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

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
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

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

美国食品和药品法律的历史文明伊始,人们就开始关心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1202年,英国国王John颁布了英国第一个食品法──《面包法》(Assize of Bread),规定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adulteration)。美国食品依法监管的历史可追溯到殖民统治的早期,而联邦政府对药品供给的控制始于1848年对进口药品的检查。下列年表记载了美国食品和药品依法监管的一些里程碑。

1820年:

11位医师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美国药典》(U.S. PHARMACOPEIA)。这是美国第一部标准药品(standard drugs)的法典。

1848年:

美国国会通过的《药品进口法》(DRUG IMPORTATION ACT),要求美国海关通过检查防止海外掺假药物(adulterated drugs)的进入。

1862年:

林肯(LINCOLN)总统任命化学家(chemist)Charles M. Wetherill在新的农业部任职。这便是FDA 的前身──化学局(Bureau of Chemistry)的开始。

1880年:

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PETER COLLIER在亲自对掺假食品作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但之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的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达100多个。

1883年:

HARVEY W. WILEY博士成为首席化学家后,加大了化学局对掺假食品的研究力度。由于发起了联邦立法运动,Wiley博士被称为“十字军化学家”(Crusading Chemist)和“纯食品和药品法之父”(Father of the Pure Food and Drugs Act)。他于1912年从政府机构退休,1930年与世长辞。

1897年:

通过《茶叶进口法》(TEA IMPORTATION ACT),规定所有进入美国口岸的茶叶都要由海关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

1898年:

官方农业化学家协会(Association of Official Agricultural Chemists),现在的国际官方农业化学家协会(AOAC International)成立一个由Wiley博士领导的食品标准委员会(COMMITTEE ON FOOD STANDARDS)。州开始将这些标准编入其食品法规。

1902年:

通过《生物制品控制法》(BIOLOGICS CONTROL ACT)以保证血清、疫苗及用于预防和治疗人的疾病的类似产品的纯度(purity)和安全性。

国会拨款5000美元给化学局以研究化学防腐剂和色素(CHEMICAL PRESERVATIVES AND COLORS)及其对消化和健康的影响。Wiley博士的研究引起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增加。

1906年:

6月30日,首部《食品和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由国会通过,并由Theodore Roosevelt总统签署。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misbranded and adulterated)食品、饮料和药品的州间贸易。

《肉类检查法》(MEAT INSPECTION ACT)在同一天通过。

对肉类加工厂的不卫生条件,食品中有毒防腐剂和染料(dyes)的使用,以及对无效和危险的专利药品(patent medicines)的万能药声称(cure-all claims)的种种令人震惊的问题披露,是导致这些法律制定的主要原因。

1907年:

应制造商和使用者的请求,第一部《经许可的色素规章》(CERTIFIED COLOR REGULATIONS)列出了7种适合用于食品的色素。

1911年:

在“美国对Johnson诉讼案”(U.S. v. JOHNSON)中,最高法院判决:《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对错误的疗效声明(false therapeutic claims)不禁止,但是禁止有关药品的成份的错误和误导的声明。

1912年:

国会制定《Sherley修正案》(SHERLEY AMENDMENT)以解决“美国对Johnson诉讼案”判决的问题。该修正案禁止用意欲欺骗消费者的虚假治疗声称(一种难以证明的标准)来标示药物。

1913年:

《Gould修正案》(GOULD AMENDMENT)要求食品包装内含物“以重量、容量或数量的方式,明白而显著地标在包装的外面。”

1914年:

在“美国对Lexington压榨机和升降机公司诉讼案”(U.S. v. LEXINGTON MILL AND ELEVATOR COMPANY)中,美国最高法院对食品添加剂(food additives)作出其首次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是:为禁止向食品中掺入含亚硝酸盐残留(nitrite residues)的漂白粉,政府必须说明化学添加剂和它据说对人体引起伤害的关系。法院还提到:仅仅这样一种成份的存在不足以使得食品违法。

《Harrison麻醉剂法》(HARRISON NARCOTIC ACT)要求:超出麻醉剂的可允许限度的处方,应增加调配麻醉剂的医师和药师保存记录时间。

1924年:

在“美国对95桶苹果酒声称为醋的诉讼案”(U.S. v. 95 BARRELS ALLEGED APPLE CIDER VINEGAR)中,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食品和药品法》处罚在产品标签上可能误导或欺骗的任何说明、设计或图案(即使技术上是真实的)。

1927年:

化学局重组为两个单独的实体:监管职能归于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FOOD, DRUG, AND INSECTICIDE ADMINISTRATION);非监管研究归于化学和土壤局(BUREAU OF CHEMISTRY AND SOILS)。

1930年:

《McNary-Mapes修正案》(McNARY-MAPES AMENDMENT)授权FDA关于罐装食品的质量和容器的装填的标准。肉类和牛奶制品除外。

食品、药品和杀虫剂管理局这一名称按一部农业拨款法(agricultural appropriations act)简称为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1933年:

FDA建议彻底修正已过时的《1906年食品和药品法》。从将第一项议案提交给参议院开始,开始了一场为期五年的立法之战。

1937年:

磺酰胺酏剂(ELIXIR OF SULFANILAMIDE),因含有有毒溶剂二甘醇(diethylene glycol),导致107人服药后死亡,其中大部分是儿童。这戏剧性地阐明了上市前确定药品安全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和药品法的必要性。

1938年:

国会通过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FDC] ACT)。该法包含如下新条款:

1.管理范围扩大至化妆品(cosmetics)和医疗器械(therapeutic devices)。

2.要求新药上市前被证明是安全的。此项规定开创了药品监管的新体制。

3.取消《Sherley修正案》在药品冒牌案件(drug misbranding cases)中要求证明欺骗意图的条件。 4.规定对于不可避免的有毒物质,要定出安全耐受性限度(safe tolerances)。

5.授权对食品的特性(identity)、质量和容器装填(fill-of-container)标准。

6.授权工厂检查(factory inspections)。

7.对先前的扣押(seizures)和起诉(prosecutions)的处罚,增加法院指令的救济(remedy of court injunctions)。

按照《Wheeler-Lea法》(WHEELER-LEA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负责监督与FDA监管的产品有关的广告,但处方药除外。

1939年:

第一个食品标准(FIRST FOOD STANDARDS)颁布(罐装番茄、番茄泥[tomato puree]和番茄酱[tomato paste])。

1940年:

FDA从农业部划归联邦安全署(Federal Security Agency),Walter G. Campbell 被任命为第一任食品和药品专员(Commissioner of Food and Drugs)。

1941年:

《胰岛素修正案》(INSULIN AMENDMENT)要求FDA对此种糖尿病人的救命药(life-saving drug)进行检验并保证其纯度和效力(potency)。

1943年:

在“美国对Dotterweich诉讼案”(U.S. v. DOTTERWEICH)中,最高法院判决:公司的负责官员及企业本身,可能因为违法而被起诉。但无需证明该官员是故意或者甚至是知道违法。

1944年:

通过《公共健康服务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该法涉及广泛的健康问题,包括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s)的监管和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s)的控制。

1945年:

《青霉素修正案》(PENICILLIN AMENDMENT)要求FDA检验并保证所有青霉素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后来,修正案将该要求扩展到所有抗生素(antibiotics)。直到1983年,发现此种控制已无必要,于是该法案被废除。

1948年:

《Miller修正案》(MILLER AMENDMENT)确认《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适用于由法定机构监管的货物,这些货物已由一州运至另一州并已到达消费者手中。

1949年:

FDA首次出版行业指南(GUIDANCE TO INDUSTRY)。此指南,名为《食品中化学制品的毒性评价程序》(Procedures for the Appraisal of the Toxicity of Chemicals in Food),史称“黑皮书”(black book)。 1950年:

在“Alberty食品公司对美国的诉讼案”(ALBERTY FOOD PRODUCTS CO. v. U.S)中,某上诉法院判决:药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directions for use)必须包括该药品出售的目的(purpose)。这样,那些无效的药物就无法再以“某药物未声称应当治疗的情况”为借口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人造奶油法》(OLEOMARGARINE ACT)要求有色的人造奶油有明显的标识,以与奶油(butter)区别。 Delaney委员会(DELANEY COMMITTEE)开始对食品和化妆品中所含化学制品安全性的国会调查,为《1954年Miller杀虫剂修正案》(1954 Miller Pesticide Amendment)、《1958年食品添加剂修正案》(1958 Food Additives Amendment)和《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1960 Color Additive Amendment)奠定了基础。 1951年:

《Durham-Humphrey修正案》(DURHAM-HUMPHREY AMENDMENT)定义无医学监督不能被安全使用的药品种类并将其销售限制于有执照的开业医师(licensed practitioner)的处方。

1952年:

在“美国对Cardiff诉讼案”(U.S. v. CARDIFF)中,最高法院判决:《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

法》(1938 FDC Act)的工厂检查条款(factory inspection provision)太含糊,因此不能作为刑法(criminal law)强制执行。

在每个辖区(field district)任命FDA消费者顾问(FDA CONSUMER CONSULTANTS)以保持与消费者的交流,保证FDA能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和问题。

1953年:

联邦安全署(FEDERAL SECURITY AGENCY)成为健康、教育和福利部(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HEW)。

《工厂检查修正案》(FACTORY INSPECTION AMENDMENT)进一步明确先前的法律,并且要求FDA为制造商提供检查过程中观察到的情况及工厂样品分析的书面报告。

1954年:

《Miller杀虫剂修正案》(MILLER PESTICIDE AMENDMENT)明确对在原始农业商品(raw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上的杀虫剂残留设置安全性限度的程序。

FDA进行第一次大规模的食品放射性检查(RADIOLOGICAL EXAMINATION OF FOOD)。当时,FDA收到举报,怀疑带有放射性的金枪鱼正在从经过太平洋原子弹爆炸后的日本进口。从此,FDA开始日夜不停的监视以应对突发事件。

1955年:

健康、教育和福利部部长(HEW SECRETARY)OVETA CULP HOBBY任命一个14人委员会以研究FDA的机构和项目是否完备。该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FDA的实质性的扩充建议,即增加职员和机构,新的总部大楼,以及教育和信息项目的更多使用。

在被认为是已失活的脊髓灰质炎疫苗(polio vaccine)与大约260个脊髓灰质炎病例有关联后,国家健康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的生物制品管理职责(biologics control function)重新设置为FDA中的生物制品管理处(DIVISION OF BIOLOGICS CONTROL)。

1958年:

《食品添加剂修正案》(FOOD ADDITIVES AMENDMENT)制定。该修正案要求新食品添加剂的制造商证实安全性。Delaney条款(Delaney proviso)禁止批准任何可能导致人或动物癌症的食品添加剂。

FDA在《联邦登记簿》(Federal Register)中发表《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物质》(SUBSTANCE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GRAS)的第一批清单。该清单收载近200种物质。

1959年:

美国野樱桃(U.S. CRANBERRY CROP)在感恩节前三周被从市场撤回,以供FDA试验检验氨基三唑(aminotriazole)――一种发现可引起实验动物癌症的除草剂。干净的浆果被允许贴上标签注明该产品已经过试验并通过FDA检查,这是FDA曾使用过的对一种食品的唯一的一种担保。

1960年:

《色素添加剂修正案》(COLOR ADDITIVE AMENDMENT)制定。该修正案要求制造商证实食品、药品和化妆品中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Delaney条款(Delaney proviso)禁止批准任何可能导致人或动物癌症的色素添加剂。

由FDA强制执行的《联邦危险物质标识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LABELING ACT)要求在危险的家用化学产品(hazardous household chemical products)上有明显的标签警告。

1962年:

反应停(THALIDOMIDE),一种新的安眠药,被发现已在西欧引起几千名婴儿的出生缺陷。关于FDA医学官员Frances Kelsey博士在使美国市场免受反应停危害中的作用的新闻报道,唤起公众对更强有力的药品监管的支持。

通过《Kefauver-Harris药品修正案》(KEFAUVER-HARRIS DRUG AMENDMENTS)以保证药品功效(efficacy)和更好的药品安全性。第一次,药品制造商被要求在药品上市前向FDA证明其产品的有效性。这项新法律还豁免于Delaney条款(Delaney proviso)兽药或饲料添加剂(显示可致癌,但在人的食物供给中没有留下

可监测水平的残留物)。

在John F. Kennedy(肯尼迪)总统给国会的咨文中宣布了“消费者权利议案”(CONSUMER BILL OF RIGHTS),包括安全性的权利,被告知的权利,选择的权利,以及听证的权利。

1965年:

制定《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DRUG ABUSE CONTROL AMENDMENTS)以处理滥用镇静剂(depressants)、兴奋剂(stimulants)和致幻剂(hallucinogens)所引起的问题。

1966年:

FDA与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协议,评价在1938至1962年间仅仅以安全性作为基础而批准的4000种药物的疗效。

《儿童保护法》(CHILD PROTECTION ACT)扩大《联邦危险物质标识法》(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Labeling Act)的管理范围,禁止危险的玩具以及其他如此危险以至没有足够的标签警告可以标明的物品。

《正确包装和标识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与FDA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s)的强制执行条款一起,要求州间贸易中的所有消费品有诚实和内容详细的标示(honestly and informatively labeled)。

1968年:

FDA药物滥用控制局(FDA BUREAU OF DRUG ABUSE CONTROL)和财政部麻醉药局(Treasury Department Bureau of Narcotics)划归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成立麻醉药物和危险药物局(Bureau of Narcotics and Dangerous Drugs,BNDD),以加强对滥用药物的交易控制。

联邦保健项目的重组,将FDA划归公共健康服务部(Public Health Service)。

FDA作出《药效研究实施方案》(DRUG EFFICACY STUDY IMPLEMENTATION,DESI),实施国家科学院对1938至1962年间首次上市药品的有效性的调查建议。

《兽药修正案》(ANIMAL DRUG AMENDMENTS)将新兽药的所有监管规定置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一节(第512节[Section 512])中,使兽药和药用饲料(medicated feeds)的批准更有效。

1969年:

FDA开始管理对牛奶、贝壳类动物(shellfish)、食品服务(food service)和州间交通设施(interstate travel facilities)以及防止中毒和事故的卫生项目(SANITATION PROGRAMS)。这项新职能由公共健康服务部(Public Health Service)下属的其他单位划转而来。

鉴于FDA禁止人造甜料环己氨基磺酸盐(Artificial Sweetener Cyclamate),白宫有关食品、营养品和健康的会议建议对“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物质”(GRAS)清单中所列入的物质进行系统性的审查。尼克松(Nixon)总统命令FDA审查其GRAS清单。

1970年:

在“普强对Finch诉讼案”(UPJOHN v. FINCH)中,上诉法院通过判决“仅仅商业成功,并不构成药品安全性和功效的实质性证据”,维护1962年药物有效性修正案(1962 drug effectiveness amendments)的强制执行。

FDA要求第一份病人用包装说明书(PATIENT PACKAGE INSERT):口服避孕药(oral contraceptives)必须为病人提供关于特殊的危害和益处(specific risks and benefits)的信息。

《综合药物滥用预防和控制法》(COMPREHENSIVE DRUG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CT)代替先前的法律,并根据相对于其治疗价值(therapeutic value)的滥用和成瘾潜力(abuse and addiction potential)分类药物。

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成立,接管FDA设置杀虫剂耐受性的项目。

1971年:

