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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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众保险基本法

瑞众保险基本法

瑞众保险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瑞众保险基本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瑞众保险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瑞众保险公司是一家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企业,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瑞众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当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

第四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瑞众保险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行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是瑞众保险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机构。

第六条瑞众保险公司设有总经理,总经理是瑞众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风险可控,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章保险产品第八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并提供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确保产品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第九条瑞众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合同第十条瑞众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基本条款、保险费用、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一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瑞众保险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保险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五条瑞众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保险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保险公司的基本法是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等内容。

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对于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保险公司基本法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以承担保险责任为主要业务的法人组织。

保险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第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个大类别,具体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公平、公正、诚信、透明。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稳健经营和风险的可控。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是保险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重大事项,并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事会是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总经理是保险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第三章保险产品第九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设计应当合理、透明,禁止搭售和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

第十条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保费等重要条款,投保人应当充分知悉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产品原则,根据风险评估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保费和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销售过程进行监控,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第四章赔付与理赔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理赔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赔付和理赔管理制度,规范理赔程序和操作流程。

保险的基本法

保险的基本法

保险的基本法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以保障人们在面临风险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为核心目标。

保险的基本法是指保险行业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以保证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保险机构的监管角色等方面来探讨保险的基本法。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等。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而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的一方。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而保险费则是投保人按照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三种,即实际损失赔偿、定额赔偿和比例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定额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赔偿金额来计算赔偿,比例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颁发保险经营许可证、审批保险产品、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导意见,规范保险市场的行为,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基本法旨在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投保人也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如及时支付保险费、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等。

只有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遵守保险的基本法,才能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综上所述,保险的基本法是保险市场运作的基础,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

保险基本法内容

保险基本法内容

保险基本法内容
保险基本法是指规定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规范。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险基本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

2. 保险公司的基本资格要求:包括保险公司的注册条件、资本金要求、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

3. 保险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批准、销售、责任范围、条款规定等。

4.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信息披露、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等。

5. 保险费率的制定与监管:包括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审批程序、费率调整和监管要求等。

6. 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投资限制、风险管理等。

7. 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包括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宣传广告的内容等。

8. 保险公司的监管与处罚:包括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以上仅为保险基本法的一般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和监管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保险基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务的运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平安保险新基本法

平安保险新基本法

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领先优势提升新人留存率,增进人力连续成长扶持队伍健康发展,保持队伍增长动力
5
基本法投入
房租
鼓励费用
培训费用
基本法解读-基本法是企业最大旳成本投入
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37.5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42.0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52.4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62.9亿;23年基本法佣金投入75.5亿;23年基本法佣金发放突破100亿!
部人力×40%
25%(含)以上
不 限
完善FNA配额管理
旧版
新版
FNA配额管理
营业部配额
13
全市一至三季度FNA配额情况
14
提升Ⅳ类训练津贴
旧版
新版
Ⅳ类训练津贴
III类训练津贴
版本
入司月份
当月FYC
FNA训练津贴
NA训练津贴
IV
1-3月
≥ 300
400
320
≥ 600
650
520
≥ 1800
1000
≥ 1800
1200
4-6月
≥ 600
500
旧版
新版
入司月份
当月FYC
FNA训练津贴
1-3月
≥ 300
500
≥ 600
800
≥ 1800
1200
4-6月
≥ 600
500
7-9月
≥ 700
500
FNA训练津贴领取时间延长至9个月,7-9月FYC考核要求只较4-6月增长100元,训练津贴不变; FNA 4-6月获取条件为新人自入司起三个月内转正,7-9月获取条件为新人自入司起六个月内转正。

保险公司《基本法》调整框架

保险公司《基本法》调整框架
基本法调整框架图
0
• 盲目刺激增 员
• 晋升条件过 松
• 品质管理薄 弱
• 行销路线不 畅
• 执行打折严 重
现行基本法的主要问题
• 描述
– 业务员转为正式后就可增员,并无年资、 资格限制
– 业务员晋升主任,主任晋升经理,对所 增正式人员占比规定很低
– 正式业务员最快一个季度就可晋升主任, 而友邦的晋升考核为一年,最短8个月
的保费计提养老金额度(正在提方案)
– 将上海、北京的业务员维持标准降低至 FYC800元(与友邦相同),业务主任的 个人月FYC下调至1000元
– 与太平洋、泰康等同业相比,平 安的基本法维持水平较高(但与 友邦相差不大),各机构在执行 基本法时打折现象严重,八折甚 至六折
– 2000年以前破格晋升了许多主管, 其销售和管理能力实际达不到标 准。维持有难度。
比较严重的问题
• 主要后果
– 本身业绩未达标的业务员也热衷增员, 但并不具备辅导被增员人的能力和经验
• 措施举例
– 试用业务员不得增员,转正3-6个月 后才能增员
– 将广州的“达成奖”形成制度,并 对新人实行有差别的财务支持
– 业务员晋升主任时间延长至一年 – 增加13个月留存率33%的考核指标,
或与待遇挂钩,设立调奖系数。 – 或者将三个月转正率由考核指标调整
为调奖系数,与各种津贴挂钩 – 将继续率扩大到高级主任和资深主任
– 基本法中对无证高产能的业务员 在考证期间的考核、待遇未作任 何特殊规定
– 保留原有“增员奖”与“增才奖”
– 根据信心工程奖励方式,在原有基 础上进行额外奖励:新人三个月转 正,发500元奖金,不分A、B、C 机构;
– 新人六个月累积一定FYC,发放奖 金1000元

