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3章 民法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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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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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事物
• 民事行为的效力 • 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
•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 系) •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 利。 • 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 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 • --
民事法律关系
赋予:权利、义务
“触发器”:法律事 实
产生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 对等性和对应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 意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 性和补偿性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 )。 A.基于法人的名称而发生的名称权关系 B.自然人交纳所得税关系 C.工商局对违法经营企业的罚款 D.企业因不履行合同依约定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
• 2008年单选 • 1.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抵销权属抗辩权 •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 • 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
• 答案: D •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 只是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而已。本 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 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 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 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D答案是正确的,当选。
•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 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 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 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 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试析:甲与百 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 系?
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 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 观点。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37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38
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39
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3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14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33
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34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37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38
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39
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3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14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33
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34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PPT

第一章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2024年度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销婚姻的情形及处理。
34
离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及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等情形下可以准予离婚。
2024/2/3
离婚程序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完成相关手续 后方为解除婚姻关系。
财产分割规则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 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适用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法律规定;无相关法律规定时,可适用习惯或 国际条约;同时应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4/2/3
7
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2/3
8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024/2/3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禁止家庭暴力 等侵害行为。
33
结婚条件和程序要求
2024/2/3
结婚条件
01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疾病等。
结婚程序
02
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为合法夫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03
对于违反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
2024/2/3
物权分类
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 可以将其分为自物权和他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25
所有权取得方式及保护规则
要点一
民法课件第3编

乙得否请求甲支付剩余价款?==可以
学民
甲未受领电视机,是因为有正当理由存在,所以不应该是受领 迟延,因此,甲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可是乙在回家路上遇 到车祸,电视机损坏,以本身没有过错,甲不能要求支付电视 机,乙可以要求支付剩余价款。
载:/Article/alfx/msfl/200702/4740.htm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学民
法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学民
法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学民
法
学民
(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法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学民
法
合同
其它原因
学民
甲未受领电视机,是因为有正当理由存在,所以不应该是受领 迟延,因此,甲可以请求乙交付电视机。可是乙在回家路上遇 到车祸,电视机损坏,以本身没有过错,甲不能要求支付电视 机,乙可以要求支付剩余价款。
载:/Article/alfx/msfl/200702/4740.htm
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
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
学民
法
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 劳务之债
主债 从债
学民
法
1.特定物之债。 (1)特定物的认定标准:客观特定物(物的物理特性决 定)、主观特定物(没有可识别的特定标志,但依当 事人的意志而特定化) (2)法律意义: 1 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即已确定,具有不可替代性(即 使是主观的特定物); 2 特定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灵活,通常当事人可以自 由约定。 2.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以某些共同特征为纽带而加以识别的一类 物。 1 具有替代性,替代性的大小不一。 对物理属性有所 差异的物,只要当事人忽略其差异,亦可视为种类物; 2 数量的重要性:数量的确定或可确定。即使是品质相 同的一些物,如果不以数量确定范围,而以全体作为 标的,则为特定物(例如此袋米)。 3 种类物特定化后即成为特定物。
学民
法
学民
(二)给付的方式 (1) 交付财物。 (2) 支付金钱。如支付价款、支付劳务 费等。 (3) 移转权利。 (4) 提供劳务。 (5) 提交工作成果。 (6) 不作为。
法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法律行为
其它法律事实
学民
法
合同
其它原因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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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例题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通过推定或 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选项所列行为哪些属于默示 形式? A.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依靠在行人旁边 等候行人上车 B.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 C.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接 受 D.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认表示即视 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入未作出否认表示
5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用语言及文字,而是通过某种 有目的的行为表达自己意思的一种形式,即从当事人 的积极行为中,可以推定其已作了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既不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 不用实施任何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进行 的意思表示。沉默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 事人事先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
7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如 下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8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2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行为 事件 行为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 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 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 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 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3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 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 在意识的外在表现。是否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 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 3 )是一种合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于其它民事行为(如无效民事行为)的根 本特征。
15
五、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欠 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 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特点: ①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②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民事行为; ③必须由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13
四、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根本有效 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 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无效民事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二,无效民事行为确定无效,自始无效 第三,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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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损害国家利益的 民事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 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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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李某,现年14周岁,放学后常到游戏厅玩 游戏,欠下游戏厅店主人民币2000元,因李某无钱, 店主孙某即向李某的父亲索要。李某的父亲提出, 其子还是个孩子,他身上没有钱,孙某就不应让他 玩游戏机,这笔钱不能还。双方发生争执。 问:李某的父亲是否应偿还李某欠下的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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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 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 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 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 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 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学习目标:本章涉及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本章的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难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和处理。 知识目标: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 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区别及可撤销民 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能力目标:了解民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及其 法律后果,了解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 式才为合法,特定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 登记、公告形式等。 (1)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生效的行为,如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 (2)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才生效的行为,如房地产抵押合 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法律规定须采取书面形式才生效的行为,如技术转 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行为,如当事人约定的附 条件、附期限的合同,须经公证才能生效的合同,须签 订确认书才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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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 定代理人追认。 三种有效情况: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纯获利益的合 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 合同。 除签订纯获利的合同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否 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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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应注意的问题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及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的 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国家专有的财产、毒品、枪支 弹药等;查封之物;盗窃物、遗失物。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 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 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如买卖、互易、债务 清偿、出资等,均可适用善意取得。继承、受馈赠等行 为不是交易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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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 面机。收货员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 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 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 换。”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 乙,说明情况并致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 绞面机。乙不同意。 [问题]1.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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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且 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请 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该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 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花瓶,赵某应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 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 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 价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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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析]
15岁的王某(女)属龙。一日王某到某美容店 (有文身的经营范围和资格)文身,美容店工作 人员周某应王某的请求,在其右前臂上刺画了 一条龙(面积约20平方厘米)。第二天,王某又 到该美容院,要求在其左前臂刺画一个“忍” 字。正在刺字时,王某的父亲赶来制止。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行 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要有行为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 (2)行为人要有意思表示 (3)要有标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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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受利 益的行为外,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 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 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 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 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变更或 撤销。 10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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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 为有代理权的情况和理由,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时,代 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 授权; 被代理人已知无权代理人表示为他的代理人而不反对;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 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 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 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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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概念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成立后尚未 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四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 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二是无权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行为 四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所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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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口头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 面谈判、协商或通过电话方式。 2.书面形式 传统的书面形式有合同书、电报、电传和传真,新型的 书面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 书面合同形式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合同书。合同书有标准合同书与非标准合同书之分。 (2)信件。 (3)数据电文。 特殊的书面形:(1)公证形式 ;(2)鉴证形式 ; (3)审核登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