公众健康服务部放射健康局(PHS BUREAU OF RADIOLOGICAL HEALTH)划归FDA。其任务:保护人类免受家庭、工业和治病技术(healing arts)中的电子产品的不必要的放射性危害。

国家毒理学研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TOXICOLOGICAL RESEARCH)在阿肯色州松崖兵工厂(Pine

Bluff Arsenal)的生物学机构中建立。其任务是:检查化学制品(chemicals)对环境的生物学影响,从实验动物(experimental animals)推断人体健康的资料。

在新的科学研究期间,包含在FDA原始GRAS清单内的人造甜料糖精(即磷磺酰苯甲酰亚胺,SACCHARIN),从该清单中去除。

1972年:

开始非处方药审查(OVER-THE-COUNTER DRUG REVIEW),增强那些无需处方即可销售的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标识的适当性。

生物制品的监管(REGULATION OF BIOLOGICS)――包括血清、疫苗和血液制品(blood products),由NIH(国家健康研究院)移交给FDA。

1973年:

美国最高法院支持1962年药效法律(1962 drug effectiveness law),并对FDA的行动表示赞许,即按照规章管理各类产品,而不是仅仅依赖费时的诉讼。

在罐装食品肉毒中毒(botulism)事件爆发之后,低酸食品加工(LOW-ACID FOOD PROCESSING)规章颁布,保证低酸包装食品(low-acid packaged foods)有充分的热处理并没有危险。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由国会创立,接管FDA依下列法律等倡导的项目:《1927年腐蚀性有毒物品法》(1927 Caustic Poison Act)、《1960年联邦危险物质标识法》(1960 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 Labeling Act)、《1966年儿童保护法》(1966 Child Protection Act),以及公众健康服务部(PHS)对玩具、家用电器等安全性的事故预防活动。

1976年:

通过医疗器械修正案(MEDICAL DEVICE AMENDMENTS)以保证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s),包括诊断产品(diagnostic products)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该法案要求制造商向FDA注册并遵守质量控制程序。某些产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FDA的批准,其他产品在上市前必须符合性能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

《维生素和矿物质修正案》(VITAMINS AND MINERALS AMENDMENTS),又称“Proxmire修正案”(Proxmire Amendments),停止FDA建立标准限制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s)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效力(potency),或不再把它们象药品那样仅仅根据效力监管。

1977年:

国会通过的《糖精研究和标识法》(SACCHARIN STUDY AND LABELING ACT),停止FDA禁止化学甜料(chemical sweetener),但是要求标签警告:在实验动物(laboratory animals)中已发现本品致癌。 1980年:

《婴儿配方法》(INFANT FORMULA ACT)规定FDA的特殊管理,以保证必要的营养含量和安全性。

1982年:

FDA颁布《反篡改包装规章》(TAMPER-RESISTANT PACKAGING REGULATIONS),以防止诸如在Tylenol (扑热息痛)胶囊中放置氰化物致死的中毒事件。1983年通过的《联邦反篡改法》(Federal Anti-Tampering Act),明确对包装的消费品(packaged consumer products)的篡改是一种犯罪行为。

FDA出版第一本红皮书(RED BOOK),该书是1949年“黑皮书”(black book)的后身,正式名称是《用于食品的直接的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原则》(Toxicological Principles for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Direct Food Additives and Color Additives Used in Food)。

1983年:

通过《罕见病药品法》(ORPHAN DRUG ACT),使FDA能鼓励治疗罕见病(rare diseases)需要的药品的研究和上市。

1984年:

1984和1987年的《罚款增加法律》(FINES ENHANCEMENT LAWS)修正美国法典(U.S. Code),对所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大大提高惩罚力度。任何人触犯联邦法律任何一款,将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felony)或导致死亡,将被处以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对法人团体(corporations),罚款

《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通过允许FDA不重复证明其安全和有效的研究就批准创新药物(brand-name drugs)的仿制品(generic versions)的上市申请,加快低成本的仿制药物(generic drugs)的上市。同时,生产创新药品的公司(brand-name companies)可以为其开发的新药申请长达五年的额外专利保护,以弥补其产品通过FDA的批准过程的时间花费。

1985年:

FDA批准的爱滋病血液检测(AIDS TEST FOR BLOOD),成为防止病人被受感染的献血者所感染的首次大行动。

1986年:

《儿童疫苗法》(CHILDHOOD VACCINE ACT)规定对患者提供疫苗的信息,并授权FDA撤回生物制品及行使民事处罚的权力。

1987年:

研究用药品规章修订(INVESTIGATIONAL DRUG REGULATIONS REVISED),对于患有严重疾病而无其他治疗方法的病人,增加使用试验用药品(experimental drugs)的机会。

1988年:

1988年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CT),正式将FDA设为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的一个机构。FDA设一个食品和药品专员(Commissioner of Food and Drugs),由总统会同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而任命。该法概括了部长(Secretary)和专员对研究、强制执行(enforcement)、教育和信息的职责。

《处方药销售法》(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禁止处方药从一般合法商业渠道的转移。国会发现,该类药品的转售(resale)导致标示错误的(mislabeled)、掺假的(adulterated)、药效减弱的(subpotent)和伪造的(counterfeit)药品销售给公众。这项新的法律要求药品批发商(drug wholesalers)由州特许;限制从其他国家再进口;禁止出售、交易或购买药物样品,以及运输或伪造可兑现的药品优惠券(redeemable drug coupons)。

《仿制兽药和专利期恢复法》(GENERIC ANIMAL DRUG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将依据《1984年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1984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给予人用药品的优惠政策扩展至兽医的产品(veterinary products)。公司毋需重复证明其安全和有效的研究,就能够生产和销售1962年10月以后批准的兽药的仿制品(generic versions)。该法还授权延长兽药专利。

1990年:

《营养标识和教育法》(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要求所有包装食品都带有营养标识,对食品的所有保健说明(health claims)都符合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长(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定义的术语。该法律优先于州对食品标准、营养标识和保健说明的要求,并首次允许对食品的某些保健说明。对食品成份表(food ingredient panel),份额的大小(serving sizes),以及诸如“低脂肪”(low fat)和“轻便”(light)等术语,都进行了标准化。

通过《安全医疗器械法》(SAFE MEDICAL DEVICES ACT),要求老年福利院(nursing homes)、医院和其他使用医疗器械的机构,向FDA报告显示医疗器械可能引起或促使患者死亡、重病或严重伤害的事件。要求制造商对其障碍可能引起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永久性植入器械(permanently implanted devices)进行上市后的监视,并建立跟踪和定位依赖此种器械的患者的方法。该法授权FDA命令医疗器械产品的撤回和其他行动。

1991年:

出台对威胁生命的疾病(life-threatening diseases)的药品加速审查(ACCELERATE THE REVIEW OF DRUGS)的规章。

《仿制药品强制执行法》(GENERIC DRUG ENFORCEMENT ACT),对包括简要药品申请(abbreviated drug applications)在内的违法行为给予阻止(debarment)和其他处罚。

《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要求药品和生物制品制造商为产品申请和补充以及其它服务,支付费用。该法还要求FDA使用这些资金雇用更多的审评者以评定药品申请。

《乳房X射线造影质量标准法》(MAMMOGRAPHY QUALITY STANDARDS ACT),要求在美国的所有乳房X 射线造影设施(mammography facilities)经过认证并由联邦许可,以符合1994年10月1日生效的质量标准。经过首次许可后,这些设施必须通过联邦或州检查员的年度检查。

1994年:

《饮食补充剂保健和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规定特殊的标识要求,提供监管框架,并授权FDA颁布饮食补充剂的GMP规章(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for dietary supplements)。该法定义“饮食补充剂”和“饮食成分”(dietary ingredients),并把它们归为食品。该法还成立一个委员会,以建议如何监管各种说明。

