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便函[2016]234 附件1.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需审批和备案)建设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事项做好有关工作。
一、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备案手续,免于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通知书》(见附件)。
二、列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名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环评和“三同时”管理,对其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并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扰民事件的项目,可予以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渝环发〔201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修订)》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7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环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07〕12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我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见附件1。
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渝环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1]77号)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DB50/391-2011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详见附件,可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查询和下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
餐饮船舶排放的机舱油污水、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潲水及垃圾的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阚平、封丽、唐敏、梁健、范例。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
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监测要求、判定规则、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餐饮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以及餐饮船舶新建、改造项目的生活污水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渝环便函[2016]234 附件1.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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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ICS XXXXXXXX X XX备案号:XXXX-XXXX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XXX-20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征求意见稿)目 次 DB5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XX -XX -XX 实施20XX-XX -XX 发布 发布前言 (3)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一般要求 (5)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1标准分级 (5)5.2指标限值 (6)5.3污水回用 (6)6.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7.标准实施与监督 (7)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庆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结合重庆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强、李莉、艾海男、古励、柴宏祥、翟俊、周健、李果、李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2009-201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2009-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渝办发[2009]285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2009-2017年)的通知(渝办发〔2009〕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2009―2017年)》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重庆市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规划(2009―2017年)为统筹规划保护城乡发展环境,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改善提高小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范围及目标全市870个建制镇和建制乡均纳入规划范围。
到2012年,全市镇乡污水处理设施达到500个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30%以上;到2015年,完成所有镇和大部分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17年,完成全市所有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同步建设污泥收运和集中处置系统,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利用率。
二、主要任务一是统一规划在2009―2017年期间逐步建成612个镇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总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3.8万吨/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1182公里,实现全市所有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
二是同步规划建设污泥处理系统,妥善采用各种有效防治措施,对镇乡污水处理厂所产污泥进行集中处置。
三是改造完善已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镇级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年底前应增添脱氮除磷设施,并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利用率,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三、建设时序(一)2009―2012年优先安排人口密集中心镇和对水域环境影响较大的镇乡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渝环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发〔2011〕94号)相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及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表(略)2.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财务报表3.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群众满意度调查表4.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评分表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提高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及依据(一)验收对象主要分为三个层级:一是列入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区县(自治县);二是验收的具体对象是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是验收的基本单元是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行政村的具体项目。
(二)验收依据1.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2.财政部、环保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推进机制的意见》(渝办发〔2010〕78号);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实施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10〕79号);5.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环发〔2010〕100号);6.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10号);7.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与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8.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2010〕290号);9.市环保局《关于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宣传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1〕32号);10.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发〔2011〕75号);11.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方案(以下统称《项目方案》)及其批复、项目资金计划等项目立项文件;12.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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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的通知(渝环[2011]21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进一步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作用,我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附件:后评价技术导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1 内容和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4环境影响后评价形式及评价等级的划分5环境影响后评价大纲的编制6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7工程分析8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9周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0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11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12环境风险评价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4后评价结论的编写1 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亦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使用。
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可参考本导则附录A执行。
2 引用标准HJ/T 2.1-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19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4-200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19-199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89-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8-200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 349-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453-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582-20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3 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分类精准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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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
庆市
地
方
标准
DB 50/XXX-20XX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sewage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DB5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20XX -XX -XX 实施
20XX
-XX -XX 发布 发布
前言 (3)
1.范围 (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4)
4.一般要求 (5)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
5.1标准分级 (5)
5.2指标限值 (6)
5.3污水回用 (6)
6.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7.标准实施与监督 (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改善重庆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结合重庆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强、李莉、艾海男、古励、柴宏祥、翟俊、周健、李果、李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X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XX年XX月XX日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02 水质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901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505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T 347 水质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aral domestic 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污水回用Wastewater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林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3.4汇入长江、嘉陵江、乌江的距离Distance from Yangtze river, Jialing river and Wujiang river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体的点与该水体经地表水系汇入长江或嘉陵江或乌江的汇入点之间的水系距离。
4.一般要求
4.1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2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
4.3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在污水收集时,宜雨污分流。
4.4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5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6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标准分级
5.1.1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环境功能、水环境容量、受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方式、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四级标准。
5.2.2各级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5.2标准指标限值
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3污水回用
5.3.1经处理后回用于农林业灌溉的出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GB5084的规定,并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5.3.2经处理后回用于渔业用水的出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
500吨/日规模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3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7.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