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
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美国作为世界上食品安全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本文将从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起源、发展、内容、实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当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开始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2. 发展(1)20世纪初至20世纪5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主要关注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等,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进行规范。
(2)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复杂,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开始关注食品消费环节。
政府成立了食品安全机构,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署(EPA)等,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3)20世纪8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逐渐完善,注重信息透明、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
政府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内容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基础,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动物药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要求、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 食品安全标准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强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制定了多项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等,以确保食品质量。
3.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涉及多个监管机构,如FDA、EPA、美国农业部(USDA)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政策、监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
美国食品安全三部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公共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食品消费国之一,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本文将从美国食品安全三部制度的角度,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探讨。
二、美国食品安全三部制度概述美国食品安全三部制度是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和州级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这三部制度共同构成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框架,确保了食品安全。
1.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FDA成立于1906年,是美国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设备监管的联邦机构。
FDA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和实施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和食品接触材料等食品安全标准;(2)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过程;(3)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食品安全法规;(4)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信息。
2. 美国农业部(USDA)USDA成立于1862年,是美国负责农业和食品政策的联邦机构。
USDA的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和实施肉类、家禽、蛋品等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标准;(2)监督肉类、家禽、蛋品等动物性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过程;(3)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食品安全法规;(4)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信息。
3. 州级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也承担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2)监督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过程;(3)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食品安全法规;(4)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召回信息。
三、美国食品安全三部制度的特点1. 部门分工明确美国食品安全三部制度中,FDA、USDA和州级及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现行GMP规范及实施

cGMP SUBPART K RETURNED AND SALVAGED DRUG
PRODUCTS 退货与废品回收
退货 废品回收
cGMP and IND/NDA/ANDA cGMP 与 IND/NDA/ANDA
IND/NDA/ANDA 的前提是向FDA承诺 所申请的药品必须符合所提出的质量 标准
组织与人员
质控部门 人员资格 人员职责 顾问
cGMP SUBPART C
BUILDING AND FACILITIES 厂房、设施与设备
设计与结构特征 采光
通风,空气的过滤、 加热与冷却
设计、大小和位 置
结构
清洁与保养
自动、机械与电 子设备
滤器
cGMP SUBPART E CONTROL OF COMPONENTS AND
HISTORY OF DRUG REGULATIONS continued
1984 年,《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保护法》 经FDA批准,有些ANDA可不进行临床实验 许多药品的发明人获得了专利的延期 补偿了FDA 审查过程中的时间损失
1992 年,《仿制药实施法案》 1994 年,《营养增补剂健康和教育法案(DSHEA)》
执行规范
cGMP, GCP 和 GLP 这些规范是对药品的开发、临 床和生产的监控和管理
FDA 药品注册
IND, NDA, ANDA, 动物 NDA FAP – 食品添加剂 510(k) – 医疗器械
要求临床实验和市场分布信息资料
提交生产、检测、仓储信息
PRODUCT REGISTRATIONS 药品注册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 向FDA递交新药临床实验的申请
新药申请(NDA) 生产商向FDA申请新药在美国上市销售 简略新药申请(ANDA) 仿制和上市一种新药申请(NDA)已被批准的药物时 应提交的申请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案,旨在保护公众免受不安全或欺诈性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伤害。
该法案的实施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该法案的背景、内容、实施效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案背景20世纪初期,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不安全或欺诈性的产品,这些产品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例如,一些药品制造商为了追求利润,使用了未经严格测试的化学成分,导致药品的副作用严重,甚至致死。
