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_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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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37-2006河南省地方标准《珠宝玉石标识规定》剖析

T437-2006河南省地方标准《珠宝玉石标识规定》剖析

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437-2005珠宝玉石标识规定2006 -05-08 发布20056-07-08 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437-2006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是对DB41/144-2000《珠宝玉石标识规定》的修订。

并重新编号为:DB41/T437-2006。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41/144-2000。

本标准与DB41/144-2000版本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引用文件为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养殖珍珠,简称为“珍珠”;————改善宝石定名规则中关于处理宝石增加了宝石名称的描述方法;————仿宝石增加了天然宝石仿制内容;————镶嵌钻石分级中增加了切工分级内容和颜色分级规定;————珠宝玉石基本内容有所增加;————附录内容有所增加。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河南省宝协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阳市玉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烨、唐庆民、田政、丁莉、徐莉、田培学、吴元全。

本标准于2000年03月15日首次发布,于2006年修订后二次发布。

DB41/T437-2006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术语和定义,珠宝玉石饰品、珠宝玉石镶嵌饰品及珠宝玉石摆件标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的珠宝玉石饰品。

2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3 珠宝玉石鉴定GB/T16554 钻石分级GB/T17684 贵金属首饰术语GB/T18043-2000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18303 钻石色级比色目视评价方法QB/T1690-200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三府〔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6〕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经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9日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注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经销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旅游、商务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业、本行政辖区内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者不得经销无标识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第五条每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

标识包括标签、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等。

标识: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用途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珠宝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计量法》管理的是在全国范围单位量值的统一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

2、我国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叫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长度的法定计量单位有:米(m)、厘米(cm)、毫米(mm)、微米(um)、纳米(nm)。

4、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有:千克(kg)、克(g)、毫克(mg)。

5、珠宝业习惯用的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1克拉=0.2克=100分1英寸=25.40mm=2.54cm 1克=5克拉=20珠元1金衡盎司=31.1035克1克=0.321金衡盎司1钱=3.125克(香港)1两=37.429克6、计量法将计量器具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进行管理,用于贸易结算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属于强制检定。

7、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定点定期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定期检定或送检。

8、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9、使用计量器具不得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故意破坏其准确度,使计量器具失准,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1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52428-2004

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DB52428-2004

DB52/428 -200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定义、标识标签的基本规定、标识内容、标识要求和标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生产及销售的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这些引用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87 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T 16552 珠宝玉石名称GB/T 16554 钻石分级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QB/T 1690 贵金属饰品重量测量允差的规定QB/T 2062 贵金属首饰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金银g o l d& s li v e r本标准中所指金银是对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的统称。

3.2珠宝玉石g e m s指天然形成的矿物单晶体及非晶质体(宝石)、矿物集合体(玉石)、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的统称,可简称为珠宝或宝石。

3.3饰品j e w e l r y1DB52/428-20042指各种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及各种挂件、摆件等,也包括各种未镶嵌宝石戒面。

3.4金银珠宝玉石饰品gems & j e w e l r y用金、银、铂等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用各种珠宝玉石制成的饰品以及用金、银、铂或其它金属材料与珠宝玉石等多种材料组合制成的饰品或工艺饰品(包括金银饰品、珠宝玉石饰品、珠宝玉石镶嵌饰品、珠宝玉石摆件和具有一定意义或形态的工艺品)。

3.5人工宝石a r t i f i c i a l products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于首饰或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

包括合成宝石(有天然对应物)、人造宝石(无天然对应物)、拼合宝石、再造宝石。

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财企[2007]141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行为,保证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质量,维护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珠宝首饰艺术品,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具有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必需的专业设备,建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项目质量控制制度。

三、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规范和《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3]1号),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建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复核制度,对出具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资格的合伙人(股东)进行复核,由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签字。

五、涉及国有资产、上市公司、抵押担保、公司设立等影响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鼓励委托具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进行抽查,促进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规范执业。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标准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标准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是技术开发的方向。

