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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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题试卷及答案

2012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题试卷及答案

2012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题试卷及解答单项选择题1.某企业2011年发生了17起轻伤事故,轻伤17人。

根据海因里希法则推测,该企业在2011年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起数约为()起。

A.17B.120C.176D.2962.根据系统安全理论的观点,下列关于安全与危险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A.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B.危险是一种主观的判断C.可以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D.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整个寿命周期3.国家对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分别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

下列高危行业企业中,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

A.非焊:矿企业B.烟花爆竹生产企业C.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D.建筑施工企业4.某企业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求各生产车间一律停产,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经组织检查、评估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此种做法,符合安全生产管理原理的()。

A.监督原则B.报考相关原则C.行为原则D.偶然损失原则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

下列监督管理内容中,属于事中监督管理的是()。

A.电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审核B.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察C.危化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审批D.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6.某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业务。

为扩大业务范围,拟新增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服务。

下列监督管理部门中,可核准该检测检验机构新增业务范围的是()。

A.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7.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对象、内容、程序和监察结果的处置要求均有明确规定。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特种设备经甲省机构检验合格后到乙省使用,应由乙省机构重新检验B.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均有权独立随时实施现场监察C.监察人员应做好现场监察记录,并经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D.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必须以口头形式发出8.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公告和授牌等具体办法的行政部门是()。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f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f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

安监总厅管一〔2008〕30号 〔88〕能源海油字1号 〔88〕海油安字4号 〔88〕海油安字3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88〕能源海油字1号 劳部发〔1994〕502号
100 101 102 103
劳动部关于颁布《矿山安全监察规则》的通 知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的经 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海上移动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 安全管理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布《尾矿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12
劳人护〔1982〕9号
13
劳人护〔1984〕27号
14
劳人矿〔1985〕2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 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 规定 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暂行办 法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 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3〕111号
66
安监管司办字〔2004〕4号
67
安监管海油字〔2004〕17号
68
安监管司办字〔2004〕46号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 号 安监管司海洋函字〔2004〕50 号 安监管司海油函字〔2004〕58 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0号 安监管管一字〔2004〕93号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1号 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 安监总厅字〔2005〕51号 安监总海油字〔2005〕56号

