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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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得分
正向 定量 监管评分
保险公司风 险综合评级
5 正向 定量 监管评级
风险防控 (25%)
保险资产负 债管理量化
评估得分
正向 定量 监管评分
业务数据 、监管数

业务数据 、监管数

业务数据 、监管数

基准对标 基准对标 基准对标
1、SARMRA评估得分、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 三项指标合计分值 5分,评价时将三项指标分别按照既定的基准对标规则以 5分计分 后取平均值作为本项监管综合指标得分 。例如,三项指标得分分别为 4.3分、5分、 4.5分,则本项指标得分为 (4.3+5+4.5)/3=4.6分。 2、SARMRA评估得分采用最近一次监管部门核定的评估分数开展绩效评价 ,以百 分制得分在 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暂无监管评分 ,则采 用并表子公司中有 SARMRA评分值的子公司得分平均值 。 3、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采用评价年度最近一次监管部门核定的风险综合评级类 别开展绩效评价 。A类公司该项指标得 5分,B类公司该项指标得 4分,C类公司、D 类公司得分为 0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暂无监管评级 ,则采用并表子公司中 有监管部门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的子公司得分平均值 。 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采用评价年度最近一次经监管部门认定的量化 评估分数开展绩效评价 ,以百分制得分在 5分内按区间比例计算 。保险集团(控 股)公司采用并表子公司中有监管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得分的子公司得分平 均值。
低0分。业务浮动系数综合考虑行业年度经营发展情况 ,按年在0.05-0.5之间取值。
2、财产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公司考核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增速 ,再保险公司考核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充分节约集约用地。工业企业内部 一般不得安排非安全生产必需的绿地,不得建设花园式工 厂。工业项目绿化布置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 (GB/T51346-2019)的要求。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成 熟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鼓励建设多层工 业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4
3 项指标:(一)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二) 建筑系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三)行政办公及生 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推荐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率、土地税收的控制值,全部或部分纳入本地 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范性指标,提升工业用地 利用效率。表 4 给出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推荐值。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总体要求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用地节约 集约和高效利用,制定《控制指标》。 二、《控制指标》是对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 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工 业项目。按照工业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 进制造业项目,也应执行《控制指标》。 三、《控制指标》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 集体土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四、《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评价工业 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标准,是编制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项 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 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应同时满足《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要求。 五、《控制指标》包括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 规范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

2021年中国光伏组件制造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光伏组件制造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光伏组件制造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光伏组件制造行业为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业(C3825)。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光伏组件制造行业属于“6、新能源产业——6。

3、太阳能产业——6。

3。

1、太阳能设备和生产装备制造”。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光伏组件制造行业属于“6、新能源产业——6。

3、太阳能产业——6。

3。

1、太阳能产品”。

1、行业主管部门显示,目前,中国光伏组件制造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的国家能源局。

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制定各种传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审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

2、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是光伏组件制造行业自律组织,是由民政部批准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家一级协会,是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于2014年6月在北京成立,主要职能包括: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积极应对国际纠纷等。

截至2020年12月,协会会员数量已达444家,包括了各产业链环节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研究机构、标准及检测认证机构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地价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优先发展产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中鼓励类工业产业。

第四条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10%以上,达到《沈阳市工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