作为对香烟或健康联盟(Coalition on Smoking OR Health)一起公民请愿(Citizen's Petition)的回应,FDA宣布:它可能考虑将香烟中的尼古丁(NICOTINE)作为一个药品监管。

《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将美国药品的专利期从17年延长到20年。

《兽药使用澄清法》(ANIMAL MEDICINAL DRUG USE CLARIFICATION ACT),允许兽医在特殊情况下,为动物开超出标签用法(extra-label use)的兽药处方。此外,在特定情况下,该法允许执业兽医(licensed veterinarians)开人用药处方用于动物身上。

1995年:

FDA宣布香烟(CIGARETTES)为“毒品传送装置”(drug delivery devices)。对香烟的上市和销售提出限制以减少青少年吸烟。

1996年:

《联邦茶叶品茶师废止法》(FEDERAL TEA TASTERS REPEAL ACT)废止1897年的《茶叶进口法》(Tea Importation Act of 1897)以撤销茶叶专家委员会(Broad of Tea Experts)和FDA检验所有进口茶叶的使用者税(user fees)。茶叶仍由FDA监管。

《糖精通告废除法》(SACCHARIN NOTICE REPEAL ACT)废除糖精通告要求。

《兽药有效性法》(ANIMAL DRUG AVAILABILITY ACT)增加对兽药批准过程的灵活性,规定更灵活的标识,增加药品申报主办者(drug sponsors)与FDA的直接交流。

《食品质量保护法》(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修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废除对杀虫剂的Delaney条款(Delaney proviso)申请。

1997年: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重新批准1992年的《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要求进行自1938年以来机构活动的最大范围的改革。条款包括加速医疗器械审评,监管已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未批准的使用的广告,以及监管对食品的健康声称的办法。

1998年:

《乳房X射线造影质量标准再授权法》(MAMMOGRAPHY QUALITY STANDARDS REAUTHORIZATION ACT)延长1992年的《乳房X射线造影质量标准法》至2002年止。

2014年前将19个机构减为9个的全国合并FDA实验室的第一阶段,包括5个新的地方实验室的第一个的建立

西方文明史读后感

读《西方文明史》有感 13通信1班张扬雪 西方文明何以从一片空白的蛮荒一跃,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高度文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经济、政治、文化、等高度繁荣?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各个部分是如何优化组合发挥出最大的潜力,铸就西方今天的辉煌?这段历史的峥嵘岁月是如何蹒跚走过?那些哲学思想、宗教趋向、艺术作品是怎样影响时局的?《西方文明史》逼真的再现了这一历程。 西方政治文明具有从分散到整体的特性,早在罗马法律文明,希腊政治文明之前已经产生过一些分散的文明,罗马和希腊的文明是西方文明真正意义上的开始——人成为政治动物和城邦的动物,公民对社会,集体事情普遍热心,特殊的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是公民有可能参加政治,法律使人们的行为有了准则,利于统一国家的形成,二战后快捷的通讯工具与交通工具使世界整体化趋势加强,政体也走向多元化,政治局势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新航路开辟以前,西方的经济还处于一种平庸的状态,新航路开辟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西方经济真正意义上开始了。此后在几个主要的国家里发展,这种先进的生产方式极大的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此后的几次工业革命把西方文明推向了高潮。资本迅速积累,物质财富迅速增长,,直到今天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西方经济一直保持领先地位。 西方文艺区别于中国的最大特点是:极端性(中国的是保守的中庸思想指导下的单调主题)。西方的每一件成功的作品都是一次伟大的思想冲击和思想解放运动。,带有巨大的冲击力。这也是其能较早地冲破中世纪思想束缚的原因之一。每一件成功的文艺作品都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直接反作用于经济政治,它们是互相影响的整体。战争是一切矛盾不可调和最激烈的爆发方式,带有浓厚的经济政治色彩,战争可以使谈判桌上的不可能变为可能,这也是其魅力所在。通过战争,先进的生存方式先进的阶级登上自己的舞台。 从希腊化文明看西方文明,希腊化文明不单是对希腊文明的继承,更是希腊文明与波斯文明、亚洲文明的有机结合,是一种过度和发展。 《西方文明史》在介绍希腊化文明时只是抽象地说:“它不是一种杂烩,而是有自己的特性”。但书中并没有说明其特性的具体内涵。可见西方文明史的庞大,本书并不能面面俱到。希腊化文明有其重要的两支:希腊文明和波斯文明。起初他们都是由军事起家,建立强大的军事帝国,实行强权政治,使得处于战乱分裂的欧洲大陆再次同意起来,顺应了民意。军事征服,强权政治带去了他们的思想观念,风俗文化促进了文化,思想的交流,并且服务于政权的巩固。 从《西方文明史》中我们窥探到文明进程的艰难我们更惊叹于其崛起速度。先进的生产方式,自由开放的思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以及各个部分方面是如何优化整合,都是其文明崛起之所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各个方面文明建设,都值得对此选择性借鉴。 学生签名: 提交时间:2015年12月

阿拉伯科学的兴衰——中国社科院

中世纪阿拉伯世界的科学兴衰 金宜久中世纪阿拉伯世界的科学兴衰 7世纪初,伊斯兰教在阿拉伯半岛的麦加兴起。大约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穆斯林军征服周边国家,形成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哈里发帝国。阿拉伯人也一批批地走出沙漠陆续到征服地区定居,与当地民众通婚繁衍。伊斯兰教随之成为这些地区的统治意识形态。阿拉伯人给予征服地人民的,只有伊斯兰教和阿拉伯语。他们则接受了征服民族的生产方式、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征服者被征服”。 8世纪中叶以后,阿拉伯哈里发帝国开始翻译古希腊、波斯、印度的著作。大致在一个多世纪的翻译运动时期,希腊的格林关于医学的论文、希波克拉底的《格言》、托勒密的《天文大集》、欧几里德的《几何学原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解释篇》、《伦理学》、《物理学》、《形而上学》等,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篇》等,印度的《悉坛多》(《历数全书》)、医书《闍罗迦》和《苏斯特拉塔》等,都有了阿拉伯文的译本。随后,这些学者开始了独立创作时期。最初,主要是在东部地区进行,以后,西部地区(主要是在西班牙)也从事了学术创作活动。中世纪“阿拉伯世界”的科学,实际上是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学者,在哈里发帝国时期共同从事学术活动的结果,它的科学成果并不全是阿拉伯人的精神产品。哈里发帝国需要科学为宗教、为统治者服务。与盲目信仰不同,科学需要理性。阿拉伯社会受益于科学、医学发展的同时,理性思维伴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发展。 就阿拉伯世界科学兴盛和发展的原因来说,首先与哈里发重视、支持和赞助科学有关。科学受到哈里发的关怀而得以兴盛和发展。哈里发期望长寿、维持长期统治,因而特别重视医学。巴格达大医院院长拉齐(865~925)的《医学集成》除了总结阿拉伯人所了解的希腊、波斯、印度的医学知识外,并增添了新贡献,被誉为医学百科全书。著名的哲学家、语言学家、诗人伊本·西那(980~1037,拉丁文名阿维森纳),被称为医生之王。他的《医典》同样被誉为医学百科全书。哈里发马门(813~830在位)给翻译家的报酬是与译出的书本同样重量的黄金。 其次与宗教传播、发展和宗教生活的需要有关。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天应五次朝向麦加礼拜,规定到麦加的朝觐。这都需要确定麦加的方位。伊斯兰教历每年为354天(比公历少11天,每年12个月,每月29或30天)。它的9月(莱麦丹)为斋月(可以出现在公历的不同季节)。它还需要确定每年斋月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这也需要观察新月,见月封斋,见月开斋。这很自然地要求朝拜中心的位置,节期不得有误,从而与之有关的天文学、数学、地理学、建筑学获得了发展。 再次,在早年的哈里发宫廷里留用了一批不同宗教信仰的官员、学者和医生。这些人很自然地会在不同场合发生有关信仰问题的辩论。为在神学辩论中取胜和居优势,需要辩论的工具———哲学和逻辑。翻译古希腊、罗马的哲学和科学著作,就成为受到哈里发鼓励的事。 最后,应该说阿拉伯世界科学的兴盛、发展,与商业贸易、航海业的发展的需要是分不开的。阿拉伯人善于经商是大家都知道的。商业贸易需要计算,航海需要天文、地理的知识,这促使了有关学科的发展。 中世纪阿拉伯世界(伊斯兰世界)的科学,在世界科学发展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阿拉伯世界的兴衰