安监总局废止文件

安监总局废止文件

劳部发〔1995〕398号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能源部海洋石油安全办 劳部发〔1995〕186号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 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类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80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关于调整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与安全竣工 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推广相关适用安全生 产技术的通知 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 评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 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 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作业许可办法 海洋石油铺管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物探船作业认可办法 海洋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物质安全管理规 则 海洋石油作业井控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要求 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安全管理规则 海洋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许可办法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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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一.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二. 法规A. 工会、女工未成年工保护n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85.01.18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n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1991.08.01全国总工会发)n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发布)n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劳安字(1989)1号文印发) n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01.18劳动部劳安字2号文件颁发)n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卫妇发[1993]11号文颁发)n 纺织系统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1991年6月8日纺织工业部、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纺生字(1991)25号文颁发006)n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01.18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n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09劳动部颁发)B. 事故管理n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年7月25日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文印发)008n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n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 n 劳动部关于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1988年6月29日劳字87号)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09.17 劳动部劳办发140号)n 国家机械委员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87.10.28)n 建材工业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2.11.2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n 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83.02.05 冶金工业部217号文件颁发)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2.22 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n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03.29 国务院第34号令发布)n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10.01 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n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1986.03.25 [86]高检会(二)字第6号)n 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1989.01.19 农业部颁发) 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07.25 劳动部23号文件发) n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1990.03.23 劳动部劳矿字第4号文)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03.05 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C. 安全综合管理1.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工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2.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1956.09.21)3.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11.08 劳动部劳部发405号文件颁发)4.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1991.08.07 劳动部劳计字43号文件颁发)5.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03.30)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4)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1962.04.26 劳动部中劳护字56号文件颁发)8.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03.21 劳动部劳安字8号文件颁发)9. 第一机械工业部起重机安全管理规程(1982.01.20)10.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1985.05.10 机械工业部颁发11. 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1981.08.12)12.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01.02电子工业部颁发)13.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07机械工业部颁发)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12.16 劳人护[1987]36号文颁发)15.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1990.06.01 劳动部第16号文件发布)16. 电子工业安全卫生条例(1986.04.10 电子工业部颁发)17.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颁发(1951.10.09 劳动部颁发)18.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03.01 石油工业部颁发)19. 航天工业冲压作业安全技术管理办法(1991.04.08 航空航天部颁发)20. 航空工业危险点控制管理办法(1991.05.11 航空航天部颁发)21. 航空航天工业部工厂安全性评价规程(1991.05.10)22. 航空工业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办法(1991.09.26)23.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04.14 化学工业部颁发)24.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987.08.15)25.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91.10.29 船总企1804号)26.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1986.11.24 化学工业部颁发)27. 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1988.07.22 化学工业部颁发)28. 化学工业部搞好安全生产的必须和禁令(1982.12)29. 化学矿山工业卫生管理规定(1991.04.25 化学工业部220号文件颁发)30. 机械电子工业部工业卫生管理规定(1989.07.17 机电质1127号文件颁发)31.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02.17 国务院国发14号文件发布)32.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980.05.20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颁发)33.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1995.08.01 劳动部300号文件颁发)3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01.22 劳动部劳部发56号)35. 有害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36. 氧气安全规程(1988.12.01 冶金工业部856号文件颁发)37. 木工平刨床安全管理规程(1985.05.10 机械工业部60号文件颁发)38.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1988.06.14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39.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1988.07.28 劳动部、计委、轻工部、农业部颁发)40. 油库安全管理规程(试行)(1981.03.15 第一机械工业部177号文件颁发)41. 冶金工业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1991.09.19)42.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2.03.17 国家城建总局颁发)43. 内河船舶使用液化石油气设备检验规定(198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第500号文颁发)44.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1987.12.31 化学工业部颁发)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01.06 国务院国发[1984]5号文件发布)46.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87.06.2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颁发)47.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1994.10.27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意批准)48.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1986.02.07 劳动人事部2号文件)49.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02.06 国务院颁发)50.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1986.03.21 国家经济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等联合颁发)51.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1995.08.31 国经贸运466号文件)5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02.06 国发第22号文件)5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09.21 劳动部劳安字第31号文颁发)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10.01 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55.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987.02.06 劳动人事部劳人护第3号文颁发)5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88.01.05 劳动人事部劳人护第1号文颁发)57. 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员管理办法(1995.06.20 劳部发[1995]260号)58.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1983.04.12 交通部水监字860号文颁发)59.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1983.04.12 交通部[83]交水监字860号文颁发)60. 关于建立劳动保护室的意见(1979.02.28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护字30号文件)61. 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管理规定(1988.12.14 劳动部劳安字55号文颁发)62.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1993.07.12 国发[1993]50号文)63.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1988.11.10 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64.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1988.01.26 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80号文件颁发)6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6.10.04 劳动部令第3号)66. 建材工业劳动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6.02.06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67. 