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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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课件
植物保护法适用于对进口植物包括蔬菜、水果、谷类、豆类、花和种子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下属的植物保护局(PPS) 。防止家畜流行病法适用于对进口动物包括活的动物和家畜产品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MAFF 下属的动物检疫服务局。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标准,也包括所有的进口食品。 执行机构为健康、劳工和福利部(MHLW)下属的食品卫生检疫局 (FSQC)。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历史变化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高(宽松),但是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日本对越来越多的蔬菜设立了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约8000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214种农药、130中农产品。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
从1994 到2002, 日本已经制定了总共171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卷心菜、南瓜、椰菜、牛蒡和洋葱。而且,日本还对进口的冷冻蔬菜增加了农药残留标准。日本对4类冷冻蔬菜如芋头、土豆、大豆和菠菜制定了总共130种农药残留标准。
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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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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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近的零售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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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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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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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非购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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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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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消费者调查结果
对加贴JAS标志的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有机食品购买意愿的比较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的主要内容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法》(以下简称“标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籽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

要点如下:(一)适用范围及定义“标识法”适用于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管理。

“标识法”管理的农产品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指定农产品:包括大豆(含毛豆和黄豆芽)、玉米和马铃薯、油菜籽、棉籽,其中有一些作物品种是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

重组DNA技术:将DNA分离,然后使用酶等物质将其重新进行组合,并向具有繁殖能力的受体活细胞导入该重组DNA的一种技术方法。

转基因农产品:利用重组DNA技术得到的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属于指定农产品,但不是转基因产品。

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是一种处理非转基因作物的方法,它通过对从海外农场到日本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控制,避免混入转基因作物。

同时在农产品分离阶段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保证结论真实。

主要原料:在产品原料构成中比例排前三位,且重量是产品总重量5%以上的原料。

(二)标识方法“标识法”规定了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标识方法。

第一,“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

以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食品(包括该食品的再加工食品)(参见表2左栏),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或根据零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和包装商达成的协议,对产品负有标识义务的零售商),除了要对《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标识外,还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参见表2右栏)。

但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空间小于30cm2的情况除外。

具体标识方法如下:(1)如果加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1.5加工年月日不得用略号标示。加工厂所在地及加工业者姓名不得用记 号标示。
第二十二页,共二十七页。
有关(yǒuguān)食肉制品的标示
2.关于食肉制品 2.1原料肉名的禽畜的种类,与食肉的标示方法同样记载,而此
时,羊肉可用英文译音记载,但兔肉、鼠肉、牛肉、猪肉、 羊羔肉、马肉等不宜用此方式。另外,野兔肉、家兔肉可标 示。 2.2关于鱼肉,规定应标示为鱼肉,但其种类别则可记载为“鱼 肉(旗鱼类)”、“鱼肉(金枪鱼类)”等。 2.3关于含于原料肉的鱼肉的标示方法,在以所含全部鱼肉作为 整体鱼肉进行标示的同时(tóngshí),系以其与各个禽畜肉相比 较按配合量大小依次记载。在以鱼肉种类进行标示时,则以 其各自配合量与禽畜的各自配合量比较,从多到少依次记载。
第十七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qítā)表示事项
5.可否生食的表示 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
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 区别。 6.照射放射线的表示
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shípǐn),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
7.经油脂处理的表示 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
第十三页,共二十七页。
其他表示 事项 (biǎoshì)
3.主要原料名称(míngchēng)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 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biǎoshì)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日本食品法律

日本食品法律

《农药取缔法》 农药取缔法》
• 《农药取缔法》是1948年公布 农药取缔法》 年公布 的,该法规定了农药的活性成 分,并对农药的使用以及可以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使用农药的农作物进行规范。 该法规定只有登记过的农药才 可以出售和使用, 可以出售和使用,禁止销售那 些未经日本农林水产省登记的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农药,认定这些生产、进口、 使用未经登记的农药的行为为 非法行为。 非法行为。目的是在设置农药 登记制度的同时, 登记制度的同时,通过限制出 售和使用, 售和使用,正确制定农药的质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 量和安全性以及使用量,来保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民健康。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其主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管辖。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植物防疫法》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 植物防疫法》
• 日本的农产品(主要是动植物) 日本的农产品(主要是动植物)自 给率很低,必须从国外大量进口, 给率很低,必须从国外大量进口, 因此日本制定了《 因此日本制定了《家畜传染病预防 植物防疫法》 法》、《植物防疫法》,对自海外 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实行严格的检 疫和卫生防疫制度。 疫和卫生防疫制度。《家畜传染病 预防法》 预防法》是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 是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 则,是依据国际兽疫事务局(OIE) ) 等国际有关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 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 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凡属 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 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 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有出口国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 日本植物防疫的法律规范是《 日本植物防疫的法律规范是《植物 防疫法பைடு நூலகம் 防疫法》。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 术界的有关报告, 术界的有关报告,通过了解世界植 物病虫害分布情况,日本制定了 物病虫害分布情况, 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 《植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其中规 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 定,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 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 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及其对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影响和启示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及其对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影响和启示