第五条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产性工业项目,对确需进入的无污染、高技术类生产性工业项目,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30%执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4个国家级开发区(园区)以及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20%执行;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等10个省级开发区(园区),按照所在区域同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上浮10%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1.2.1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1.2.1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
电子电路制造
新型连接元件
高密度互连印制电路板
特种印制电路板
柔性多层印制电路板
3983
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
3984*
电声器件及零件制造
新型电声元件
3989*
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新型片式元件
超导滤波器
低损耗微波元件
GHZ频段抗EMI/EMP元件
移动通信用宽频带滤波器
通信基站用石英晶体振荡器
新型通信设备用连接器及线缆组件
半导体生产用刻蚀设备
高精密自动印刷机表面贴装及整机装联设备
高速多功能自动贴片机表面贴装及整机装联设备
无铅再流焊机表面贴装及整机装联设备
高性能永磁元件生产设备
金属化超薄膜电力电容器生产设备
超小型片式元件生产设备
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生产设备
TFT-LCD生产线设备
PDP生产线设备
OLED生产线设备
表面贴装生产设备
晶体生长及晶片制造加工设备
3563*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片式元器件生产设备
频率器件生产设备
传感器生产设备
高密度PCB生产设备
锂电池生产设备
3569*
其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磁控溅射设备(Sputter)
准分子激光退火设备
有机蒸镀设备
显示设备专用喷墨打印设备
半导体生产用镀膜设备
半导体生产用溅射设备
高精密度自动印刷设备
3831*
电线、电缆制造
铝合金电缆
复合海底电缆
高压超高压电缆
3832
光纤制造
3971*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
特种用途真空器件
3972*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新型晶体器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doc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doc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家统计局2012年6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Ⅰ)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征求意见稿) (1)一、分类目的和范围 (1)二、分类的原则 (1)三、分类的主要内容 (2)四、分类编码方法 (2)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 (2)1 节能环保产业 (3)2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5)3 生物产业 (6)4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8)5 新能源产业 (9)6 新材料产业 (10)7 新能源汽车产业 (12)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注释 (13)1 节能环保产业(注释) (13)2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注释) (26)3 生物产业(注释) (36)4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注释) (46)5 新能源产业(注释) (57)6 新材料产业(注释) (61)7 新能源汽车产业(注释) (8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58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国家统计局拟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调查。

为了尽快开展这项工作,我们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编制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统计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统计监测提供科学的调查范围和分类依据。

2012年4月27日,我们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研讨会,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草案稿进行了讨论。

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我们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草案稿框架为基础,参考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指导目录》,充分吸纳、借鉴工信部草案稿的相关内容,完成了统计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满足统计上分类测算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科学、规范、可行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保险类)

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保险类)

附件7:绩效评价报表编制说明一、主要内容绩效评价报表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账面值、调整事项、调整事项说明、指标调整后数值以及加减分事项。

政策性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不填绩效评价报表。

二、指标公式说明(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指标。

1.服务社会民生情况(1)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100% (2)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健康风险再保险境内分保费收入-上年健康风险再保险境内分保费收入)/上年健康风险再保险境内分保费收入×100%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按照社会保障类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具体包括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医疗意外保险。

再保险公司按照境内健康风险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填报,具体包括健康险再保险、意外伤害险再保险。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填报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2.服务“三农”情况(1)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上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00%(2)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100%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财产险类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填报,人身保险公司按照人身险类涉农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再保险公司按照农业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填报。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按控股子公司相关业务合计数分别填报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农业保险统计口径执行原保监会《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保监发〔2007〕111号)、《新增农业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统计指标》(保监发〔2016〕43号),未来如监管部门调整统计口径,从其规定。

3.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1)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增速=(当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上年绿色保险保费收入×100%(2)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增速=(当年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上年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100%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按照绿色保险保费收入填报,再保险公司按照巨灾再保险分保费收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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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8.11.07
•【文号】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施行日期】2018.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统计局令
第23号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已经2018年10月12日国家统计局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宁吉喆
2018年11月7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一、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为准确反映“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情况,满足统计上测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和适用领域
本分类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本分类适用于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监测和管理;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依据本分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监测。

三、编制原则
(一)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为指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为目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和国家其他相关文件为主线,确定编制的总体思路、框架设计和范围,以确保本分类内容能够涵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的产品和服务。

(二)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基础,对其中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

(三)注重实际可操作性,立足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为独立的分类体系,采用线分类法、分层次和可变递增格式编码方法。

本分类主体编码分为一、二、三层,新材料产业采用可变递增格式编码,增加至四层。

所有编码分层用“。

”隔开,每一层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

除新材料产业以外的类别,第二层如果不再细分,则第三层代码补一位“0”。

新材料产业第三层如果不再细分,则第四层代码补一位“0”。

本分类第一层共有9个类别,第二层有40个类别,第三层有189个类别,第四层有166个类别。

除新材料产业以外的类别代码结构:
新材料产业代码结构:
五、有关说明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

国民经济某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则在行业代码后加“*”做标识,并在《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中给出对应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国民经济某行业类别全部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则对应的行业类别的具体范围和说明参见《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二)本分类为统计工作提供了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对第三层、第四层所有加“*”类别列出了重点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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