阿拉伯世界的兴衰 杨雨萱 一、阿拉伯帝国的诞生 穆斯林认为是在公元610年开始 ,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开始奉真主之命而在麦加传播伊斯兰教。随着传教逐渐公开,伊斯兰教徒开始增加。为了自身的统治利益,麦加倭马亚等贵族开始对穆罕默德进行迫害。630年初,在半岛上的伊斯兰教势力日渐巩固后,穆罕默德率穆斯林大军兵临麦加城下,双方缔结《侯德比耶和约》,兵不血刃下降服了麦加城,居民更主动接受伊斯兰教,而麦加贵族在宗教上的优越地位也得以保持。随后,阿拉伯半岛远近的各个部落纷纷遣派使者往麦地那表示归顺,少数对抗者遭到镇压。自此,阿拉伯半岛上的各部落民众开始以伊斯兰教为核心建立一个统一的阿拉伯穆斯林国家。 二、扩张 阿拉伯帝国形成之后,作为先知继承者的哈里发们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满足阿拉伯人对商路和土地的要求,掀起了长达一百多年的扩张运动。沙漠中的阿拉伯人游牧民族开始征服世界的行动。阿拉伯人先后征服叙利亚、拜占庭、波斯萨珊帝国等,继续不断扩张,建立了一个地跨亚、欧、非三洲的封建军事帝国。 三、鼎盛 8-9世纪,阿拉伯帝国达到鼎盛。9世纪中叶,阿拉伯帝国国土面积为126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为5000万。经济上,由于政治稳定,统治者的开明政策,以及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几乎全球所有的贸易都操纵在阿拉伯人手中。文化上,阿拉伯成为全球文化交流中心。 四、衰落 十一世纪,发源于西欧的十字军东征造成了阿拉伯文明的衰弱;十三世纪,成吉思汗的蒙古军队最终灭了阿拉伯帝国,阿拉伯民族从此一蹶不振。近代西方诸国又殖民统治了阿拉伯地区很长一段时间。 五,复兴之路 由于历史上的辉煌,阿拉伯人探求民族复兴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止。二战结束以来,这样的努力和尝试曾经有过两次。 第一次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埃及纳赛尔革命为代表的民族民主革命,以推翻由西方扶植和委任的封建政府为主要方式,并致力于统一,但统一化进程最终不了了之。 第二次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盛极一时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受到贾迈勒丁·阿富汗尼的原教旨主义理论影响,一批阿拉伯政治家开始号召“从宗教中找出路”,来实现民族复兴。如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 眼下所谓“阿拉伯之春”运动应被视为二战后阿拉伯人探求民族复兴的第三次浪潮, 阿拉伯世界一些国家民众纷纷走上街头,要求推翻本国的专制政体的行动,并乐观地把“一个新中东即将诞生”预见为这个运动的前景,认为这个“阿拉伯之春”属于“谙熟互联网、要求和世界其它大部分地区一样享有基本民主权利的年轻一代”。 但是,就目前现状来看,阿拉伯民族的复兴之路,依然漫长!

对美国FDA推出的两个仿制药研发模板(原料药+制剂)的解读与点评

对美国FDA推荐的两个仿制药研发模板(原料药+制剂)解读与点评 ——暨如何科学客观、准确理性地制订杂质控制策略 谢沐风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张衡路1500号201203) 摘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下的药品审评中心内的仿制药审评办公室于2006年推出了两个仿制药研发模板:原料药+速释口服固体制剂和原料药+缓控释口服固体制剂。作者通过解读和厘清其中的杂质控制策略,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科学理性、准确客观的杂质研究思路。 关键词:FDA 仿制药研发模板杂质控制策略解读 自2013年11月和2015年5月在《中国医药工业杂志》相继发表“仿制药研发中有关物质研究思路之我见[1]”和“再谈仿制药研发中杂质研究思路之我见[2]”文章后,收到大量同仁来电来函。在讨论交流“什么是客观科学的仿制药杂质研究思路”和“应如何正确理性地制订仿制药杂质控制策略”时,本人想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属下的药品审评中心(CDER)内的仿制药审评办公室(OGD)于2006年推出的两个仿制药研发模板:原料药+速释口服固体制剂和原料药+缓控释口服固体制剂[3]。两模板十分经典、历经9年未有大的调整和更改。 经过细致阅读和理解,此两模板中阐述的杂质研究与控制策略与本人文章中所述同出一辙、相辅相成。由此,想到撰写一篇读书心得,力争通过具体案例让众人能更精准地、更科学地认知与接受这些观点。

1. 缓控释制剂 该模板很像目前国内的三类仿制药研发情形,即没有可参照的、公开的质量标准。只能通过测定原研制剂样品结果来推断。 1.1 杂质来源与特性 表1 杂质来源与特性 1.2 杂质测定结果汇总与解析

西方管理思想史读后感

西方管理思想史读后感 《西方管理思想史》读后感 郭咸纲教授所著《西方管理思想史》是一部对西方管理思想的演变和发展的研究中的经典著作。全书共分六篇,从早期的管理思想开始,经过古典管理理论、行为科学理论、现代管理理论,一直到当代管理思想,对西方管理思想从产生、发展到繁荣的整个过程做了一个科学的梳理和分析。书中也提到了管理理论发展的线索和研究方法,并对管理理论的发展前景和领域作了分析与展望。 学了儿年的管理,越来越发现管理学的复杂性和系统性。自从有了人类,有了人类组织,管理便出现了。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管理的实践一直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直到近代,也就是一口多年前,现代意义上的管理才出现,管理学才作为一门学科正式产生。当然,这是有着其显著的社会经济背景,如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现代公司制度在美国的确立,企业的规模、数量不断扩大等等。 西方管理理论自产生以后,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经济组织的的演变与管理思想和理论的发展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就是说,经济组织的演变为管理提出新的研究课题,而管理研究的进展乂为新型组织的巩固提供了支持和保证。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管理思想和理论演进与发展的根本动力。 由于企业或行政等组织的经营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从实践中得出管理理论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甚至繁杂性。所以在管理理论中没有那一个理论一手遮天、独霸天下,它呈现出白花齐放、白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甚至一度出现管理学的“丛林”现象。管理学的理论流派多彩纷呈,理论也各不相同。管理学从产生到现在有代表性的理论不下儿十种,在加上一些不入主流的,就更是不胜枚举了。导致对管理作一概念上的界定都无法产生一致的定义。比如法约尔认为管理就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等等,但我仍然比较推崇孔茨的定义:管理就是在正式的组

中东地区概况

中东地区概况 位于欧、亚、非三大洲的结合部,西北面临地中海,通过苏伊士运河与红海、阿拉伯海联通,经印度洋向东可通向亚洲,向西可抵达欧洲,历来是东西方的交通要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及商业地位。中东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仅海湾国家的石油储量就占世界的26%,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市场。 欧美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最成熟的市场,但这个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商品趋于饱和,加上高进口关税及贸易壁垒的限制 ,后来者或中小实力的企业很难进入。纵览当今世界,唯有中东和非洲市场是一个充满商机、前景良好的热点市场。中东市场主要包括阿联酋,科威特,沙特,伊拉克(图片-新闻-网页),伊朗,也门,阿曼,巴林,卡塔尔,叙利亚,利巴嫩,苏丹等海湾国家。 “中东地区”或“中东” 是指地中海东部与南部区域,从地中海东部到波斯湾的大片地区,“中东”地理上也是非洲与欧亚大陆的亚区。