建材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1986.03.10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43号文颁发)68.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1990.05.16 劳动部劳安字12号文件颁发)6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10.30 劳动部令第4号)70.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1995.11.06 劳动部劳部发398号文件颁发)71. 矿山安全条例(1982.02.13 国务院国发30号文发布)72.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1994.12.04 劳动部劳部发500号颁发)73.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1994.12.14 劳动部劳部发502号文件颁发)74. 煤矿安全规程(1986.02.15 煤炭工业部煤安字第91号文颁发)75.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04.30 煤炭工业部煤地方字192号文颁发)76. 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规则(1989.05.18 劳矿字[1989]5号文颁发)77. 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1988.02.27 劳人矿[1988]2号文颁发)78.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1984.10.23 劳人矿[1984]3号文颁发)79. 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1987.07.09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颁发)8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04.07 劳动部劳部发161号文件颁发)81. 轻工业冲压设备安全作业管理条例(1987.01.12 轻工业部轻劳字第2号文颁发)82. 轻工业劳动保护条例(1980.05.04 轻工业部轻劳字第17号文颁发)83. 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计规定(1988.06.14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84. 水泥机械化立窑安全生产规程(1990.01.08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颁发)85. 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990.04.20 轻工业部轻纸字第1号文颁发)86. 制革、皮鞋、毛皮、皮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1988.05.13 轻工业部轻皮文字第11号文颁发)87. 烟草行业安全管理暂行条例(1988.10.28 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烟计167号文颁发)88. 国营企业职工人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1963.09.18 劳动部劳护字170号文颁发)89. 野外地质工作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试行颁发(1964.06.04 国家经委、国务院文办、财办第829号文颁发)90.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06.05 农牧渔业部、卫生部农字第4号文颁发)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 国务院国发005号文件颁发)92. 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1992.04.01 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164号颁发)93. 冶金企业粉尘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04.01 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164号颁发)94. 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04.01 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164号颁发)95. 冶金企业工业毒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程(1992.04.01 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164号颁发)96. 冶金企业有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通用规程(1992.04.01 冶金工业部冶安环字164号颁发)D. 工伤保险n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n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n 工伤保险的概念、范围与原则n 工伤保险待遇n 工伤保险基金n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n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n 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n 工伤康复n 工伤保险管理与争议处理n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E. 计算机安全法规n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n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n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n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n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n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n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三. 标准A. 管理类标准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n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 — 86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 — 85n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85n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87-87n 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n 高温作业分级GB 4200—84n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n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 7694-87n 辐射安全培训规定GB 11924-89n 辐射防护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基本要求GB/T 14570-93n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 3723-83(旧标准)n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GB / T 3723—1999代替GB / T 3723—1983 n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6720-86n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86n 核电厂安全系统设计基准GB 13284-91(旧标准)n 核电厂安全系统准则GB 13284—1998代替GB 13284—1991 GB/T 13629—1992 n 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分析要求GB/T 7163—1999代替GB/T 7163—1997 n 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GB 17422—1998n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89B. 规程类标准n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n 建设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85n 剪切机械安全规程GB 6077-85n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 4655-84n 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91n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86n 冷冲压安全规程GB 13887-92n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84n 磨具安全规则GB 2494-84n 电链锯使用安全规程GB 17668—1999n 铸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3318-91n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88n 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 11341-89n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GB 12557-90n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 84n 热喷涂操作安全规程GB 11375-89n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9-88n 保温瓶喷漆车间安全技术规程ZBY 22009-88n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94n 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90n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n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89n 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 14544-93n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 13746-92n 锌-锰干电池生产防尘毒技术规程GB 13011-91n 石英砂(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7270—1998n 铅冶炼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17398—1998n 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 l7397—1998n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269—1998n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1998n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92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GB 12367-90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程GB 14444-93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程GB 14443-93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GB 6514-86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 17750—1999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GB 6515-86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GB 7691-87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GB 7692-87(旧标准)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通风净化GB 7693-87(旧标准)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1999代替GB 7692~7693—1987 n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91n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90C. 机械、设备设施、器具类标准n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88n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 12602-90n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n 工业蒸汽锅炉系列GB 1921-88n 热水锅炉系列参数GB 3166-88n 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JB 3350—83n 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条件GB 5091-85n 压力机用感应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GB 5092-85n 压力机用光线式安全装置技术条件GB 4584-84n 压力机用手持电磁吸盘技术条件GB 5093-85n 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 17585—1998n 拉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 17586—1998n 牛头刨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 17584—1998n 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JB 3380 — 83n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 12266-90n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87n 机械加工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类GB 12299-90n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GB 9075-88n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1部分:电焊钳GB 15579.11—1998n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2部分:焊接电缆耦合装置GB 15579.12—1998代替GB 7945—87n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197-87n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1997n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87n 带电铁丝网和电围栏的安装和安全运用GB 7946-87n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GB 13486-92n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 9361-88n 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GB 10080-88n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90n 液化石油气GB 11174-89n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74-84n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n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1998n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1998n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4—1998n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n 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83n 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 — 83D. 