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2章 民法主体
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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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五编 第二章 人格权

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是指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人的价值和权利中的作用。具体 而言,一般人格权具有下述功能:
(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成为对 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决定了各项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正因为如此,一般人格 权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具有解释的功能。
2. 身体权的内容
(1)身体完整维护权 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延续的基础,也是其正常生活的基础。因此,自 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任何人不得侵犯这种完整性。 (2)身体组织及器官的支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自然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组织和器官, 如捐献血液、骨髓、角膜等。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制的,自然人不能对其身体组织 或器官进行有偿转让。此外,对于自然人的身体组成部分,只有自己可以支配, 其他任何人无权予以支配。
2.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使用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二、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名誉权
1. 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下列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一定的联系。 2.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3)名誉维护权
2.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设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转让权 (5)名称利益维护权
(三)肖像权
1. 肖像权的含义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具有下列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所体现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3)肖像权还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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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二 章民事法律关系

(1)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 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 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 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 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 (2)地上定着物。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
地上定着物概念:
是指继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 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 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 值的物。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 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 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
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 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准不动产的情形:船舶、机 动车辆、民用航空器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 义: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 (2)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大概种类: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一般禁止买卖;黄 色淫秽书刊、磁带、光盘等是禁止流通物。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是限制流通 物,有的是禁止流通物。
如何判断定着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需有两个条 件: 一是继续附着土地,其移动会损 害价值; 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 不被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而非 定着物,在该出产物未分离前,不能单独成为 权利客体,不能设立抵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产物在与土地分离前也为 独立的不动产,可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我国 《担保法》采此观点。第42条第三款规定:林 木可为抵押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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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为社会治理赋能
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 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 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
安全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 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 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 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 安全
民法典漫长的前世今生
1954
2001
1954年
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 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
1962年
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 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
1979年
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 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 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 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 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 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 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结合现实需要
2 民法典作用
01 为人权保护加成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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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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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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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 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式: 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
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物权法的两个隐喻
一、公地悲剧(tragedy of commons) (一)缘起
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Garrett Hardin教授1968年发表《公有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 (Science Vol.162 〔1968〕) (二)实质:财产权利人不明,物被过度使用而丧失价值 (三)解决途径:确认产权——定份止争 二、反公有(地)悲剧 (一)渊源 1、1982年,美国人Frank Michelman提出 2、密歇根大学的黑勒教授和艾森伯格教授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题为《反公有悲 剧》的论文(Science Vol.280〔1998〕)。 3、《困局经济学》(Michael Heller) (二)实质:财产的权利人过多 (三)解决途径:整合物上支离破碎的产权:物尽其用 (四)物权法对反公有悲剧的克服 物权法定、一物一权 房地产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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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于1998年外出做生意,此后音信皆无。2002其妻李某不得已 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 妇分别由房屋3间,轿车一辆。法院依法宣告赵某死亡。赵某留下的遗产 开始继承。1间房由父亲继承,其余财产有李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 死后,李某生活困难,于是将轿车卖给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 李某又将赵乙送给王某夫妇作为养子。2003年,李某改嫁给周某。赵某 的父亲不同意,向法院提出作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李某作为赵甲的监 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4春赵某回来了,原来是做生意赔本, 无脸见一家老小,后因思家心切,于是返回家中。 1. 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一间房?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其轿车?为什么? 4.如果李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于李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为 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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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户籍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 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重要 事项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通 过它,可以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何时开始何时终止,可以确定自然人 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的姓 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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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 规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但自然人要通过自己 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 使民事权利,设定民 事义务,则必须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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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 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转让, 也不能被随意被限制和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和基 本条件。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凡 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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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结】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 职责,以及由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 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李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 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法 院变更自己为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而取得其财产的人应返还所继承的 财产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 1间房屋。 3.无权。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后,其财产如果已经被第三者合法取得, 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轿车是合法取得,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 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他方又死亡 的,其与配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 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 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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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具有下列职责: ①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 进行民事活动。 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③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 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 责任。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或者单位的申 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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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须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事实。 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须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3)须有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和宣告,判决宣告 之日为死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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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其财产由 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有民事行为的人在被宣 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同的民事主体的 权利能力不同,相同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相同。 (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还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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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周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水平 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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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3)须有人民法院依照法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 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从失踪人的亲属、朋友中指定 (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3.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失踪人 的失踪宣告。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 系也就终止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和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不同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 就有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法律 赋予的,非依法不得限制和剥夺。
第2章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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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主体
学习目标:本章是有关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介绍。包括 民事主体概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节内容。 主要介绍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 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及法人制度。 知识目标了解有关民事主体特征和种类; 熟悉法人及 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掌握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本含义和有关监护及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能力目标:会用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的法律原理分析和判断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能够分析和理解有关监护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等法 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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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 形式。 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 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 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④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是指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 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 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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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地震后,无名遇难者遗体亟待确 认身份,下落不明者人身财产关系也 需要明确。会出现大量失踪人员,可 能有较多请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 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抗震救灾恢复 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通知, 明确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 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 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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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
一、民事主体的含义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是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主体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2)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民事主体具有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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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4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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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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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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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 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法律对 不同的民事主体的行为的价值判断。 (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进行民 事活动的能力,因此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同,相同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不同。 (3)民事行为能力把民事权利能力这种可能性通过设 立和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变成为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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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 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 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得到适当 补偿。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 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该婚姻 关系受法律保护。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依法被收养的,其收养 关系不得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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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资格,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 或者借助他人的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民法通过 赋予不同的民事主体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来确定不同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