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法对比与借鉴(李 洋 田昆仑)
中美资产证券化比较及启示

后盾 , 市 场 的行 为 就 难 以规 范 , 投 资 者 的利 益 也 难 以保 障 ,
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对投 资者 的吸引力大大 降低 。其次 , 我 国的税收优惠体系还存在缺陷 , 国家税收部 门一直坚持
税 收 中性 化 的原 则 , 除 了在 印 花 税 、 所 得 税 上 给 予 一 定 的 支持外 , 并 没有在营业税上提供相关优惠 , 目前 我 国 税 收 制 度 对 资产 证券 化 的 支持 力度 也 相 对较 弱 。 ( 二) 其 他 风 险 因素 资产 证 券化 的风 险 因 素有 很 多 ,
托机构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 。 首先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机 构蓬勃
发展 。 另 一方 面 , 税 收优 惠 是 资 产 证 券化 发 展 的前 提 , 美 国 在财 政 税 收制 度 方 面 的发 展 也 较 为成 熟 , 能 够 妥 善 处 理基
一
产证券化的判例中又缺乏内在 的逻辑联系 , 造成美 国资产 模 式 都 有所 尝 试 , 大 多数 专 家 学 者 认 为 我 国应 该 采 取 美 国
证券 化 发展 过 程 中 的一 些 问题 。
非 法律 风 险 : 包括信用风险 、 金融管理风险 、 政 策性 风 险、 证 券 化 产 品 流 动 性 不 足 的风 险等 , 本 文 以 信 用 风 险为 代表。 信用风险 : 信 用 在 资产 证 券 化 的 过 程 中发 挥 着 极 其 重 要 的作 用 ,如果 不 能 对 资 产 真 实公 允 的进 行 信用 评 级 , 资 产证 券 化 就 失 去 了意 义 。 我 国在 资产 证 券 化 制 度创 新 中
另一方面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并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意图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但市场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反应冷淡已发行的mbsabs不良资产贷款证券化等产品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交投不活跃与美国千亿元的日均成交量和千笔的日均交易数相距甚远
中美法律制度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美国和中国作为全球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为例,分析中美法律制度差异。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
然而,在产品上市不久,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声称中国公司侵犯了其一项专利,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据美国法律进行了审理。
三、中美法律制度差异1.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其中,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美国相似,但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
此外,中国对版权保护期限有明确规定,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2.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1)美国:美国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依据“实质相似”原则。
即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实质相似性,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2)中国:中国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依据“等同原则”。
即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等同性,能够实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3.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较为严格,需经过初步审查、口头辩论、证据交换、法庭审理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证人、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等。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立案、证据交换、法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技术鉴定,但鉴定机构相对较少。
4.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实际损失、合理利润、惩罚性赔偿等。
在特定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达数百万甚至数亿美元。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等。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热点。
然而,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两国在证券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探讨其异同之处。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在机构设置上,中美两国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监督证券市场的机构,拥有独立法定职权。
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则是中国国务院设立的监督机构,其管理和监督权力较SEC相对较弱。
此外,美国有多个交易所,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而中国则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监管法律法规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中美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拥有成熟的证券法律体系,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其中包含了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规范。
而中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虽然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针对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法规,如《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禁止法》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比之下,中国的监管规定相对较少,仍需要进一步健全。
三、监管方式与手段在监管方式与手段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具有相对严格的自律监管机制,如自律组织、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监管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则更注重政府主导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对监管对象进行控制。
另外,美国的证券市场对内外部控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司治理要求、财务报告准确性要求等,对投资者的保护较为完善。
而中国的内控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四、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在风险防范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别。
美国披露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较高。
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尚需加强,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违规披露的情况。
此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美国设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受损投资者的利益。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摘要】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从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确认和会计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中美两国在处理权益性证券投资时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在公允价值计量和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上略有差异。