而一些食品制造商则为了增加产品的质量和口感,添加了大量的有害物质,如硼酸、甜蜜素等,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此外,化妆品市场上也存在大量的不安全产品,例如含有重金属、有害化学物质等的化妆品,这些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
面对这些问题,美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保护公众免受这些不安全或欺诈性产品的伤害。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该法案成为了美国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法律。
二、法案内容《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注册和审批制度该法案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必须进行注册和审批,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制造商需要向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产品的注册申请和相关文件,FDA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有效、合法的标准。
2.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该法案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明成分、用途、用法、剂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3.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标准该法案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成分、含量、纯度等方面的标准。
制造商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测试和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4.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监管和惩罚制度该法案规定,FDA负责监管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市场,并对违规的制造商进行惩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发展简史

修订后《标准》的特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本身并没有改变,只是对一些评定项 目和评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标准》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59条,其中关键项目由 56条调整为92条,一般项目由169条调整为167条。 主要增加对企业在人员资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验证文件等 软件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克服试行《标准》重硬件、轻软件的 弊端。 强调要与药品注册文件要求相匹配,要求原料药和制剂必须按注 册批准的工艺生产。
2
GMP作为制药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的法规, 在国外已有四十几年的历史。美国FDA于1963 年首先颁布了GMP,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 GMP,在实施过程中,经过数次修订,可以说 是至今较为完善、内容较详细、标准最高的 GMP。现在美国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 制药企业以及在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 ,都要符合美国GMP要求。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的 发展简史
1.GMP的由来: GMP是从药品生产经验中获取经验教训
的总结。人类社会在经历了12次较大的药物灾难,特别是20世纪 出现了最大的药物灾难“反应停”事件后,公众要求对药品制剂严 格监督的法律。再此背景下,美国于1962年修订了《联邦食品药 品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Cosmetic Act). 五十年代后期,前西德一家制药厂生产了一种镇静药——“反应 停”(Thalidomide,又称沙利度胺、肽咪哌啶酮),其作用是治 疗妇女的妊娠反应。据说它能在妊娠期控制精神紧张,防止孕妇 恶心,并且有安眠作用。 该药出售后的6年间,先后在前西德、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 等28个国家发现畸形胎儿12000余例,其症状为:新生儿形似海 豹,无肢或短肢,肢间有蹼,心脏发育不全,呈严重的先天性畸 形,称之为“海豹婴儿”。这是一场空前的灾难,上万个家庭从 此陷入痛苦的深渊。日本影片《典子》便是一个受害者的真实写 1 照。
美国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美国联邦《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出台的历史背景"摘要:19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食品加工技术的提高和食品市场的扩大使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成为必要。
这种管制最先表现为各州制定了纯净食品法。
然而州管制既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也不足以保护食品生产者。
于是,在科学界的呼吁和媒体的宣传下,觉醒消费者开始大力推动联邦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大型食品生产者利益集团在这方面态度也十分积极,最后促成了1906年《纯净食品与药物法》的出台,开始了联邦管制食品市场的新时代。
关键词:1906年美国《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市场管制;食品生产者利益集团;“扒粪”记者;消费者1906年美国《纯净食品与药品法》的出台标志着联邦政府管制食品市场的开始。
究竟是什么因素推动了纯净食品法的问世,则一直是美国学者所关注的热点。
这方面的论文和书籍层出不穷,观点也常议常新。
在过去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有的学者以国会为视角,分析国会对纯净食品法出台的辩论过程,另外一些学者则从研究美国科学界和政府的关系出发,围绕当时农业部化学家哈维·华盛顿·维利(Harvey Washington Wiley)和西奥多·罗斯福总统的有关活动,探讨双方在推动纯净食品法过程中的合作与分歧。
但是不管这些学者的研究角度如何,其结论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即认为1906年《纯净食品与药品法》是一部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并由消费者推动而出台的法律。
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部分经济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挑战。
他们从市场手段失灵与政府管制的角度出发,将视野放宽到19世纪最后30年各州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的时期,发现消费者只是推动1 906年食品与药品纯净法出台的一小部分力量,食品生产者利益集团才是推动该法出台的主要动力。
这些利益集团之所以要寻求联邦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管制:是因为州对食品市场的管制不力引起了它们的不满。
本文认为,食品技术的变革与食品市场的扩大使得政府管制成为必要,州管制的局限性迫使联邦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干预,在科学界的呼吁和媒体的宣传下觉醒的公众是推动联邦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的重要力量,大型食品生产者利益集团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1938fda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1938fda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导言】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重要法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法案)。
