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案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摘要】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并监管打赏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监管部门应积极态度,出台更严格的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打赏行为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政府应进一步出台更加严格的法规,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已成为社会共识,需要积极应对和解决。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保护、限制、监管、态度、影响、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政府、权益。
1. 引言1.1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重要性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日益突显。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现象逐渐增多,其中打赏行为更加需要引起重视和规范。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他们在网络直播中可能面临着各种潜在风险,包括过度消费、陷入网络依赖、身心健康受损等问题。
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规范,可以有效防范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受到不良影响。
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限制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加强监管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监督等措施,都能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打赏行为的规范也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消费,避免其沉迷于虚拟世界中。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和引导,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网络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在对待未成年人时,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监管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实名认证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在进行直播或观看直播时能够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不良行为或接触不良信息。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思考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思考作者:刘忆君曹梅李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3年第12期未成年人郑某涵在未告知其母刘某的情况下,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在北京甲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上注册新账号并购买大额虚拟货币,打赏网络主播累计6万余元。
刘某无奈之下将北京甲公司告上法庭,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的网络消费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直播平台以及网络主播返还原告打赏的6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用户账号归刘某所有,原告不能证明打赏行为的主体是郑某涵,原告败诉。
二审法院改判了该案件,判决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刘某4万余元。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产生背景3月2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
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高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高达75.6%。
其中,未成年人接受网络直播服务的占比也在逐年上升。
有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的青少年接受过网络直播服务。
由此可见,网络直播对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和社会化的影响逐渐加强。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因使用互联网而引发的问题日益显现。
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受众的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私自使用家长账号进行网络直播打赏而引发的纠纷也呈增长趋势。
目前,未成年人失当打赏所引起的问题和家长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经济维权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焦点。
二、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界定(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分析,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状态和辨认能力相适应的打赏行为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即未成年人自愿对主播进行打赏,而非受到威逼利诱。
第三,直播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快手未成年消费退款案例

快手未成年消费退款案例【案例一】审理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412民初2521号本院认为,吴晨洁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晨洁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
吴晨洁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
但本案中,吴晨洁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晨洁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晨洁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晨洁购币款60000元,尚在吴晨洁27×××08账号内的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快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
因本案案涉合同无效,且吴晨洁的监护人有一定过错,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无证据证明是吴晨洁购币打赏主播及购币款部分系由苹果Apple公司及主播收取,应予扣除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快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原告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甚至一分钟内数次充值,在2017年10月3日,仅半小时左右就充值46次,金额高达32108元,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故原告的陈述真实可信,另吴晨洁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APP软件内直接购买,与快手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并非向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购买,与快手主播及苹果Apple之间不存有合同关系,至于快手公司与其主播及苹果Apple公司各方对购币款分配另有的约定,对吴晨洁不发生效力,故快手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案例二】审理法院: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221民初5016号本院认为:马某1、胡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成为了一种广受欢迎的娱乐方式,许多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看直播、参与互动,甚至给主播打赏。
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参与打赏可能会导致消费过度、个人信息被泄露等问题,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打赏存在消费过度的问题。
网络直播中的礼物、道具等虚拟物品可能会刺激未成年人的消费欲望,导致他们花费过多的金钱,甚至影响到正常的学习生活。
未成年人打赏可能泄露个人信息。
在网络直播中,为了获取更多的礼物和打赏,主播可能会引导观众提供个人信息,例如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这就存在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未成年人打赏可能让他们陷入不良的社交圈子。
有些网络直播平台上存在一些不良内容或者不良关系,未成年人在其中进行打赏可能会导致他们走上不良的道路。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由于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进行打赏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较小,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诱导和影响,因此需要特别加强对其消费行为的监管和保护。
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对其人身安全和隐私权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这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进行打赏可能会导致他们接触到不良内容或者不良圈子,影响其健康成长,因此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的监管和引导。
以上这些原因都为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问题和风险,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法律规制。
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未成年人进行打赏的主要场所,应当加强对其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不良内容的出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五条未成年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年龄的限制,他们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权等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选取五个未成年人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例一: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背景:小明(化名),14岁,因家庭贫困,偷窃邻居家的钱财,价值3000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明由于家庭贫困而走上盗窃之路,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明虽然未满十四周岁,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因此,其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然而,考虑到小明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三、案例二: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案例背景:小王(化名),15岁,与同学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同学刺伤,致其重伤。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四、案例三:未成年人侵犯知识产权案案例背景:小李(化名),17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同学的作品发布在网络上,侵犯了同学的作品著作权。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是初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社会现象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年轻人热衷的一种娱乐方式。
