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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ppt课件

民法概论-ppt课件

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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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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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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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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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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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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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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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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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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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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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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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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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受害者、制裁不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 功能。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实际的 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 侵权行为所导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均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
物权保护的程序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中,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之一,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结婚与离婚
01
02
03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即可领取结婚证 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夫妻感情破裂,协商或诉 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或 调解,解除夫妻关系。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夫妻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等。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 养、抚养和赡养等。
主观过错意和过
失。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 主观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分担相应 的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见义勇为等。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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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民法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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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进行分类。
物与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同,物是实体物 本身,而财产是权利,可以独立于实体 物存在。例如,当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转 移时,房屋本身并未转移,但房屋所有
权这一财产权利已经转移。
05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 果的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 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
机等。
物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存在于 人体之外的客观物体。
物具有有用性,即能够满足人 们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物具有可支配性,即民事主体 可以对其行使民事权利。
财产
财产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 价值的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具有可转让性,民事主体可以通 过法律行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04
物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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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04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支配或 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 质实体。如房屋、汽车、电视
B

《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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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监护制度
在自然人下落不明或生死不明时,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
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要式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公证等形式,而不要式行为则没有形式要求。
根据是否涉及对价,有偿行为需要支付对价,而无偿行为则不需要。
根据是否需要实际履行,诺成性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实践性行为则需要实际履行才能成立。
总结词
2. 无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止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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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效的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
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总结词:构成要素
详细描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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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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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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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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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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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民126)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 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消滅時效(二)
• 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民127)
–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 之代價及墊款。
–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侵權行為(四)
•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97條1項)
– 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損害賠償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 為例外(民213、215)
–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以金錢賠償損害。
3-3人與行為能力
• 自然人與法人 • 完全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領紅包
法律行為
• 暴利行為(民74)
– 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 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 減輕其給付。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限制行為能力 – 完全行為能力
B
債務人
取得抗辯權
B若在15年後,還給A 100萬,事後B不可以 說 :「我有抗辯權,所以A要返還100萬。」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比較表
取得時效
消滅時效
編制不同 規定在民法物權篇,發生動 規定在民法總則編,因權利人繼
產或不動產之所有權取得的 續不行使請求權,至相對人取得
效果
拒絕履行義務之抗辯權
基礎不同 基於一定期間繼續占有他人 基於法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請 之物的事實狀態,而受法律 求權」,而不受法律之保護 之保護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13條2項)
•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 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 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77)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 之單獨行為,無效。(民78)
限制行為能力人(二)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 立之契約,效力未定 。(民79)
•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民188)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三)
• 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民191)
–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 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 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民191-1)
–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 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民185)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侵權行為(二)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 (民187)
– 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
–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
3-9契約法
• 契約自由原則 • 違背公序良俗 • 口頭約定契約就成立 • 未事先約定時適用民法 • 債篇各論二十七種契約
契約原則
契約成立
要約者
承諾者
意思表示一致
債編各論重要之有名契約
• 買賣(民349、360、373條)
• 租賃(民422、425、429條1項、434、 443、445、449條1項)
• 表意人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撤銷權及除斥期間
–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由第三人所為 者,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民92)
– 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93)
•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民94)
– 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圖1.心中保留
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意思表示(二)
• 意思表示錯誤(民88)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 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意思表示(三)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滿二十歲為成年。(民12) •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13條3
項)
無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民13條1項、75、76)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 –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
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
圖解法律 第三章 民法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助理教授楊智傑
(教師可配合自己講解內容自行增刪)
3-1民法的範圍
• 民法的架構 • 民法總則 • 債編 • 物權編 • 親屬編與繼承編
民法
人ㄧ 或個 團人 體出 來生 往到 互死 動亡 的, 規各 定種
與 他
財產 身分
民法體系圖
故意
債權
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
• 無權代理(民170)
–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 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代理權的法律關係
本人
基本法律關系(聘任) 代 理
授與代理權

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
代理本人進行交易
交易相 對人
• 時效 • 取得時效 • 消滅時效 • 時效中斷
3-6時效
消滅時效(一)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125)
消滅時效(三)
•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民129)
– 請求、承認、起訴。 –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
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 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144條1 項)
消滅時效
15年沒有請求返反還
A
債權人
借給B 100萬
• 條件擬制成就或不成就(民101)
–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 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 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 條件不成就。
條件其期限(二)
• 附期限法律行為之種類及其效力(民102)
–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強制有效之法律行為。(民83)
• 獨立營業之允許及撤銷。(民85)
死亡宣告(一)
• 要件(民8)
– 失蹤滿七年,八十歲以上者失蹤滿三年,特別災 難終了滿一年
–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 死亡時間之推定(民9)
–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 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 在此限。
期日及期間
• 期間終止之延長(民122)
– 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 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年齡之計算(民124)
–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3-7侵權行為(一)
• 一般侵權行為 • 特別的權利 • 特殊侵權行為 • 賠償方式
侵權行為(一)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是謂 侵權行為。(民184條1項)
不當得利(二)• 受領人利益還之範圍(民182)– 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 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 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 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
契約(一)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 寄送,不視為要約(民154條2項)
• 旅遊(民514-5、514-10)
無因管理
•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未他人管理事物者, 是謂無因管理(民172)。
• 無因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以有利於本人之方式為之。
不當得利(一)
•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民179)
• 不當得利之排除(民180)
–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 –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刑法上的成年人
男18、女16可結婚,結婚後可提早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0
12 14
18
不罰
減輕其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是12到18歲
公法上的成年人
80 減輕其刑
0 無投票權
20 23 20有選舉權,23有被選舉權
未成年人進行交易是否有效?
未成 年人
未得到同意
法定 代理 人
賣賣機車
看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
交易相對 人:機車
贈與人 A君
表面上送車給你 內心卻不給
B君
受贈人
解答:B君不知道A君在開玩笑,該贈與契約有效
3-5代理
• 授與代理權法律關係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禁止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代理權之授予
• 表見代理(民169)
–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 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 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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