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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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建议

文章类型: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时间:2007-12-10 16:52:04 浏览:265次

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一般条件,以企业自行提出申请为前提而提出退出市场的注销。此种行为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市场的一种情形。由于我们长期注重行政许可的实施,偏重于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而忽视了市场主体退出环节的监管,行政许可注销很不规范,造成名存实亡的经济主体大量充斥市场,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并且带来社会信用危机。

一、因行政许可种类和事由的不同,而使注销具有不同意义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把行政许可分为五种,一是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二是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三是获得资格资质的许可;四是对相关物品检测、检验和检疫审定;五是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第五种主体资格的许可被注销,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亡,必然伴随主体债权债务的转移、清算、失等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理清或责任明确后,才可以办理注销手续。而其它非主体资格许可的注销,仅代表特定

活动匮资格的终止,主体资格并不消失。

现行我国企业的注册登记,登记时同时核准了企业的经营和主体两种资格。在登记阶段并没有把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登记分开,但是在注销过程中,由于注销事由不同,经营资格与主体的消失可能出现不同步的情况。当企业在经营期间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经营和主体资格同时消亡,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之后办理注销手续,才宣告主体资格的消亡。

二、行政许可注销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销登记少,吊销企业日益增多。近年来,企业停止营业退出市场后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采取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还有一些市场主体基于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的目的,拒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利用企业年检时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吊销营业执照本来是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形式,部分企业却对此行政处罚抱有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采取故意不申请注销登记,不参加年检的方法来等待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据统计,2005、2006两年,武义县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正常注销企业226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324家。采取吊销方法退出市场的企业数不断有上升的趋势,每年公告吊销给登记机关带来大量的工作量和高昂的

费用成本。

(二)部分“开关”企业,难以正常办理注销。当地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采用多种方式来进行招商引资,虽然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有些部门为了完成下达的指标任务盲目引进,事后许诺的条件因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兑现,造成一些企业已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难以退出市场。另外一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落后,且债权债务不能清理,难以改制又难以注销或吊销,造成空挂户头。年

年年检,年年“通过并保留”,给工商部门带来大量的工作量。

(三)注销手续繁琐,强制手段缺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但通过注销登记正常退出市场手续繁琐、周期长、成本高。按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首先要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缴所欠的税款,处理公司未尽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于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九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整个注销过程至少需90天以上的时间。而企业选择被吊销执照的方式来退出市场,一经吊销可谓是“一了百了”。工商部门对这部分企业缺乏有效的惩治

机制和措施来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

三、行政许可注销登记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重准入,轻退出”,忽视对市场主体退出的监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对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都有相关规定,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被吊销企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等,但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被吊销企业和个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致使市场主体无序退出市场的情况越来越多。

(二)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注销与吊销的关系问题。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也较为混乱。目前只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需办理注销登记,但对其它类型的企业没有此项规定。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清算监督规定。在登记注册实践中,对注销登记的企业会有清算要求,但登记机关对注销企业的清算报告是否有审查业务,应有哪些审查义务,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够全面和明确。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无序退出的市场主体缺乏有效惩戒手段。从最近几年情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手段来注销企业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但这对惩戒恶意退出市场的企业本身没有实质性意义,有时公章、营业执照也没能及时收回,仍继续经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定,具体操作性不强,处罚种类不明确,缺乏强制措施。仅有的市场禁入条款,也只限于部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而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负责人以及投资人却不受该条款约束。

四、完善行政许可注销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目前《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市场主体退出的六种注销情形,其中包括了被依法吊销,

但登记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所颁发的营业执照,既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还赋予了其经营资格。从目前情况来看,不注销就会产生一大堆留问题而难以处理。因此,必须将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区分开,理顺吊销与注销的关系。同时,还应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和程

序,使之规范化,有利于有效地实施监管。

(二)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诚信监管体系。要加快“企业信用工程”等信息化基础工程建设,建立无序退出市场主体警示信息库,实施全方位的网络监管,使其无处藏身。要严格市场禁入制度,不仅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把关,其他市场主体负责人也要加以限制。为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当前,可考虑试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随同企业年检制度。最后还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信息库,对无序退出市场主体责任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责任大小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

继续经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治理市场主体无序退出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银行、税务等部门要强化信息的交互功能,实行资源共享。利用“经济户口”软件,建立被吊销企业和拒不办理注销企业的“黑名单库”。并通过警示形式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也应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其实施全方位的制约和惩戒,防止不良企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真正切断无序退出市场的源动力,从而确保市场

经济秩序的良性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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