保险公司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保险公司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保险公司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决定实施基本法季度维持考核举措。

具体措施如下:
1. 维持资本充足率考核:每季度末,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将受到处罚。

2. 维持偿付能力充足率考核:每季度末,保险公司必须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将受到处罚。

3. 维持风险控制能力考核:每季度末,保险公司必须保持风险控制能力不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水平,否则将受到处罚。

4. 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及时、真实地披露财务、风险、业务等方面的信息,确保监管部门能够有效地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保险公司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以上举措将有助于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管理,同时也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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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

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

37《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 •................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 ……………;第六章组织归属…………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 . ………………… 5-48 第一章总则…………………………. ………………………… 5-8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 …………… 9-20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 …………………… 20-23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 …………………… 23-34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 ……………… 34-44 第六章组织归属…………………………….……………… 45-48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 ......................... .49-4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 50-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 50-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 51-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 ..................................... 54-98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 .. ........... .54-56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 56-70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 ... .................... 70-84第四章C 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 ………………… 84-98 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 98-14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 ……………… . ……………… 98-102 第二章A 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 ... ……………… 102-115 第三章B 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 . …………… 115-128 第四章C 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第五部分附则…… . ……………… .. …... …… .. ………… 141-141 第六部分附件…… . ……………… .. …... ………………… 141-142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5 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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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二〇一〇试行版)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目录前言(注释)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富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一节组织架构第二节岗位职责第三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人事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二节招募条件第三节招募流程第四节核心技能第五节保密管理第四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职涯规划第一节业务销售路径第二节业务管理路径第三节荣誉授予路径第五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薪资福利第一节FA薪资构成第二节FM薪资构成第三节FD薪资构成第四节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的福利保障第六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考核管理第一节FA考核管理第二节FM考核管理第三节FD考核管理第七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合规管理第一节嘉奖第二节处罚附件财富管理业务R-T-T管理机制前言(注释)一、财富管理业务管理架构名称注释二、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各职级名称注释关于业务销售路径人员各职级名称注释:关于业务管理路径人员-营销部经理职级名称注释:关于业务管理路径人员-营销中心总监职级名称注释:注:SFYP指:于本自然月内及以前承保出单;于下一自然月5日前客户签收,且15日前完成回单;未在犹豫期内撤、退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富管理业务作业模式及流程、保证业务品质、指导队伍建设,满足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职涯规划的需要,打造一支“高忠诚度、高素质、高绩效”的可持续发展的作业队伍,全面推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二○一○试行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富管理业务”是指通过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点销售渠道(包括理财专柜、理财中心、私人银行等)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类产品及服务,开发并满足客户风险管理及理财规划需求的所有寿险业务。

第三条关于财富管理业务渠道银行作业模式的指导性原则财富管理业务试点的作业模式是指,在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网点(包括理财专柜、理财中心、私人银行等),通过“驻点营销”的方式,以财富顾问自主销售为主,向中高端财富客户销售高价值寿险产品。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原则上每人只管理1个驻点网点,最多不超过2个驻点网点(一主一辅)。

通过作业模式的固化,实现对管理模式、服务模式的逐步固化。

第四条始终不渝地坚持提升销售队伍的素质、品质、技能和收入,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三高”作业队伍,提升财富管理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

“高忠诚度”是指销售队伍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意识,可塑造、可培养、可发展。

“高素质”是指销售队伍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具备较强的服务技能和客户经营能力“高绩效”是指销售队伍具备较强的理财技能和展业技能,具备多种类型产品的销售能力,绩效水平高、贡献大。

第五条本办法销售人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符合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招募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公司派遣,在银行网点专职从事寿险产品销售、客户服务、理财经理培训等及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考核管理和薪资福利分为A、B两类,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并上报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备案,原则上选择标准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首年度新契约标准保费”,简称“SFYP”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试点分支公司。

第二章财富管理业务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第一节组织架构第八条分公司设立财富管理营销中心(以下简称“MKC”)分公司本部及中心支公司销售组织架构设立营销中心(以下简称“MKC”),营销中心下设营销部(以下简称“MKD”),营销部下辖财富顾问(以下简称“FA”)。

