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6〕4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苏建建管〔2022〕241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2018〕56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8〕435号)要求,我厅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对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见证取样、信用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检测工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贯彻执行、行业自律、改革创新等九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关于检测监管工作的要求。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和能力验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全市检测技术研讨会,对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高了检测机构的综合能力水平;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研发实施《扬州市不合格检测报告实时传输监管系统》,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督促处理。
本次监督检查共抽查了75家检测机构,重点检查检测人员检测能力、检测场所、检测设备、检测环境、样品管理、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业务软件、部分检测数据的重现性等九个方面工作,对2017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存在问题较多的13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苏建建管[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现场监理工作,提高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省情实际,我厅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修订后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分为A(工程监理单位用表,17种)、B (施工单位用表,20种)、C(通用表, 3种)三大类,共计40种用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2014年3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新开工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均须统一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2014年3月1日前未竣工工程仍可延续使用原第四版监理现场用表),其他建设工程可根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本《监理现场用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工程档案资料归档。
本《监理现场用表》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监制,供各单位免费下载使用。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14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09•【字号】苏建建管〔2018〕539号•【施行日期】2018.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53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要求,现将《江苏省推进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9日江苏省推进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江苏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推进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维护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管理规范、保障到位,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强化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建筑工人权益维护机制、加强欠薪预警建设,减轻企业管理负担,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压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和任务一是完善实名制管理。
2018年底,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市县全覆盖,全省系统实名录入人员达到100万人以上,特级资质企业全部实现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现场实名制管理,初步实现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一张网、数据一个库、维权一条线,并作为检查在岗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差别化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依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50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50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和《关于建立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5〕67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我省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重点核查注册执业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存在注册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核查方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工作安排(一)自查阶段(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全省各工程监理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核查内容完善有关注册人员身份等信息录入,对照资质核查栏目的核查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主动自纠。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近年来,随着中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江苏省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应运而生。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是江苏省政府建立的一个公共服务平台,旨在通过整合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资源,建立全省范围内的互联网公示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公开透明的建筑市场信息。
平台的建设,不仅利于监管部门实时监测建筑市场态势,实现对建筑市场开展专业监管,也有利于广大建筑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度和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更优质的服务。
平台功能分析(一)信息查询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各类建筑市场信息的查询功能。
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精准查询到联合信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各个方面的企业诚信信息。
同时,平台还提供建筑市场信息公示、合同备案查询、合同纠纷仲裁查询等服务,让消费者轻松了解建筑市场信息。
(二)在线投诉消费者在使用建筑市场产品或服务时,如果遇到违规行为,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诉。
平台规定,消费者提交的投诉会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并及时对相关建筑企业进行调查。
平台亦提供现场核查、电话核查等方式,让消费者实现方便、快捷的投诉服务。
(三)公示通知平台还提供公示通知服务。
建筑市场有关政策法规、重大事项、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等都会在平台内第一时间公示。
平台还开通了网络直播通知功能,让公示通知更加及时、便捷。
(四)信用评价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为每个建筑企业建立了独立的信用档案。
平台在信用评价方面采用联合信用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种方法,为每个企业定期评价,并公布评价报告。
另外,平台还对建筑市场信息进行跟踪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最新的市场动态。
平台优势(一)系统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系统完善,可以满足日常的行政监管工作,集成了投诉举报系统、信用评价系统、公示通知系统等多个系统。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

2022年江苏省百万城乡建设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新点杯“建筑工程电子交易决赛题库-下(判断题部分)判断题1.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还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奖项、业绩等。
()A、正确B、错误答案:A2.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办法”,并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A、正确B、错误答案:A3.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A、正确B、错误答案:B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A、正确B、错误答案:A5.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不可以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执行。
()A、正确B、错误答案:B6.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评委在招投标活动一次性被扣20分的,公示1个月。
()A、正确B、错误答案:B7.苏建规字〔2020〕6号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
()A、正确B、错误答案:A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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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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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16〕4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监理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监理行业监管效能,健全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了“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经研究,定于2016年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原“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201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系统运行机制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子系统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面指导“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的使用及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在系统内有关数据的维护审核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在系统内相关数据的维护审核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安排专人负责“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二、关于系统登录与使用
(一)、登录方式
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进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页面中的“监理行业管理”,通过密码锁登录平台。
(二)、身份信息验证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身份信息验证。
(三)、信息维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信息、工程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数据将从相关业务系统中自动提取,无需企业维护。
其他信息发生变化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或者上报。
(四)、业务功能
通过本系统操作的业务功能有企业出省证明、资质动态核查、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省外监理企业核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应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辖区内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管,及时将监管中获得的各类信息录入系统。
(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人员及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人员职称评定中能否达标的重要依据。
(三)2016年4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信息应当录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
已在原系统中录入部分信息的,继续在原系统中录入后续信息。
(四)企业需要申请“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密码锁的,可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至江苏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1314室,电话:************。
(五)各有关单位如在使用中发现数据信息不准确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51868741、51868740(传真);
技术支持单位:常州三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