然而,在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网络直播打赏乱象。
近年来,关于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成年人巨额打赏2018年,某未成年人小王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对主播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频繁进行打赏。
在短短一个月内,小王通过父母银行卡转账、手机支付等方式,累计打赏主播人民币10万元。
当父母发现后,认为小王的行为系未经过家庭同意的财产处分行为,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
主播则以打赏行为真实有效为由拒绝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主播返还小王打赏款项。
2. 案例二:主播诱导打赏2019年,某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夸大自身才艺、煽动粉丝情绪等方式,诱导粉丝进行打赏。
部分粉丝在直播过程中情绪失控,过度消费,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受害者家属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主播及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的行为构成诱导打赏,直播平台未能尽到监管义务,判决主播及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3. 案例三:网络主播侵权2020年,某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进行直播宣传。
被侵权人发现后,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主播及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打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在本案中,小王作为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应视为无效,主播及直播平台应返还打赏款项。
2. 主播诱导打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儿童相关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儿童监护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儿童监护权争夺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监护权争夺案件。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原为夫妻,育有一子小李。
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李先生以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张女士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后,她一直承担着小李的抚养责任,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
李先生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反而指责她未尽到抚养责任。
张女士认为,法院应当维持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2. 被告主张李先生则认为,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小李的生活环境不佳,对他的成长不利。
他提出,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为小李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李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李尚在哺乳期内,张女士作为母亲,有权抚养小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离婚后,一直承担着小李的抚养责任,李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未尽到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监护权争夺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李先生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儿童打赏主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不惜花费巨额钱财打赏主播。
这种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儿童打赏主播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名10岁男孩小张在家长的手机上观看网络直播,被一位主播的才艺吸引,开始频繁打赏。
短短一个月内,小张通过家长的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累计打赏主播金额达10万元。
家长发现后,认为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金额。
三、法律分析1. 主播及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本案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展示才艺、互动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进行打赏,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直播平台作为网络运营者,对主播的直播内容负有监管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主播的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家长的权利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本案中,小张作为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无效,家长有权要求返还打赏金额。
法院审理后,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返还小张家长打赏金额10万元。
3. 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打赏主播等问题,我国政府已出台多项政策法规进行规范。
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对未成年人进行实名制管理,限制其打赏功能;同时,要求直播平台加强对主播的监管,严禁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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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挥金如土、打赏网络主播?(题目不知
什么好,你再改改)
近年来,网络直播越来越红火,随之兴起的便是“打赏”。
所谓“打赏”即用人民币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引起主播的注意。
虚拟礼物的价格也有高低之分,有一块钱的“玫瑰花”,也有上千块的“游艇”。
近日,家住上海的13岁女孩小卞,在短短两个月内,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了25万元,而小卞的母亲孙女士却毫不知情。
那么,这笔巨额消费还可以追回吗?
据孙女士说,从2016年12月25号就开始,每天都会有有几千块的支出,直到最近发现异常,已经有累积25万多。
在家人的再三追问下,女儿小卞承认,是自己偷用家长的手机,将这25万通过一款直播APP打赏给了自己喜欢的网络男主播。
为什么最近才发现呢,原来小卞交代,因为每次汇款成功,母亲的手机都会收到扣款信息提示信息,为了不让母亲指导,小卞都会第一时间将短信删除,所以,直到25万块钱全部花光,家人也一直毫不知情。
而最后孙女士也是通过微信支付发现的交易明细,孙女士的银行卡平均每天都有两三次的交易,每次的支出数额不等,最多的一次竟然达到了9500元。
累计下来已经支出25万元。
近来,未成年人天价打赏网络主播事件频发
2016年7月,12岁少年小赵沉迷网络直播,半个月狂刷支付宝3万余元打赏主播。
紧接着,急于追回钱的哥哥,又误把网络诈骗电话当成该直播服务热线,被骗走5000元。
父母的5万余元存款损失殆尽。
2016年10月7日至11月27日,浙江丽水14岁男孩小明(化名)打赏5名游戏主播为其代玩玩“酷跑”手机游戏,共计花费3万余元。
一、主播和直播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基于此类案件,首先,主播和直播平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进行“打赏行为的未成年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也并非是基于错
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主播和直播平台取得财产是接受赠与所得,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不构成犯罪。
二、打赏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打赏行为可以被视为是赠与行为,所谓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此类案件中网络主播在线直播,在其直播平台下可以进行打赏,这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主播和直播平台向社会的不特定主体发出了要约,而进行打赏行为的人,即接受了要约,与直播平台达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因为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对网站主播进行打赏即可视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订立的赠与合同,此为有效合同。
三、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知,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他们可以进行在其能力范围内的民事活动,比如日常生活中购买小件生活用品、零食、文具等等,但是超出其年龄、智力理解范围的民事活动需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虽然现如今的未成年人经常上网,但是他们对于网络规则并不了解,他们仅仅是出于崇拜而将网络主播视为自己的偶像。
像文章开篇是笔者提到的小卞的例子,她为了打赏而数次购买“虚拟财产”,而日数额较大,最大的一笔甚至达到9500元,这样数额较大的购买行为完全超出了一个未成年人的认知。
小卞作为十三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其购买虚拟财产所花费的金钱都是其父母的血汗钱,而且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此类的购买行为均属于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其与网络直播平台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需要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该行为是否认可,若其法定代理人不认可该行为,则该效力待定的合同转为无效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网络直播平台追回购买虚拟财产所花费的金钱。
综上所述,虽然说小卞在直播平台是主动送出礼物给主播,主播
和直播平台不存在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但并不意味着家长只能只能吃哑巴亏。
由于小卞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支付款项是在账户实际拥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笔钱是可以追回的。
互联网化的今天,带动了消费群体的低龄化现象,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事先防范尤为重要。
当然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
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应该要尽到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同时平台应加强对网络主播管理,严惩主播诱导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