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
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

浅谈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理解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条是关于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规定。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又称为表现的自由。
一、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通过语言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或者其他意思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包括口头表达的自由,也包括书面表达的自由。
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
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政治言论自由、商业性言论自由、艺术言论自由、学术言论自由以及宗教言论自由等等。
狭义的言论自由通常被理解为政治言论自由。
本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广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括政治言论自由,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言论自由。
将本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仅仅归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是不全面的。
但也需要注意,在广义的言论自由中,政治性的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言论自由,也是实现其他言论自由的基础,政治言论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的言论自由也很难完全实现。
而在实践中,法律对不同性质言论自由的保护也应当有所区别。
比如,对于政治言论,就应当给予最高的保护,因为政治方面的言论自由是人们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也是民主社会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而对于商业性的言论自由,就其在言论自由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程度就应当大为降低。
言论自由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同一环境中,对同一事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如果在发言中有特权存在,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
第二,公民发表的言论内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当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国家对言论自由都有适当的限制。
二、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出版物表达各种思想见解以及其他意思的自由。
出版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民通过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或者出版机构出版著作,直接表达思想。
此一意义上的出版自由实际是言论自由的一种,是一种用书面形式表达的言论自由,所以经常被与言论自由结合起来,称为言论出版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多种自由。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公共场所集会、结社,以及参与示威和游行等。
这一条规定保障了公民独立思考、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发表意见的舞台。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即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公民也应该受到尊重。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有权不信仰宗教。
宪法第4条还规定:“国家保持宗教事务与政治分离”,即国家不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最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
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保护权,即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和正义。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保护、信仰自由、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自由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的保障不仅确保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也为公民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保障。
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案例

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案例
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任何人非经法律程序,不受拘禁或者
监禁”,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规定。
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
比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随意抓捕他人,甚至是软禁、拘留等行为,这
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职务,对他人进
行非法拘禁、软禁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违法,更是对公民人身
自由的损害。
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同时,也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公民权
利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只有这样,才能让公民的人身自由
得到切实的保障。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亟待加强。
而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的角度,探讨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意义和效果。
二、宪法确定的环境权利1.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权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对环境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基本权利。
2. 宪法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两条款强调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要求国家在发展中注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宪法体现的环境污染治理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
宪法强调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综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
2. 预防为主原则。
宪法倡导在环境污染治理中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等措施,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减少环境修复的成本。
3. 治理优先原则。
宪法规定破坏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为有关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优先保护环境。
四、宪法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职责1. 立法职责。
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行为。
2. 监督职责。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并通过审查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司法职责。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意义1. 强化法治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障,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了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进程。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

中国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障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一国公民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一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包括口头和书面等表述形式。
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有关条款: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新中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确认了言论自由。
