

2电测量指示仪器仪表;1.2.3电测量数字仪器仪表;1。

2。

4电测量记录仪器仪表(包括统计型电压表);1。

2。

5电能表(包括最大需量电能表、分时电能表、多费率电能表、多功能电能表、标准电能表等;1。

2.6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力负荷监控装置);1.2。

7电流、电压互感器(包括测量用互感器、标准互感器、校验仪及负载箱);1.2。

8变换式仪器仪表(包括电量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1。

电测计量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

电测计量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

电测、计量监督标准规程目录(2016)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国函[1986]59号)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6.《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7.四川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条例(试行版)8.国家电网公司电测监督条例9.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10.JJF 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1.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12.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13.JJF 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规范14.JJF 1075-2001 钳形电流表校准规范15.JJG 01-1994 电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16.JJG 124-2005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17.JJG 126-1995 交流电量变换为直流电量电工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18.JJG 307-2006 机电式交流电能表19.JJG 366-2004 接地电阻表检定规程20.JJG 596-2012 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21.JJG 597-2005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22.JJG 622-1997 绝缘电阻表(兆欧表)检定规程23.JJG 1005-2005 电子式绝缘电阻表检定规程24.JJG 1021-2007 电力互感器检定规程25.JJG 724-1991 直流数字式欧姆表检定规程26.JJG 982-2003 直流电阻箱27.JJG 569-2014 最大需量电能表(电度表)试行检定规程28.JJG 691-2014 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检定规程29.JJG 314-2010 测量用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30.JJG 313-2010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31.JJG 1036-2008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试验规范32.JJG 125-2004 直流电桥检定规程33.JJG 440-1986 工频单相相位表检定规程34.JJG 603-2006 频率表35.JJG 315-1983 直流数字电压表试行检定规程36.JJG 598-1989 直流数字电流表试行检定规程37.JJG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38.JJG 780-1992 交流数字功率表检定规程39.JJG 690-2003 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40.JJG 531-2003 直流电阻分压箱41.JJG 505-2004 直流比较电位差计42.JJG 494-2005 高压静电电压表43.JJG 166-1993 直流电阻器检定装置44.JJG 1027-1991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45.GB 1208-2006 电流互感器46.GB 1207-2006 电磁式电压互感器47.GB 17215-2008 0.2S级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48.GB 17442-1998 1级和2级直接接入或交流有功电度表验收检验49.GB 15282-1994 无功电能表50.GB 15283-1994 0.5、1和2级交流有功电度表51.GB 4703-2001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52.GB 17201-2007 组合互感器53.GB 17215-2008 1级和2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54.GB 17882-1999 2级和3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55.GB 16934-2013 电能计量柜56.GB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57.GB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58.DL/T 410-1991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59.DL/T 447-1991 电能计量柜60.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61.DL/T 460-2005 交流电能表检验装置检定规程62.DL/T 549-1994 电能计量柜基本试验方法63.DL/T 566-1995 电压失压计时器技术条件64.DL/T 585-1995 电子式电能表技术条件65.DL/T 606-1996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66.DL 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67.DL/T 630-1997 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68.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69.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70.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抄系统技术条件71.DL/T 731-2000 电能表测量用误差计算器72.DL/T 732-2000 电能表测量用光电采样器73.DL/T 725-2013 电力用电流互感器使用技术规范74.DL/T 726-2013 电力用电磁式电压互感器使用技术规范75.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76.DL/T 829-2002 单相感应式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77.DL/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78.DL/T 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79.DL/T 866-2004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器选择及计算导则80.DL/T 973-2005 数字高压表检定规程81.DL/T 979-2005 直流高压高阻箱检定规程82.DL/T 980-2005 数字多用表检定规程83.DL/T 1051-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84.DL/T 1066-2007 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85.DL/T 1075-2007 数字式保护测控装置通用技术条件86.DL/T 1112-2009 直流仪表检验装置检定规程87.DL/T 1199-2013 电测技术监督规程88.DL/T 5043-1995 火力发电厂电气试验室设计标准89.DL/T 5136-2012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90.DL/T 5137-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91.DLT 5413-2009 水力发电厂测量装置配置设计规范92.国家电网营销[2005]347号《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校验规范》及《交流采样测量装置校验作业指导书》更新规程:1、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1-1998)2、JJF 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F 1022-1991)3、JJG 596-2012 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JG 596-1999)4、JJG 314-2010 测量用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JJG 314-1994)5、JJG 313-2010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JJG 313-1994)6、JJG 1036-2008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试验规范(JJG 1036-1993)7、GB 16934-2013 电能计量柜(GB/T 16934-1997)8、GB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GB 8170-1987)9、DL 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1997)10、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45-1997)11、DL/T 725-2013 电力用电流互感器使用技术规范(DL/T 725-2000)12、DL/T 726-2013 电力用电磁式电压互感器使用技术规范(DL/T 726-2000)13、DL/T 5136-2012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6-2001)新增加规程:1、DL/T 866-2004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器选择及计算导则2、DL/T 1199-2013 电测技术监督规程3、DLT 5413-2009 水力发电厂测量装置配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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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计量监督工作条例1 总则1.1 为加强四川电网计量监督,根据国家“计量法”和原“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计量监督条例”的精神,结合四川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计量监督是电力生产安全、经济发供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供电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计量准确可靠的有效措施。