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及其对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影响和启示作者:梁戈先蕾杨玉王荣媛来源:《价值工程》2016年第26期摘要: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转基因食品对食品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日本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和食品进口国家,在对待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上做了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尤其是出台了严格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

文章将探讨该制度对世界的转基因食品行业产生的影响以及带来的启示。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ansgenic technology,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people's life. Japan, as being a developed country and an importer of food, has made great efforts in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especially, the rigid labeling system of security manage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The impacts on the world genetically food industry which this system has are pointed out.关键词:日本;转基因;食品安全;标识制度Key words: Japan;transgenesis;food safety;labeling system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6-0308-030 引言随着转基因技术的日益成熟,世界转基因食品行业又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其中日本作为一个食品进口大国,每一年都需要进口大量的粮食作物,其中就有许多的转基因食品。

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和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

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和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
的要求 .所 有在美 国宰 杀 动物所 产 出的 肉类 加工 而成 的产 品均 需要标 出动物 的 出生地 、喂养地 、屠 宰场等 信息 。另外 ,新 规定
严禁将 不 同原产地 的肌 肉块混合 加工 成 肉品 美 国
消费者 团体 组织认 为 .新 规定 完善 了肉类原 产地 标 识 ,保 护 了美 国消费者 的利益 。然而美 国牛 肉协 会 担心 .新 规 定 可能会 阻碍 与其 他 国家 的 肉类 贸 易 . 抬高市 售牛 肉 的价 格 .引发贸 易战争
础 自 2 0 0 3年 起 .大连 市先 后启 动 农 业标 准 化示
范 区 、现代标 准化畜 牧小 区 、国家级蔬 菜标 准 园等
标 准化项 目建设 .通 过项 目实施示 范 .以点 带面 推
进全 市标 准化建 设 目前 .全市共 创建 国家 级农业 标准化示 范县 7个 .园艺 作物标准 园 2 6个 .市级 标 准化 ( 无 公 害 )蔬 菜 和果 园面 积分 别达 到6 2 6 6 . 6 7 h m 和1 1 . 8万 h m .标 准化畜 牧养殖小 区达到 1 1 1 2 个 先后建立 了 1 个市级 、7个县级和 5 0 个乡 ( 村) 级基 层检 测点 目前 .全市定 量监 测农 产 品涵盖 了 全 市主要 农产 品生产 基地 【 国外信 息 】 2月 1日. E l 本厚 生劳 动省 医药 食 品局食 品安
第 1 . 4 . 1条 ( 污 染 物及 天然 毒 素 ) 、第 1 . 5 . 1 条 ( 新 型食品 ) 、第 1 . 5 . 2条 ( 转 基 因食 品 ) 、第 2 . 5 . 4条 ( 干酪 ) 、第 2 . 6 . 2条 ( 不 含酒 精 的饮 料及 酿 制柔 性 酒 )和第 2 , 9 . 5条 ( 特 殊 药用 食 品 )等规 定 。此 次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CAC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2、欧盟迄今为止,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No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其一,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其二,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日本食品标签要求简介
• 含有规定添加剂的食品,要标明“食品添 加剂”及该添加剂的物品种类。属化学合 成添加剂则需要使用规定的品名;其他添 加剂由厚生大臣规定品名。有标示量规定 的添加剂,应标明百分含量。
净含量 用“克”或“公斤”为单位,单
位必须明确标示
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 进口食品,可用进口商名称和地
址代替生产厂名称、地址
• 含过敏原的加工食品 • 2001年开始实行过敏原标示制度 • 强制性规定:含有虾、螃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和花生的加工食品,必须声明含有上述成分 • 自愿性标注:推荐标示的目前有20种原料产品为
鲍鱼、墨鱼、鲑鱼子、虾、桔子、蟹、猕猴桃、 牛肉、核桃、鲑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 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动物胶。 • 厚生劳动省 “关于有关含有过敏物质的食品的表 示”的通知”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 要求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2009-10-29
日本食品标签管理及法规要求简介
• 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 • 食品标签标注要求
一、食品标签管理机构
• 厚生劳动省 医药食品局的食品安全部
• 农林水产省 消费·安全局的表示·规格课
• 公平交易委员会 事务总局交易部消费者交易课
• ——冷冻果汁饮料(指经冷冻的水果榨汁或浓缩 水果榨汁),应标明“冷冻果汁饮料”的字样。
• ——肉食干制品(指销售的干燥肉食制品),应 标明“肉食干制品”。
• ——非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非加热肉食制品” 及PH值、水活性。
• ——特定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特定加热肉食 制品”及水活性。
• ——加热肉食制品,应标明“加热肉食制品”及 填装于容器后加热杀菌与加热杀菌后填装于容器 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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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解读(5)
文章导读:2015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新《食品标识法》(2013年法律第70号)。

