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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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2010年人民币政策大事记

2010年人民币政策大事记

2010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来源:央行时间:2011-02-09 08:14:19 浏览量:44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0〕5号),提出积极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及时提供有效融资支持,并做好专项监测。

2月1日至2日,召开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9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11日,发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信贷形势座谈会。

按照宏观调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均衡增长,同时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八个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振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促进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繁荣。

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国家银行签署《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

该协议是我国与非接壤国家签订的第一个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后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新进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中白两国经济合作,便利双边贸易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银发[2010]359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银发[2010]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0%上调至2.75%,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6%上调至5.81%,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0%上调至3.7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上调至4.30%,上调0.25个百分点。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

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33%上调至3.85%,上调0.52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2.88%上调至3.35%,上调0.47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上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地震灾区、甘肃和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暂不上调。

五、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

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融资租赁行业动产融资登记指南

前言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与占有分离,一旦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则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使得出租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和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的相继出台,使得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的融资租赁物权的具有了司法效力,对出租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事项。

1发展历程2009年起,征信中心开始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服务。

2010年一行三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以下简称193号文),其中明确提出要“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天津市首先开始进行动产融资登记的推广。

其中,天津市由市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委和银监局颁发了规范性文件,要求辖内监管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在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租赁物的登记和查询。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也及时出台意见认可了租赁登记在天津市的司法效力。

湖北省政府发布文件引导当事人开展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

2019年2月2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相关具体事项。

其中,明确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

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先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且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银办发〔2013〕26号)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信贷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一步改善和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认真学习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支农作用,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切实做好农业春耕备耕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国家粮食安全生产。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信贷投向的监测指导,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正确的信贷投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新突破。

探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普及一批有特色、有效果的创新金融产品。

着力推动基于订单农业的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抵押担保机制。

探索以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研究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有效途径和商业可持续模式。

认真总结完善吉林土地收益转让保证贷款模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

积极推动农村支付结算、信用体系等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小微企业监管政策解读3

小微企业监管政策解读3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一、小微企业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3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结合工业、建筑业等16个行业特点制定。
(三)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2008年,印发《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 见》,推动商业银行建立相对独立的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 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集中资源服务于小企业市场。 2010年银监会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 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信贷计划,单独 配置人力资源与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 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 水平。
பைடு நூலகம்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单位:人、万元
行业
指标名称
中小微型
其中: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 牧、渔业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 数
营业收入
20000以下
1000以下 或40000以下
500及以上
300及以上 且2000及以 上
50及以上
20及以上 且300及以上
50以下
20以下 或300以下
工业
(一)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四)企业外部融资方式
银行贷款仍然是目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在用到外部融 资渠道的企业中,拥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比例为49.5%。其他主要融资 方式还包括定金及预收款、向股东借款、民间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等。
(五)银行融资成本偏高,但同比回落明显
被调查企业中,认为目前银行贷款利率太高或偏高的比例达到 68.3%,但银行综合融资成本同比上升的只有24.3%,融资成本同比下 降和保持不变的企业占比分别为28.9%和46.8%。此外,企业反馈的财 务数据显示,虽然今年1-5月份企业净利润同比下降,但贷款企业的 财务费用并未出现明显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银发[1993]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银发[1993]3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银发〔1993〕349号1993年12月1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