建设和执行行业标准能提升行业水平,保障国家利益。

我国有关部门一直致力于相关标准的建设和执行,对规范我国珠宝市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1. 国际珠宝行业标准长期以来,因各国对珠宝行业标准的看法、利益的不同,导致国际通行的珠宝行业标准非常少。

主要有钻石的4C标准、铂金命名规定、国际彩宝标准以及刚玉在国际上的标准分类这几项。

1.1 钻石的4C标准衡量钻石的国际标准是4C,即色泽(Colour)、克拉重量(Carat)、净度(Clarity)和切工(Cut)。

而决定钻石光芒的关键所在,是4C中唯一的人工因素——切工。

4C标准对成品钻石的质量级别有着直接的影响。

色泽(Colour)在色泽评价中,国际标准主要对开普系列的无色——浅黄系列的钻石进行分级。

目前所用的分级标准主要以CIBJO(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和CTIA(美国宝石学院)的标准为参考。

它们之间存在一点不同:CTBJO使用的比色石被称为标准比色石,每一颗钻石对照每一色级的下限;CTIA使用的比色石,每一颗钻石代表着从E开始每一色级的上限。

在有了一套标准比色石的情况下,再使用合适的光源(比色灯),在合适的分级环境(在黑暗的房间中使用标准光原)下,就可对钻石的颜色进行分级。

克拉重量(Carat)国际上通用“克拉”表示钻石的重量。

钻石的重量对钻石的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

若成品钻石的所有其它因素都相同,重量越大的钻石价格越高。

在钻石行业中,钻石的价格用每克拉多少钱表示。

对于重量在一定范围内的钻石,每克拉可按相同价格报价,超过此范围的钻石,每克拉报价均不同。

对于未镶嵌的钻石,一般用克拉秤或天平秤称重;对于已镶嵌的钻石,一般通过测量直径,以换标计算重量。

净度(Clarity)钻石的净度分为LC级(镜下无瑕级)和VVS级(极微瑕级),下面可再分出2个亚级VVS、VVS2级(视瑕疵的大小),1个VS级(微瑕级),2个亚级VS、VS2,1个SI级(小瑕级),2个亚级SI、SI2,1个P级(不清),3个亚级P1、P2和P3级(肉眼可见瑕疵,按位置和不同大小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钻石、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等六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钻石、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等六项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钻石、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等六项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钻石、珠宝玉石饰品标识规定》等六项地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DB/165-1996《钻石、珠宝玉石标识规定》、DB31/188-1996《触点式集成电路卡组织机构代码证》、DB31/T28-1998《商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验收规范》、DB31/43.1-1999《燃气助动车用燃料装置》、DB31/43.2-1999《含抑爆材料的燃气助动车专用燃料罐》和DB31/43.3-1999《燃气助动车专用燃料》已被相关国家标准替代或不适应本市生产技术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上述六项地方标准废止。

现将以上六项地方标准的替代情况通报如下:地方标准替代标准DB/165-1996《钻石、珠宝玉石标识规定》GB/T16552-2003《珠宝玉石名称》、GB/T16653-2003《珠宝玉石鉴定》、GB/T16554-2003《钻石》DB31/188-1996《触点式集成电路卡组织机构代码证》GB/T18392-2001《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技术规范》DB31/T28-1998《商场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验收规范》GB/T17917-1999《商场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要求》DB31/43.1-1999《燃气助动车用燃料装置》本市已不再规模化生产,因此废止。

DB31/43.2-1999《含抑爆材料的燃气助动车专用燃料罐》DB31/43.3-1999《燃气助动车专用燃料》请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并将实施情况适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7•【文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1999年4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六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

