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相关规范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是为了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止雷击和静电引起的损失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下面将介绍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防雷管理规范1.设备安装规范(1)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安装,包括建筑物耐雷水平、接地装置等。
(2)设备周围不应有高耸物体,如树木、建筑物等,以防雷击。
2.接地规范(1)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规定。
(2)接地装置的材料应选用导电性能好的材料,如黄铜、铜等。
(3)接地装置应有良好的防腐蚀措施,以保证接地的可靠性。
(4)接地点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导体应用规定的截面积。
3.雷电保护装置(1)设备应安装合适的雷电保护装置,如避雷针、避雷网等。
(2)雷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试,保证其正常工作。
4.设备维护和检修(1)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良好的接地状态。
(2)设备绝缘检测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绝缘状况良好。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二)1.静电防护装置(1)设备应配置合适的静电防护装置,如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
(2)工作场所应采取适当的防静电措施,如地面铺设导电地板、使用导电工具等。
2.设备绝缘(1)电气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以防止静电的积累。
(2)绝缘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
3.静电消除(1)工作场所应配置静电消除设备,及时消除静电积聚。
(2)操作人员应定期清洁设备和工作环境,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防静电培训(1)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防静电培训,了解静电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2)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静电知识的巩固和更新,增强防静电意识。
以上是防雷、防静电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通过合理的设备安装、接地规范、雷电保护装置、设备维护和检修等措施,以及静电防护装置、设备绝缘、静电消除和防静电培训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雷击和静电引起的损失,保护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
20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持续(长期或经常短 时频繁)存在的场所,如粉尘容器内、料斗、料仓、施风除尘器 和过滤器、粉料传输系统、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的场 所,如为操作而频繁打开粉尘容器的周围。 22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爆炸性粉尘云不太可能出现的场所, 即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原为0区或10区)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 成巨大损失和人身伤亡者。 (原为1区,不含21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定义为0 区) 2区:在正常运行时基本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 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原1区定义与2区定义的修改) 注:正常运行——开车、运转、停车、装卸、密闭盖的开闭等
新老规范对比结论
1、由易燃易爆环境的划分可感觉:更清晰化;
2、由防雷类别预计雷击次数的变化可感觉:
门槛降低化;
3、由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等细节规定,包括 后面所介绍的均压环规定可感觉:更具体化。
GB50057-2010宣贯材料 • 1、新规范中防雷措施防范的内容增加了 老规范GB50057-94制定的目的仅是防止或 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 财产损失;新规范增加了防止雷击电磁脉冲 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这 是国力、财力增强,国家发展的必然。
适用于h100m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制造使用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具有1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国家级会堂办公展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档案馆大城市重要给水水泵房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预计n006005次a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10预计n03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物或一般工业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预计n0012001次a006005次a的部省办公建筑及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预计n006005次a03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民建预计n006005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删去综合评估后确定需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td15da地区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td15da地区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建筑物防雷分类爆炸火灾危险环境0区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
防雷接地规范通常是指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符合国
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防雷接地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以
下为一般的防雷接地规范:
1. 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工程技术规范》(GB 50057-2010)规定了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等。
2. 设计要求: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应按照其结构和用途的不同确
定接地体的数量和布置,接地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要求,而且应与
建筑物主体接地系统连接牢固。
3. 施工要求:接地体应选择导电性好、稳定性高的材料,如铜、镀
锌钢等,施工中要保证接地体与土壤的充分接触,并且接地体的连
接应牢固可靠。
4. 耐受电流能力:防雷接地系统应能够承受可能引入的大气放电过
电流,其耐受电流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温度和湿度要求:防雷接地系统的材料和接地体应能够在不同的
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保持良好的导电性能,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总之,防雷接地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能够良好地起到防雷保护作用,减少雷击对建筑物及其设备的危害风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防雷接地规范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要求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2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总则1.0.1为使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地采取,防止或减少雷击建(构)筑物所发生的,以及,做到,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1.0.3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
1.0.4建(构)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对地闪击lightningflahtoearth雷云与大地(含地上的突出物)之间的一次或多次放电。
2.0.2雷击lightningtroke对地闪击中的一次放电。
2.0.3雷击点pointoftrike闪击击在大地或其上突出物上的那一点。
一次闪击可能有多个雷击点。
2.0.4雷电流lightningcurrent流经雷击点的电流。
2.0.5防雷装置lightningprotectionytem(LPS)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构)筑物上或建(构)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2.0.6外部防雷装置e某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y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
