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责任制与法律风险防范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法律风险防范

点
条件是否成就?
最高院合同法司法 解释(一)第11条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 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
法院在程序上是否
案
恰当?前案与后案
焦
的关系?
本 案 焦 点
招标 范围
曹某代表建筑公司 与科研所签订的1 #、2#楼施工合 同是否有效?
关键在于2#楼是 否必须招标?
涉及单价、实际面积计 价,还是按鉴定计价。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四)代理法律制度中其他应予以关注的事项
代理行为与雇员行为的区别
(1)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控制程度比雇员受雇主的控制程度低。代 理人对自己的代理行为拥有自由裁量权,而雇员工作行为受到雇主 详细而繁琐的指挥或者控制。 (2)代理行为针对法律行为或者与法律行为有关;雇员行为通常 不涉及法律行为而涉及事实行为。
(4)日常工作中的代理行为 诸如:聘请临时顾问、勤杂人员、购买办公用品、购 买生活用品等。 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在上述事项中订立合同,应视 为代理行为。
(5)注意可能的例外情况,要求第三人尽必要注意义务。
案例4: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
2003年6月,天津某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包人)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采用GF-1999-0201合同范本,专用条款约定项目 经理为“贺某”,并就价款、工期、支付等事宜达成一致。但是,就承 包范围、工期、价款、支付办法等事宜,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落款 时间是2003年4月。2003年5月,承包人授权“涂某”、“李某”为项 目负责人并作为公司代理人。2003年8月,以“项目部”名义向发包人 出具一份《工程进度承诺书》,就其施工的每一栋号楼的形象进度作明 确承诺,但要求发包人在每一形象进度相对应时间内完成明确的付款义 务,并明确“除去不可抗力,并且在工程款及时到位的条件下,承诺在 2004年4月所有工程全面如期竣工,若违背该承诺愿意接受业主规定的 每天两万元奖罚条件。 2004年8月,该合同项下各栋号工程全面竣工。2005年12月,结算完 成。随后,就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和工期延误事宜,展开多次协商。发包 人提出,剩余工程尾款130万元不再支付,也不追究承包人误期责任, 被承包人拒绝。
建设项目经理岗位风险防控措施

建设项目经理岗位风险防控措施在建筑项目的管理中,项目经理担任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就像是大船的舵手,整个项目能否顺利推进,关键时刻就看他一招。
作为一名项目经理,怎么才能在这个风云变幻的施工现场,稳稳当当地掌控风险,避免项目进度迟缓,预算超支,甚至是工程质量不过关呢?说白了,就是得有一套过硬的风险防控措施。
你可能觉得这不就是按部就班地做事吗?别急,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项目经理可得随时提着心吊着胆,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雷区”。
走过了这么多年的工地,俺给你总结几条实用的办法,保证你少踩坑,少出事。
啥叫做风险防控?其实就是提前预判那些可能的麻烦事儿,弄清楚问题可能在哪里,然后想办法把风险给挡在门外。
比如说,工期延误,这种事儿说白了就是时间管理不当。
项目经理一定要有点“心眼”,项目进度表一定得细致,分得明明白白,不能把工期当作儿戏。
你别看工期拖延只耽误了一天,可这一天拖下来,往后排的每个节点都会受到影响。
怎么确保工期不掉链子?那得时刻跟踪、时刻监控,发现问题就得及时沟通调整,别等到快到尾声才发现大问题。
再说了,资金的风险也不能忽视。
你要是觉得预算控制没啥大问题,那你就错了。
预算超支,工程一旦启动,钱就跟流水一样没了。
那些外面看不见的花费,比如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用上涨,一旦项目一启动,啥都可能变。
所以,项目经理要做好预算的预留,不要轻易“低估”预算。
这点别嫌麻烦,做预算的时候就得周全一点,没必要省那几个小钱,最后出了事,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接下来要说的,是项目质量的把控问题。
质量问题一旦发生,后果可能是相当严重的。
不仅仅是影响项目的最终验收,还会引发一连串的法律、经济问题。
项目经理得确保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给工人们定期培训,别让人家带着“蒙圈”的心态上工地。
这就好比你开车,你得知道方向盘在哪儿,刹车在哪儿,要不然万一失控,后果谁都不想看见。
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事后解决可能不难,但这中间的折腾可就大了。
所以,每一个细节,项目经理都得亲自过一遍,确保万无一失。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制度法规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制度法规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制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法规依据: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2. 安全责任分工:明确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和权力,确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分工,确保每个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负责。
3. 安全目标和要求:明确项目经理在安全工作中的目标和要求,如确保项目施工期间
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等。
4. 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和管理,明确其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
5. 安全培训和教育:要求项目经理和相关管理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安全
管理意识和技能,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种安全风险。
6. 安全监督和检查: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
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隐患,确保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
7. 事故调查和处理:项目经理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
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项目经理予以奖励,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倒逼项目经理履行安全责任。
9. 安全报告和通报:项目经理应按照规定提交安全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
通报项目安全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安全问题。
10. 安全文化建设:项目经理应积极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是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度的一些法规和要求,不同的国家和行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制定和执行。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3篇)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概述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建筑工地的数量增加,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变得尤为重要。
项目经理是整个工程的总负责人,承担着项目管理和施工组织的职责,同时也应该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本文将围绕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展开具体阐述,从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希望为广大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对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以下职责:1. 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措施责任人,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制度和规程的内容应当涵盖工地的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防护、事故应急等方面,并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
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调查。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纠正和整改。