现行宪法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公民还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22条)。
发展背景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国社会有关言论自由保护的传统观念相当落后。
即使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封建专制主义在言论自由方面的遗毒仍未清除干净。
客观地说,今天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与过去相比,有着质的飞跃。
其次,从目前情况看,中国不具有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言论自由的现实基础。
中国现在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旧的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新的问题和困难又不断涌现,这就限制了中国政府在政治体制领域内的改革空间。
现阶段言论自由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 )公民要求享有更多的言论空间与言论自由立法滞后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工加剧,社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意志和需求。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第一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1.1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1.2 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具体含义人身自由是指个人不受任何非法侵犯的自由状态,包括身体的完整、生命的安全、自由的个人行为、住宅和通信的不受侵犯等。
而人身权利则包括人身自由权利和各项人身权利,是人身自由的实质内涵。
宪法第三十五条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
1.3 宪法第三十五条的重要性宪法第三十五条确立了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第二节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及释义2.1 主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主旨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和法治原则。
2.2 释义: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宪法第三十五条通过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这一条款的释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第三节对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个人观点和理解3.1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宪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确立和实施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3.2 理解宪法第三十五条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一条款的理解在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尊严,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势。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络⾔论⾃由权⼈⽂学院毕业论⽂论⽂题⽬⽹络⾔论⾃由权论专业法学班级学⽣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中⽂摘要从古代开始,⼈们已经意识到⾔论⾃由的重要性。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明的进步,⼈类已经普遍接受了⾔论⾃由的概念。
⾔论⾃由作为⼀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受到各国宪法法律和多个国际条约的保护。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权宣⾔》,其中第19条规定:“⼈⼈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涉的⾃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由。
”然⽽⾔论⾃由的实现要受到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因此在以往的现实中因⾔论⾃由⽽凸显出来的⽭盾并不明显。
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异军突起的⽹络逐渐在⽇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彰显其重要地位。
⽹络时代的到来给⾔论⾃由注⼊了新的内容和活⼒,在⼈们的现代⽣活中,⽹络⽣活了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奉⾃由和共享精神的互联⽹更是以其独特的运作⽅式,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论的控制,使⾔论⾃由得到充分⾃由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们⼤⽣活带了巨⼤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影响。
⽹络⾔论⾃由权如同⼀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发挥⽹络⾔论⾃由权的作⽤,在法律对其的保护和限制之间如何平衡,成为了⽬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
⽂章第⼀部分介绍了⽹络⾔论⾃由权的基本内涵。
通过同⾔论⾃由权的⽐较,体现⽹络⾔论⾃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络⾔论⾃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
同时介绍了⽹络与⽹络社会的特点。
由于⽹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络⾔论⾃由权注⼊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章第⼆部分关于⽹络⾔论⾃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论⾃由的界限,探讨⾔论⾃由的保护和限制。
从⾃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论⾃由权⾏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使⽹络⾔论⾃由权⽂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络⾔论⾃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络⾔论⾃由的法制⽅⾯现状,因为⾔论⾃由的相对性,⼈们⾏使⾔论⾃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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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抑或政治自由?——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粗浅分析【摘要】我们国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并不是全部都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其中的言论、出版自由是一般意义上的的表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虽然也属于广义的表达自由,但对其应与言论自由区别对待;其中的结社自由基本不应归属于表达自由,而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政治权利。
同时,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自由不仅应当包括政治性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还应当包括非政治性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但是刑法当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只限于剥夺政治性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
【关键词】宪法表达自由政治自由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们国家(大陆)的学者对此有两点基本认识,一是习惯于将本条当中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都统称为表达自由,或者将其归纳为广义的言论自由;二就是把这几种自由都归结为政治自由权。
之所以这样,恐怕还是受现行宪法条文影响的一种思维惯性。
但是这样一种简单化的归类,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
例如在我国刑法当中,将“剥夺政治权利”解释为剥夺包括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罪犯在服刑期间就失去了言论-----也就是说话的权利?又或者这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是否应该允许其发表?另外还有在对服刑人员的管制措施里有一条,监管人员可以拆封检视服刑人员与外界来往的信件。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将言论自由扩大解释,将信件交流也作为言论的一种从而加以限制,否则的话通信秘密怎么可以随意侵犯?这种种的疑问,全部源于我们权利体系的一个先天缺陷----权利边界的模糊与权利性质归属的错位。
从历史事实所昭示的权利保护的内在规律来看,明确地界定权利的范围与归属,是保护权利的必要前提。
权利的范围由权利自身的内涵决定,而权利的归属实际上涉及到一个权利的种属关系问题。
如光谱般缤纷的现代权利体系,其分类的标准无外乎两点:一是权利内在性质上的共通性,二是权利在行使方式与保障方式上的共通性。