结论部分将综合中美两国的会计处理方法,讨论其局限性和适用范围。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为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确认、会计披露要求、综合比较、局限性、适用范围1. 引言1.1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中美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之间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权益性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而持有的权益性资产。
在中美两国,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确认和会计披露要求等方面。
中美的会计准则分别为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美国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这两套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在权益性证券投资方面,中国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核算,而美国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计量是中美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差异点,中国企业主要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美国企业更加重视市场公允价值的反映。
减值准备是个体质量差距、营运能力下降,历史成本减值,公允价值持有成本,后果调和原则。
在投资收益确认方面,中国企业一般将投资收益确认为净损益的一部分,而美国企业则将投资收益分别确认为净利润中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在会计披露要求方面,中国和美国在披露范围、内容和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 正文2.1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比较在中美两国,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有一些共同点,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中美债券市场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

中美债券市场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中美债券市场的比较分析及其启示【摘要】文章通过对中美两国债券市场发行规模、品种、流通和投资者结构比较,指出我国应发展债券市场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债券市场;中美比较;经验教训我国的债券市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其规模、品种,还是债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一、中美债券市场的比较分析(一)债券市场的发行规模比较分析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债券品种发展也比较成熟。
其规模也远远大于股票市场。
美国每年发行国债的数额占GDP的比例为100%。
且市场可流通的债券品种丰富,既有国债,市政债券,也有公司债券,联邦机构债券等。
我国的债券和美国相比差距较大。
每年发行总量也不过占GDP的15%左右,且品种比较单一。
主要有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等为数不多的几种。
(二)债券市场投资品种比较分析美国的债券市场主要是以工商企业和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为主。
政府短期债券占政府发行量的40%。
除此之外,不少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这些债券被誉为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
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产品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且种类繁多。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政府债券占相当大的比重。
其中国库券和央行票据占债券市场的比重达到近70%,且大部分为5-10年的中长期债券。
企业债券占的比重非常小,而且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债券。
(三)债券的流通市场比较分析美国的债券流通是以场外交易为主的交易市场。
同时,电子化交易系统的普遍应用也大大促进了流通市场的活跃。
债券市场的日交易量是纽约股票交易所日交易股票数量的13倍之多。
政府债券及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债券十分活跃。
在我国债券流通以沪深证券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市场为主。
交易量比较小,整体换手率也仅是美国债券市场的1/10。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深入,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变得日益重要。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
本文将详细对比分析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以深入了解各自特点与优劣,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主导的集中式监管为主,实行证监会统一监管、地方政府协同监管的体制。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同时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形成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联邦法律以及各州的证券法构成。
此外,美国证券业自律组织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也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集中式监管,而美国则是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
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国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市场环境。
集中式监管有利于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可能存在过度干预的问题;而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则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主要扮演监管和规范市场的角色。
(二)法律法规体系比较中国和美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均较为完善,但具体内容和执行力度存在差异。
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以政府为主导,注重统一性和权威性;而美国则更注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分散。
此外,两国在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市场准入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三)监管手段和方式比较中国证监会采取的主要监管手段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注重事前审批和事中监管;而美国则更注重事后追责和市场自律,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两国在技术监管、国际合作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美证券法对比与借鉴(李 洋 田昆仑)

中美证券法对比与借鉴李洋邯郸钢铁集团财务处, 田昆仑陕西百隆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上传时间:2007-10-6关键词: 证券法; 美国证券立法; 中国证券立法内容提要: 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业的一件大事,与美国相比,在法律体系、立法原则与监管特征、券商管理、证券发行制度四方面均有一定相同点和不同点,我们在许多方面需向美国学习借鉴。
证券业需要严密的法律加以规范。
