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诉讼代表人张XX、史XX、贺X、付x、尤X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们担任34人(以下简称诸原告)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相邻采光权、日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职责。
现根据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采光权、日照权是诸原告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去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认定标准诸原告认为在采光权、日照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用的标准是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批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对住宅间距要求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其中日照标准应符合I、II、III、IV 气候区大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大寒日底层窗台面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另一方面,被告的xx城和xx阁与诸原告的现状建筑之间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现行《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坚持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居住建筑间距进一步作了具体细化。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洛政〔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4〕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29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14号)精神,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2009年7月,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洛阳新区。
2013年12月21日,省委、省政府决定洛阳新区更名为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辖洛龙区、伊滨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总面积515平方公里,包括三部分:核心区89平方公里,伊滨新区70平方公里(其中,纳入洛阳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52平方公里,城市预留地18平方公里),城乡一体化发展区域356平方公里。
区内有省级产业集聚区3个——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伊滨产业集聚区,其中,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3年,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区生产总值238.8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4亿元;人口67.3万人,人口城镇化率59.4%。
五年来,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2号)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一手抓城市建设,一手抓城乡一体化推进。
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和小城镇工业园区为平台,加快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和现代市场体系。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洛政[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经市政府研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调整容积率申请后,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因政府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受让人提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三)政策明确要求收回或纳入土地储备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四、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洛阳新区范围内报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
1规划退让说明

嵩县警安苑规划方案说明一、设计依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等二、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警安苑2、建设地点:嵩县县城白云大道与永安街交会处。
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齐全。
3、小区概况:规划用地面积6262.77㎡,地上建筑面积约17310㎡(其中住宅面积13380㎡,车驾管业务综合楼面积3930㎡,容积率2.76。
三、规划退让说明规划退让依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退让。
(一)“车驾管业务综合楼(7F多层)”南侧退让地界10米,东侧退让地界7米,西侧退让地界6米;1、南侧:按《规定》第十五条.(二)要求“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第二十二.(一)条要求“南侧应退让6米”;南侧相邻建筑自身退让地界距离大于5米,因此南侧退让满足要求。
2、东侧:按《规定》第十五条.(一) 、第十一条.5要求“多、低层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第二十二.(一)条要求“按消防要求控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5.2.1要求为6米)”;东侧相邻建筑自身退让地界距离大于1米,因此东侧退让满足要求。
3、西侧:按《规定》第二十三条.表5及 (二)要求“西侧退让最小为5米”;因此西侧退让满足要求。
(二)“住宅楼(26F高层)”北侧退让地界18米,东侧退让地界13米,西侧退让地界6米;1、北侧:按《规定》第二十三条.表5要求“北侧应退让15米”;因此北侧退让满足要求。
2、东侧:按《规定》第十三条.2要求“东侧应退让13米”;因此东侧退让满足要求。
3、西侧:按《规定》第二十三条.表5及 (二)要求“西侧退让最小为6米”;因此西侧退让满足要求。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2.1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2年10月9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各区、郊区、吉利区、龙门风景名胜区、汉魏城遗址,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由县、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渠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合理发展,健全功能,提高整体素质的方针。
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森林植被、城市风貌,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点。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城市各项建设要有利于提高和改善城市质量,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洛政办〔2015〕127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0月30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除外商投资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准职责。
2. 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核准职责。
3.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审验职责。
4. 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职责。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复核职责。
6. 车物损失估价鉴定职责。
7. 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审核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 将除集中并网外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 将除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辖市日调水1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外的非跨县(市)其他城建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 将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投资(含与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 将除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外的其余热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大楼大楼及配套住宅小区设计说明

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总部大楼及配套住宅小区规划建筑设计说明第一篇规划建筑设计一、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洛阳洛龙区,毗邻优美的洛河。
项目东至规划经五路,南至开元大道,西至经四路,北至滨河路,中间一条规划道路东西穿过,把地块分成了两个区块。
总用地面积:139861平方米,其中北地块面积为66274,南地块面积73587。
地块呈长方形,南北长约620米,东西宽约240米。
在本地块周边一公里半径区域范围内城市交通便捷,周边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
对于塑造洛阳的城市形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开发完成后将是最具现代化和地方特色的住宅街区之一。
二、规范依据1、规划用地红线图。
2、业主提供的该项目地块相关意见。
3、现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规程:(1)《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2005)(2)《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3-93)(6)《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8)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9)与规划有关的国家、省、市(县)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
三、设计理念3.1 目标价值为实现本社区规划设计的理想成果,以“乐活住区”为设计目标,营造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邻里空间开放的居住小区,并刻意强化居住公共空间可识别性及领域感。
把办公大楼设计成该区域具有标志性的建筑,并结合商业配套形成高档的居住区和办公商业区。
为此我们首先确定了价值目标——在保证经济性的的前提把居住区成打造“宜居、均好、合理”的小区,让办公楼成为当地的标志性建筑。
1 、“均好”理念要保证每幢楼乃至每户均有良好的环境资源,同时达到领域感、认同感、归属感和物理环境均好。
由于本小区力求打造成洛阳高档住宅小区,大气度,大格局。
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万宗杰蒋跃峰【审理法官】王松万宗杰蒋跃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农业农村局;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农业农村局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农业农村局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杨彦瑞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任贺磊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王宽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杨彦瑞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任贺磊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王宽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神宝杨彦瑞任贺磊王宽【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被告】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此案涉及“大棚房"拆除的政策适用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合法违法罚款管辖合法性证据不足改判发回重审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此案涉及“大棚房"拆除的政策适用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豫01行初17号行政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并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57【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9月,伊滨区管委会发布伊河生态廊道城乡一体化试点项目第三标招标公告,康都置业经过公开评审和投标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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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总平面规划图;⑴ 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 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⑶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⑷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⑸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⑹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⑺ 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影响分析结论报告;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6.竖向规划设计;7.文字说明;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方案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6.文字说明;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九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卫生、建筑环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1.1h,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1.0h。
注:h为较高建(构)筑物的遮挡高度。
2.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得少于9米。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5.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若在山墙开启窗洞,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若不开窗洞,则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及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高表1注:山墙开启窗洞时,距离应适当放大。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
⑵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平行布置时间距的0.8倍。
⑶ 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区域1.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在满足国家规范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20米。
2.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为13米。
3.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4.高层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
5.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⑴ 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⑵ 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条(一)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时,参照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其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间距要求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七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要求应适当考虑高差因素。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十九条被遮挡日照建筑只考虑主要朝向,当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有效日照时间所规定的角度范围的不做日照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文物保护、环保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离界距离在满足被遮挡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邻地界投影的垂直距离不大于9米,且其最小控制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
(二)地下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注: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5所列指标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5米。
(三)高层建筑裙房部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主体退让距离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五)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小于2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
第二十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10千伏 5米35—110 千伏 10米154—330 千伏 15米550 千伏 20米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三十条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