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把它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列入生产计划进行考核。

1.3 本条例是计量监督工作的依据,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2 监督任务2.1 计量监督范围如下:2.1.1 直流仪器;2.1.2 指示仪表、数字仪器仪表、记录式仪表、温度计、压力计;2.1.3 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继电保护测试仪、电能质量监测仪;2.1.4 电能表及检定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计费系统;2.1.5 测量用互感器及检定装置;2.1.6 计量标准装置;2.1.7 计量二次回路;2.1.8 电磁兼容试验;2.1.9 电能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2.2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确保四川电网计量的准确可靠。

2.3 建立健全计量监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计量器具周检率和合格率。

2.4 做好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采用和推广先进测试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3 机构和职责3.1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计量标准检测和计量监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3.1.1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3.1.2 主持计量标准考核认证工作,组织计量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

3.1.3 领导、检查、督促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1.4 领导开展监督抽查、考评活动。

3.2 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是省公司计量标准检测和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四川电网的计量器具检测和日常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3.2.1 按照国家电网“计量监督条例”规定,参与制定全网计量标准建设规划;负责建立、使用、维护四川电网最高计量标准,所建标准及计量人员经国家电网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考核合格后,定期对省公司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标准量值传递及计量器具检测,其范围如下:(1) 0.01级及以上标准电池、标准电阻;(2) Ⅱ级及以下水银温度计、活塞式压力计;(3) 0.05级及以上单、双臂电桥、直流电位差计;(4) 0.02级及以上直流电阻箱和分压箱、0.2级及以上高阻箱;(5) 0.05级及以上测量用标准互感器;(6) 2 .0级及以上互感器校验仪;(7) 0.2级及以上标准电能表及标准装置;(8) 0.5级及以上单、三相指示仪表和数表;(9) 0.01级及以上标准频率表和电能表计时装置;(10) 0.1级及以上指示仪表校验装置;(11) 五位半及以上数字万用表;(12) 0.2级及以上电测量变送器及其装置、交流采样测量装置及校验装置、继电保护测试仪、电能质量监测仪;(13) 各类回路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仪;(14) 绝缘电阻表和接地电阻表;(15) 电磁兼容试验。

(16) 变比电桥(17) 电能质量测试仪3.2.2 掌握四川电网计量工作情况,检查督促和推动计量工作。

组织技术攻关,推广测试技术,做好计量设备选型工作,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3.2.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和原部颁《计量管理工作规范》及《电测计量监督条例》,督促省公司系统各单位做好计量工作。

开展四川电网的计量技术监督、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周期检定工作。

3.2.4 坚持计量标准周期检定制度,每年定期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送国家计量院、国家高电压计量站及电科院检定,并接受其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3.2.5 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3.2.6 负责关口及大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检定和现场的抽校、监督与仲裁;负责对网内有争议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技术鉴定。

3.2.7 负责建立、使用和维护电能计量器具常规型式试验设备,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试验。

3.2.8 对四川电网在用的电能计量器具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3.2.9 负责四川电网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承担计量标准的考核认证工作。

3.2.10 组织对系统各单位使用中的计量仪表、标准器具和检验装置的抽检。

3.2.11 按时完成系统年度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做好仪表“四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12 每年对系统计量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年度计量监督工作计划,协助省公司召开计量专业技术监督会议。

3.2.13 参加四川电网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中计量仪表及计量设施的设计审查,主标准选型及有关安装、调试、及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3.3 各电业局(分公司)是计量监督的基层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3.3.1 贯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各项规定,推动本单位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3.3.2 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司试研院的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按照职责分工,所建计量标准和计量人员经省公司计量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标准量值传递及计量器具检测,其检测范围如下:(1) 0.05级及以下直流电位差计、直流单、双臂电桥;(2) 0.1级及以下直流电阻箱;(3) 0.2级及以下安装式电能表;(4) 0.1级及以下电流、电压互感器;(5) 0.2级及以下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和工频频率表;(6) 0 .5级及以下钳形表和万用表;(7) 1.5级及以下功率因素表、低功率因素瓦特表、及整步表;(8) 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控制盘仪表和配电盘仪表;(9) 变送器、交流采样测量装置、电能质量监测仪;(10)PT二次回路压降测试;(11)1.0级及以下温度表、压力表。