无论是信“自由”的美国,推崇“自律”的英国,还是拥有浓厚东方特色的日本,都不约而同地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
无论它们的内容还是影响都是任何一个行业所无法比拟的。
而我国的《证券法》,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终于在1998 年末,在众人的企盼中出台了。
它的出台,是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重要的是第一次从立法的高度推动我国证市场迈开了与国际接轨的一大步。
因此它是我国证券史上的一部“证券大法”。
在庆祝《证券法》诞生的同时,我们很有必要审视一下自身与国际的差距。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图比较美国与中国证券立法,从律体系、立法原则与监管特征、券商管理、证券发行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比较,进一步探讨我国证券法律有待完善的若干问题。
一、美国1 、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
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
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
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
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
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 、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1. 前言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和造福社会的重要角色。
然而,证券市场也常常伴随着风险和问题,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机构进行制度设计和监管。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其证券监管制度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2. 中美证券市场概述2.1 中美证券市场规模比较中美证券市场规模比较是衡量两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
截至2021年5月,中国A股市场总市值约为55.18万亿元人民币(约合8.41万亿美元),美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约为48.3万亿美元。
从市值规模上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超过了美国证券市场,成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证券市场。
2.2 中美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中美两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中国,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线下交易所和线上交易平台进行的。
线下交易所主要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线上交易平台包括陆股通和港股通等。
而美国证券市场则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如纳斯达克和纽交所等。
3. 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比较分析3.1 中美证券监管机构比较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属于中央监管机构。
在中国,证监会是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中央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
而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
3.2 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比较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设计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证监会实行了“分级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分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
而在美国,SEC则采取“全口径”监管,对所有受监管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管。
此外,在保护投资者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不同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一种制度,而在美国,则存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联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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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法对比与借鉴李洋邯郸钢铁集团财务处, 田昆仑陕西百隆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上传时间:2007-10-6关键词: 证券法; 美国证券立法; 中国证券立法内容提要: 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业的一件大事,与美国相比,在法律体系、立法原则与监管特征、券商管理、证券发行制度四方面均有一定相同点和不同点,我们在许多方面需向美国学习借鉴。
证券业需要严密的法律加以规范。
无论是信“自由”的美国,推崇“自律”的英国,还是拥有浓厚东方特色的日本,都不约而同地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
无论它们的内容还是影响都是任何一个行业所无法比拟的。
而我国的《证券法》,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终于在1998 年末,在众人的企盼中出台了。
它的出台,是中国证券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更重要的是第一次从立法的高度推动我国证市场迈开了与国际接轨的一大步。
因此它是我国证券史上的一部“证券大法”。
在庆祝《证券法》诞生的同时,我们很有必要审视一下自身与国际的差距。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图比较美国与中国证券立法,从律体系、立法原则与监管特征、券商管理、证券发行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比较,进一步探讨我国证券法律有待完善的若干问题。
一、美国1 、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
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
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
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
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
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 、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
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 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 、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 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
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
大券商在这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
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随着大笔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
为此,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最终出台。
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
(1) 券商纷纷推出金融创新。
由于佣金自由化,使券商传统的利润之源迅速萎缩,加之行业内竞争的激化,券商只有通过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开辟新的财富来源。
由于佣金自由化的冲击,券商纷纷收缩各自的业务,由综合型转向专业化。
力图在某一领域保有自己领先的地位,力图通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某一方面业务。
从而达到突出经营特点,体现差别的目的。