“中东”不属于正式的地理术语。一般说来包括巴林、埃及、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约旦、科威特、黎巴嫩、阿曼、卡塔尔、沙特、叙利亚、阿联酋和也门,巴勒斯坦、马格里布国家(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摩洛哥、突尼斯)以及苏丹、毛里塔尼亚和索马里,由于其历史文化原因一般认为属于中东国家,土耳其和塞浦路斯尽管地理上属于中东地区的一部分,但是他们自身认为属于欧洲;北边的阿富汗有时也与中东联系密切。 阿拉伯国家概况 一、基本情况 【概况】阿拉伯世界西起大西洋东至阿拉伯海,北起地中海南至非洲中部,面积约为1420万平方公里,位于亚、非两大洲的结合部,其非洲部分占72%,亚洲部分占28%,具有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阿拉伯世界有宽广的海岸线,如大西洋、地中海、阿拉伯湾、阿拉伯海、亚丁湾、红海和印度洋等水域的海岸线,该地区曾经孕育了一些著名的古代文明,如埃及古文明、亚述文明、巴比伦文明、腓尼基文明等。 【语言】各国官方语言为阿拉伯语,非洲地区的阿尔及利亚、吉布提、毛里塔尼亚、摩 洛哥、突尼斯、科摩罗通用法语。 【宗教】各国居民以信奉伊斯兰教为主,另有部分居民信奉基督教及其它宗教。 【主要组织】 (一)阿拉伯国家联盟:1945年3月22日,在埃及倡议下,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联盟宪章》,阿拉伯国家联 盟正式成立。阿盟宪章规定,阿盟总部的永久地址为埃及首都开罗。目前阿盟的秘书长为阿姆鲁·穆萨(Amr Moussa,曾任埃及外长,2001年3月起任阿盟秘书长)。现有成员22个: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苏丹、索马里、突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阿盟对于阿拉伯国家联合自强,协调发展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关系,特别是维护地区稳

美国种族简史读后感

《美国种族简史》读后感 文/段世超 应该是在2010年的时候我从大学舍友那里知道有这本书,他当时正在备考GRE考试去美国读研究生,当时他在读这本书。我看书通常是别人推荐了我才看,要么是朋友推荐,要么是看到书评,很少是我自己莫名其妙地找来一本书来看,除非是刚好那本书就是讲的话题我很感兴趣。 这本书在1981年就出版了,距今都有35年了。他讲的问题是各个国家或者是种族在美国发展的历史。里面运用了详尽的统计数字,比如某段时间里某种族移民的性别比例,某个年龄段的收入,某个年龄段女性生育孩子的数量,某个种族受教育的时间,某个种族参政的人数,等等。这些因素都被作者用来做出相关的推断,比如最初移民的男女比例,和移民的心态有关系,如果男性远远多于女性,那么这个种族对于美国还处于试探阶段,而假如男女比例接引1:1,那么说明这个种族是做了在美国定居打算的,因为如果要定居就会带着配偶一起移居美国。 书中介绍了爱尔兰人,德国人,意大利人,日本人,犹太人,华人,墨西哥人,黑人,波多黎各人等。大致来说,爱尔兰人早起在美国主要是干农活和低技术含量的工作,生活很艰苦;德国人以起精湛的技术和认真的态度为美国的很多领域做了很大贡献;意大利人由于南北的差异,在美国一直互相不睦;日本人早起在美国很多以做园艺工作起家,也有做农场主的,但是美国出台了很多限制日本人在美国买地的政策,更可怕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对日本人出台了残酷的隔离政策,让日籍华人受损极大;华人在美国和早起爱尔兰人一样做低技术含量的工作,加之美国一度出台限制中国人移民的政策,对于华人在美国的发展进行了很大的打压,但是华裔美国人和犹太人一样,都是在重重危机中坚韧地生活,且都还算成功,华裔美国人很多人进入高技术领域而成为专门人才;犹太人在美国也是备受歧视,但是他们在经济上的成功是不可否认的;墨西哥人和黑人以及波多黎各人就不一一介绍了。 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各种族在美国的成长史,和国内各个省份外出迁移的情形在某种程度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我一直在思考,那些异乡人克服距离产生的陌生感,克服思乡的愁苦,来到一个也许是连语言都不通的地方打拼,最终将是"一将终成万骨枯".当年南下深圳淘金的外省人,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此外,书中还用华人和犹太人在美国的经历讨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作者认为并不是教育改变了这两个种族在美国贫穷的处境,而是当他们经济稍好一点后开始重视教育的,也许之后重视教育加速和加剧了他们的成功。即使在今天,西方国家还在怀疑资助非洲的教育是否真的可以改变非洲贫穷落后的现状。孰是孰非,争论不休。 纵观国内,经济发达的地区往往是外来人员比较多的,比如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同时往往选择外出谋生的人更容易获得在其家乡不易获得的成功。有句话叫做"树挪死,人挪活".放眼国际,那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也往往是乐于招商引资以及喜欢走出去投资的地区。就拿美国来说吧,每年那么多人希望去美国,希望可以拿到美国的绿卡,而美国也因此可以招揽到他需要的人才。换言之,全世界的国家都在为美国培养人才。我记得在印度电影《三傻大闹宝莱坞》那部电影里讲到,男主角所在的学校,即现实中的印度皇家理工学院的很多毕业生都去了美国,他们也引以为豪。再来看看国内的著名高校,是不是也是很多毕业生都去了美国呢?就我所在的研究所,也算是国内一流的生命科学研究机构了,但却很少碰到北大清华的毕业生,也不是没有,很少很少。我就问别人,北大清华的人都去哪里了?有人给了我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北大清华最好的学生都出国了,稍差的留本校了,再不行才来上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美国宪法》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举行,并于其后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于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

中国比较文学发展简史

中国比较文学发展简史 第一章史前期(先秦——十九世纪末) ——翻译肇端 一史前期特点 史前期的比较文学有着迥异于其后阶段的特点: 1 时间跨度长:如果以西汉为史,则有约两千年时间,如果包括西汉之前的先秦,则已超过两千年; 2 发展极其缓慢:从开始的片段、零星记载,到十九世纪末,基本上以翻译为主,即使是跨国界、跨学科,也大多是混杂于文论或者是散见于各类文献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比较,而多“比附”,更谈不上系统完整的理论与方法; 3 综合的非纯文学比较:和西方相比,中国的比较文学从一开始起,便局限于同一文化圈内做系统比较。 二史前期概述 A 早期翻译 史前期最早阶段的西汉时期(包括之前的先秦时期),显露比较文学端倪的史料记载,主要有两个方面: a 《史记》、《汉书》及《后汉书》中涉及西域的记载,有关于汉朝与西域诸国神话传说流传与真伪的比较,这几乎可以说是涉及了比较文学最原始的记载; b 西汉刘向《说苑.善说》中记载了鄂君子请人翻译《越人歌》的传说,从时代上看,这是中国比较文学史上有记载的跨民族的最早翻译。 B 佛经翻译的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东汉至西晋