3.3.3 根据上级颁发的有关规程、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计量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计量器具检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3.3.4 组织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经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考核认证合格后使用。

3.3.5 坚持仪表周期检定制度,按时完成仪表周检、现场抽校、轮换计划,保证仪表准确可靠,提高仪表“四率”。

3.3.6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组织本单位计量人员参加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认证,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

3.3.7 参加本单位新建和扩建发供电设备有关计量系统的设计审查和计量设备、技术资料的验收全过程。

3.3.8 按照监督职责分工,做好本单位计量仪表、仪器的周期检定工作。

按上级监督机构安排的年度标准仪表、仪器周检计划,及时送检。

3.4 计量人员职责3.4.1 认真贯彻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熟悉电力生产过程,掌握所监督范围内电测仪表、仪器和标准检定装置的技术性能及其检定测试技术,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进行量值传递,确保准确计量。

3.4.2 遵守电业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计量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努力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保证计量准确可靠,为电力生产安全、经济、满发、多供服务。

4 计量监督4.1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标准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1 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必须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周期检定证书;4.1.2 标准准确度等级和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4.1.3 开展检定测试项目的配套仪器设备,符合检定规程的技术要求。

4.1.4 具有检定规程要求的环境条件;4.1.5 计量人员需持检定员证才能开展检定工作;4.1.6 计量标准器具和设备有专人维护保管。

4.1.7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4.2 计量仪表、仪器的检定必须按国家有关“计量检验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

各单位的计量仪表、仪器应按省公司量值传递系统,接受上级技术检定机构的检定。

4.3 标准计量器具和计量仪表,未按规定的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者,即认为失准。

失准的仪表、仪器不得使用,由本单位计量监督部门查封。

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使用。

4.4 各级计量监督机构应参照本条例(附录A)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标准及检验装置。

4.5 各级计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按本条例职责分工进行检定工作。

凡超期或不属职责分工范围送检的仪表、仪器,检定后应收取检定费。

4.6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熟悉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检验装置的原理、维护方法及有关检定规程,并能正确地操作,接受省公司计量办公室组织的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7 计量检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调离检定工作岗位时,应吊销检定员证书。

如脱离检定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必须经过复核考试,复签合格证后恢复检定工作。

4.8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设备,可报请上级计量监督机构封存,如需使用,须经批准封存的部门同意后启封,并需经过再次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9 计量标准检定室的温、湿度应符合检定规程要求。

检定人员进入标准室工作,必须穿戴专用鞋、帽和白色工作服。

专用鞋、帽和工作服不得穿戴到标准室外工作。

5 技术管理5.1 各级计量监督机构,要建立仪表台帐。

标准仪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按JJF1033-2001填写),包括计量标准合格证书、量值传递系统图、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稳定度考核记录、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计量标准有效期检定证书、计量标准履历书、计量标准操作程序、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标准使用说明书、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对分散保管使用仪表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维护保管。

5.2 经修调合格的仪表、仪器,应加印签封。

仪表的启封及现场运行仪表接线的改变,只能由仪表人员进行。

违反者应处以罚款。

首次检定仪表、仪器不得开封印调整。

不合格的应及时退换。

5.3 积累仪器、仪表修校技术资料、特性试验记录、修调经验、技术革新成果及研制总结等,不断提高修调工艺水平。

5.4 遵守仪表管理维护制度,杜绝擅自启封乱动表内零件、擅自将仪表设备转借外单位。

5.5 仪表运输途中,应采取防震、防潮、防尘措施,防止损坏仪表。

5.6 各级计量监督机构,每年初应编制仪表年度周检计划,通知所辖单位严格执行。

对无故不按期送检或超计划送检者,检定后应收检定费并通报。

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应作好年度计量监督工作总结,报省公司试研院汇总后,上报省公司。

5.7 计量仪表、仪器因产品质量或其他原因达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要求时,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恢复其精确度等级者,应降级或作其他使用。

对已无使用价值的仪表,应予报废。

仪表、仪器的降级或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5.8 各级计量监督机构制定并贯彻执行下列典型规章制度:5.8.1 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5.8.2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5.8.3 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制度5.8.4 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5.8.5 事故报告制度5.8.6 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5.9 仪表、仪器的检验周期按下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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