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完整版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随着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工业项目的建设规模日益庞大,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评估、审批和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的控制,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土地审批等环节。
三、控制指标详细内容1. 工业用地总体控制指标工业区用地规模控制指标为每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公顷,具体分区工业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总体控制指标。
2. 工业用地布局控制指标(1)禁止在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限制性区域设置工业用地;(2)工业用地应与城市主体区域合理连接,便捷交通条件应满足;(3)工业用地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尽量减少生态破坏。
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持合理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
4. 工业用地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建设工业项目用地时,应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工业用地空间布局控制指标工业用地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要求,保障气候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报告书模板》2. 《工业项目环境评估报告书模板》3. 《工业项目土地审批流程图》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业项目:指不包括采矿业和能源产业的制造业项目。
2. 环境敏感区:指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
3. 生态保护区:指为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而设立的区域。
4. 水源涵养区:指对水源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
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工业用地需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但可能面临施工难度大、成本增加等问题。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 引言1.1 目的1.2 合用范围1.3 术语定义2. 规划原则2.1 市场需求2.2 区位选择2.3 用地布局2.4 设施设置2.5 环境保护3. 控制指标3.1 用地总量控制3.2 用地类型控制3.3 容积率控制3.4 绿地率控制3.5 建造高度控制3.6 车辆停车位控制3.7 其他控制要求4. 技术标准4.1 用地利用率4.2 供电标准4.3 给排水标准4.4 道路交通标准4.5 环境保护标准4.6 其他技术标准5. 操作指南5.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5.2 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5.3 工程建设模式选择5.4 用地申请流程5.5 工程建设审批流程6. 项目实施6.1 划拨土地程序6.2 质量监督程序6.3 进度管理程序6.4 安全管理程序6.5 财务管理程序7. 监督与审核7.1 监督要求7.2 审核程序7.3 违规处理8. 附件8.1 用地规划图8.2 工程建设模式说明 8.3 技术标准表8.4 相关法律法规9.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9.1 城市规划法9.2 土地管理法9.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0.1 土地供应紧张解决办法: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完善土地市场机制。
10.2 环保要求严格解决办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管,推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10.3 融资难题解决办法:创新融资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稳定项目资金来源。
10.4 项目审批程序复杂解决办法: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附注:仅为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浙江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经济大省,在工业建设方面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浙江省工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这些指标旨在确保工业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同时保障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保是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规定,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具体来说,项目应采用低污染、低能耗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
同时,项目应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环节,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
能效是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中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浙江省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强调能效管理,要求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具体来说,项目应使用高效节能设备,优化能源输送和分配方式,减少能源损失。
同时,项目应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确保能源的高效利用。
安全生产是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中的重要内容。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产安全。
具体来说,项目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项目应配置专业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除了环保、能效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控制指标外,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还强调经济指标的控制。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采用合理的投资方案和技术方案,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具体来说,项目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和经营策略。
同时,项目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还强调了社会效益指标的重要性。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的需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

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指标规定执行。
本《控制指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文本不再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1月15日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一、为全面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严格项目用地准入,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包括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浙江省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我省对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仓储类、标准厂房及研发总部类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和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等七个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七项控制指标标准。
具体指标见《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附件1)。
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建筑系数等四个指标构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政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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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
指标》(修订)的通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一、总则
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2.5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统一进入园区,开发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
第2.6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园区、开发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工艺水平、缩短工艺流程,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综合考虑园区、开发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7条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
第2.8条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可预留在企业外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
第2.9条企业内部行政办公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合理配置,具体建设面积以企业管理人员数主基数,按人均20平方米标准确定,但其建筑占用或分摊占用土地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均应控制在项目总用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园区、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建筑面积可按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3人均倒班宿舍和单身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确定,但其建筑面积与行政办公建筑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园区、开民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第2.10条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第2.11条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20%以内。
对于安全、洁净度、防爆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规定适当放宽,但严格控制集中绿地。
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
第2.12条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对于符合工艺及规范设计要求的露天场地、堆场、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占地面积及室外管线垂直投影面积可作为容积率计算面积,高度超过8米的容器装置、化学反应装置等设施可加倍计算。
第2.13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般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可以在控制指标基础上降低20%。
第2.14条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过附件1《区域修正系数表》的规定。
第2.15条具体行业分类按照附件2《国发经济待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规定执行。
第2.16条具体用地控制指标的内涵和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注:本表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附件1
区域修正系数表
附件2:国民经济待业分类注释(略)
附件3
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1.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片土地面积
3.行政办公及第生活服务设施用的所占比例: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占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5.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绿地率=项目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项目部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