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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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本一:正式风格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获批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和项目管理单位。

二:资金来源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设立,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 资金主要来源包括预算拨款、专项资金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三:申请程序1.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证明、项目申请书、财务报表等。

2. 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3. 初审通过后,由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并作出资助决策。

4. 资助决策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申请书中的用途和规划,不得超出预先确定的范围。

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保存相应的使用凭证。

3.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4. 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资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效益评估和验收。

五:审计与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监督部门应对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 企业资质证明样本2. 项目申请书模板3. 财务报表填报要求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中小型企业范围。

2. 发展专项资金:特定用途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范本二:活泼风格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和项目管理单位。

二:资金的获取途径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来自的专项拨款,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 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预算拨款、专项资金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渠道。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和管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资金,用于补充中小企业自有资金,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技术引进、产业升级、市场开拓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等。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所在地的发展与改革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企业基本信息表;3. 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4. 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材料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企业反馈审批结果。

第九条中小企业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三章使用与监管第十条中小企业在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资金,并及时向发展与改革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管理与奖惩第十二条发展与改革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滥用、挪用、虚报等行为,发展与改革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停止向其发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对于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发展与改革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附件:附件一:申请书样本附件二:企业基本信息表样本附件三:发展规划和需求分析报告模板附件四:资金需求计划及预算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458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五条中央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业机构来管理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申请和资金管理服务。

第七条中小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直接拨款、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提供给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项目。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指南,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监管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宏观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中小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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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39号)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鼓励性和补偿性的功能。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下达资金计划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创业辅导、培训服务、信用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集群技术支持项目;
(四)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及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与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和额度。

(一)对支持企业发展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
(二)对支持服务机构建设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费用发生额的50%;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1%;
对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凡当年享受过国家或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三)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五)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项目,必须是在本省内注册在当地纳税,并为我省中小企业容子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申请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七)申请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可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企业法人执照副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说明;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的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与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文件和资金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和合规性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按项目资金逐级下达地方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各项目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监督检查,每年对本市、县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七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在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局管理部门进行专项检查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对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受到处罚处分的项目单位自处罚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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