1 安世南:安息太子,译有《安般守意经》等三十多种佛经,人称其“为群译首”; 2 支娄迦谶:月支人,翻译了《般若道行》《般舟三味》等经三十多卷,其译文“审得本旨,了不加饰”; 特点:译经不少,但多零品断简,尚不成系统;译文体尚不确立;译者多为外国人,致使译文质量大多粗糙。这一时期的译事,只能属早期启蒙时代,但是,在整个翻译史上筚路蓝缕的功绩不可抹杀; 第二时期:东晋至南北朝 前期:东晋和二秦 1 道安及弟子慧远:有南北倡和之功; 2 鸠摩罗什:指正旧译纰缪,影响相当一批僧人; 后期:南北朝至隋代 出现一种名为“格义”的早期中外比较方法,以儒家的概念来解释佛家概念,并进行类比研究,只是它主要用于哲学与宗教方面,还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文学。 特点:西行求法之风盛行,带回许多译本;出现很多重要译家;佛经中的许多重要法典都已全部或者部分译出,成绩可观;建立了大规模译场,分工严密,译文质量也大有提高,标志着整个译业进入了兴盛时期; 第三时期:唐贞观至贞元年间 玄奘:开创中国译经史的新局面、新风格,其译文被称为“新译”,且自著佛论,提倡因明,“逻辑”亦出自玄奘。 C 明清时的中西文化接触 史前期的比较文学研究,在唐代是一个高潮,到了明清又出现一个小高潮。明清两代,随着来华传教士的增多,大批有关欧洲文化的著作在中国出现。同时,中国学者也出现了一些比较中西文化、主张西学东渐的有识之士: 1 徐光启:主张比较中西之异同,提出“理相符合,参互考稽”; 2 利玛窦:《畸人十篇》,涉及比较宗教、比较哲学与比较文学成分。

美国人的历史的读后感

底层的力量 ——读《美国人的历史》有感 “政府当局‘每每看来它似乎已经取得成功,它认为人民已经被诱惑或被征服之时,民众却每每又骚动起来反抗了。’” 这是写在《美国人的历史》一书封底的一句话,说出这句话的人就是这本书的作者霍华德·津恩(Howard Zinn)。同时,在封底,译者认为“津恩先生这部历史著作,一改传统的历史著作,向我们描述了美国社会中下层人民的反抗史。” 《美国人民的历史》是一部反主流的美国史著作。作者霍华德·津恩是波士顿大学资深教授,他一改传统的历史记述,充满敬意地向我们描述了美国社会中下层人民的反抗史。《美国人民的历史》运用大量的、触目惊心的、鲜为人知的史料,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历史的另一面,从而帮助我们全面地看待历史,看待现实。霍华德·津恩是美国左翼历史学家,政治学者,社会评论家,剧作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美国民权、反战活动中相当活跃他的著作颇丰。代表作为《美国人民的历史》(A People's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试图从美国下层人民、弱势群体的视角和社会活动挖掘“另类”史料,考察美国的历史和传统。这本书一改从前我们所接触的那些关于美国历史的著作,它从普通人而非政治和经济精英的视角来讲述历史,其主角不是征服者、统治者、政客和资本家,而是印第安人、黑奴、劳工、妇女以及逃犯、示威者、骚乱者、拒服兵役者,讲述的是那些反对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的勇士的历史,是那些为争取劳工权利而领导罢工斗争的工人领袖的历史,是那些反对战争和军国主义的社会主义者及其他人士的历史。虽然书中的某些观点会显得过于偏激,如津恩先生在书中说:“所谓‘美利坚合众国’,从来就不是一个代表着全体人民一致利益的共同体,而是统治阶级掌握的政府通过政治、文化手段,把人民笼络起来的一张大网。”……等等的观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本书从一个对于我来说是全新的角度重新塑造了美国在我心目中的形象,让我知道那个叫美利坚合众国的陌生又神秘的国度一路走来,并不是我从前认为的那么的正义,在那个地方同样存在着压迫,抗争,痛苦,血与泪。读完了这本书让我对“美国”这个地方有了更多的认识,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更加的具体鲜明,更加的有血有肉。 本书开篇即用生动且形象的方法详细描述了英国人人侵北美的情景,并引用了讲述了殖民统治者对原始部族进行残暴的屠杀和掠夺的过程。在叙述这个过程的时候,作者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文献,同时还用生动有趣的语言表达了自己对这些行为的强烈谴责,与历史中那些光辉形象的蔑视与鄙夷,因此他说:“我更愿意尽可能的向人们讲述阿拉克瓦人眼中的美洲发现史;奴隶眼中的宪法;彻罗基人眼中的安德鲁·杰克逊;纽约的爱尔兰后裔眼中的美国内战,开小差的爱尔兰后裔逃兵眼中的墨西哥战争;罗厄耳纺织女工眼中的工业制度的兴起;古巴人眼中的美西战争;吕宋岛上的黑人士兵眼中的征服菲律宾之战;南部农民眼中的“镀金时代”;社会主义者眼中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平主义者眼中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哈莱姆黑人眼中的“新政”;战后拉丁美洲“皮恩人”眼中的美利坚帝国等等。” 读完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想是:我们从前所认识的,所知道的,不一定是全部且全面;我们所认为是正义的,所理解是理所当然的,有时候却不一定是那么的正确。 窃以为,不仅仅是美国或者是中国,整个世界的发展历程乃至整个人类的进化史都是由不断的压迫与反压迫组成的,即使是现在,也只是下一个反压迫开始前的黑暗罢了。 学过历史的人都知道,战争发起的最根本原因是压迫,有压迫就会有反抗。那么纵观整个世界史,通常被压迫的一定是底层的贫苦大众,而草根阶层的组成人数是最多的,那么如果他们进行反抗的话,可想而知,力量,一定是最大的。举个例子,几年前,美国的“占领华尔街”事件不就说明了在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这个现在,不公平的事情还是存在的。参与者认为当前美国的经济问题是华尔街的金融人士贪婪造成的。所以他们要求改变现状,从华尔街出发,整体上摆脱当前的困境。而为什么这件事情没有在最终发展为流血事件又或者是跟严重的战争呢,在我看来,是因为政府意识到了那些“底层的力量”,他们恐惧现在所拥有的会被剥夺,从而做出的一些有关的措施罢了。但是时间一长,我们的统治阶层也会松懈,也会以为草根阶层被完全催眠而加大力度的去剥削他们的权利。那时,就是底层的力量所起作用的时候了。

比较文学的起源和发展与比较文学的跨学科研究

比较文学的起源和发展与比较文学的跨学科研究 【美】亨利·雷马克 【译者按】1962年,雷马克在《比较文学的定义与功能》一文中提出了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的观点;而在新近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这位比较文学大师却对美国比较文学界跨学科研究的发展与现状进行了反思。雷马克还是坚持自己当年的观点,并在多种场合反复强调比较文学跨语言的重要性。这对一味地追风赶时髦、进而在不断进行文字虚构和制造理论泡沫的不少中国比较学者来说,不无警示作用。 考虑到这门学科对一般研究者的兴趣,这篇论文将寻找文化上的一些共同特点,以供讨论。今天的美国学者另辟蹊径,从特定文本的外部而非内部的角度,趋向当下流行的非美学学科(与政治、民族、性别和性欲等等相关)来图解他们宽泛意义上“文化”文学研究。从不同的文化角度来比较整个文学作品,恰是比较文学的关键所在,现在则成了奇事了。语境不再是用来阐释文本的整个意思,而是相反,文本被用来解释语境、证实理论;采用的方法是演绎的而非归纳的。以往纵向的“文学-文化”模式发生了大转向,成了横向的“文学-非文学”间的研究。在美国比较文学研究中的文学中心论,如果没有被踢出局的话,也已经退居其次。正面来讲,真正的跨学科研究,尤其是在史学、哲学、人类学、自然科学学科和工艺领域,还有同宗同源的文科群体方面,已经丰富了比较文学这门学问。从反面来看,这种跨学科的驱动力,伴随着专业训练方面的缺陷,已经迫使比较文学的跨国界、跨语言的中心后退,而比较文学的跨国界、跨语言的中心是要求对至少一种非英语文化的语言、文学和历史知识的脚踏实地的学习和全面掌握的。不幸的是,当今美国大多数的跨学科研究都是在单一语言和单一文化体系里进行的。40-50年前,在跨学科研究者所构想的两个主要目标中,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以契合性与交互性为导向这一目标如果说已被证实成功了的话,但在对差异进行提取、并对之予以重新定义的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目标,已经淹没在文化理论与文化批评大潮里面了。 与跨国界相比,跨学科的比较文学研究,在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宣称在日益发展。开始时采用的是与“新批评”的“文学-艺术”优先论相宜的跨艺术研究方法,进而发展到人文学科别的领域,如哲学、宗教研究、文化人类学和史学,后来,特别是在60年代后期,又离题到社会科学领域1[1]。跨学科、跨国界和近来跨文化研究的基本前提是一致的:那就是寻找、分析和概括彼此的差异、姻亲关系和相互交混。我这里所说的“学科”是指人类活动、经验以及所反应出来的好奇的不同类型和模式在理论上的划分。在我们的文学研究中,首先

