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沪建质安〔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151号市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2018年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方案》的部署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三月日2018年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全面实现2018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按照“综合施策、科学治理、突出重点、平战结合”的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监管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拆房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为重点,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全力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得到落实,切实降低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措施(一)建设单位1、全市所有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应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在承发包合同中确定。
明确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防治费用金额。
3、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和任何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小于100米的建筑工地,未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沪气发〔2020〕35号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服务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服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城市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区两级气象、应急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文旅、卫健、海事、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开展监督和管理。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加强面向重点单位的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其中,中心城区及上海水域范围内气象相关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市气象局统筹开展服务。
第四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其暴露度、脆弱性和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及其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可将下列气象灾害防御主体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在建的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二)学校、医院、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四)通信、电力、广电及自来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其他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有较大影响或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沪建交〔2009〕866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交〔2009〕86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后新体制、新情况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并经2009年6月16日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后新体制、新情况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和原则以国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全面落实防汛防台责任制、健全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为工作依据,以加强统筹、明确职责、应急联动为主要原则,依托大部制改革后的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按照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联系协调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本系统防汛防台专项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二、组织架构(一)成立“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黄融(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副组长:马云安(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刘海生(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孙建平(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交通港口局局长)蒋曙杰(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徐建群(市建设交通委秘书长)(二)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于市建设交通委交通战备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2005-1-31 发布2005-3-1 实施上海市气象局发布前言随着本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的高速发展,各种电子、微电子设备已在小区内大量使用。
这些装备耐过电压、过电流能力低,特别是雷电高电压侵入所产生的电效应、热效应以及雷击电磁脉冲的侵入都会对设备和系统造成干扰和永久性损坏,进而可能对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为减少雷电灾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小区智能化系统长期正常运行,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防雷中心联合提出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标等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还采纳了各行业在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方面成熟的相关技术。
本导则共分七章和附录。
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建筑物防雷、低压配电系统防雷、智能化系统防雷、质量检验要求等。
本导则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防雷中心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立项及编制得到了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防雷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上海各大设计研究院专家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主编单位: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防雷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谱电器有限公司上海西岱尔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住宅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曹和生高小平陈荣光戴建国黄晓虹陈卫星目次1、总则 (5)2、术语 (6)3、一般规定 (9)4、建筑物防雷 (10)4.1高层及多层住宅 (10)4.2低层住宅 (11)4.3信息机房 (11)5、低压终端配电系统防雷 (12)6、智能化系统防雷 (14)6.1一般规定 (14)6.2信息机房与综合管线工程防雷 (14)6.3信息通信系统防雷 (15)6.4安全防范系统防雷 (16)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防雷 (16)6.6家居智能化系统防雷 (16)6.7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防雷 (17)7、质量检验 (18)8、附录 (19)1.0.1 为了适应智能住宅小区建设的飞速发展,达到将雷电灾害降到最低限度的目的,确保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导则。
2021年上海市安全员C证考试题及上海市安全员C证考试内容

2021年上海市安全员C证考试题及上海市安全员C证考试内容1、【多选题】盾构的基本构造包括()等部分。
(ACE)A、盾构壳体B、连接系统C、推进系统D、传送系统E、拼装系统2、【多选题】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ADE)A、忠于职守B、加强学习C、及时记录D、坚持原则E、秉公执法3、【多选题】根据《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专项应急方案》,发生坍塌事故后应()。
(ABCDE)A、警戒隔离B、人员疏散C、人员抢救D、控制险情E、设置向导4、【多选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的原则,加快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中心和分中心建设,统一实际操作考试模块和考板,力争通过两年的试点,全面推行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的教考分离。
(ABCD)A、教考分离B、统一标准C、统一题库D、分级负责E、统一教材5、【多选题】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铲运机作业中,严禁人员()。