同时,在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聘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价。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施工特点,聘请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价。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负责指导工地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开展。
4. 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应当对工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宣传和教育,并严禁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全制度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要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项目部经理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角色,承担着项目的组织、协调、控制等职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经理不仅要对项目的顺利进行负责,还要对项目涉及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从项目部经理的法律责任概述、具体法律依据、法律责任类型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目部经理法律责任概述项目部经理法律责任是指项目部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项目部经理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具体法律依据1.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项目部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损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项目部经理如因违反建筑法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项目部经理如因违反刑法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类型1.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项目部经理违反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项目部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项目部经理违反建筑法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需承担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项目部经理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需承担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1)重大安全事故罪:项目部经理因违反刑法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需承担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负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管理的核心人物,其工作涉及项目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收尾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不仅要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和风险负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概述、主要法律责任类型、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项目经理法律责任概述1.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项目管理中,法律责任是指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 项目经理法律责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法律性: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法律属性。
(2)法律责任的责任性: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是指项目经理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3)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项目经理的法律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具有不确定性。
三、项目经理主要法律责任类型1. 违反合同责任(1)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责任:项目经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责任(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责任: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责任(1)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责任: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反职业道德责任: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职业道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1. 项目经理自身原因(1)专业知识不足: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可能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进而产生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
是指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负有的安全责任。
这一责任制要求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中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方案、确保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等。
具体来说,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其纳入项目计划中。
2. 风险评估和控制:项目经理应对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这包括制定满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等。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经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包括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检查和监督:项目经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此外,项目经理还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接受监管和指导。
5. 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项目经理应组织事故处理工作,包括救援、医疗处理、事故记录和报告等,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能够明确项目经理在项目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和责任,保障项目的安全进行。
同时也能够提高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024年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3篇)

2024年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作为项目负责人,本人需严格遵循以下安全生产职责:1.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指令,同时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2. 对于所负责的施工项目,本人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责任。
3. 在生产活动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及评比环节中,务必将安全工作融入到每一个具体步骤,并确保实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
4. 在生产与安全出现冲突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问题,确保生产活动服从于安全要求。
5. 领导所属班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对于特殊作业人员,依照规定安排培训,并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 对工人进行教育,确保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提升安全意识。