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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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 镶嵌材料的纯度和镍(Ni)释放量应符合 GB 11887 的规定。 4.4.3 非贵金属材料 4.4.3.1 非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名称中可以不标明镶嵌材料的名称。 4.4.3.2 镶嵌材料为非贵金属,表层覆盖贵金属的镶嵌饰品,其材料和纯度的标识和印记 应符合 QB 1131、QB 1132 首饰金、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4.5 珠宝饰品价格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标注,其它币种只能作为附注。 4.6 珠宝饰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包括企业名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企业名称(可以 为简称)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识,其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则可在其它标识物上标识。 4.7 质量(重量)应符合 GB 3102.3 量的名称和符号的要求。为适合珠宝行业的特点,可 以使用〖米制〗克拉(ct)为单位。克拉(ct)与克(g)的换算关系为 1 克(g)=5 克拉 (ct)。质量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字。 4.8 规格(尺寸)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mm)、厘米(cm)、米(m)等。规格 的表示方法:长×宽(×高),规格修约到小数点后 2 位数字。 4.9 珠宝饰品应附有具有 CMA、CAL、CNAS 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明。 由具有 CMA、CAL、CNAS 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可视为合格证,可以作 为珠宝饰品的其它标识物的一部分。 5 标识内容 5.1 标识分类
为适应行业的发展,避免混乱,增加了部分市场上已出现,并被行业认可的宝玉石、 贵金属的品种,使这些品种的标识更规范。
DB44/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零售和批发的珠宝饰品等的定义、基本规定、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生产、销售的珠宝饰品的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8043 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QB 1131 首饰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 1132 首饰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2062 贵金属饰品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珠宝饰品 jewelry adornment 指以珠宝及贵金属制成的首饰和摆件,涵盖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态的半成品,如戒 面等。包括未镶嵌珠宝饰品、镶嵌珠宝饰品两类。 3.1.1 未镶嵌珠宝饰品 unset jewelry adornment 包括未镶嵌珠宝首饰和未镶嵌珠宝摆件。 3.1.2 镶嵌珠宝饰品 setting jewelry adornment
标识按零售和生产、批发性质的不同分为两大类,每一大类又分为:未镶嵌珠宝首饰、 未镶嵌珠宝摆件、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非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等四类。 5.2 零售的珠宝饰品必须标识的内容(打*号的为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 5.2.1 未镶嵌珠宝饰品 5.2.1.1 未镶嵌珠宝饰品(分级裸钻饰品除外)
* 名称:珠宝名称+饰品名称 * 质量(重量) * 价格(单价)
引言 DB44/94—1998《珠宝玉石标识规定》自发布以来,对引导我省珠宝首饰行业发展,规
范珠宝首饰行业行为,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起了非常重 要的作用。本标准是在原 DB44/94—1998 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参考了 GB/T 16552—2003、 GB/T 16553-2003、GB/T 16554—2003 的有关条文,并按照 GB 11887—2002、《金银饰品 标识管理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
可将处理方法写于珠宝基本名称之前,“处理”二字可省略,如:“染色石英岩”、 “漂白充填处理翡翠”;或在珠宝基本名称后用括号标明“处理”二字,并在备注中说明 处理方法,如:“翡翠(处理)”,备注中写明“漂白充填”。 4.2.6 对于将两块或两块以上材料经人工拼合而成的宝石,其拼合性质要在名称中体现, 如:“拼合欧泊”。彩斑菊石例外,其表面上加保护膜的产品可直接标识“彩斑菊石”的 名称,但其拼合的性质要在其它标识物中予以说明,如果没有其它标识物另外做说明,则 拼合的性质要在名称中体现。 4.3 珠宝饰品级别要求 4.3.1 分级钻石饰品级别应符合 GB/T 16554 的要求。分级钻石切工级别至少应包括亭深 比、台宽比等 2 项或 2 项以上比率要素。 4.3.2 钻石分级规则表见附录 B(规范性附录)。 4.3.3 其它珠宝暂不用分级。如确有必要分级,则必须注明执行标准,该标准必须经过省 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 4.4 镶嵌珠宝玉石的镶嵌材料的要求 4.4.1 镶嵌材料中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元素。 4.4.2 贵金属材料 4.4.2.1 镶嵌材料的名称应符合 GB11887 和 QB/T 1689 的要求。