职业卫生及防护类标准n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6854.1 — 1997 n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2部分:职业病诊断术语GB / T 16854. 2—1997n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GB 3230—1997代替GB 3230—82n 职业性磷中毒的诊断GB 17059—1997n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GB/T 16852. 1—1997n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GB 16852.2—1997n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诊断GB 17058—1997 n 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第1部分:工业X射线探伤GB/T 17150—1997n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n 阻燃防护服GB 8965-88n X 射线防护服GB l7269—1998n 低压绝缘胶鞋GB 12015-89n 护耳器—耳塞GB 5893.1-86n 护耳器主观测量方法GB 5893.3-86n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GB 4385-84n 炉窑护目镜和面罩GB 4015-83n 焊接护目镜面罩GB 3609.1-83n 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 6223-86n 安全网GB 5725—1997代替GB 5725~5726—85n 密目式安全立网GB 16909—1997n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1997代替GB 4200—84n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代替GB 3869—83n 有毒作业分级GB 12331-90n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85n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92n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 5817-86n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GB 6719-86n 聚氯乙烯塑料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ZBY 09001-88n 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92n 立窑水泥厂防尘技术规程GB 5984-86n 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GB 5833-86n 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GB 6528-86n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85n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 10436-89n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TJ 33 — 79 (试行)n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试行草案79年)n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82n 城市区域振动标准GB 10070-88n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n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n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5n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6-89 n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四. 国际公约l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l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l 职业卫生设施公约l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隔热(HI)、防寒(CI)、耐油(FO)、
鞋座区域能量吸收(E)、防水(WR)、 安 全 型 覆 盖 防 护
跖骨保护(M)、踝保护(AN)、透 型,较多防护功能
水性和吸水性(WRU)、抗切割(CR)、 覆盖其中较少防护
耐热接触(HRO)的组合)
功能。
安全型(X)、防护型(X)
(X 代表多功能型,可为抗刺穿(P)、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编号:(X)XK02-00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1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14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48 第五章 产品检验.................................................................................................................. 49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89 第七章 附则........................................................................................................................ 104 附件 1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105 附件 1-1 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106 附件 1-2 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107 附件 1-3 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表............................................................ 108 附件 1-4 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设备表............................................................ 109 附件 1-5 企业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关键件明细表........................................................ 110 附件 1-6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111 附件 1-7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112 附件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3 附件 3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121 附件 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22 附件 5 检验报告.................................................................................................................... 124 附件 6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12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定了最新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134页)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02-00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划分为32个产品单元、90种产品品种、196个规格型号(见表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1.为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管理,保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证件申请与管理1.企业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4.企业在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并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续展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企业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续展申请。

3.续展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生产情况报告、质量控制情况等。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续展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四、监督与处罚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标准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3.对于销售伪劣或不合格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及标准应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制定和调整。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范围等信息。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并更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可以更好地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行业的管理,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38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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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1月5日)劳人护〔1988〕1号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7〕3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服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
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电话:421.3431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
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达到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

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附件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新建和转产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

审查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四)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限期整顿,限期为3~6个月。

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五)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4年。

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更换许可证。

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后,决定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重新颁发许可证。

若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应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除吊销生产许可证外,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追究有关工厂和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复查不符合细则的要求,限期3~6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
2.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3.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
4.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七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的检验工作,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检验单位为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以及劳动人事部认可委托的其它检验单位。

第八条申请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生产许可证费用。

第九条本细则由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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