7.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工具、材料、工作地点及生活用房的安全卫生状况,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及冒险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8. 拥有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生产指令的权利。
在制订作业计划和工艺规程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负责对安全防护设施及生产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9. 如遇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并上报,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贯彻。
2024年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二)为确保我国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规范化管理,以下内容经过梳理和规范,具体如下:一、严格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上级发布的安全生产指令,同时细化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
二、对于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三、在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生产活动时,必须将安全工作融入每一个具体环节,并制定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以确保安全措施得到充分执行。
四、当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地优先保障安全,确保生产活动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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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
法
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
律
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直接代理)
规
定
合同法第402、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Fra bibliotek行为人本无代理权
其行为须有使相对人(第三人)相信其有代 理权的表面特征(如介绍信、合同书、通知 或者公告、婚姻家庭关系、任职关系)
相对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 其无代理权,也无从得知
案例2:表见代理
2000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外大康鞋城 旁自有的一栋二层商用铺面出租给北京电光建材经营部,租期6年,年 租金20万。随后,房地产公司同意建材经营部有转租权。2000年12月 ,就该二层铺面,李某以斯沃恩公司的名义与建材经营部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30万,每年分两次缴纳,违约金为年租金 15%。2000年12月25日,李某以斯沃恩公司的名义向建材经营部支付 定金2万元,12月15日,李某通过斯沃恩公司在广州商业银行的帐户向 建材经营部支付13万元,并于当月完成交接。2001年4月,李某因在铺 面内使用明火不慎发生火灾,虽经消防队扑灭,但导致家具毁损严重, 房屋局部破坏。2001年5月底,李某搬出,经营部将房屋收回,并修复 家具和房屋。 2001年6月,经营部向丰台法院起诉,要求斯沃恩公司承担违约金4.5 万元,赔偿损失22万元。斯沃恩公司辨称,李某并非其公司人员,公 司未曾与建材经营部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实际使用房屋,不应承 担任何责任。
(四)代理法律制度中其他应予以关注的事项
代理行为与雇员行为的区别
(1)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控制程度比雇员受雇主的控制程度低。代 理人对自己的代理行为拥有自由裁量权,而雇员工作行为受到雇主 详细而繁琐的指挥或者控制。 (2)代理行为针对法律行为或者与法律行为有关;雇员行为通常 不涉及法律行为而涉及事实行为。
杨某通过某商 贸公司接受工 程款、认可发 包人付款是个 人行为,还是
代理行为 ?
本案 焦点
杨某与某钢结构 公司签订的转包 协议是个人行为
还是代理行为 ?
杨某私刻公 司财务专用 章、公司公 章是否应当
进行鉴定 ?
一、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简介 (一)中国法律下的代理及其法律特征(有效代理要件)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 权限范围内,以本人 (被代理人)名义向 第三人(相对人)进 行意思表示,而该意 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 效的法律行为。代理 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 代理(隐名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但是因其行为表面上足以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本 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要件
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否 则构成无因管理或者隐名代理
2005年3月,发包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 (1)解除施工承包合同,承担违约金27. 6万元; (2)赔偿损失23.78万元; (3)开具已付工程款397万元发票。 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承包人(被告)抗辩主张: (1)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任何预付款、进度款; (2)承包人未进行任何转包; (3)施工期间发包人未与承包人总部发生任何联系 ,工程至今未开工,发包人严重违约。
指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为法律行为。代理的宗旨在于为本人的利益算 计,因相对人(第三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为本人利益算计。
(3)利己代理
指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诸 如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2、无权代理类型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无授权委托,没有法律上的根 据,也没有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
三人订立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该合同直接约
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 第三人。区别于事实行为委托,如父母 请孩子帮忙倒垃圾or帮买一盒牛奶。
代理的法律特征 (有效代理要件)
代理的标的(指向对象)是民事法律行 为。区别于对第三人纯事务的处理,如 请人转达致意与请人代送礼物。
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须为本人利益算计:涉及代理制度 目的和代理行为基础。
(二)无效代理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1、滥用代理权类型
(1)双方代理
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须为 被代理人的利益算计,为双方算计导致两难,很可能损害其中一方被 代理人的利益,甚至损害两方利益。
(2)自己代理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法律风险防范
项目经理责任制与转包 挂靠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新形势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暨合同谈判与签订、履约及 纠纷处理实务操作研讨会
叶万和 律师
2009年1月10日
案例1
2004年4月,山东青岛某食品公司、青岛某轻工研究所(发包 人)与北京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就某食品厂房及办公楼 施工事宜,签订承包合同,采用建设部GF-1999-0201施工范 本,合同专用条款载明“杨某”为项目经理,约定总价包干 490万加设计变更,2004年9月10日竣工。2004年5月,杨某 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该厂房及办公楼工程全部 由该钢结构公司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根据杨某 要求,将工程款397万元支付给某商贸公司。2004年12月, 工程量还有约1/3未完成。
本案的焦点:李某以斯沃恩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后果, 是否应由斯沃恩公司承担,还是由李某个人承担。
法院庭审认定:虽然没有单位介绍信或者授权书等代理权文件,但是 ,经查明的如下事实使建材经营部相信李某具有斯沃恩公司的授权, 包括: (1)李某以斯沃恩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支付第一期租金是通过斯沃恩公司帐户; (3)斯沃恩公司在北京的经销商均指认斯沃恩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设 于涉案铺面。 一审法院判决:斯沃恩公司向建材经营部承担违约金4.5万元,并赔偿 损失11万元;驳回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