第九条MKD设立及FM的审批1.设立条件所辖FA10人以上,25人以下(不含FM)。

2.审批程序MKD增设、撤并和FM任命、更换由分公司财富管理部提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上报总公司财富管理部审批。

FM每月1日上岗。

第十条MKC设立及FD的审批1.设立条件(1)3个以上MKD(含3个);(2)人员总数40人以上(不含FD)。

2.审批程序MKC设立、撤并和FD任命、更换由分公司财富管理部提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核后上报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

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每月1日上岗。

第二节岗位职责第十一条FA的职责FA是直接面对客户、负责产品销售的一线销售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有:1.进行现场销售面谈,为客户提供保险需求分析、产品建议书的设计及讲解;2.网点合作关系维护、银行理财经理及柜员的日常培训和辅导;3.训练辅导新人3.网点资料和单证配送;4.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5.协助做好客户维护及售后服务工作;6.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FM的职责FM是财富管理业务最基础、最核心的销售管理单位-MKD的责任人,FM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对内负责FA专业技能和沟通技能的提升、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工作;2.对外负责银行支行、重点网点的开发与渠道维护;3.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4.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FD的职责FD是财富管理业务一线销售具体指挥的组织人和责任人。

FD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对内负责队伍管理、经营分析、FM辅导工作;2.对外负责银行分行、重点支行的开发与渠道维护;3.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指标;4.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人事管理第一节资格管理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公司与所有持保险从业资格证的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保密协议》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必须与银行及公司签订客户保密协议方可进驻银行网点开展销售工作。

第十六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须将《资格证书》原件递交公司审核,由公司复印留底后将证书原件退还本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展业登记管理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应当取得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公司向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销售人员的《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对于保监会和保险同业公会通报不得申领《展业证》的人员(黑名单上的人员),公司将不予其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重新入司规定已与公司解除合同的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原则上在解除合同六个月之后,公司才会接受其重新入司的要求。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重新入司,其原有业绩不能追溯或重续。

重新入司的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其签约流程与新人报聘流程同。

第十九条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规定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条FM专项资格管理1.总公司开发专门的FM资格认证培训课程,并定期进行专项培训和认证工作。

FM必须定期参加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组织的资格认证专项培训,并考核通过;未考核通过,将免去FM职务;FM每年资格认证专项培训和考核,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组织。

2.对于渠道维护、队伍稳定出现重大问题、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民意测评不合格的FM,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FD专项资格管理1.FD必须定期参加由总公司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专项培训,并考核通过;未考核通过,将免去FD职务;2.对于渠道维护、队伍稳定出现重大问题、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民意测评不合格的FD,予以免职。

第二节招募条件第二十二条招募条件1.通用条件: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亲和力强;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历史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销售能力;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办有本地暂住证;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

第二十三条FA专项条件:年龄在23-40周岁之间,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两年及以上保险销售、银行业务、金融理财经验的人员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二十四条FM和FD专项条件:年龄在25-45周岁之间,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及以上保险、银行和金融销售管理的人员学历可以放宽至大专。

放宽学历必须经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有违法犯罪或其它违法犯罪纪录的;过往工作期间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工作的。

第三节招募、入职离职流程第二十六条招募流程1.发布信息:采取公开招募和内部人员介绍的方式开展FA的招募工作。

2.资格审核及初试应聘人员应填写《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应聘登记表》,并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招募资料卷宗交分支机构财富管理行政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FD、FM由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会同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试;FA由FM初试。

3.人员复试FD、FM由分公司总经理室复试通过后,报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后方可上岗,筹建机构的FM、FD由总公司面试;FA由FD复试。

复试通过后填写面试记录表,面试合格者由分支公司统一组织入司体检,体检合格后将人员名单及应聘材料一并归档。

4.体检复试合格后组织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培训。

5.入职培训FA专员须参加所属分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笔试、通关、实习操作,达到公司标准。

培训合格且审批通过的办理正式上岗手续。

6.劳动合同公司与财富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是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通过公司入职培训。

《劳动合同》签订日为计薪日。

7.正式上岗岗前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网点实习,实习期间暂无销售资格。

实习结束并且考核评估合格,获得销售资格,分公司统一分配网点。

(网点实习天数不低于5个工作日,且不高于15个工作日)新入职人员应于每月1日正式上岗。

新上岗试用期的销售人员初定职级为AFA 第二十七条同职级挂靠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FA人选,经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提议、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可最高挂靠到SFA-1。

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FM、FD 必须经总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审批后,最高职级分别可挂靠SFM、SFD。

同职级挂靠人员上岗流程经分公司批准,可免去岗前培训及网点实习流程。

于每月1日正式上岗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1.考虑到适用本办法的销售人员岗位性质,公司将工作绩效的达成与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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