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20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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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赣财经〔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经[2018]12号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2018年3月22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20•【文号】财综[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年1月20日财综[2011]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0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0]89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和铁路建设附加费。

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23号),明确延长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征收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11]2号),明确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1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我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现状及发展趋势作者:寇颖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政策导向逐渐由中小企业向小微企业和促进创业、创新聚焦,支持对象逐渐由对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或机构的散点式支持向营造服务生态转变,支持手段由单纯财政资金投入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转变。

地方政策在设计时应与国家政策趋势相一致,同时结合自身的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出台有利于本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地方政策趋势作者简介:寇颖娇,北京联合大学。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90-02一、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现状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经营难、融资难、担保难、技术创新难等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以涉及财政、税收、融资、科技各个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为配套、以各地方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为着力点的中小企业法律和政策体系。

近年来,国务院密集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2009]36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以下简称国发[2012]14号文)、《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

(一)财税扶持中央财政预算增设了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4年将原来分散设立的原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西藏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等各项资金进行了统筹,2015年在此基础上又与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进行合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财企[2005]509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50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经委、乡镇企业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

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2010年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2010年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云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 2010年度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直接介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科技厅二○一一年三月目录一、云南省2010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1(一)项目概况1(二)评价依据2(三)评价对象3(四)评价原则3(五)评价内容4(六)评价目的4(七)评价方法5(八)评价标准5(九)工作组织6(十)工作步骤和进度6(十一)评价结果的应用8二、云南省2010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8(一)指标体系制定原则8(二)指标体系框架图9(三)评价指标表9(四)评分计算方法13(五)评价结果14三、信息调查表和汇总表14(一)项目信息调查表14(二)县市级信息调查表15(三)州市级信息调查表15(四)省级信息调查表15四、评分表16五、执行情况报告编写提纲16一、云南省2010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组织委托省农科院、云南大学对2010年云南省非公经济发展专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为完成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提供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解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多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早在2003年,云南省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并设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2009年,云南省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大财企[2007]638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7〕63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推动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9号),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

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在民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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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103号
(2010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
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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