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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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油渣及舱内废物清除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舱内废物的清除工作能够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舱内废物清除的船舶。

三、定义1. 油渣:指船舶机舱中的油污残渣物。

2. 废物:指船舶机舱中需要清除的废弃物、杂物。

四、责任与义务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有责任制定清除舱内废物的安全管理方案,并确保其执行。

2. 船舶工作人员有责任按照管理方案进行舱内废物的清除工作,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五、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设备:a. 在进行清除舱内废物的过程中,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手套、安全鞋等。

b. 必须提供适当的清洁工具和设备,如刮板、清洁剂等,以确保有效清除废物。

c. 对于可能存在爆炸、有害气体泄漏的舱室,必须配备适当的通风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工作程序:a. 在进行清除舱内废物之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b. 应按照清除方案的要求,确定清除废物的顺序、方法和时间,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c. 必须对各种废物进行分类和储存,以便后续处理和处置。

涉及有害废物的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3. 废物处理:a. 废物必须妥善处理,并遵守相关法规和环保要求。

不得将废物随意抛弃或排放到海洋中。

b. 油渣和有害废物必须按照特定的处理要求进行储存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混合处理。

c. 废物必须用适当的包装方式和容器进行储存和运输,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4. 紧急情况处理:a. 在清除舱内废物的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b.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步骤,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紧急情况。

六、培训和考核1. 船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废物处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必须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进行考核,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防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格船舶燃油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与相关作业人员。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指通过供油船舶、车辆及其他形式为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供受作业行为。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为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山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备案管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使用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作业船舶应为自有或协议租赁。

作业船舶应安装AIS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申请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和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四)作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作业专业技能培训证明;(五)使用船舶进行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作业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检验证书、油污保险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油料供应作业的,应提交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污染应急预案;(六)燃油质量承诺书;(七)从事成品油供给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程序:(一)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在初次作业30日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沪海危防[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02]95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

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单位资质第四条(资质许可)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范本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是指船舶在使用燃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油、废润滑油和废油渣。

为了合理管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需要制定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管理工作,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包括国内船舶和外籍船舶。

第三条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循序渐进,分步实施;3. 科学合理,技术先进;4.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5. 监管有力,执法严格;第四条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依法履行申报、备案、审批和监督检查等手续。

第二章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收集和储存第五条船舶在操控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泄漏到水体中。

第六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废油、废润滑油进行收集,并储存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容器中,确保容器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废油、废润滑油的储存区域应具备防滑、防漏、防爆等安全措施,设有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防火设施。

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环境整洁和安全。

第八条船舶需要进行长途航行时,应提前计划好废油、废润滑油的储存量,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因容器饱和而泄漏。

第三章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和运输第九条船舶在靠港或停泊时,应将收集到的废油、废润滑油交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港口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船舶应主动协助港口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废油、废润滑油转交给该单位。

第十条船舶在装卸过程中,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工艺,确保废油、废润滑油的安全装卸。

第十一条船舶将废油、废润滑油运输至处理单位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和溢出。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是为了规范船舶在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的作业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定义残余油类物质的类别以及包括的物质范围。

- 说明适用的船舶类型和相关作业场所。

2. 资质要求:
- 规定船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 制定船舶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和认证程序。

3. 作业规范:
- 明确船舶在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遵守的操作规程。

- 确定作业所需的各种设备和工具等。

4. 环境保护要求:
- 确定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时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 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环境检测要求。

5. 废物处置要求:
- 制定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产生的废物的处置措施。

- 规定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督与处罚:
- 规定船舶主管部门对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要求。

- 制定依法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船舶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措施。

7. 附则:
- 解释本办法中的一些术语和名词。

- 说明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和修订程序。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海洋环境,预防和减少船舶处理残余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提高船舶的作业效率和安全性。

这些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579-78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油污回收管理,预防和控制船舶油污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的油污回收管理。

第三条船舶油污回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科学管理、协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油污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油污回收设备与技术要求第五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油污回收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船舶油污回收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油污过滤器、油污沉淀池、油污回收泵、油污回收储罐等。

第七条船舶油污回收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一)油水分离器应当具备较高的分离效率,确保油水分离效果;(二)油污过滤器应当能够有效过滤油污颗粒,防止油污进入海洋;(三)油污沉淀池应当具备足够的容量,保证油污充分沉淀;(四)油污回收泵应当具备足够的流量和扬程,确保油污顺利回收;(五)油污回收储罐应当具备足够的容量,储存回收的油污。

第三章船舶油污回收操作与管理第八条船舶应当制定油污回收操作规程,明确油污回收的操作流程、责任人和操作要求。

第九条船舶在进行油污回收操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油污回收设备正常运行;(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油污回收效果;(三)定期检查油污回收设备,确保设备完好;(四)对油污回收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条船舶应当建立油污回收记录制度,记录油污回收的数量、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四章船舶油污回收监管与处罚第十一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油污回收的监督管理,对船舶油污回收设备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船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回收设备或者油污回收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责令船舶立即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1. 背景船舶在运作过程中,残余油类物质作为一种污染源,对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鉴于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需要,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

2. 定义船舶残余油是指船舶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油类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润滑油等。

3. 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相关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2.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4. 目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运输、存储和处理,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5. 适用范围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港口、码头、航道及其他停靠场所处理残余油的行为。

6. 行为规范6.1. 处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前,应该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过程方案合法合规。

6.2. 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区域进行作业时,应该确保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且应该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6.3. 当船舶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时,应该遵守现场管理规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药剂、隔离设备等。

6.4.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和储存设施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5. 如果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还需要进行排放,应该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法规履行相应的排污手续。

7. 监管措施7.1. 当地海事监管部门可以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船舶当场提出改正或给予处罚。

7.2. 对于多次违规的船舶,当地海事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停靠、罚款、吊销执照等方式进行处罚。

8. 结束语船舶残余油类物质的处理关系到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事业的推进。

为了保障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环境,我们应该秉持“科学规范、精细管理、严格监管、安全作业”四大原则,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进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标准化。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粤海事危[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72号2006年2月28日)各直属局:现将《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管理,防止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单位。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系指对船舶残油、油泥的清理和油污水的接收处理。

第三条符合附件1标准的拟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单位,应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作业辖区海事局备案,并按要求附上材料。

(一)船舶接收残油、油污水、油泥等作业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作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输油软管检验证明(复印件);3.船员适任证书及特殊培训证书(复印件);4.船上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特殊作业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5.相关安全管理制度;6.合格的作业装备清单;7.备案情况表(见附件2-4)。

(二)码头或岸上设施接收船舶残油、油污水等作业1.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5、6、7项所列资料;2.广东省环保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具备一定的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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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二篇)
目录:
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一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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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
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
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

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
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

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
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

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

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

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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