该法案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健康的食品、药物和化妆品。
FD&C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开始积极介入和监管这些行业,对于确保公众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一、背景和原因】1. 危害公众健康的事件:在20世纪初期,美国出现了一系列食品和药物安全事件,例如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夸张的广告宣传以及未经科学验证的药物销售等,这给公众的健康和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 对食品药品行业监管的需要:公众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需求与日俱增,但是行业监管的不完善导致市场出现众多质量低劣和有害的产品,亟需立法来维护公众的权益。
【二、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的主要内容】1. 食品标准:(1) 规定了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性,并对添加剂和色素提出了严格的限制。
(2) 禁止虚假标签和广告,要求食品生产商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产品信息。
(3) 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并实施了食品检验和监测机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药物监管:(1) 强化药品的审批制度,要求药物必须通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科学评估才能上市销售。
(2) 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管,禁止虚假和误导性的宣传。
(3) 设立药物标签要求,药品包装必须提供详细和清晰的使用说明和副作用警示,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3. 化妆品监管:(1) 要求化妆品制造商必须注册并报告其产品的成分,并实行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
(2) 禁止使用有害的化学成分,并规定了一系列化妆品添加剂的使用限制。
(3) 强化化妆品标签的要求,产品包装上必须清楚地标明成分、使用方法和潜在的风险提示。
【三、FD&C法案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公众健康和权益:FD&C法案的实施使得食品、药物和化妆品在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过程中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地减少了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概述美国是全球领先的食品安全制度和法规的制定者之一。
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由多个机构和法规构成,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局(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FDA负责监管和管理几乎所有美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和药品。
该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是美国国会于2011年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
该法案主要旨在加强食品供应链的安全性,预防和应对食品污染事件。
FSMA要求食品生产者和加工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食品标签要求美国法规对食品标签有严格的要求,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和清晰的信息。
食品标签必须包含食品的成分、营养信息、生产商信息以及过敏原信息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和质量,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食品安全检查与监测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强调食品安全的监测和检查。
相关机构定期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同时,美国食品安全体系对食品供应链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总结美国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完善的系统,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通过相关机构和法规的监管,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食品信息和保障。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人都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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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文明伊始,人们就开始关心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202年,英国国王John颁布了英国第一个食品法──《面包法》(Assize of Bread),规定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adulteration)。
美国食品依法监管的历史可追溯到殖民统治的早期,而联邦政府对药品供给的控制始于1848年对进口药品的检查。
下列年表记载了美国食品和药品依法监管的一些里程碑。
1820年: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美国药典》(U.S. PHARMACOPEIA)。
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standard drugs)的法典。
184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药品进口法》(DRUG IMPORTATION ACT),要求美国海关通过检查防止海外掺假药物(adulterated drugs)的进入。
1862年:林肯(LINCOLN)总统任命化学家(chemist)Charles M. Wetherill在新的农业部任职。
这便是FDA 的前身──化学局(Bureau of Chemistry)的开始。
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PETER COLLIER在亲自对掺假食品作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
该议案当时被驳回,但之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的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达100多个。
1883年:HARVEY W. WILEY博士成为首席化学家后,加大了化学局对掺假食品的研究力度。
由于发起了联邦立法运动,Wiley博士被称为“十字军化学家”(Crusading Chemist)和“纯食品和药品法之父”(Father of the Pure Food and Drugs Act)。
他于1912年从政府机构退休,1930年与世长辞。
1897年:通过《茶叶进口法》(TEA IMPORTATION ACT),规定所有进入美国口岸的茶叶都要由海关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
1898年:官方农业化学家协会(Association of Official Agricultural Chemists),现在的国际官方农业化学家协会(AOAC International)成立一个由Wiley博士领导的食品标准委员会(COMMITTEE ON FOOD STANDARDS)。
州开始将这些标准编入其食品法规。
1902年:通过《生物制品控制法》(BIOLOGICS CONTROL ACT)以保证血清、疫苗及用于预防和治疗人的疾病的类似产品的纯度(purity)和安全性。