该《食品标识法》整合《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食品标识相关整体内容,具体的食品标识规则通过内阁府政令《食品标识基准》(2015年3月20日公布)来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日本新食品标识方法,食品伙伴网日韩信息组将分5期对新法做介绍和浅析,欢迎各位朋友一起交流、探讨。

本文中将介绍新《食品标识基准》中的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转基因声称和食品保质期相关标识方法。

一、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标识
新食品标识法要求加工食品中的添加剂与原材料明显区分开标识,具体区分的方式有(1)原材料与添加剂用斜杠区分;(2)原材料与添加剂换行区分;(3)原材料与添加剂之间划横线区分;(4)原材料与添加剂专设栏区分等共四种,图一中给出了第一种和第四种区分方式的示例。

图1 原材料与添加剂区分实例
具体标识添加剂时,按照使用重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使用添加剂物质名称或物质名称和用途名并用标识。

哪些特定添加剂使用简略名称;哪些特定添加剂需要并用用途名;同种类添加剂并用时如何标识等详细内容请参考消费者厅通知《关于食品标识》(2015年3月30
日消食表第139号)的添加剂相关附表。

加工助剂、生产带入品和补充普通食品生产中丢失的营养成分而使用的营养强化剂豁免标识。

添加剂相关附表连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0914_tuchi3-betu1.pdf
二、转基因声称
日本新食品标识法要求,转基因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棉花籽、紫花苜蓿、甜菜、番木瓜(Papaya)等8种农产品和以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强制声称“转基因”,添加剂豁免转基因声称。

主要原材料是指该加工食品所使用原材料中其量位于前3,同时其重量百分比占全重量的5%以上的原材料。

要求强制声称转基因的加工食品具体指利用普遍认可的最新的
检测技术在完成品中可以检出转基因来源的DNA或蛋白质的33个品种,具体品种参照表1《要求声称转基因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其中不包括酱油和植物油,因为生产过程中转基因来源DNA或蛋白质被分解、去除,最终产品中不能检出转基因成分,与非转基因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酱油、植物油质量上没有区别。

但自愿声称“转基因”也可。

表1要求声称转基因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比较特殊的是以高油酸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大豆油等加工食品,要求强制声称“高油酸转基因”或“高油酸转基因混合品”。

原因是即使最终产品中不能检出转基因成分,只要分析油酸等成分便可以辨别出与非转基因品种的质量差异。

对与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区分管理的上述8种非转基因
农产品及加工品,可以自愿声称“非转基因”,但不是强制要求。

没有区分管理的可以声称“与转基因没有区分管理”。

目前日本厚生省审批的只有上述8种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所以不允许大米、小麦等其他农产品及加工食品中声称“非转基因”,
以免被消费者误解为上述8种以外转基因产品流通和存在质量差异。

三、食品保质期标识
日本根据食品特性,以“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来标识食品保质期。

“消费期限”是指便当、生肉等品质容易发生变化的食品保证其安全性的期限;“赏味期限”是指罐头、方便面等其品质变化较缓慢食品的保证其味道鲜美的期限,即使超过了这个期限其安全性可能不会变化。

“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要求以“年月日”标识,但从生产日起其“赏味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年月”来标识。

另外便当等“消费期限”特别短的可以精确标识到年月日及时间。

日本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之间存在不成文的3分法,即从生产日至“赏味期限”截止日之间时间分为3等分,生产商尽量其前三分之一的时间段内交货给经销商,以便剩下的三分之二时间内产品在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流通。

上述3分法没有法律约束,仅仅是企业之间的自愿处事规则。

图2为企业之间自愿设定的交货期和销售期限示意图。

图2 企业之间自愿设定的交货期和销售期限
进口食品充分考虑运输、储存等因素,由进口业者负责正确标识“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

以生产国制定期限为基础,根据科学
依据合理设定保质期;已按照日本法令进行标识的,进口业者应该掌握设定“消费期限”和“赏味期限”的科学依据。

进口食品上的日文标签应使用消费者容易易懂的语言进行标识,不符合日本习惯的标识应由进口商负责进行正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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