(2) 促进券商防范金融风险。
在80 年代金融创新中,企业并购成了众多券商的抢手商品。
而垃圾债券在这一风潮中的表现则让专家们大跌眼镜。
90 年代中的企业并购中,垃圾债券由于风险过高的问题退出了市场,而股权交换成了市场的主要手段。
综上,券商佣金制度是直接影响券商行为的核心制度,而我国券商佣金制度也将随着构面投资者的增多而受到挑战。
这也许是我国《证券法》在下一世纪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时也蕴含着《证券法》的巨大发展空间。
美国的证券发行制度实行“注册制”,即所谓“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就是指法律只责成证券发行人把一切有关资料写在一个文件里,内容不得虚伪、不清和遗漏,否则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
基于这一原则,美国的证券发行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但事实上,一方面投资者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能力;另一方面,投资风险也不可能完全写进公开说明书中,因此“, 信息披露”的过高成本显然不经济,不具备效率。
据此,美国于1982 年实行了证券发行的一次登记制度。
对券商的承销业务及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改革内容:对两年内预定发行的证券,只要预先注册发行额度,发行方式,承销商等事项,任何时候都有可以在两年内根据时间及自身情况的变化而任意发行。
从而简化了手续。
一次登记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企业灵活的把握证发行的时机,因而能否有效的发挥这一优势成为券商在一级市场的竞争焦点。
由于以往的承销团方式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发行,因而这种发行方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由少数大券商全部承销证券。
这不但要求券商拥有足够的资金,而且要求其在承销全部证券后尽快出售全部证券,以规避过高风险。
因此,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对券商的竞争形态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传统的承销团方式开始衰退,以往在承销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地方券商受到排挤,一级市场的份额越来越集中于有资金及市场的大券商。
其次,由于承销商承担了比以往更高的风险,融资及风险问题成为券商竞争的焦点问题。
为此,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方式发生了变化。
券商开始注意到一、二级市场的有机结合起来。
综上,美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对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及券商的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中国1 、法系我国由于在证券立法方面起步较晚,加之国内证券市场较小,与国际接轨不多因而从法系角度看并不严格归属于哪一法系。
如划分一下的话,我国证券立法更接近于美式法系,或者说向美国式法系学习更多一些,同时也借鉴了大量欧陆法系的经验。
欧陆法系中,对证券市场管理多采用严格的实质管理,并在公司法中作出了有关新公司成立与证券交易等规定。
同时它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有所限制,它要求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一律公平,这一点比美国法系严格。
但它在公开原则方面不如美国式法系透明度强。
我国由于《证券法》的立法相对落后,因而在公开原则方面不如美国式法系透明度强。
2 、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点我国《证券法》本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主要为了规范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上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
尽可能减少股市运作中的制度及行为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包括内幕交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相当严重。
而国外的证券立法比较健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
因而从稳定市场的原则出发,应从严立法。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实行了垂直统一的特点:即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执行机构;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人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上海、深圳证交所由当地政府管理,并由证监会监督,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特征是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
虽然这一特点适应我国目前证券业不成熟的特点。
但由于政府行为过多,也相应引起所谓“政策市”等不经济的现象。
而同样在政府行为上,美国则更侧重于利用经济、立法手段解决。
因而,应不断完善相应法规,提高人员素质,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前进。
3、券商管理我国《证券法》中对券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第117 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119 条: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121 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122 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第129 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它证券业务。
第130 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制,而没有采取美国的注册制,是基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这一做法属于典型的东方人作风,虽然保持了市场的相对稳定,但也防碍了市场的充分自由竞争与活力。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是歧视性的。
我国《证券法》对券商管理实际上是一种粗线条的管理,只简单划分了五亿和五千万两个门槛,对其间的巨大空间未作分割。
而综合类券商可进行全方位的投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整个证券业,而经纪类券商则只能进行一点可怜的经纪类业务。
券商如不能增资至五亿,意味着退出市场这一悲惨的结局。
现时我国《证券法》通过行政式的一刀切也正在并将造就更多的大券商。
而证券业由于行业的特点,造就这么多的综合类券商是否能起到类似企业集团的效果也值得探讨。
一方面,这些大券商坐享固定佣金的实惠而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另一方面,投资者承受着高额的费用,严重影响了交易的积极性。
由美国证券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大的专业化券商应该是一种潮流。
因而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这种作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从长远来,还应该走美国式的道路,即用市场经济手段激励券商的创新发展。
4 、证券发行制度(1) 我国上前采取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审批。
但在《证券法》第11 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由此看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体制已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审批制造成了政府干预过多,并且导致过度包装,虚假包装等现象。
《证券法》对之进行了改进,即实行核准制。
而这一改进的实质精神在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从发行阶段开始放手让社会共同对企业价值进行判断,培养投资者对判断能力和自我负责意识。
在这一明显倾向美国式的改革中,不得不使我们联想到美国在过分强调“信息公开”过程中所走过的弯路。
即过度强调公开性原则,而使市场丧失效率,因而应充分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逐步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及提高从业人素质,实行我们的一次登记制度。
(2)《证券法》第28 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上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