依照这两个标准,可以大致分辨各个权利彼此间的亲缘与传承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同类权利作深入的整体性研究,不但有利于探索单个权利的由来与本性,而且有利于确定整个权利群的性质与特征,从而为不同类型的权利设计有针对性的保护方式,同时也可以避免当今法律界“权利泛化”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1下面我们就尝试依照上述的分类标准,对我国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做一点条分缕析的工作,以解答我们的两个重大疑问。
一、宪法第35条等于表达自由?首先,宪法第35条文本当中的“言论、出版自由”,从性质和外在特征来看,均属于宪法权利群当中的广义“言论自由”,也就是所谓微观层次的“表达自由”。
[1]《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言论和表达自由(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
国内学者对此也持类似观点:所谓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
[2]从言论自由的外在表现样态来看,包括言论、出版、新闻、学术、电影等等多方面的自由表达。
言论自由的发展源自于中古世纪君主专制绝对主义时代及至今日之独裁极权统治。
所谓自由也就是对限制的反抗。
所以言论自由首先是对抗言论的钳制而形成的。
[3]其后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书籍的刻印日益普遍,从而催生除了“出版自由”。
其他的言论自由表现样态的出现均与此类同。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此曾有精辟表述,“人民内心的意见或想法欲形诸于外,其表达方式,若以言词方式表达者为‘言论自由’;针对某学术议题为表达者,为‘讲学自由’;写成书面文字或进而印行流传则分别为‘著作及出版自由’……随着科技文明日1这样的权利泛化,不能达到对权利从根本上全面保护,而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策。
如果能在明确清晰的权利分类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那么很多生造出来的“权利”就显得毫无必要。
新月异及社会价值多元,表现方式除前述例示表现之表达外,亦有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之媒体自由以及歌舞戏剧表演之艺术自由,亦均属外在意见表现自由之一环。
惟我国学者多以言论自由统称之”。
[4]可以看出,这个意义上的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仅包括言论、讲学、著作、出版、艺术、媒体等自由,而不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其次,宪法第35条文本当中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均属于以群体性方式进行表达的自由,也就是所谓中观层次的表达自由。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共同愿望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我国学者一直都将这三种自由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并且认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意愿的不同形式。
[5]然而,所谓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其行为除了表达自我主张之外,很多时候目的还在于呼吁、倡议或者威迫政府及公共机构作出某种行为。
也就是说此时强调的已不仅仅是“发声”,而是满足集会、游行、示威者的某种政治诉求。
照此看来,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其性质更加接近于请愿权,而表达只不过是权利行使的方式罢了。
另一方面,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相较于言论、出版自由而言。
其法律规制方式及其严格程度存在较大差别。
对于言论自由,一般国家都规定禁止事前审查,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因其要组织大量人员群集、行进、静坐等等,关涉到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等公共利益,故而多数国家对其都实行事前审批或者报备制度。
由此可见,虽然言论、出版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均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但却属于不同层次的表达自由,其行使方式和规制程度上的差距也要求我们将这两种自由适当的区别看待。
最后,宪法第35条文本当中的“结社自由”,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参加固定组织并经由该组织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从严格意义上讲已不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
《宪法学辞书》当中对结社自由的定义是:“公民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的目的,可以结成固定的社团组织,进行某种社团活动的自由”。
并进而指出“结社自由包括三层含义:(1)组织社团的自由;(2)参加社团的自由;(3)享受社团成员应有的权利,包括推出某一社团的自由,为所组织或参加的社团的存在和发展自由地工作。
[6]但是,我们国家有的学者偏偏将结社自由定义为:个人为保护其政治、经济、文化、民主等权利,或为其他共同目的而在长时期内自愿地结合在一起,并通过自身活动有组织地表达意愿的一种权利。
[7]这位学者意在强调结社自由的表达自由的属性,我觉得有削足适履之嫌。
固然可以说结社的目标之一也在于表达意愿,但结社终归不是要结成“新闻社”,而是结成一个有组织、有纲领、有行动能力的社会团体(包括政党)。
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出发,结社活动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中介,从这点上讲,结社活动与政党活动并无区别,或者说政党活动的自由正是结社活动的具体体现。
[8]众所周知,现代政党的作用与任务,远远不止“有组织地表达意愿”这一项,而更多的是通过影响舆论来左右公共政策,甚而通过选举直接参与国家管理。
由此可见,结社自由还是划归政治自由权利来表述较为合适。
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宪法和相关文件一般都是把表达自由条款和结社自由条款分开规定的。
例如,《德国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分别在不同的条文当中分别规定了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2二、宪法第35条等于政治自由?国内学者一般都惯于把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归结为政治自由,更有甚者直接把政治自由等同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有影响的几本宪法学教材和著作,例如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何华辉教授的《比较宪法学》,基本上都持这样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似乎也正与我国宪法文本的逻辑结构相吻合。
3然而,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
一般来说,表达自由的意义在于防止政府或者其他人干涉自由的表达,本质上是一种消极性、防御性的权利。
而常见的如选举权这样的政治权利,其内涵是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本质上是一种积极性、肯定性的权利。
这种直接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自由权利行使的结果可以直接生成国家权力并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而公民的表达自由仅仅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享有并实现了表达自由并不一定就享有了真正的政治自由权利。
因此,一定程度上表达自由可以算作广义的政治自由的内容,但却不是其实质的、核心的部分,而只是实现真正的政治自由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
有人把表达自由视为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在我看来说是“基石”还可以,因为政治自由的核心内容的实现离不开表达自由,但要说是“核心”就太夸大其词了,民主政治的核心只能是狭义的“政治权利”。
据此,我们不应把二者混淆起来,不能把表达自由简2参见《德国基本法》第5、8、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3宪法第35条紧随第34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后。
单的归结为政治自由。
在表达自由内部,往往又分为“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
欧洲大陆各国“将集会分为政谈集会与非政谈集会”[9],言论一般也分为政治性言论和非政治性言论,这样分类的目的在于对政治性表达适用特别法规定以加强管制。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中一般不作此分类,无论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都一律适用普通法。
然而在理论上英美国家还是有政治性表达和非政治性表达的区分,并且把政治性表达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核心,进而主张对此种自由加以绝对保护,而非政治性表达则“不必受到绝对保护,只给与正当程序条款规定的一般保护”。
[10]应该说在历史上表达自由的提出以及转化为宪法权利,确实是肇端于对政治性表达的争取,表达自由首先意味着政治性表达必须自由。
但是,非政治性表达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容低估的,甚至可以说“非政治表达是基础,是前提,政治性表达是保障,二者缺一不可”。
[11]因此,任何国家宪法在保障政治表达自由的同时,必须对非政治表达自由也给予同样的保障。
另外,之所以不宜将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简单归结为政治自由,其原因还在于为了更加严密地保护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不受侵犯。
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的泛政治化,易使专制者或受错误思想意识支配的领导人打着‘政治’的幌子压制或剥夺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