2.0.7内部防雷装置internallightningprotectionytem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
2.0.8接闪器air-terminationytem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
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

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一、前言建筑物防雷技术规范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免受雷击的损害,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物防雷技术的设计、施工和检验等方面,为建筑物的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二、建筑物防雷设计1、防雷装置的选型在建筑物防雷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形状、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防雷装置。
通常可选用避雷针、避雷网、接地装置、防雷带等防雷装置,其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防雷装置的布设防雷装置的布设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状、高度等因素,尽可能地覆盖建筑物的各个部位。
避雷针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最高点,避雷网应布设在建筑物外墙和屋顶上,接地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上,防雷带应安装在建筑物的墙体、屋顶、地面等易受雷击的部位。
3、接地系统的设计接地系统是建筑物防雷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接地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地质条件等因素,接地电阻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接地电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三、建筑物防雷施工1、防雷装置的安装防雷装置的安装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埋件的安装和质量检查。
避雷针、避雷网等防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2、接地系统的施工接地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埋件的安装和质量检查。
接地电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四、建筑物防雷检验1、防雷装置的检验防雷装置的检验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防雷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布设位置、固定方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避雷针、避雷网等防雷装置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等。
2、接地系统的检验接地系统的检验应在施工完成后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接地导体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2011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术语一章;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防雷有关规范标准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GB 51120-2015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 51017-2014
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
雷电防护第1部分:总则GB/T 21714.1-2015
雷电防护第4部分: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 21714.4-2015
风力发电机组雷电防护GB/Z 25427-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第七条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标准:(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二)爆炸物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三)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1995)
(四)民用建筑安全设计规范(JGJ/T16—92)
(五)国家颁布的其他51个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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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相关规范篇一:防雷设计规范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补充知识:O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
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1基本规定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
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该电涌保护器应选用Ⅰ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 中的接线形式2 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线上或其外。
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7) 计算;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2.5 kA。
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 的规定取值。
Iimp = 0.5I/nm (KA) (4.2.4-6)Iimp = 0.5IRs/n(mRs+Rc)(4.2.4-7)式中: I —雷电流,按本规范表F.0.1 - 1的规定取值( kA) ;n —地下和架空引入的外来金属管道和线路的总数;m —每一线路内导体芯线的总根数;R s —屏蔽层每公里的电阻(Ω/km) ;R c —芯线每公里的电阻( Ω/ km ) 。
注: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上面规定值的4倍,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倍。
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 。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m。
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连接,或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等于2.5KV。
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 当Yyn0 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可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每台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4.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25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25m。
4.5 其他防雷措施4.5.8 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 防雷击电磁脉冲6.1.2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电子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的电气和电子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1.3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篇二:防雷施工规范(通用)防雷工程施工规范编制:2014年01月1.0 目的:对防雷工程的施工进行指导、控制,确保防雷工程实施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0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实施的防雷工程中的浪涌保护器、接闪器、接地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等工程。
3.0定义:3.1 有关质量方面的术语依据GB/T19000—2000的定义。
3.2 浪涌保护器:其目的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走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非线性原件。
3.3 接闪器:指用来接收雷电流的部分,其形式有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避雷线等或其他金属构件。
3.4 防雷引下线:指将接闪器接收到的雷电流导入接地装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