美国仿制药市场概况-20150728

美国仿制药市场概况 一、美国医药市场概览 据艾美仕(IMS Health,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产业市场研究公司)预测,2014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达1.06万亿美元;在引进新的专科药及成熟市场专利到期冲击减少等因素的推动下,2018年市场规模可达1.3万亿美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达5%以上,远高于全球经济增速。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医药市场,2014年市场规模达4,000亿美元左右,占全球医药总支出的38%。 受益于专利到期冲击减少、品牌药上市及价格提升,2014年美国医药市场强劲增长,相比2013年增幅达11.8%。 2009-2018年美国医药市场 资料来源:IMS Health 2014年9月数据

相比其它发达国家,美国的人均医药支出最高,2013年近1,100美元,且艾美仕预测,未来美国人均医药支出仍将遥遥领先于其他发达国家,至2018年将超过1,400美元。 2013年与2018年人均医药支出 资料来源:IMS Health 2014年9月数据 二、美国仿制药市场概览 1、品牌药与仿制药的区别 品牌药及仿制药均可作为处方药销售。仿制药通常以通用名(化学名称)而非品牌名进行销售,在药物成分、适应症、剂型、给药途径、起效特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同品牌药一致,也可以说是品牌药的复制品,但售价相对品牌药较为低廉,从而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能为患者提供一个较为经济的选择。 仿制药一般要等到对应的品牌药专利到期后才可上市销售,除非专利诉讼允许仿制药更早上市。

2、美国仿制药所占市场份额 在美国医药市场,仿制药的地位日益凸显,仿制药占处方药支出的比例从1980年代早期的10%增至2013年的86%。这可归功于1984年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FDCA”)的哈奇·维克斯曼修正案(Hatch-Waxman法案,即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该法案旨在增加患者获取廉价药物的渠道,为医疗系统节约开支,同时促进品牌药创新。 2004-2013年美国仿制药处方份额 资料来源:IMS Health 2014年9月数据 3、美国仿制药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1)人口趋势 2015年,美国65岁以上人口预计将达4,770万人,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增长17%强至5,590万人。老年人口为医药产品的主要消费者,人口增长无疑将促进仿制药的使用。此外,消费者、医生及药剂师对仿制药接受度持续提高,仿制药作为品牌药的廉价替代品越来越成为共识,也给仿制药市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论美国的民主》读后感 前一段时间读了法国的政治理论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写的《论美国的民主》不管怎么样还是有一点点的收获,开卷有益嘛,我们知道托克维尔生活的年代是资本主义不断崛起发展的年代,在他之前,英国已经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在19世纪的前半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同时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法国各派别的斗争十分的尖锐,面对法国国内的革命形势,以及法国的政治上该向什么方向发展,托克维尔考察了美国的一些民主原则如“自由平等”,“三权分立”,“尊重法制”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民情的影响。在今天我们看这本书,对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它所带来的影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分上下两卷,上卷分两部分,主要讲述了当时美国的民主对其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的工作和国家事物所产生的影响,也论述到了美国的民主对美国的公民社会,人民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影响。下卷主要是对民主社会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的探讨。 书中介绍的神圣不可侵犯,和主权在民的思想。这些移民来美洲大陆的人的思想中保留着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大力倡导的一些理论和原则,同时一些来到美洲大陆的人是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这个国家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原先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是印第安人,他们过着贫穷的生活,航海大发现以后,美洲大陆成为欧洲人淘金的天堂。文明人将在这块土地上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的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在我们今天看来美国是一个没有经历过封建社会的国家,这与其移民的构成和思想有着重要的关系,美洲大陆的移民基本上都是英国人,还有一些法国人,这些人是经历国资本主义思想的渲染的,我们知道欧洲的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前,历史经历过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提倡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由于其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当他们在国内生存不下去的时候,只有选择离开,由于那时候的交通条件还不是特别的发达,可以说他们来到美洲大陆是冒生命危险的,他们来到了美洲大陆,原先在国内的贫穷和灾难使得他们更加的尊重和渴望自由和平等。可以说移民的欧洲人的脑海中所存在的民主的原则,是后来美国的民主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的原因。在今天我们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说民主的制度是不可以移植的,它是建立在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的传统的基础上的,是在一个国家土生土长的,而且也是适应一个国家人民的思想性格特点的。托克维尔也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都不要放弃完善民情的努力,也不要放弃以民情来改变,完善,和促进民主制度的希望,我们不能照搬美国人独特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根据上帝和时代为我们规定的社会情况采取自己的方法,建立我们自己的民主制度。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移民基本上没有什么思想上的障碍,他们要用他们开放的思维去建立实现一些崭新的想法,并用法律制度把它规范下来,比如说人民参与公共事物,以投票决定赋税,规定行政官员履行的职责,在这片土地上制定的法律已经全部的吸纳,并在事实上承认和确认,对于这些基本原则在当时大部分的欧洲人是

阿拉伯历史与文化

《阿拉伯世界的历史、现状与前景》课程论文 ——对阿拉伯数字的再认识 【摘要】阿拉伯数字是国际上通用的数字符号,世界上的每一个人几乎都知道阿拉伯数字,但是否每个人都能对其耳熟能详?本文就是抱着对阿拉伯数字再认识的态度从其起源,线条结构,文化意义等多个方面来探究阿拉伯数字的奥秘。 【关键词】阿拉伯数字;起源;线条结构;文化意义 数学上使用的0,1,2,3,4,5,6,7,8,9中10个阿拉伯数字,既是表示事物量的变化也是表示事物质的增加与减少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电话号码、汽车牌号、人的年龄、气温高低等等都是用数字来表达。但关于阿拉伯数字的由来及其造型艺术,文化内涵,我们究竟了解多少?下文将逐一探究。 一、阿拉伯数字的起源 说起阿拉伯数字,你的脑海里是不是立刻蹦出一串1234567890?很棒!那么接下来,阿拉伯数字是谁发明的?如果你回答”阿拉伯人“,那就大错特错了。 阿拉伯数字的发明者不是阿拉伯人,而是印度人。 最古老的计数数目只到3,为了设想4这个数字,就必须把2和2加起来,5是2加2加1。更晚一些,才出现了用手的5指表示的“5”,和用双手的十指表示的“10”,这个原则实际上也是我们计数的基础。罗马计数中,同一数字符号根据它与其它数字符号的位置不同,就代表不同的数目,这就开始有了数字位置的概念。数学上的这个重要贡献应归功于两河流域的古代居民。后来,古印度人在这个基础上加以改进,发明了表示数字的10个字符。 大约在公元760年,一位印度旅行家来到阿拉伯帝国首都巴格达,把携带的一部印度天文学著作《西德罕塔》献给了国王曼苏尔。曼苏尔令人将其翻译成阿拉伯语,从此印度数字及印度的计算方法,被介绍到了阿拉伯。历史上的阿拉伯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