4.1 原则上每件饰品都应该有标识。标签必须放置在柜台上易于看到的位置,其他标识物 必须附在饰品上或者附在饰品的包装内,以保证购买者能得到相关资料。零售的珠宝饰品 每件必须有标签。批发的珠宝饰品可以一个类别一个标签,但必须放置在明显的位置。 4.1.1 印记应由生产者打在金属材料上。 4.1.2 其他标识物包括包装物上的印刷文字、说明书等金属镶嵌珠宝饰品和非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 3.2
首饰 jewelry 发饰、耳饰、颈饰、手饰、足饰、服饰等饰品。
3.3 摆件 ornaments 指具有一定块体的,或经加工、雕琢成具有一定意义和(或)形态的工艺品。包括放
置于零售市场销售的未加雕琢的珠宝原料。如:翡翠龙船、宝石画、金箔画等。 3.4
DB44/94-2007《珠宝饰品标识规定》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标识内容...................................................................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新增珠宝品种名称.........................................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钻石分级规则............................................. 9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零售珠宝饰品的标识范例.................................. 1 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生产、批发珠宝饰品的标识范例............................. 14
执行标准 * 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
合格证 生产或销售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5.2.1.2 分级裸钻饰品 * 名称:钻石+饰品名称 * 质量(重量)
净度 颜色 切工 * 价格(单价) 执行标准 * 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 合格证 生产或销售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推荐:钻石的琢型 5.2.2 未镶嵌珠宝摆件 * 名称:珠宝名称+摆件整体外形名称(如果为未加雕琢的原料,可不写外形名称) * 质量(重量)或规格(尺寸)(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己选择内容) * 价格(单价) 执行标准 * 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 合格证 生产或销售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5.2.3 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 5.2.3.1 贵金属镶嵌珠宝饰品(贵金属镶嵌分级钻石饰品除外) * 名称:镶嵌材料主要元素名称及其含量+珠宝名称+饰品名称。 * 总质量 * 价格(单价) 执行标准 * 生产或销售企业名称 合格证 生产或销售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印记内容:
裸钻 loose diamond 未镶嵌的抛光钻石的简称。
3.5 贵金属 precious metal 是指金(Au)、银(Ag)、铂(Pt)、锇(Os)、铱(Ir)、钌(Ru)、铑(Rh)、
钯(Pd)等八种金属元素。 3.6
标识 marker 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有标签、印记和其它标识物 3 种形式。 3.6.1 标签 label 放在柜台上,可以清楚地被看到的,用于对饰品进行说明的标牌。 3.6.2 印记 hollmark 通过重击或激光等手段在金属上留下的字印。直接打在珠宝(如钻石)上的印记暂不 视为本标准的印记。 3.6.3 其它标识物 other marker 除标签和印记之外的其它有说明性文字的物品。 3.7 饰品名称 the nomenclature of adornment 珠宝饰品的佩戴用途或工艺外形,如:戒面、耳环、观音等。 4 基本规定
标识的内容。 ——删除了与 GB/T16552 重复的规定和要求。
——对附录 A 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苏纪石、广绿玉等市场常见品种。 ——根据 GB/T16553 的要求,明确了钻石分级规则,在附录 B 中清晰地对裸钻和镶嵌 钻石的分级要求进行了对比说明。 ——根据各类饰品的标识要求对范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44/94—1998。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附录 D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贵金属产品检验站(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 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姝旻、郭清宏、胡学年、龙楚、李志刚、汪兰、李雪明、宁海 波、管万宇、邓常劼、朱绪蕾。 本标准于 1998 年 12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贵金属产品检验站(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 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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