(ABCDE)A、上下机械B、传递物件C、在铲斗内坐立D、在拖把上坐立E、在机架上坐立6、【多选题】根据《脚手架施工现场专项应急方案》,脚手架钢管须进行检查验收,壁厚达到设计标准,扣件不得有()等缺陷。
(ABC)A、裂纹B、气孔C、砂眼D、变形E、扭曲7、【多选题】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的施工活动。
(ABCD)A、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B、改善市容环境卫生C、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D、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E、避免安全生产事故8、【多选题】基坑开挖后应对围护排桩的桩间土体,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等处理方法进行保护,防止桩间土方坍塌伤人。
(ABE)A、砌砖B、插板C、盖网D、支撑E、挂网喷(或抹)细石混凝土9、【多选题】建筑施工中常因工程或工序的需要而留设一些洞口。
建筑物防雷验收基本要点

附件2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规定1总则1.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规定的项目:(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范围2.1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1.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中处于爆炸危险分区(0区、1区、2区、20区、21区、22区)内的工程和场所;2.1.2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的工程和场所;2.2雷电易发区旅游景点:等同GB50343多雷区概念,按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大于4次/km2/a,项目立项时为旅游景点。
2.3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指专项防雷整改项目。
2.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3验收依据和内容3.1防雷装置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沪气发[2017]12号)及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以下简称“GB50601”);5.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技术规范》(GB5065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GB50156);7.《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8.《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1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1.《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12.参考《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13.参考《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14.参考《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15.参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16.参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17.参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规范》(DB31/T 389,以下简称DB31/T 389);18.参考《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19.参考《大型游乐场所防雷技术规范》(DB31/T 751);20.参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1.参考其他现行相关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22
•【字号】沪气规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附件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高建筑物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包含防雷部分,并符合设计深度的要求(详见附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审查机构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征询防雷设计的技术意见。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九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
建设工程完成所有整改事项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完整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的规定,申请政府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气象部门作为选验部门一并实施综合竣工验收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需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综合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包括由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依法应当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未经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本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市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实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划定本市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定期公布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附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防雷部分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防雷部分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
一、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
其中以下项目设计依据中应当包括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2.化工装置、易燃仓储、油气输送管道、爆炸危险品仓库、甲类厂房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建设项目;
3.轨道交通、机场、车站、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场所;
4.学校、大型商业及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二)直击雷防护、侧击雷防护、雷电波入侵防护、闪电感应防护及雷击电磁脉冲防护的措施及相应技术参数。
(三)当使用接闪杆作为接闪器时,应说明保护的对象。
(四)接地装置型式、接地极材料要求、敷设要求、接地电阻值要求。
当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极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
当接地装置需要做特殊处理时,应说明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五)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的设置要求。
(六)需要与雷电防护装置连接的金属构件应说明其位置、连接方式、连接线的材料及型号规格。
(七)低压电源系统电涌保护器(SPD)的设置要求、位置及技术参数。
(八)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的要求、措施、电涌保护器(SPD)的设置位置及技术参数。
二、设计图纸
(一)建筑物顶层(或屋面)防雷平面图,包括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标注接闪器、引下线位置等内容,并注明材料及型号规格、连接方式、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图纸应标注比例。
(二)接地平面图,包括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等内容,并注明材料型号规格、连接方式及涉及的标准图编号。
页次图纸应标注比例。
(三)当利用建(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时,应标注连接点、接地电阻测试点、预埋件位置及敷设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
当使用接闪杆作为接闪器时,应计算出保护范围并绘制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平面及立面图。
(四)当建筑物外立面采用幕墙结构时,应绘制幕墙与雷电防护装置连接节点详图及连接位置图。
(五)总等电位和局部等电位连接图,包括等电位连接的方式、连接线的材料及型号规格、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等内容。
图纸应标注比例。
(六)低压电源系统电涌保护器(SPD)设置分布图、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电涌保护器(SPD)设置分布图,图中应标明SPD的安装位置、具体参数和数量。
(七)电涌保护器(SPD)接线图,图中应说明接线的长度、材料及型号规格、连接方式、所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等内容。
(八)特殊的建(构)筑物、设施应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绘制防雷施工图纸。
三、主要器件表
注明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及数量等内容。
四、计算书
包括防雷分类、雷电防护等级、接闪器保护范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