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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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为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府〔2017〕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各方责任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建设业主作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要求完成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各乡镇(街道)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落实网格监管员,强化综合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做到辖区内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应备尽备、应管尽管。

二、优化备案内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如实填写《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履行备案手续。

三、加大巡查力度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辖区内群众对于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备案手续、内容等的知晓度。

同时,要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或违规施工行为,保持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平稳受控。

附件:《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备案表》(参考模板)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苏住建质[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住建质〔2013〕4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进入10月份以来,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10月5日,昆山市三水萧林38#住宅楼工程工地,发生塔吊在顶升加节过程中塔吊上部结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11月6日,吴江区山湖鸿辉苑一标段16#、17#、19#、20#工程工地,发生卸料钢右侧拉环脱落,卸料平台侧翻,造成2人高处坠落死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事故多发高发的势头,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正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最大的政治任务。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LBS在岗定位考核工作,督促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监控,加强对安全生产薄弱企业、施工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在建工程安全监管,组织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作业班组和每个作业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为引导建筑劳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劳务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职责分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做好企业工程业绩、良好信息等数据的核对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管理。

三、核查内容劳务动态核查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评分构成劳务动态核查采用百分制,由五部分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分(满分30分)、劳务能力分(满分20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满分40分)、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

具体构成如下:1.企业基本信息分。

由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计算得出。

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1)。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苏住建质〔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1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23〕7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为主题的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宣贯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治理行动成效,坚持“小切口、抓关键”,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提升全行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苏州新实践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活动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一)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贯和法规制度专题学习活动。

各地住建部门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紧紧围绕宣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安全红线的重要论述,组织开展宣讲活动、发表评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督促企业以“安全生产大家谈”“班前会”“以案说法”等活动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开展警示教育,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

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广泛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形式,营造强大宣传声势,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最新)

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最新)

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X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设立17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机构组成如下: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X常务副主任:X副主任:X成员:X各副市长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同志兼任副主任。

二、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原则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根据副市长工作分工,选择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对较重的行业领域设置。

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相关行业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成。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三、设立17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成立以下17个专业委员会。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X主任:X副主任:X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X主任:X副主任:X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X主任:X副主任:X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贸行业(含冶金、有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第一主任:X主任:X副主任:X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切实压降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施工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和安全带,并做好发放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并标志清楚单位名称。

同一项目人员的工作制服、反光背心和安全帽可做不同单位区分。

二、施工现场人员统一着装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统一着装要求是: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制服或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带。

施工现场应在实名制考勤通道醒目位置处,张贴“一带一帽”标准佩戴示意图(见附图),每张示意图尺寸大小按照实际空间布置,但不得小于长1米宽0.6米。

三、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

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考勤设备应增设语音模块功能,建筑业从业人员进入现场通过实名制考勤通道时,考勤设备同步播报“珍惜生命,为了家庭,请您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人员离开现场通过实名制考勤通道时,考勤设备同步播报“请您做好实名制考勤,保管好本人工资卡”。

各属地质安监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所有报监工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上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不按通知规定施行的项目,监理单位不予审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2月22日。

昆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考核评分表

昆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考核评分表

昆山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现场考核评分汇总表(房屋建筑)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层次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m2)现 场 考 核 评 分序 号项 目 名 称 分 值 得 分1 安保体系及安全动态管理 152 文明施工及民工工资、学校 153 基坑开挖与支护 104 脚手架 155 模板工程 106 四口、五临边防护 107 施工用电 108 施工机械与机具 15汇 总 得 分 100现场存在主要安全、文明施工问题:1、检查组组长签字取消工程 项目经理签字昆山市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考核评分汇总表(市政公用)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现 场 考 核 评 分序号项 目 名 称 分 值 得 分1 安全管理 102 工会劳动保护 103 现场文明 104 环境卫生 105 整体形象 106 脚手架与模板支撑57 施工用电 108 “三宝”沟、槽、坑、井口防护 109 施工机具 510 起重吊装 511 基坑支护 1012 防毒防火防爆 5汇总得分 100现场存在主要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1、检查组组长 签 字取消工程 项目经理签字昆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考核评分表一(房屋建筑)被考核单位: 工程名称:注:子项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有一子项为零分,考核为零分。

考核人签名: 考核日期:被考核单位: 工程名称:注:子项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有一子项为零分,考核为零分。

考核人签名: 考核日期:考核人签名: 考核日期:被考核单位: 工程名称:注:子项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有一子项为零分,考核为零分。

考核人签名: 考核日期:昆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考核评分表一(市政公用)被考核单位: 工程名称:注:子项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有一子项为零分,考核为零分。

考核人签名: 考核日期:工程名称:注:子项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有一子项为零分,考核为零分。

考核人签名: 考核日期:昆山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考核评分表二(市政公用)被考核单位工程名称:注:子项单项分数扣完为止,其中有一子项为零分,考核为零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实现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现场监管职责,全面提升现场监理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

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

现场监理人员应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按规定使用记录,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理监管系统”)。

二、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

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

项目首次受到预警的,属地住建部门应督促监理机构及时纠正;受到预警2次及以上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对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减该企业信用分1分/次。

三、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频次调整为每季度1次。

各市、区住建部门应每月对监理机构落实“实名制”考勤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应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过监理监管系统,对监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监理机构“实名制”考勤和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将列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四、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追究。

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亡人事故且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关联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未参加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的、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监理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资格(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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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使用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镇建管部门,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厨房、餐厅、职工宿舍)、门卫等临时建筑物使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昆山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隔离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明确醒目。

二、办公区、生活区宜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等机械作业半径之外,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临时建筑物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临时建筑物不得占压原有地下管线,尤其是燃气管线、供水管线等压力管线,已占压管线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

五、临时建筑物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使用年限不应超过5年,超过5年应对房屋结构和围护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结构安全
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临时建筑物主要承重钢构件不应有明显变形、损坏和严重锈蚀,构配件焊接部位不得脱焊,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七、临时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四级或以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八、临时建筑物投入使用前要组织验收并留存书面验收记录。

九、临时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洞,打孔或对结构进行改动,不得擅自拆除隔墙和围护构件。

十、每100平方米临时建筑物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建设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企业要高度重视对临时建筑物安全管理,要把临时建筑物安全纳入在日常监督管理范围,特别是新开工的施工现场,要严格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

同时,加大处罚力度,确保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昆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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