国会拨款5000美元给化学局以研究化学防腐剂和色素(CHEMICAL PRESERVATIVES AND COLORS)及其对消化和健康的影响。
Wiley博士的研究引起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
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增加。
1906年:6月30日,首部《食品和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由国会通过,并由Theodore Roosevelt 总统签署。
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misbranded and adulterated)食品、饮料和药品的州间贸易。
《肉类检查法》(MEAT INSPECTION ACT)在同一天通过。
对肉类加工厂的不卫生条件,食品中有毒防腐剂和染料(dyes)的使用,以及对无效和危险的专利药品(patent medicines)的万能药声称(cure-all claims)的种种令人震惊的问题披露,是导致这些法律制定的主要原因。
1907年:应制造商和使用者的请求,第一部《经许可的色素规章》(CERTIFIED COLOR REGULATIONS)列出了7种适合用于食品的色素。
1911年:在“美国对Johnson诉讼案”(U.S. v. JOHNSON)中,最高法院判决:《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对错误的疗效声明(false therapeutic claims)不禁止,但是禁止有关药品的成份的错误和误导的声明。
1912年:国会制定《Sherley修正案》(SHERLEY AMENDMENT)以解决“美国对Johnson诉讼案”判决的问题。
该修正案禁止用意欲欺骗消费者的虚假治疗声称(一种难以证明的标准)来标示药物。
1913年:《Gould修正案》(GOULD AMENDMENT)要求食品包装内含物“以重量、容量或数量的方式,明白而显著地标在包装的外面。
”1914年:在“美国对Lexington压榨机和升降机公司诉讼案”(U.S. v. LEXINGTON MILL AND ELEVATOR COMPANY)中,美国最高法院对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s)作出其首次判决。
该判决主要内容是:为禁止向食品中掺入含亚硝酸盐残留(nitrite residues)的漂白粉,政府必须说明化学添加剂和它据说对人体引起伤害的关系。
法院还提到:仅仅这样一种成份的存在不足以使得食品违法。
《Harrison麻醉剂法》(HARRISON NARCOTIC ACT)要求:超出麻醉剂的可允许限度的处方,应增加调配麻醉剂的医师和药师保存记录时间。
1924年:在“美国对95桶苹果酒声称为醋的诉讼案”(U.S. v. 95 BARRELS ALLEGED APPLE CIDER VINEGAR)中,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食品和药品法》处罚在产品标签上可能误导或欺骗的任何说明、设计或图案(即使技术上是真实的)。
1927年:化学局重组为两个单独的实体:监管职能归于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FOOD, DRUG, AND INSECTICIDE ADMINISTRATION);非监管研究归于化学和土壤局(BUREAU OF CHEMISTRY AND SOILS)。
1930年:《McNary-Mapes修正案》(McNARY-MAPES AMENDMENT)授权FDA关于罐装食品的质量和容器的装填的标准。
肉类和牛奶制品除外。
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这一名称按一部农业拨款法(agricultural appropriations act)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1933年:FDA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
从将第一项议案提交给参议院开始,开始了一场为期五年的立法之战。
1937年:磺酰胺酏剂(ELIXIR OF SULFANILAMIDE),因含有有毒溶剂二甘醇(diethylene glycol),导致107人服药后死亡,其中大部分是儿童。
这戏剧性地阐明了上市前确定药品安全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和药品法的必要性。
1938年:国会通过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FDC] ACT)。
该法包含如下新条款:1.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cosmetics)和医疗器械(therapeutic devices)。
2.要求新药上市前被证明是安全的。
此项规定开创了药品监管的新体制。
3.取消《Sherley修正案》在药品冒牌案件(drug misbranding cases)中要求证明欺骗意图的条件。
4.规定对于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定出安全耐受性限度(safe tolerances)。
5.授权对食品的特性(identity)、质量和容器装填(fill-of-container)标准。
6.授权工厂检查(factory inspections)。
7.对先前的扣押(seizures)和起诉(prosecutions)的处罚,增加法院指令的救济(remedy of court injunctions)。
按照《Wheeler-Lea法》(WHEELER-LEA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负责监督与FDA监管的产品有关的广告,但处方药除外。
1939年:第一个食品标准(FIRST FOOD STANDARDS)颁布(罐装番茄、番茄泥[tomato puree]和番茄酱[tomato paste])。
1940年:FDA从农业部划归联邦安全署(Federal Security Agency),Walter G. Campbell 被任命为第一任食品和药品专员(Commissioner of Food and Drugs)。
1941年:《胰岛素修正案》(INSULIN AMENDMENT)要求FDA对此种糖尿病人的救命药(life-saving drug)进行检验并保证其纯度和效力(potency)。
1943年:在“美国对Dotterweich诉讼案”(U.S. v. DOTTERWEICH)中,最高法院判决:公司的负责官员及企业本身,可能因为违法而被起诉。
但无需证明该官员是故意或者甚至是知道违法。
1944年:通过《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该法涉及广泛的健康问题,包括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的监管和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s)的控制。
1945年:《青霉素修正案》(PENICILLIN AMENDMENT)要求FDA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抗生素(antibiotics)。
直到1983年,发现此种控制已无必要,于是该法案被废除。
1948年:《Miller修正案》(MILLER AMENDMENT)确认《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适用于由法定机构监管的货物,这些货物已由一州运至另一州并已到达消费者手中。
1949年:FDA首次出版行业指南(GUIDANCE TO INDUSTRY)。
此指南,名为《食品中化学制品的毒性评价程序》(Procedures for the Appraisal of the Toxicity of Chemicals in Food),史称“黑皮书”(black book)。
1950年:在“Alberty食品公司对美国的诉讼案”(ALBERTY FOOD PRODUCTS CO. v. U.S)中,某上诉法院判决:药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directions for use)必须包括该药品出售的目的(purpose)。
这样,那些无效的药物就无法再以“某药物未声称应当治疗的情况”为借口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人造奶油法》(OLEOMARGARINE ACT)要求有色的人造奶油有明显的标识,以与奶油(butter)区别。
Delaney委员会(DELANEY COMMITTEE)开始对食品和化妆品中所含化学制品安全性的国会调查,为《1954年Miller杀虫剂修正案》(1954 Miller Pesticide Amendment)、《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1958 Food Additives Amendment)和《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1960 Color Additive Amendment)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