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10.4银发〔1986〕299号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1986.5.7银发〔1986〕122号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1987.9.21银发〔1987〕296号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1987.12.2银传〔1987〕49号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1987.7.20银发〔1987〕226号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1988.10.14银发〔1988〕314号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1989.3.6银发〔1989〕57号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1990..银发〔1990〕290号二、金融管理类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7.7银发〔1986〕23号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1987.5.15银发〔1987〕147号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1987.8.5银发〔1987〕247号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1988.6.3银发〔1988〕155号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1988.3.28银发〔1988〕77号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1990.12.4银发〔1990〕323号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1990.3.6银发〔1990〕56号三、利率储蓄类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6.8.30银发〔1989〕247号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1986.9.4银发〔1986〕249号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1987.10.26银发〔1987〕333号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1988.2.1银发〔1988〕24号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8.8.9银发〔1988〕243号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1988.10.14银发〔1988〕312号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8.12.29银发〔1988〕399号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2.22银发〔1989〕40号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89.2.23银发〔1989〕42号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1989.3.9银发〔1989〕66号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1989.3.15银发〔1989〕71号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1989.6.30银发〔1989〕187号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1989.7.11银发〔1989〕193号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1990.2.12银发〔1990〕33号四、会计类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1986.5.16银会计〔1986〕17号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1986.9.23银发〔1986〕283号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87.2.26银发〔1987〕44号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6.20银发〔1987〕186号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1987.7.21银发〔1987〕235号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1988.8.25银发〔1988〕257号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1989.11.8银发〔1989〕317号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1989.12.6银发〔1989〕352号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1989.12.26银复〔1989〕27号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1991.9.24银发〔1991〕258号五、金银管理类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5.3银发〔1986〕116号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1987.4.24银货发〔1987〕14号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1987.7.6银发〔1987〕25.号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1987.11.11银发〔1987〕354号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1987.7.16银发〔1987〕223号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1988.5.31银发〔1988〕152号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1989.1.4银发〔1989〕4号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1990.9.24银复〔1990〕329号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1987.7.30银发〔1987〕244号六、国库类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1.31银发〔1986〕16号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6.3.7银发〔1986〕40号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1989.1.20银发〔1989〕19号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1990.1.15银国库〔1990〕1号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1991.5.14银发〔1991〕154号七、调查统计类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1986.8.25银发〔1986〕234号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1986.11.22银发〔1986〕368号八、货币发行类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1987.6.23银发〔1987〕194号九、稽核类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1988.10.10银发〔1988〕300号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1990.3.16银稽发〔1990〕7号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一、计划资金类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1986.3.26银传〔1986〕13号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986.7.2银发〔1986〕191号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1986.5.19银传〔1986〕22号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1986.9.4银发〔1986〕251号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1987.5.27银发〔1987〕160号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988.3.25银发〔1988〕72号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1988.5.4银发〔1988〕125号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1988.6.11银发〔1988〕163号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1988.10.20银发〔1988〕323号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1988.11.5银发〔1988〕351号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1988.12.2银传〔1988〕59号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1989.8.15银发〔1989〕229号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1989.9.12银发〔1989〕264号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1989.10.18银发〔1989〕296号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1990.1.15银发〔1990〕16号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1990.2.12银发〔1990〕34号二、金融管理类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6.3.30银发〔1986〕57号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1987.4.1银发〔1987〕91号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1987.5.5银发〔1987〕131号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1988.1.18银发〔1988〕16号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1988.7.4银发〔1988〕191号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1988.8.12银传〔1988〕29号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1988.8.25银发〔1988〕256号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1989.3.4银发〔1989〕56号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1989.12.4银发〔1989〕346号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989.11.24银发〔1989〕33号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1989.12.18银发〔1989〕59号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1989.3.6银发〔1989〕59号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4.3明传电报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1990.3.27银发〔1990〕85号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1990.6.16银发〔1990〕147号三、利率储蓄类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1986.6.2银传〔1986〕23号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1986.10.14银发〔1986〕37.号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10.27银发〔1986〕333号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1987.6.16银发〔1987〕183号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1987.5.27银复〔1987〕181号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1987.7.6银发〔1987〕24.号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1987.9.5银发〔1987〕278号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1987.1.7银发〔1987〕2号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1987.2.26银发〔1987〕47号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1987.4.28银发〔1987〕121号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1988.2.1银发〔1989〕93号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4.4银发〔1989〕134号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1989.5.3银发〔1989〕134号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1989.5.9银发〔1989〕139号四、货币发行类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1986.5.12银发〔1986〕129号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1986.9.15银发〔1986〕273号五、国库类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6.4.14银发〔1986〕76号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988.3.28银发〔1988〕75号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1988.7.23银发〔1988〕220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1989.9.29银发〔1988〕296号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89.8.1银发〔1989〕217号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5.10银国库〔1990〕9号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1990.5.21银发〔1990〕135号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六、稽核类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1989.4.24银发〔1989〕119号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0.8.15银传〔1990〕37号c27817--010206wwj——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审慎信贷管理制度,做好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不含个人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各机构要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

各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有条件的可按季度进行偿还。

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

一是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各机构要加大贷后管理力度,通过认真的借贷双方协商,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调整还款方式。

对于平台贷款,要作为重点进行清理规范,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的转变。

对于平台贷款以外的中长期贷款,也要加强管理,确定符合项目现金流情况的还款方式,提早暴露信贷风险。

二是对于已签订贷款合同,但未完成放款过程的“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各机构应利用发放后续贷款前的有利时机,抓紧与客户协商对贷款合同及时补充完善和进一步修订,调整贷款还款方式,避免贷款本金集中到期偿还不科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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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

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

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

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

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

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

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

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

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

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

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

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

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

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

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

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

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

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

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

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

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

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

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

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

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

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

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

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

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

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

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

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

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

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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